把「虚开普通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别」放到具体情形里,结论才站得住:
虚开普通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得一样重吗?完全不一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可以判无期,虚开发票罪最高七年,两者是两个独立罪名。最容易做错的事,是把「反正是给客户凑成本,开普票没事」当成常识——普票金额上去了,一样要坐牢,而且虚开达到一定规模往往同时牵出专票问题。
先把结论说清
三层判断:
① 先看开的是什么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走第二百零五条;除此之外的普通发票,走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这是两个罪名,不是同一罪名的轻重档。
② 再看数额线:专票虚开税款数额 10 万元以上即入罪,50 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00 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普票则是票面金额 50 万元以上才够「情节严重」,250 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③ 最后看有没有骗抵税款: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
现在该做的步骤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依据 |
|---|---|---|---|
| 1 | 先把票种分开 | 让律师按发票种类、开票方、受票方、金额做一张清单,专票与普票绝不能混在一起算 |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
| 2 | 还原真实业务 | 收集合同、出入库单、物流单、验收单、银行流水,证明有真实交易的部分不应计入虚开 | 司法解释第十条 |
| 3 | 核算法定数额 | 专票按「虚开的税款数额」算,普票按「票面金额」算,两个口径不同,不能互相套用 |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 4 | 补缴税款、挽回损失 | 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直接影响「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补缴越早越有利 |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
| 5 | 区分单位与个人 |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各该条处罚 |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
争议焦点在哪
| 比较项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虚开发票罪 |
|---|---|---|
| 条文 |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
| 对象 |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 上述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 |
| 入罪门槛 | 虚开税款数额 10 万元以上 | 情节严重(票面金额 50 万元以上等) |
| 第一档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 第二档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最高档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无(最高七年) |
普票的「情节严重」还有两种并列算法: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且金额达到前述标准 60% 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对应 250 万元以上,或 500 份以上且 150 万元以上。
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不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与本文的关系本文讲虚开普票与虚开专票判罚差在哪,本要旨立住两罪共用的总闸门:不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虚开且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应正文「两罪刑罚差异大、但出罪逻辑相同」:专票刑重、普票刑轻,可目的要件是同一道门,先定性再看档。
常见疑问
问:给客户多开点普票凑成本,也会构成犯罪吗? 答:会。普票累计票面金额 50 万元以上,或一百份以上且 30 万元以上,就达到「情节严重」。很多企业是「一张张小额开」,最后累计过线。
问:没有真实交易,但也没去抵扣,算虚开专票吗? 答:要看目的和后果。没有实际业务而开具专票,属于虚开的典型形态;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该罪论处。这类案件的关键证据是资金回流与抵扣记录。
问:介绍别人开票,我没收钱,也有事吗? 答:介绍他人虚开本身就是法定的虚开行为之一(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收不收好处费影响量刑,不影响定性。
问: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一定要判吗? 答:不一定。单位犯罪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挂名、不参与经营决策的法定代表人有争取空间;实际决定开票、走账的人风险最高。
问:补税能不能不判? 答:补缴税款、挽回损失、有效合规整改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虚开数额巨大、链条完整的,补税通常只能减轻、不能出罪。
规则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第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最后归结
开的是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你面对的是「最高无期」还是「最高七年」——票种先分清,再谈数额。
相关延伸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