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由登记它的那个民政部门管,调查权只在这个范围内有效。查的时候两名以上持证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这是整部规章里唯一一句正面写出「拒绝权」的条文。取证可以现场检查、可以单独询问、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但先行登记保存之后必须七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决定。
一位区里的老年协会会长来问:上周民政局来了三个人,说是接到举报,要查他们协会这两年的会费收支。来了之后没出示证件,直接要求把账本、银行流水、微信群记录全部交出来,还要把理事会成员一个个叫来问话,是坐在一间屋里一起问的。会长问:我们能不能不配合?一起问话算不算数?账本被拿走之后多久能要回来?
另一位是一家基金会的秘书长。她说民政局来了两个人,其中一个她认识——是她前夫的弟弟,去年刚调到社会组织管理科。她问:这种情况能不能要求换人?提了之后会不会被记恨、被从重处罚?
这两个问题分别落在两条线上:一条是执法资格与配合义务的边界,一条是回避。两条都不复杂,但条文写得比多数人以为的细。
这一篇只解决「调查」这一段:谁有权查、查谁、怎么立案、几个人来、要不要出示证件、能不能拒绝、什么人必须回避、证据有哪八类、什么证据不能用、询问要不要分开、现场检查怎么记录、先行登记保存的七天与七个工作日差在哪、证据目录为什么重要。
- 处罚管辖按登记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第三条)。这与取缔按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是两套完全不同的口径。
- 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机关;可以书面委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机关调查;跨行政区域调查的,有关机关应当配合协助(第四条)。
- 调查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第五条)。
- 全过程记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六个环节,都要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记录并归档(第六条)。
- 立案有三个条件,比取缔多一条「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处罚范围、属于本机关管辖(第七条)。
- 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且不得少于两人(第八条)。
- 出示证件是义务,且是主动义务。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第九条)。
- 回避有两种启动方式: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存在上述情形,有权申请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十条)。
- 证据分八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一条)。
- 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应当单独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笔录要交被询问人核对、逐页签名(第十四条)。
- 现场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第十六条)。
- 先行登记保存要经负责人批准,要通知当事人到场、送达通知书、当场告知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听取陈述申辩、当场清点加封、开具证据清单(第十七、十八条)。
- 先行登记保存之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应予没收的按法定程序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交、不需要继续保存的解除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第十九条)。
- 取证结束后要制作证据目录,说明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第二十一条)。
一、构成要件:调查权的三个边界
先把「谁来查、查谁、查什么」这三件事分清楚,后面所有程序问题都挂在这三条边界上。
谁来查:第三条给了管辖原则——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这是属人管辖,跟取缔的属地管辖正相反。一家在省民政厅登记的基金会,在某个县里违规办活动,处罚权仍在省厅,县民政局没有处罚权(它可以通报、可以协助调查,但不能自己下处罚决定)。
查谁:已经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条划出了与取缔的分界——取缔的对象是没有登记或者登记已失效的组织;处罚的对象是登记在册的组织。两者的立案条件、调查手段、期限、文书都不同。
查什么: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这个范围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这些条款界定,加上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专门规定。税收、价格、劳动用工这些领域的违法,不归民政部门处罚,要走移送。
三条边界一清,很多实务争议就有答案了。比如「县民政局能不能查省厅登记的基金会」——不能处罚,但可以通报、可以受委托调查(第四条第二款)。比如「民政局能不能查协会的账」——能,但限于与登记管理违法行为有关的部分,不是无限查账权。
二、第三条与第四条:管辖按登记地,和取缔正相反
第三条一句话:「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
