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九百九十一个条文汉字,条均九十九点一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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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从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八条。

先摆一组数。

这一章占全书 15.13%,条数排第四,字数排第三。「应当」十次,分布在九条里。「可以」零次,「不得」零次,「必须」零次,「禁止」零次。

十条里一个「可以」都没有,这是全书八章里唯一的一章。总则有一次,设施章一次,社会服务章零次但在保障措施章有一次,监督管理章三次,法律责任章零次——只有信息交流章,从头到尾没给过任何人一个「可以」。

还有一组数更值得看。全法「逐步」出现九次,这一章占了五次。第 32 条两次、第 33 条一次、第 35 条一次、第 30 条一次。立法者用「逐步」这两个字,等于承认这些事短期做不到。

四种无障碍手段的分布也不平均:「盲文」十一次、「语音」十次、「大字」九次、「手语」八次、「字幕」只有三次。

这一篇不算设施怎么建(那是第二篇),不算社会服务和保障措施(那是第四篇),不算罚则(那是第五篇)。只算这一件事:看不见的人、听不见的人、看不清的人,怎么拿到信息。

一、这一章的账:十条,六类对象

先把十条按对象排一遍。

条管什么义务人字数
二十九公共信息便利、突发事件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100
三十电视字幕、手语新闻财政资金设立的电视台106
三十一图书报刊、教材无障碍版本无(鼓励)113
三十二网站、服务平台、APP、导航财政资金建设的单位175
三十三智能终端、自助服务终端设备制造者、场所经营者123
三十四基础电信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48
三十五热线与紧急呼叫系统系统建设管理单位62
三十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公共文化服务单位72
三十七药品标签、说明书国务院有关部门、药品生产经营者121
三十八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单位、学校71

十条,六类对象:政府、媒体、出版机构、互联网与设备、电信与呼叫系统、公共服务机构。

这一章的结构和上一章完全不同。设施章是「一个工程从头到尾」,一条链;信息章是「六类对象各管一段」,一张网。链上的事可以按流程卡点,网上的事只能一类一类地立规矩。

条均比设施章低了一截:九十九点一〇对一百一十八点〇六,少了十八点九六。但这一章最长的一条(第三十二条)有一百七十五个字,已经是全法第四长。

二、第二十九条:突发事件信息的四种方式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发布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时,条件具备的同步采取语音、大字、盲文、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

一百字,两段。第一段是概括义务: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第二段是具体场景: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为什么单挑突发事件?因为这是唯一一类「晚一分钟就出人命」的信息。地震预警、台风路径、疫情期间的管控通知、火灾疏散——这些信息如果只有文字推送,看不见的人根本收不到。

四类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这个分类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全一致,不是随便列的。

四种方式:语音、大字、盲文、手语。

这四种方式,分别对应四种障碍:语音对应视力障碍(听得到),大字对应低视力(看得清),盲文对应全盲(摸得到),手语对应听力障碍(看得懂)。

但这一条有一个「条件具备的」。四个字,把强制变成了附条件。什么叫条件具备?法律没写。实务中一般理解为:当地有手语翻译资源、有盲文印制能力、有语音播报平台。

这就留下了一个口子:一个县说「我们没有手语翻译」,就可以不做。这是这一章第一个软处。

三、第三十条:电视字幕与手语新闻,两条硬指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三十条
  •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同步字幕,条件具备的每天至少播放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并逐步扩大配播手语的节目范围。
  • 国家鼓励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网络视频节目加配字幕、手语或者口述音轨。

一百零六字,两款,两条硬指标。

第一条硬指标:配同步字幕。主语是「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电视台」,动作是「应当」,没有「逐步」,没有「条件具备」。这是这一章里最干脆的一句。

为什么限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因为民营电视台、网络视频平台不在这句的射程内。这是立法时的一个边界选择:用纳税人的钱办的台,先承担这个义务。

第二条硬指标:手语新闻。「条件具备的每天至少播放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并逐步扩大配播手语的节目范围。」

这里出现了两个限定:「条件具备的」和「每天至少一次」。前者是门槛,后者是标准。两个限定叠在一起,实际效果是:条件具备的台,每天一次是底线;条件不具备的台,可以不做。

第二款是鼓励:「国家鼓励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网络视频节目加配字幕、手语或者口述音轨。」

