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保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四章与第五章的内容,条文从第五十四条到第六十九条。第四章六条讲「政府之外的人怎么进来帮忙」,第五章十条讲「进来了以后怎么被盯着」。
搜「社会力量参与」的人,问的多是:社工站是干什么的、政府购买服务跟我有什么关系、慈善组织做救助有什么政策。搜「举报」的人,问得更直接:低保被村干部优亲厚友,找谁说、说了有没有用。
这一篇讲清三件事:五条参与通道各自能做什么、社会工作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分工、五条监督线怎么用。最后讲第六十条的服务热线和第六十八条的举报投诉,这是普通人最用得上的两条。
先看这几个要点
- 五条参与通道:社会工作专业力量(第五十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第五十六条)、捐赠与项目帮扶(第五十七条)、志愿服务(第五十八条)、机制与渠道保障(第五十九条)。
- 社会力量的参与「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具体税种与比例看财税规定,本法不展开。
- 社工与社工机构做四件事: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第五十五条)。注意这些是「协助」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做。
- 社工提供五项服务:访视照料、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
-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有边界:「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第五十六条)。不是把审批权买出去。
- 志愿服务有一条实用权利:志愿服务记录或者证明(第五十九条)。这对学生、求职者、评优有实际用途。
- 服务热线是法定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和转介咨询、举报投诉(第六十条)。
- 举报投诉必处理: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投诉;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第六十八条)。
- 五条监督线:热线、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信息公开、社会监督与举报投诉。
- 监督检查结果要纳入绩效评价(第六十九条)。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五十四条
- 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有效衔接和协同,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
-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五十五条
- 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提供访视照料、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 鼓励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五十六条
-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社会救助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五十七条
-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帮扶活动,动员和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社会救助方面的帮扶力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五十八条
- 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支持和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提供救助帮扶等方面的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五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依法做好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指引、志愿服务记录或者证明等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六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和转介咨询、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六十八条
-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二、五条通道,各自能做什么
第五十四条到第五十九条列了五种参与方式,它们的角色完全不同。
| 参与通道要件 | 主要做什么 | 谁来做 | 法条 | 与政府救助的关系 |
|---|---|---|---|---|
| 社会工作专业力量 | 协助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提供访视照料、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 |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 | 第五十五条 | 协助与补充 |
| 政府购买服务 | 承接政府职责范围内、适合市场化提供的服务事项 |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等 | 第五十六条 | 承接执行 |
| 捐赠与项目帮扶 | 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慈善组织 | 第五十七条 | 资源补充 |
| 志愿服务 | 开展志愿服务,汇聚社会资源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 | 第五十八条 | 人力补充 |
| 机制与渠道保障 | 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指引、志愿服务记录或证明 | 县级以上政府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 第五十九条 | 搭台与保障 |
第一条,社会工作专业力量。 这是五条里最具体的一条,因为它明确写了「做什么」。
第五十五条把社工的工作分成两类:
第一类是「协助……开展」的四项事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注意「协助」二字——这些是政府职责,社工是帮手,不是替代。所以社工做的调查评估结论不能直接作为行政决定,最终认定仍由行政机关作出。
第二类是「提供」的五项服务:访视照料、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这五项是社工的本职,对应第三十四条的服务类社会救助。
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 第五十六条的关键是那个限定:「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这个限定划出了两条边界:
- 必须在政府职责范围内:审批权、认定权、处罚权不能买出去。政府不能把「批不批低保」外包给社工机构。
- 必须适合市场化提供:能标准化、能竞争、能考核的服务才适合买。比如照料服务、家政服务、康复训练可以买;政策解释、行政决定不能买。
第三条,捐赠与项目帮扶。 第五十七条给的是三个方式: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设立项目」是近年常见的形态,比如某基金会设立「大病儿童救助项目」,定向帮扶某一类对象。
条文还特别提到「动员和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社会救助方面的帮扶力度」。这与慈善法的规定是衔接的——慈善组织开展救助活动,适用慈善法的信息公开、募捐资格、财产管理等规则。
第四条,志愿服务。 第五十八条是原则性条款,没有具体规则。具体规则适用《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条,机制与渠道保障。 第五十九条是政府的义务,列了五项工作: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指引、志愿服务记录或者证明。
最后这一项最实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是两个东西:记录是服务时长、内容的登记;证明是出具的书面凭证。对学生(社会实践证明)、求职者(经历证明)、评优评先都有实际用途。如果参加了救助领域的志愿服务却没拿到记录,可以按第五十九条要求出具。
三、参与不等于「政府可以撒手」
这一章有一个容易被误读的地方:社会力量参与,是不是意味着政府可以少管、甚至不管?