这一句和取缔办法第四条放在一起看,才能看出制度设计的意思。取缔是按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罚是按登记地。同一家组织,同样的违法活动,两条线的管辖机关可能不是一个。
举个具体例子。一家在甲市登记的协会,乙市设了分支机构,在乙市收了不该收的费用:
- 对「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归甲市(登记地,第三条);
- 如果这个分支机构根本没登记,属于「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活动」,取缔归乙市(行为地,取缔办法第四条);
- 乙市民政局可以受甲市书面委托,对这个协会的违法案件进行调查(第四条第二款),但处罚决定仍由甲市作出。
这个分工在跨市、跨省案件里很容易搞错。当事人收到调查通知时,第一件该做的事就是看落款:来的是登记地机关,还是行为地机关,还是受委托的机关。受委托调查的,应当有书面委托,处罚决定不能由受委托机关作出。
第四条还有两款配套: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机关;有管辖权的机关跨行政区域调查的,有关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调查。这两款是协作条款,不是授权条款——协助调查不等于取得处罚权。
第五条讲移送:发现所调查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移送和通报的区别在于,通报是「告诉你有这么回事」,移送是「这个案子交给你办」。
三、第六条:全过程记录,六个环节一个都不能少
第六条要求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这一条对应的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但把六个环节具体列出来了。列出来的意义在于:每个环节都有对应的记录载体。
启动环节:立案审批表。没有立案审批表,就没有办案期限的起算点。 调查取证环节: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目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与清单、照片录像。 审核环节:法制审核意见(第二十九条要求的那一类案件)。 决定环节:集体讨论记录(第二十八条要求的那一类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环节:送达回证、邮寄回执、电子送达确认书。 执行环节:缴款凭证、延期分期批准文书、封存证书印章的清单。
实务中,这六个环节的记录缺一环,都可能在复议或者诉讼中被指为程序违法。反过来,当事人要质疑程序,最有效的切入点也在这六个环节的记录里——要求查阅案卷、核对笔录、看有没有送达回证。
四、第七条:立案三个条件,比取缔多一条
第七条列的立案条件是三个:
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属于本机关管辖。
与取缔办法第八条的两个条件相比,多出的是中间那一条——「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为什么多这一条?因为取缔的对象本身就是违法的(非法组织),只要确认了身份和行为,就要取缔。而处罚的对象是合法登记的组织,它的违法行为可能落在很多领域,只有落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这个范围里的,才归民政处罚。落在税收领域的,归税务;落在价格领域的,归市场监管;落在劳动用工的,归人社。这一条是权限边界,不是程序细节。
立案也要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人审批。这张表是后面九十日办案期限的起算依据(第三十一条: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决定)。
五、第八条与第九条:两个人、一张证,和那句拒绝权
第八条两句: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指的是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经过资格培训考试的人员。社会组织管理科的工作人员不一定都有执法资格——这是实务中常见的问题,编制在机关不等于有执法证。
第九条是整部规章里最值得逐字读的一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三句话,三个层次:
第一句,出示证件是执法人员的主动义务。不是「当事人要求才出示」,是「应当主动出示」。 第二句,当事人有要求出示的权利。 第三句,不出示的后果——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这是整部规章唯一一处明文赋予相对人「拒绝权」的地方。条件只有一个: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执法证件。不是「我怀疑你是假的」,不是「我觉得你们程序不对」,就是没出示证件这一件事。
对比一下取缔办法第九条:那一条只写了「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没有写拒绝权。同一件事,两部规章两种写法,这是本批最实在的一处落差。
第九条第二款还写了配合义务:「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把两款放在一起看,规则是清楚的:出示了证件,就要配合;没出示,可以拒绝。拒绝的边界是「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不是暴力对抗,也不是伪造、隐匿证据——那些行为另有后果。
六、第十条:回避的两种启动方式
第十条三款,把回避写得很完整:
第一款,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这是主动回避义务。 第二款,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有权申请回避。这是申请回避权。 第三款,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三个要点。