「口述音轨」这个词在这一条里只出现一次,全书也只出现一次。它是给看不见的人听画面用的——描述性解说,讲清楚屏幕上在发生什么。国内做口述影像的内容还很少,法律在这里提了一句,算是留了个方向。

四、第三十一条:图书报刊教材,只有鼓励

国家鼓励公开出版发行的图书、报刊配备有声、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方便残疾人、老年人阅读。国家鼓励教材编写、出版单位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实际,编写、出版盲文版、低视力版教学用书,满足盲人和其他有视力障碍的学生的学习需求。

一百一十三字,两款,两个「国家鼓励」。

这一条是这一章唯一的零语气条——没有一个「应当」。出版业的无障碍版本,法律只鼓励,不强制。

原因不难理解。一本盲文书,纸张厚、开本大、页数多,成本是普通书的几倍到十几倍;印一千册可能卖不掉一百册。这是市场解决不了的事,但法律又没有选择用财政兜底,只写了鼓励。

第二款提到「盲文版、低视力版教学用书」。低视力版不是盲文版——它是大字版,字号放大到普通教材的两三倍,配高对比度插图。两类学生,两套书。

这一条和第三十条的差别,很能说明立法者的排序:电视是财政资金的,写「应当」;出版是市场的,写「鼓励」。同一条链上,钱从哪来,义务就到哪。

盲文出版的成本,可以说得更具体一点。一本三十万字的长篇小说,普通版大约四百页、定价五十元;做成盲文版,要按盲文点字规则重新排版,一页只能装三百字左右,成品是十几厚册、占半个书架,印数通常只有几百套。出版社做这件事,商业上一定是亏的,靠的是专项资金和残联采购。

所以第三十一条写「国家鼓励」不是不想管,是管不起。这一条真正能落地的路径,是政府采购和公益项目,不是市场自发。教材那一款稍微实一点,因为教材是刚性需求、印数确定、由教育系统统一采购,成本可以摊薄。

五、第三十二条:网站与 APP,「逐步符合」四个字

这是全章最长的一条,一百七十五字。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三十二条
  • 利用财政资金建立的互联网网站、服务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逐步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
  • 国家鼓励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医疗健康、金融服务、学习教育、交通出行等领域的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逐步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
  • 国家鼓励地图导航定位产品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的标识和无障碍出行路线导航功能。

三款,三层。

第一款,硬义务但软标准。「利用财政资金建立的互联网网站、服务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逐步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

主语还是「利用财政资金建立的」——和第三十条同一个逻辑。动作是「应当」,但后面跟了「逐步符合」。

「应当逐步符合」和「应当符合」是两回事。后者是当下就要达标,前者是给了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有多长?法律没写。执法时怎么判断「有没有在逐步」?也没有标准。

这是这一章第二个软处,也是全书最重要的一处技术性妥协。一个政府网站做不到无障碍,可以说我在改;改到什么程度算「在改」,只能靠上级检查或者第三方评估。

第二款,鼓励七类应用。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医疗健康、金融服务、学习教育、交通出行。七类,基本覆盖了普通人手机里最常用的应用。

这七类全部是「国家鼓励」,不是「应当」。微信、淘宝、支付宝、12306、各大银行 APP,都在这七类里,但它们不是财政资金建的,法律只能用鼓励。

第三款,一行字,管导航。「国家鼓励地图导航定位产品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的标识和无障碍出行路线导航功能。」

这一句在实务中的价值比看上去大。轮椅使用者出门,最需要知道的是:这条路有没有台阶、这个地铁站哪个口有电梯、这个商场有没有无障碍卫生间。这些信息如果进了地图,出门的成本会降一大截。但这一款只有「鼓励」。

技术标准方面,「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对应的主要技术文件是 GB/T 37668《信息技术 互联网内容无障碍可访问性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它把可访问性分成可感知、可操作、可理解、兼容性四类要求。法律说「符合标准」,标准说「怎么算符合」,两份文件要一起看。

六、第三十三条:智能终端与自助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三十三条
  • 音视频以及多媒体设备、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提供的产品,应当逐步具备语音、大字等无障碍功能。
  • 银行、医院、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民用运输机场航站区、客运站、客运码头、大型景区等的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应当具备语音、大字、盲文等无障碍功能。

两款,两类设备。

第一款,消费类终端。「音视频以及多媒体设备、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提供的产品,应当逐步具备语音、大字等无障碍功能。」

