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能解决哪些问题,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走个过场」。这个印象在十年前也许不算错,但 2021 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把这一节写成了完整的「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条文从第二百二十六条一直排到第二百三十三条——它能谈的事项列了十项,谈成的事庭审再反悔一般不再处理,谈的过程中检察院甚至可以撤回证据,谈完之后法院还可能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这些都不是过场能有的效果。
法条基础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一款只写了三类事项加一个「等」字,具体内容要看司法解释怎么填。
谁来决定开不开:法院可以定,辩方也可以申请
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列了四种情形,法院可以决定召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需要召开的其他情形。
这四条不是法院的专属权力。第二百二十七条给了辩方申请权:控辩双方可以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应当召开」和「告知申请人」这两句是有分量的。实务中辩护人提交申请被默不作声地搁置,是常见的程序瑕疵;正确做法是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留好递交凭证,之后如果法院既不召开也不告知,这份材料在二审或者申诉时就是程序违法的证据。
十项清单:能摆上桌的都在这
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把可谈事项列成十项,这一条值得逐项对照自己手上的案子:
| 序号 | 事项 | 辩方最该关注什么 |
|---|---|---|
| 一 | 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 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指定管辖有没有问题;管辖错了是发回重审的理由 |
| 二 | 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 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都在范围内 |
| 三 | 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涉未成年一律不公开 |
| 四 | 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 这是庭前会议最核心的一项,下面单独讲 |
| 五 | 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 辩方证据提前亮出来,避免庭审被以「突袭证据」为由申请延期 |
| 六 | 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伤情、精神病、价格认定、电子数据鉴定,错了就是全案基础动摇 |
| 七 | 是否申请收集、调取无罪或者罪轻证据 | 辩方没有侦查权,只能靠这一条请法院去调 |
| 八 | 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出庭 | 出庭名单有异议也在这里提 |
| 九 | 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 容易被忽略但极重要:房子车子账户冻不冻、追不追缴,都在这里争 |
| 十 | 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 兜底 |
第九项是很多人漏掉的。案子判三年还是判五年固然重要,但名下唯一住房会不会被认定为违法所得、配偶账户会不会被追缴,对一个家庭的影响往往超过刑期本身。庭前会议是把这个话题正式摆上桌的第一个窗口,等到判决书里写「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再争,难度大得多。
同一条还规定:庭前会议中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理由;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会人员核对后签名。笔录一定要逐字看,签了字就是认可,之后说「我当时不是这个意思」很难翻。
排非这一步怎么走:从申请到排除的三道核实
非法证据排除是庭前会议的重头戏。法律框架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暴力威胁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物证书证取证程序违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解释的排除)、第五十八条(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庭调查)、第六十条(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排除)。
具体怎么核实,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给了路径:庭前会议上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证据材料对取证合法性加以说明,必要时可以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说明情况。但「说明」到什么程度算够,实务中争议极大。
裁判要旨非法证据的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完成均可。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可以按以下步骤核实:(1)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入所健康体检证明和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的证言等材料;(2)上述证据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公诉人可向法庭提交非法证据排除请求所涉阶段被告人原始讯问录音录像;(3)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时,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证人证言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可以参照被告人审判前供述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模式。