第一,「直接利害关系」和「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是两个层次。前者好判断——执法人员本人或者近亲属是案件当事人、是会员、与被查组织有经济往来;后者是一个开放判断,亲属关系、同学关系、曾经的上下级关系、存在纠纷,都可能落入。
第二,决定权在机关负责人,不在执法人员本人。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执法人员不能自己说「我不用回避」,要报负责人决定。
第三,「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这一句很关键,也很容易被误读。它的意思是:申请回避不产生「中止调查」的效果,调查继续进行;如果最后决定回避,已经取得的证据怎么处理,条文没有写,实务中通常由接手的执法人员重新核实,不能直接沿用。
回到那位秘书长的情形:前夫的弟弟在办案组里,属于「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可以书面申请回避,写明关系、时间和理由,要求书面答复。会不会因此被从重处罚?第二十四条有一句明确禁止:「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申请回避属于陈述申辩权的一种行使方式,不构成从重理由。
七、第十一条:八类证据,和一句排除规则
第十一条先给原则——全面、客观、公正,然后列八类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三款是一句硬规则:「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在行政处罚领域是一个相对窄的概念,与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不完全一样。通常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非法侵入住宅、非法窃听)取得的证据。
对当事人来说,这一句的用法是:如果某份证据的来源有问题,可以在陈述申辩、听证或者复议阶段提出,要求不作为认定依据。举证责任在主张排除的一方——要说明「非法」在哪里,不能只说「我不认可」。
八类证据里,社会组织案件最常用的是三类:书证(章程、会议记录、财务报表、合同)、电子数据(微信群公告、公众号推文、收款记录、报名表)、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笔录)。这三类正好也是当事人最容易质疑的三类。
八、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原件、原件、还是原件
第十二条要求收集原件、原物作为书证、物证。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品、照片、录像、副本、节录本,但要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这一条在实务中经常被执行成「复印件收走就行」。问题出在后面那半句——注明一致、注明日期出处、签名盖章,这三件事缺一件,复制件的证明力就打折。
第十三条针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但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原始载体」这四个字值得单说。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是那部手机,不是导出的截图;公众号推文的原始载体是后台,不是转发的链接。实务中常见做法是当场用执法记录仪录屏、导出并制作文字记录,再由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如果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异议,可以要求核对原始载体。
九、第十四条:应当单独询问
第十四条第一款只有一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应当单独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单独」两个字是硬要求。它的作用有两个:防止相互串供、相互影响,保证陈述的独立性;也保护被询问人,避免在其他人面前不敢说、不愿说。
实务中违反这一条的做法很常见:把理事会成员叫到一间会议室,集体座谈,做一份「会议记录」当询问笔录;或者一个问、几个在旁边补充。这类笔录在复议、诉讼中容易被认定为取证程序违法——不是内容不真实,而是取证方式不符合规章要求。
第二款是笔录的核对规则: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如有错误、遗漏,应当允许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三层保护:核对权、更正权、逐页签名的确认权。实务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逐页签名」——只签最后一页,前面的页面被替换的风险就存在。签字时逐页签、每页写上日期,是最基本的自保动作。
第三款是执法人员签名。笔录上没有执法人员签名,同样有问题。
十、第十六条:现场检查,人在不在都要留痕
第十六条处理的是现场检查的三种情形:
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需要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这条规则的意思是:当事人不到场,不阻碍检查进行,但必须补一个见证人;当事人不签字,不阻碍笔录成立,但必须注明原因。两条都是「留痕」要求,目的是让事后能够还原现场。
对当事人的实际意义是:接到检查通知,尽量到场。到场的好处是能当场核对笔录、能对检查范围提出异议、能在笔录上写下自己的说法;不到场的后果是笔录照做,只是多了个见证人签名,事后想推翻难度大得多。
到场之后还有一件事值得做:核对检查范围。检查应当围绕「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不是整个机构的所有房间、所有文件。超出范围的,可以当场提出,要求记入笔录。
十一、第十七条到第十九条:先行登记保存,七个工作日
这三条是调查阶段最有「杀伤力」的部分,因为它直接拿走东西。
