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二十二条,九千六百五十一个条文汉字,十二章,条均七十九点一一。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现行文本。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通过,二〇〇九年、二〇一六年两次修正,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修订,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三十多年里,它从五十六条写到一百二十二条,字数从三千七百多写到九千六百多。
先摆一组数。
整部法「应当」出现七十三次,「可以」九次——八点一一倍。「必须」两次,「不得」十四次,「禁止」四次。「罚款」七处,「责令」十一次,而「赔偿」零次。全书「权利」出现五次,「义务」也是五次。
再看章。最厚的是法律责任,十一条一千四百六十二字,条均一百三十二点九一;最薄的是竞技体育,十四条七百六十二字,条均五十四点四三。前者是后者的二点四四倍。
最反差的一组在罚则里:十一条罚则,一千四百六十二字,一个「应当」都没有。而总则十五条八百五十一字,也只有两个「应当」。
这一篇不算全民健身怎么组织、学校体育怎么上(那是第二篇),也不算运动员、赛事、反兴奋剂(第三篇),不算体育组织和产业(第四篇),不算钱、场地、仲裁、监管(第五篇)。只算两件事:这十二章的骨架是怎么搭的,以及罚则到底落在谁头上。
一、全书账:十二章,最厚的和正文最薄的差二点四倍
先看十二章的分布。条数是按条号归属统计的,字数是条文汉字——只数条号后面的正文,不含条号、不含章标题。
| 章 | 章名 | 条数 | 条文汉字 | 条均 | 占全书 |
|---|---|---|---|---|---|
| 一 | 总则 | 15 | 851 | 56.73 | 8.82% |
| 二 | 全民健身 | 8 | 504 | 63.00 | 5.22% |
| 三 |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 15 | 1,199 | 79.93 | 12.42% |
| 四 | 竞技体育 | 14 | 762 | 54.43 | 7.90% |
| 五 | 反兴奋剂 | 8 | 459 | 57.38 | 4.76% |
| 六 | 体育组织 | 8 | 469 | 58.62 | 4.86% |
| 七 | 体育产业 | 8 | 584 | 73.00 | 6.05% |
| 八 | 保障条件 | 14 | 1,115 | 79.64 | 11.55% |
| 九 | 体育仲裁 | 10 | 1,110 | 111.00 | 11.50% |
| 十 | 监督管理 | 8 | 1,010 | 126.25 | 10.47% |
| 十一 | 法律责任 | 11 | 1,462 | 132.91 | 15.15% |
| 十二 | 附则 | 3 | 126 | 42.00 | 1.31% |
三个数字值得停一下。
第一,法律责任一章占了全书百分之十五点一五的字数,是十二章里最厚的。这在体育法里不是常态——二〇一六年修正前的旧版,罚则只有六条。
第二,竞技体育十四条七百六十二字,条均五十四点四三,是正文十一章里最薄的。这一章管的是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赛事选拔,人最多、纠纷最多,写得却最省。
第三,体育仲裁和监督管理两章加起来十八条二千一百二十字,占全书百分之二十一点九七。这两章都是二〇二二年修订时新写或重写的,也是这次修订最大的动作。
二、八倍:七十三条「应当」对九条「可以」
把三部法的语气词放在一起看,体育法的位置很清楚。
| 法 | 条文汉字 | 应当 | 可以 | 倍数 | 必须 | 不得 | 禁止 |
|---|---|---|---|---|---|---|---|
| 工会法 | 5,980 | 34 | 19 | 1.79 | 6 | 9 | 0 |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8,187 | 62 | 18 | 3.44 | 0 | 16 | 18 |
| 体育法 | 9,651 | 73 | 9 | 8.11 | 2 | 14 | 4 |
八点一一倍是什么概念?工会法是一部以「义务」著称的法——它给用人单位设了一整套义务。体育法的这个倍数比它还高四倍多。
原因不难找。体育法是一部「促进型」立法:大量条文的主语是「国家」,谓语是「鼓励」「支持」「促进」「保障」「完善」。这类句子用的是动词,不是「应当」,也不是「可以」。全书以「国家」开头的条文有五十三条,占一百二十二条的四成三。把这些条去掉之后,剩下的才是真正在分配权利义务的条文,那部分的「应当」密度会更高。
「可以」只有九次,分布也集中:总则零次,法律责任一次,其余八次散在竞技体育、保障条件、体育仲裁三章。整部法几乎不给当事人留选择空间——要么「应当」做,要么根本不提。
三、总则十五条八百五十一字,只有两个「应当」
总则从第一条到第十五条,八百五十一个字,条均五十六点七三,全书第三薄的一章。
语气词是这样的:「应当」两次(第三条、第九条),「可以」「必须」「不得」「禁止」全是零。
第三条二十九个字,是全书第三短的条文。它把「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件事压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身上——这是体育事业要钱的总依据,后面第八篇讲经费预算(第七十七条)、讲场地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八十二条),根都在这里。
第九条把六项原则塞进二十九个字: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尊重科学、因地制宜、勤俭节约、保障安全。六项原则,平均每项不到五个字。
总则九条以「国家」开头(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十五条里占九条。这种写法决定了总则的性质:它主要是宣言,不是规范。真正能拿来主张的,只有第三条和第九条这两个「应当」。
四、第五条五十三个字,是总则里唯一讲权利的一条