这个案子把核实的顺序说得很清楚,是三步递进:第一步,公诉人提供讯问笔录、入所健康体检证明、同监室在押人员证言等材料;第二步,这些还不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提交该阶段被告人原始讯问录音录像;第三步,仍然证明不了取证合法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必要时通知讯问人员本人出庭。对证人证言启动排非调查,参照同一模式。
三步的意义在于:它把「写个情况说明」这条捷径堵死了。侦查机关出一份「经查,我局民警依法办案,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说明,属于第一步里最弱的一环,单独拿出来不可能完成证明。
裁判要旨1.当被告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时,不能仅凭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认定取证行为合法,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是否吻合,与提讯提解证登记的提讯时间、提解事由是否吻合,同步录录像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可能被剪辑等。2.经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或者无法审查的,不能排除被告人供述系受到逼供、诱供可能的,应当对该部分被告人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只需怀疑取证合法性,且该怀疑没有得到公诉机关的证据排除即可,而无须证明其“确系非法”。3.被告人供述被排除后,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作案的,必须坚决贯彻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这个案子更硬。三条要旨,每一条都值得抄下来:第一,不能仅凭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认定取证行为合法,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是否吻合,与提讯提解证登记的提讯时间、提解事由是否吻合,录像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可能被剪辑;第二,录像内容不完整或者无法审查,不能排除逼供诱供可能的,该部分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只需「怀疑」取证合法性且该怀疑未被公诉机关证据排除即可,无须证明其「确系非法」;第三,供述被排除后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作案的,必须坚决贯彻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或者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第二点是整套排非规则里最关键的一句举证责任分配:辩方提线索,控方证合法。辩护人不需要证明「警察打了他」,只需要提供具体线索让法庭产生怀疑;怀疑一旦产生,证明责任就转到公诉人那边。
谈成的事又反悔,会怎样
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写得很硬: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反过来的保护也有。第一百三十一条:庭前会议中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这一条对辩方是好事——如果一项关键证据在庭前被撤回了,庭审时检方不能悄悄再拿出来。
还有第一百三十三条:控辩双方对取证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调查;没有疑问且无新的线索材料表明可能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并说明理由。这就是为什么辩方必须把线索一次性交足——交得不够,庭前就被关门了。
第二百二十九条则是另一个方向的激励: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有异议的庭审重点调查,无异议的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对辩方来说,这既是效率也是策略:把有异议的证据精确圈出来,庭审的注意力才会集中到你真正想打的地方。
最重的一个后果:可能推动撤回起诉
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这一条把庭前会议从「程序准备」抬到了「实体关口」。实务中确实存在案件在庭前会议后被撤回起诉的情形,而撤回起诉对被告人来说,往往比判个实刑更接近他想要的结果。反过来说,这条也给检察院施加了压力:要么现在撤,要么庭开完就不能再撤。
所以庭前会议不是辩方单方面「提要求」的场合,它是双方都要交底的场合。辩方如果在会上把证据不足的问题讲透、把排非线索摆足,法院建议撤回起诉的可能性是真实存在的;反过来,如果抱着「留着庭审再说」的心态,等于放弃了这道关口。
赴会前该准备的四样东西
| 序号 | 准备什么 | 具体怎么做 |
|---|---|---|
| 1 | 一份书面申请 | 写明申请事项、理由、依据,逐条对应第二百二十八条十项;递交时留收件凭证 |
| 2 | 排非线索包 | 入所体检记录、讯问时间地点、笔录与录像的矛盾点、同监室人员信息、伤痕照片;线索要具体到时间点和经办人 |
| 3 | 调取证据清单 | 第七项只能靠法院去调,清单要写明证据名称、持有人、所在单位、拟证明的事实,越具体越容易被准许 |
| 4 | 涉案财物权属材料 | 房产证、购车合同、银行流水、家庭成员出资证明;这一项漏了,判完再争追缴非常被动 |
家属在这件事上能出的力不多,但有一件很实在:把当事人在看守所的身体状况、入所时的体检情况记下来。会见时问清楚有没有伤、有没有被连续讯问、笔录上签的是什么时间,这些零碎信息拼起来就是排非的线索。
三件事不要做:① 不要在庭前会议上把所有底牌一次打完却不留记录——说过的话一定要进笔录;② 不要因为「怕得罪法庭」而放弃书面申请,口头提了没留痕,等于没提;③ 不要轻信「开了会就没事了」,庭前会议不解决定罪量刑,实体辩护仍要在庭审中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五)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七)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八)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九)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十)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收在这几句上
庭前会议的价值不在「开了」,而在「谈成了什么、记进了笔录」。 十项事项是一张清单,逐项打勾的过程就是辩护准备的过程;能在这里解决的程序问题越多,正式开庭就越能把时间留给证据本身。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