三类设备:音视频和多媒体设备(电视、音箱、播放器)、移动智能终端(手机、平板)、电信终端(座机、路由器)。义务人是「制造者」。

标准是两个词:语音、大字。又是「逐步具备」。

第二款,公共服务自助终端,这一款比第一款硬。「银行、医院、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民用运输机场航站区、客运站、客运码头、大型景区等的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应当具备语音、大字、盲文等无障碍功能。」

七个场所:银行、医院、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民用运输机场航站区、客运站、客运码头、大型景区。

注意这一款没有「逐步」两个字。第一款是「应当逐步具备」,第二款是「应当具备」。同一个条文里,两款用了两种强度——消费电子给过程,公共服务给当下。

为什么?因为第二款的对象是「公共场所里的机器」,谁都能碰到,而且往往是没有人工替代的必经环节:医院的自助挂号机、银行的自助取号机、地铁的自动售票机。这些机器如果没有语音,视障人士就寸步难行。

三种功能:语音、大字、盲文。盲文在这里出现,指的是按键上的盲文标识或者凸点。实务中最常见的做法是给键盘贴盲文贴,成本极低,但很多场所没做。

七、第三十四条:基础电信服务,四十八字

全章最短的一条:

法条依据

四十八字,一句话。「语音、大字信息服务或者人工服务」——三种方式,用「或者」连接,选一种即可。

「人工服务」这四个字是兜底。对很多老年人来说,最无障碍的方式不是语音菜单,是有人接电话。

这一条的分量在于它管的是「基础电信服务」——装电话、装宽带、停机复机、套餐变更。这些事现在大多能在 APP 上办,但对不会用智能手机的人来说,营业厅和客服热线还是唯一通道。

罚则有专门一条。第六十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依法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万元,是这部法里罚款上限最高的一处(第六十五条对单位是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为什么电信罚得最重?因为它的服务是垄断性的——一个小区往往只有两三家运营商,用户没有选择。垄断越强,义务越硬,罚则越重,这是这部法里一条清晰的逻辑线。

八、第三十五条:紧急呼叫系统,四类场景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报警求助、消防应急、交通事故、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逐步具备语音、大字、盲文、一键呼叫等无障碍功能。

六十二字,一句话,四类场景。

第一类,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就是 12345。 第二类,报警求助。110。 第三类,消防应急。119。 第四类,医疗急救。120。

条文里还带了一个「交通事故」,通常并入 122。

四种功能:语音、大字、盲文、一键呼叫。

「一键呼叫」是这一条里最有分量的四个字。对听障人士来说,打电话报警是做不到的——他们听不见对方说话,对方也听不见他们。一键呼叫意味着:按一下,位置信息自动发出,后台有人接手。

但这一条又是「逐步具备」。这是这一章第五个「逐步」。

实务中,无障碍报警的落地形式各地不一样:有的地方开通了短信报警 12110,有的地方做了手语视频报警,有的地方在 APP 里做了一键求助。这些都不是这一条直接要求的,是各地自己摸索出来的。

九、第三十六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应当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七十二字,一句。四个场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后面带一个「等」。

三个动作:考虑特点、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这一条用的是「积极创造条件」,不是「应当具备」。这是一个中间强度的表述——比「鼓励」硬,比「应当符合标准」软。

实务中这一条落地最多的是图书馆:盲文阅览室、有声读物、大字本、送书上门。博物馆和科技馆难一些,因为展陈的无障碍改造涉及动线和展具,成本高。

十、第三十七条:药品说明书,语音、大字、盲文、电子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三十七条
  •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药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
  • 国家鼓励其他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识别和使用。

一百二十一字,两款,两类主体。

第一款,硬义务给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不是药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药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

这个写法很讲究。法律没有直接给药企设义务,而是要求主管部门去改管理规范,再由规范去要求药企。这是一条「转致型」条款——法律的义务落在监管者身上,企业的义务从规章里来。

为什么要这样写?因为药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是由《药品管理法》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管着的,本法不宜直接改。立法者选择了「让管这件事的人去改」,而不是「自己直接改」。

第二款,鼓励给的是其他商品。「国家鼓励其他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识别和使用。」

食品、化妆品、日用品、家电,都在「其他商品」里,全部是鼓励。

这一条的现实意义,是给「看不清说明书」这件事一个法律出口。老年人吃药,最常见的风险是看错剂量、看漏禁忌。一张 A4 纸大小的说明书,字号小到五号甚至六号,放大镜都费劲。