五十三个字,两句。第一句是一般规定: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第二句是特别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
这里有一个立法技术上值得注意的地方:第二句用的是「给予特别保障」,不是「不受歧视」。两种写法在实务里的效果不一样。「不受歧视」是一种禁止性规范,违反它可以主张歧视;「给予特别保障」是一种国家义务,它约束的是政府该做什么,不直接给个人一项可诉的权利。
全书「权利」两个字只出现五次,四次是真的在讲权利,一次是「权利人」。
四次:总则第五条两处(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对特殊群体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第四十四条(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第四十五条(运动员选择注册与交流的权利)。那一次「权利人」在第五十二条,讲赛事标志保护——未经赛事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现场图片、音视频。
法律责任那一章,「权利」一次都没有。
一部九千六百字的法,「权利」写五次,「管理」写二十七次,「鼓励」写二十五次。这个比例本身就说明了这部法的重心在哪里。
再看「义务」。全书五次:第三十八条一次、第四十四条两次,都是「义务教育」这个词的组成部分;第六十条一次,讲反兴奋剂国际义务;第一百零二条一次,讲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一次是在说「公民有参加体育活动的义务」。
五、罚则十一条:一个「应当」都没有
跳到第十一章。十一条,一千四百六十二字,条均一百三十二点九一,全书最厚。
语气词:「应当」零次,「可以」一次,「必须」零次,「不得」三次,「禁止」三次。但「罚款」七处、「责令」十处、「处分」三处、「吊销」一次。
那唯一一次「可以」在第一百一十条,而且是给行政机关的裁量权,不是给当事人的选择权:
「体育组织违反本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个「可以」加一个「可」,主语都是「相关部门」。要不要限期停止活动、要不要责令撤换主管人员,由执法机关决定。这不是当事人可以选什么,是执法机关可以做到哪一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九条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二)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体育资金的;
- (三)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时,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这一条一百六十九个字,四种情形,处理的都是国家机关自己人:不依法查处的、侵占挪用体育资金的、办赛弄虚作假的、其他不依法履职的。后果只有两级——责令改正,加对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没有罚款。
这是罚则章的写法特征:它不重复前面十一章的义务,只管「违反了怎么办」。所以整个第十一章找不到一个「应当」——义务在前面写完了,这里只写后果。
这种「义务与后果分章」的体例,好处是前面清爽、后面集中;坏处是读的时候容易断层。比如第七十九条写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体育资金」,对应的后果在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中间隔了三十条。
六、罚款七处,四个档
七处罚款,金额分四档。这是全书唯一写具体钱数的地方。
| 档次 | 金额 | 条号 | 违法情形 | 罚谁 |
|---|---|---|---|---|
| 一 |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112 |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且有违法所得 | 个人 |
| 二 |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113 | 赛事组织者五类违规(未许可办高危赛、未中止、安全不达标、弄虚作假、未备预案) | 赛事组织者 |
| 二 |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116 第二款 |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逾期未改正 | 项目经营者 |
| 二 |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118 | 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 提供者 |
| 三 |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115 |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逾期未改正 | 场地管理单位 |
| 三 |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116 第一款 |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逾期未关闭 | 项目经营者 |
| 四 | 实际损失五倍以下 | §114 |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 行为人 |
四个档里,第二档用得最多,三处。上限五十万元的档次有五个条文,占了七处里的五处。