不是。三条理由:
第一,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用的是「建立和完善……机制」「加强……有效衔接和协同」,主语是政府。也就是说,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本身是政府的职责,不是「有人愿意来就让他来」。
第二,第五十六条的范围限定已经把核心职权排除在外。 认定权、审批权、处罚权不能买。政府购买的是「服务」,不是「权力」。
第三,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二条的救助义务仍然是政府的法定义务。 社会力量参与是补充,不是替代。第五十七条用的是「鼓励和支持」,第五十八条用的是「促进」,都不是「由社会力量承担」。
所以正确的理解是:政府兜底,社会力量补充;政府出规则、出钱、出监管,社会力量出人手、出专业、出资源。
四、监督五条线
第五章十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九条)建立了五条监督线。分开看,各有各的入口。
第一条线,服务热线(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和转介咨询、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个动作:受理(接听、登记)、转介(转给对应部门)、接受社会监督(汇总分析、反馈)。
这条线的价值在于「一个号码管全部」。不用自己判断该打民政、医保还是住建,打热线就行。实践中各地号码不同,有的是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一个专席,有的是民政部门单独设的号码。
第二条线,财政监督(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财政监督管的是钱:预算安排是否到位、拨付是否及时、使用是否合规、有没有截留挪用。
第三条线,审计监督(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比财政监督更独立,通常一年或者几年一轮,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会进入整改流程。
第四条线,信息公开(第六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社会救助政策、救助标准以及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公开三类内容:政策(谁能申请、怎么申请)、标准(低保线、特困供养标准等)、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发了多少、发给谁、结余多少)。
这一条是其他监督线的基础——不公开,就无从监督。
第五条线,社会监督与举报投诉(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三个要点:
- 主体是「任何单位、个人」,不限于救助对象,邻居、村民、路人都有权举报。
- 对象是「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包括不作为(该批不批)、乱作为(不该批乱批、优亲厚友)、滥用职权、泄露信息等。
- 受理机关有处理义务:「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这是硬性义务,不是「看了就算」。
如果受理机关不处理怎么办? 本法没有直接的救济条款。可用的路径有三条:一是向上级民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二是按第七十条的规定,如果属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等七项情形,可要求处分;三是第六十条的热线可以再次投诉。
五、第六十一条:一条容易被忽略的保护条款
第六十一条有两款,第一款讲工作人员的操守,第二款讲对工作人员的保护: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职尽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关爱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社会救助协理员等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保障其履职需要。」
第二款为什么写进法律?因为基层救助经办岗位的现实是:人手少、事项多、责任重、待遇低,还要面对大量的情绪与投诉。这个岗位一旦流失严重,制度就落不了地。
「保障其履职需要」包括什么?条文没有细化,实践中一般指:必要的工作经费、培训机会、必要的防护与安全保障、合理的待遇。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是原则性规定,不产生具体的请求权,但它是地方制定基层救助队伍建设政策的依据。
六、第六十三条与第六十五条:两条容易被忽略的实务条款
第六十三条,信息化与移动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应用,并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为需要救助的家庭和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申请、办理查询、举报投诉等服务。」
三个服务:在线申请(不用跑窗口)、办理查询(进度可查)、举报投诉(线上提交)。如果当地还没有这些功能,可以按第六十三条提出,也可以在政务服务评价中反映。
第六十五条,调查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相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相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或者提供相关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
这是行政机关的调查权,与第四十一条的核对权是互补的:核对权查的是「数据」,调查权查的是「资料与说明」。两者都不能超出「与社会救助事项相关」的范围——第十一条的隐私保护是并行的约束。
七、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社会力量参与不改变救助的行政性质。 社工做的调查评估是辅助,认定权仍在行政机关。社工机构的意见对最终决定没有约束力。
第二,政府购买服务不等于「一包了之」。 买的只是服务,核心职权与法定责任仍由政府承担。这与一些国家把救助整体外包的做法不同。
第三,志愿服务不得替代有偿服务。 志愿服务是无偿的,不能以「志愿」名义规避用工责任。如果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存在管理、考勤、报酬关系,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四,本文不涉及慈善组织的具体管理规则。 募捐资格、信息公开、财产管理适用慈善法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
第五,本文不涉及社会救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结余处理,适用财政部门与民政部门的专门规定。
第六,第六十条的热线号码各地不同。 本法没有规定全国统一号码,需查当地公布的信息。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九条为准,并参照《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优惠政策、热线号码、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