四种格式对应四种场景:语音(扫码听)、大字(放大印)、盲文(摸)、电子(手机看,可放大)。电子版是成本最低的一条路——一个二维码,背后是可缩放的文本。

十一、第三十八条:国家通用手语与国家通用盲文

法条依据

七十一字,两款。

第一款:「国家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

「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是两个专有名词,不是泛称。它们指的是国家语委和中国残联发布的两套规范: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国家通用盲文方案。

为什么需要「通用」?因为手语和盲文都有方言。手语各地打法不同,盲文有现行盲文、双拼盲文两套。一个聋人从四川到广东,打的四川手语,广东的聋人看不懂;一本盲文书用双拼盲文印的,学现行盲文的人摸不出来。通用化解决的是跨地域交流问题,和教育普及问题。

第二款,两个场景必须用通用版。「基本公共服务使用手语、盲文以及各类学校开展手语、盲文教育教学时,应当采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

「应当采用」——这是这一章里少有的不带「逐步」的绝对义务。但义务人是「使用手语盲文的基本公共服务单位」和「开展手语盲文教学的学校」,范围很窄。

十二、四种手段的分布:盲文最多,字幕最少

把这一章的五个关键词数一遍:盲文 11 次、语音 10 次、大字 9 次、手语 8 次、字幕 3 次。

盲文排第一,这有点反直觉。在各类残疾中,需要使用盲文的只是其中一部分,但盲文在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三十七、三十八条里反复出现。

原因是盲文是唯一一种「不依赖电力和网络」的方案。电梯按钮、药盒、自助机键盘、门牌号,贴上去就在那儿,不用充电,不用联网,不会因为系统升级失效。在一个越来越依赖屏幕的世界里,盲文是最可靠的那一层兜底。

字幕只有三次,是五种里最少的。三次分布:第三十条第一款(电视同步字幕)、第三十条第二款(鼓励加配字幕)、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工具的字幕报站,不在本章)。

这个数字有点意外。因为字幕是覆盖人群最广的无障碍手段——不只聋人,还有在嘈杂环境里的人、听不清方言的人、非母语者。但法律只对「财政资金的电视台」提了硬要求,对网络视频平台只有鼓励。

四种手段的成本排序,从低到高大致是:字幕(一次制作,长期复用)< 大字(排版调整)< 语音(需要录音或者 TTS)< 盲文(需要专门印制或者贴附)。

成本和覆盖人群不完全成正比——字幕成本最低、覆盖最广,法律要求却最弱;盲文成本不低、覆盖最窄,法律提得最多。这说明立法考量的不是「效益最大化」,而是「最弱势的那部分人有没有兜底」。

十三、算例:一个县政府的 APP,改到什么程度算合规

某县政府办了一个政务服务 APP,办事指南全是 PDF 和图片,视障用户用读屏软件读不出来。

第一步,它在不在射程内。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利用财政资金建立的互联网网站、服务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县政府办的 APP,财政资金建的,在射程内。

第二步,义务是什么。「应当逐步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注意是「逐步符合」,不是「符合」。

第三步,「逐步」有没有底线。法律没写期限。但可以作为参照的有两处:一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十条的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二是第六十一条的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发布建设情况。这两条构成了事实上的压力——改没改,会被评估、会被公示。

第四步,不改有没有罚则。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不依法履行无障碍信息交流义务的,由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电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注意这里的处罚手段只有「通报批评」,没有罚款。这是信息交流章罚则的特点——第六十六条对信息类违法行为只设通报批评,第六十七条对电信设了罚款,第六十八条对社会服务设了处分。

第五步,用户能不能告。很难。第三十二条没有给个人请求权,第六十二条的投诉举报权是唯一的入口——向网信或工信部门投诉,要求其责令改正。

这个算例说明这一章的性格:入口宽、标准软、手段轻。它要求做,但允许慢慢做;不做有后果,后果是通报批评。

十四、为什么这一章一个「可以」都没有

回到开头那个数字:「可以」零次。

对比一下:监督管理章六条里有三个「可以」,全是给监督者的(残联聘人、媒体监督、检察院提公益诉讼)。信息交流章十条,一个都没有。

这不是偶然。「可以」在法律文本里通常有两种用法:一是给当事人授权(你可以做什么),二是给机关裁量(你可以怎么处理)。信息交流章两种都没有。

给当事人的授权没有——因为这一章通篇讲的是「谁应当提供什么」,没有一条写「残疾人有权要求什么」。这和全书「权利」零次是一致的。

给机关的裁量也没有——因为这一章的义务主体是企业、媒体、平台,不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这里的角色是「定标准、抓监管」,具体条文(第三十七条)把标准制定权给了国务院有关部门,但用的是「应当完善」,不是「可以完善」。