最低的一档是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只用在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身上——个人违规,罚个人的钱。最高上限五十万元,全部落在赛事组织者、项目经营者、兴奋剂提供者这三类主体身上。
第四档最特殊:按实际损失的五倍计算,没有固定区间。这是全书唯一一处把罚款和损失挂钩的写法——毁了多少,最多罚五倍。一座体育场被拆了,损失怎么算,是这类案件的第一个争点。
七、罚谁:十一条罚则,七类主体,公方三条不罚款
把十一条按被罚主体重排一遍,会看到一条界线。
| 被罚主体 | 条号 | 字数 | 手段 | 有无罚款 |
|---|---|---|---|---|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109 | 169 | 责令改正+处分 | 无 |
| 体育组织 | §110 | 89 | 责令改正+警告+处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撤销登记 | 无 |
| 学校 | §111 | 48 | 责令改正+处分 | 无 |
|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 | §112 | 163 | 体育组织处理+纳入限制禁止名单+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有 |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 | §113 | 224 |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办赛 | 有 |
| 侵占、破坏场地设施的行为人 | §114 | 70 | 制止+责令改正+按损失倍数罚款 | 有 |
|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 | §115 | 105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有 |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 | §116 | 197 | 责令限期关闭+逾期罚款+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经营 | 有 |
| 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 §117 | 62 | 取消参赛资格、成绩或者禁赛 | 无 |
| 兴奋剂组织者、提供者 | §118 | 262 | 没收+四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及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终身)+罚款 | 有 |
| 一般违法主体 | §119 | 73 | 民事责任+治安处罚+刑事责任 | 无 |
界线很清楚:三条不罚款的罚则(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第一百一十条体育组织、第一百一十一条学校),被罚的都是公方;七处罚款,全部落在市场主体和个人身上。
十一条罚则里,手段最全的是体育组织这一条,六种后果叠在一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条
- 体育组织违反本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八十九个字,六种后果:责令改正、警告、处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从轻到重排得整整齐齐,但一个钱字都没有。一个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如果违规,最重是撤销登记——资格没了,但不用交罚款。
这三条加起来只有三百零六个字,占罚则章一千四百六十二字的百分之二十点九三;剩下八条一千一百五十六字,写的是私方的责任。
这不是体育法独有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逻辑就是:对公方用处分,对私方用罚款。处分动的是职务和级别,罚款动的是财产,两种手段不能互换。读法条的时候如果只找「罚多少钱」,会漏掉前三条——而这三条恰恰是老百姓最常想用的:政府该建的场地没建、学校该开的体育课没开,这两件事在罚则里都找不到罚款。
八、学校那一章语气最硬,罚得最轻
第三篇会细算青少年和学校体育这一章,这里先摆一组对比,因为它是全书最刺眼的一处。
| 项目 |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章 | 对应罚则 |
|---|---|---|
| 条数 | 15 条 | 1 条(§111) |
| 条文汉字 | 1,199 | 48 |
| 「应当」 | 19 次 | 0 |
| 「必须」 | 2 次(全书仅有的两次) | 0 |
| 罚款 | — | 0 |
| 手段 | — | 责令改正+处分 |
一章十五条一千一百九十九字,十九个「应当」,全法仅有的两个「必须」,都压在这一章。开齐开足体育课是「必须」,体育场地保障活动需要是「必须」,每天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是「应当」,每学年至少一次全校运动会是「应当」。
而这一章的罚则只有一条:
四十八个字,一个手段:责令改正。加一句处分。没有罚款,没有按日计罚,没有对学校的其他处罚。
对比同章的市场主体:赛事组织者违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还可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办赛(第一百一十三条);无证经营游泳馆,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造成严重后果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经营(第一百一十六条)。
同样是「应当」没做到,学校体育课被占用,后果是「责令改正」四个字;赛事没备预案,后果是五万到五十万。
这个落差怎么理解?一种解释是:学校的违法通常可以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纠正(教育督导、主管部门),不需要用罚款推动;另一种解释是:立法在这一块选择了软约束。无论哪种解释,实际效果是一样的——想把「体育课被占用」这件事追到有人掏钱,走不通。能走的是第三十五条的教育督导: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实施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九、附则三条一百二十六个字,藏了一条对外的口子
最后一章只有三条。
十六个字,全书最短。
第一百二十一条四十五个字,讲军队和武警开展体育活动另定办法。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百二十条:
六十五个字,一句话:任何国家、地区或者组织在国际体育运动中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这是全法唯一一条对外条款,也是体育法里唯一一处出现「主权」二字的地方。它放在附则而不是总则,位置上不起眼,性质上却是一条反制授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具体措施是什么,法条没有说。
二〇二二年修订把这一条写进来,背景是国际体育组织在参赛资格、赛事举办、国旗国歌等问题上的处理。立法上的意义在于:以后遇到这类事,国内法上有一个明确的授权依据,不必临时找依据。
十、全书一百二十二条,只有两条写过阿拉伯数字
这是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全书用阿拉伯数字的条文只有两条:第十五条(每年 8 月 8 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体育宣传周)、第一百二十二条(本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剩下的一百二十条,所有数字全用汉字:二十五人、三分之一、二十一日、三十日、三个月、四年、五年、一倍到五倍、万元以上。
这是立法技术上的统一要求——法律文本中的数字一般用汉字,只有日期、编号等特定情形用阿拉伯数字。体育法遵守得很干净:一百二十二条里,只有两个日期破了例,而这两个日期恰好也是全书唯一两个「面向公众的具体日子」。
第十五条那二十一个字,还顺带确立了一个制度:全民健身日不是一个孤立的日期,而是「所在周」——一整周都是体育宣传周。这个写法比只写一天要实,因为它给了地方一周的活动空间。
十一、算例:一场马拉松出事,可能被罚多少
把几条串起来算一次。
设某体育公司办一场半程马拉松,报名费收入一百二十万元。赛前没有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比赛当天最高气温三十九度,中途三名选手热射病住院,公司没有中止比赛。
第一步,看第一百一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五项情形里,这家公司至少触发两项——第二项「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第五项「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可能还有第三项「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
第二步,算法条给的后果。法条写的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注意是「之一」,不是「每一项」。触发两项和触发三项,罚款区间是同一个: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不是一个行为罚一次。
同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百二十万报名费算不算违法所得,是这类案子的核心争点:如果赛事本身是合法举办的,只是保障措施不到位,报名费通常不认定为违法所得;如果赛事根本没取得许可,性质就变了。
「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三名选手住院,大概率够得上情节严重。
第三步,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三字,三层: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三名选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算。
把三项加起来:
| 项目 | 下限 | 上限 | 依据 |
|---|---|---|---|
| 罚款 | 5 万元 | 50 万元 | §113 |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120 万元 | §113(是否认定视许可情况) |
| 禁止办赛 | 1 年 | 3 年 | §113(情节严重) |
| 民事赔偿 | 按实际损失 | 按实际损失 | §119+民法典 |
最低五万,最高五十万,加上可能的没收和民事赔偿。这个区间跨度是十倍,怎么落在中间哪一点,法条没有给标准,实务里看的是后果严重程度、主观过错、事后处置。
十二、二〇二二年修订:罚款从零到七,兴奋剂从零到二十三
把现行文本和修订前的版本放在一起,能看到这次修订改了多少。
| 项目 | 2016 版(第二次修正后) | 2022 版(修订后) | 变化 |
|---|---|---|---|
| 章数 | 8 | 12 | +4 |
| 条数 | 54 | 122 | +68 |
| 条文汉字 | 3,204 | 9,651 | +6,447 |
| 条均 | 59.33 | 79.11 | +19.78 |
| 应当 | 29 | 73 | +44 |
| 可以 | 1 | 9 | +8 |
| 必须 | 5 | 2 | -3 |
| 不得 | 4 | 14 | +10 |
| 禁止 | 0 | 4 | +4 |
| 罚款 | 0 | 7 | +7 |
| 责令 | 3 | 11 | +8 |
| 权利 | 0 | 5 | +5 |