一个全是「应当」、没有「可以」的章,读起来是义务清单,不是权利清单。这正是这部法的整体性格:它假定义务人会做,不假定权利人會告。

十五、和条例第三章比:九条五百六十四字,变成十条九百九十一字

二〇一二年那部《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三章也叫「无障碍信息交流」,九条、五百六十四个条文汉字、条均六十二点六七。

本法这一章十条、九百九十一字、条均九十九点一〇。条数只多了一条,字数涨了 1.76 倍,条均涨了三十六点四三。

条数几乎不动、字数大幅增长,说明什么?说明这一章不是加事,是把原有的事写细了。

条例时代的信息无障碍,重点是「电视加字幕、政府网站改造、盲文出版」三件事。本法把它们拆成了十件事:突发事件信息、电视字幕与手语新闻、图书报刊教材、网站与 APP、终端与自助机、基础电信、热线与紧急呼叫、公共文化场所、药品说明书、通用手语盲文。

新增的五件事里,三件和技术变化有关: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条例时代还没有微信)、自助公共服务终端(条例时代医院还在窗口排队)、药品说明书(这一条是全新的)。

另外两件和人群变化有关:老年人被写进了几乎每一条的主语,条例第三章「老年人」零次。

还有一个结构差别:条例第三章把「信息」和「设施」分开写,本法把「设备」也纳进了信息章。第三十三条管的是「音视频以及多媒体设备、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这些在条例里没有对应条款。信息无障碍的边界,从「内容」扩到了「载体」。

十六、这一章的三个软处

通读十条,有三处明显松。

第一处,「条件具备的」。第二十九条的突发事件信息、第三十条的手语新闻,都挂了这个前提。四个字把强制变成了附条件,而条件由谁认定、怎么认定,法律没说。

第二处,「逐步」。第三十二条的「逐步符合」、第三十三条的「逐步具备」、第三十五条的「逐步具备」、第三十条的「逐步扩大」。全章五个「逐步」,没有一个配时间表。

第三处,鼓励多于应当。第三十一条两款都是「国家鼓励」,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七类应用全是「国家鼓励」,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导航是「国家鼓励」,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其他商品是「国家鼓励」。

三处松,换来的是这一章能落地。如果第三十二条写成「应当符合」,全国几十万个政府网站、上千个政务 APP 一夜之间全部违法,执法根本跟不上。立法者选择了「给方向、给压力、留时间」这条路。

但这个选择有代价。一个视障用户今天打开某个县政府的办事 APP 读不出内容,他拿这一章没有任何办法——条文说的是「逐步符合」,他说不清「逐步」走到了哪一步。

真正能用的入口只有两个:第六十二条的投诉举报(向网信、工信部门投诉),和第六十条的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前者靠部门推动,后者靠舆论压力,都不靠诉讼。

十七、这一篇的边界

没有展开的:设施建设(第十二至二十八条)、社会服务与保障措施(第三十九至五十七条)、监督与罚则(第五十八至七十一条)。

也没有展开的两件事,说明一下:

一是无障碍网站的技术标准细节。这部法说「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具体技术文件主要是 GB/T 37668《信息技术 互联网内容无障碍可访问性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标准里的具体条款(对比度、焦点顺序、替代文本)不在本法范围内。

二是字幕、手语的行业规范。电视字幕的字号、位置、停留时间,手语翻译的画幅比例,属于广播电视行业标准,本法只写「应当配备」「应当播放」,不写技术参数。


接着看

这一篇是族内的子篇。全书总账、总则和附则,见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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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 年 6 月 28 日通过,2023 年 9 月 1 日施行)第三章现行文本逐条统计,条文汉字只数条号后的正文,不含条号与章标题;引用条文均与法律数据库原文逐字核对。文中所述观点为作者基于现行法的理解,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