| 义务 | 0 | 5 | +5 |
| 兴奋剂 | 0 | 23 | +23 |
几个数字值得逐个说。
罚款从零到七。 二〇一六年之前的体育法,整部法没有一处罚款。法律责任那一章只有六条,手段是责令改正和处分。这意味着在此之前的三十多年里,办赛出事、占用场地、无证经营游泳馆这类行为,体育行政部门手里没有一个能罚钱的条文。
「禁止」从零到四。 旧版一个「禁止」都没写,用的是「不得」。修订后四个「禁止」分布在第五十三条(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第一百一十二条(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语气从「不得」升到「禁止」,对应的后果也从责令改正升到罚款和资格罚。
「兴奋剂」从零到二十三。 旧版整部法一次都没提兴奋剂——反兴奋剂当时靠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这一部行政法规。二〇二二年修订把反兴奋剂单独设为一章(第五章,八条四百五十九字),第一次把这件事写进法律。
「权利」「义务」从零到五。 旧版这两个词一次都没有,整部法的主语都是「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修订后各写五次,虽然还是少,但从零到五是一个性质的变化。
「必须」从五减到二。 这是唯一一个减少的语气词。旧版五个「必须」散在几处,修订后只留两个,都在学校体育(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章的变化最直观:旧版八章是总则、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社会团体、保障条件、法律责任、附则。修订后十二章,把「社会体育」改名为「全民健身」,新增反兴奋剂、体育产业、体育仲裁、监督管理四章。
新增的四章:反兴奋剂四百五十九字、体育产业五百八十四字、体育仲裁一千一百一十字、监督管理一千零一十字,合计三千一百六十三字,占现行全书九千六百五十一字的百分之三十二点七七。换句话说,现在这部法将近三分之一的字数,是二〇二二年一次修订新写进去的。
十三、四种句式:一百二十二条只有四种写法
把一百二十二条从头到尾看一遍,写法其实只有四种。认清这四种,读任何一条都能立刻判断它的性质。
第一种:国家+动词。 主语是「国家」,谓语是鼓励、支持、促进、保障、完善、建立、推行这类动词。全书以「国家」开头的条文五十三条,占四成三。这类条文不设义务、不设后果,是政策宣示。比如第七十条:国家支持和规范发展体育用品制造、体育服务等体育产业。
第二种:主体+应当。 主语是具体的主体,谓语是「应当」。这类条文才是真正的义务条款,七十三次「应当」全在这一类里。比如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种:主体+不得/禁止。 这是禁止性条款,十四次「不得」加四次「禁止」。比如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
第四种:违反+后果。 主语省略,直接写「违反本法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责任那一章十一条全是这个句式,一个「应当」都没有。
四种句式的分布,决定了这部法的可诉性。第一种没法主张(它不指向具体义务人),第二种可以要求履行,第三种可以要求停止,第四种是追责依据。
实务里最容易出错的是把第一种当第二种用。比如第六条写着「国家扩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有人拿这一条去要求某个部门给小区建球场,行政机关会说:这一条没有具体的义务主体和履行标准。要主张建场地,得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那三条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的句式。
十四、这一篇的边界
这一篇只算骨架:十二章怎么分、语气词怎么分布、罚则落在谁头上。以下四件事本篇不涉及,各自有专篇:
一是不涉及全民健身和学校体育的具体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每天一小时、体育科目纳入学业水平考试,在第二篇里逐条算。 二是不涉及运动员和赛事。注册交流、退役保障、兴奋剂、赛事标志,在第三篇。 三是不涉及体育组织和体育产业。单项体育协会、职业俱乐部、体育产业政策,在第四篇。 四是不涉及钱、场地、仲裁和监管。经费预算、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体育仲裁程序、高危险性项目许可,在第五篇。
数字口径说明一次:条文汉字只数条号后正文,不含条号、不含章标题;「应当」按出现次数算,一条里出现两次算两次;「罚款七处」是指条文中出现「罚款」二字并带具体金额的次数,不含「并处」「可处」这类动词本身。
接着看
这一篇算的是骨架。接下来四篇按章拆开算:全民健身和青少年学校体育两章二十三条一千七百零三字,全法仅有的两个「必须」都在这里(二十三条一千七百零三字);竞技体育和反兴奋剂两章二十二条一千二百二十一字,给运动员的四条只有一百七十一字(二十二条一千二百二十一字);体育组织和体育产业两章十六条一千零五十三字,「可以」「必须」「不得」「禁止」四个词一个都没有(十六条一千零五十三字);保障条件、体育仲裁、监督管理三章三十二条三千二百三十五字,占全书三分之一(三十二条三千二百三十五字)。
法条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法名检索核对;本站法条页见体育法。
相关页面
本文为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体育法条文按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修订、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现行有效文本核对,本文数字均回库逐条比对。罚款金额为法条原文表述,具体案件的处罚幅度由执法机关在法定区间内裁量,各地体育行政部门的裁量基准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