第十七条给前提: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两个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以及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给程序,五步: 通知当事人到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场告知采取该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陈述和申辩;按照第十六条制作现场笔录;当场清点证据,加封封条,开具证据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留存一份、归档一份。
五步里最容易漏的是第三步——告知救济途径并听取陈述申辩。这一步不是形式,它是后面复议、诉讼中判断程序是否合法的关键节点。当事人当场提出的异议,应当要求记入笔录。
第十九条给期限与出口: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三种走向——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并根据情况及时对解除登记保存的证据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
「七个工作日」这个数字,与取缔办法第十一条的「七日」不是一回事。七日是自然日,七个工作日要跳过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同一件事两个口径,原因在于两部规章规制的对象不同:取缔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违法活动,取证要快;处罚针对的是已登记组织的违法行为,程序更正式。
对当事人的意义:收到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看落款盖的是哪个章、引的是哪部规章,再算七个工作日到哪天。到期没有处理决定,可以书面要求解除并返还。
十二、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一条:证据要经得起复核
第二十条要求执法人员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针对有无证明效力进行核实。三个属性、一个效力,是证据审查的标准框架。
第二十一条要求制作证据目录,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证据目录看起来是内部文书,实际作用很大:它是把一堆材料变成一组证据的桥梁。没有目录,一摞复印件说明不了任何问题;有了目录,每份材料对应一个待证事实,逻辑才成立。
当事人阅卷时,第一件该看的就是证据目录——看它列了几组、每组对应什么事实、有没有把不该算的算进去、有没有遗漏对自己有利的材料。
十三、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调查与取缔中的调查。 两者手段相似(现场调查、查阅复制、询问、登记保存),但依据不同、期限不同、后续文书不同。取缔案件的先行登记保存是七日,处罚案件是七个工作日;取缔作出的是取缔决定书,处罚作出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 前者是证据保全措施,对象是证据,期限七个工作日,不需要《行政强制法》的程序;后者是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是场所、设施、财物,要遵守《行政强制法》的全程规定,可以复议、可以诉讼。实务中两者容易混,看文书名称和依据条款就能分清。
询问笔录与调查笔录、陈述笔录。 询问笔录是执法人员问、被询问人答,用于当事人、证人;陈述笔录是当事人自己说,通常出现在陈述申辩环节;调查笔录是一个更宽的概念。三者格式不同,效力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回避与管辖异议。 回避解决的是「这个人能不能办」,管辖异议解决的是「这个机关能不能办」。前者向办案机关提出,由负责人决定;后者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级提出。两者可以同时用,但理由完全不同。
移送与通报。 移送是把案件交出去,本机关不再办;通报是告知有管辖权机关,本机关可能继续配合。第五条用的是移送,第四条第一款用的是通报。
十四、实操指引:被调查时的六个动作
第一,先看证件和人数。 两个人以上、都有行政执法证件、都主动出示。少一个人、缺一张证,可以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并把情况记下来。这一步的依据是第八条、第九条。
第二,确认管辖和身份。 看文书落款:是本机关登记地民政部门,还是行为地民政部门,还是受委托的机关。受委托调查的,要求出示书面委托。管辖不对的,可以提出,但不影响配合调查。
第三,核对检查范围。 检查应当围绕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超出范围的,当场提出,要求记入笔录。
第四,笔录逐页看、逐页签。 核对每一页,有错当场改、改处签名,每页签名并写日期。不要在空白页上签字,不要让执法人员代签。
第五,对先行登记保存,要三样东西。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清单(自己留存一份)、封条加封的记录。清单上要写清名称、数量、特征,含糊的当场要求补充。
第六,算清七个工作日。 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算,跳过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到期没有处理决定的,书面要求解除并返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复议或者诉讼。
十五、六个误区
误区一:民政局来查,必须先配合,程序问题事后再说。程序问题当场提最有效,事后提要靠笔录记载。第九条的拒绝权、第十条的回避申请、第十六条的到场核对,都是当场行使才有效的权利。
误区二:来的人里有认识的,忍一忍就过去了。回避申请是法定权利,不是得罪人。第二十四条明确禁止因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申请回避属于行使陈述申辩权的一种方式。
误区三:账本被拿走了,等他们查完自然会还。先行登记保存有七个工作日的硬期限,到期必须作出处理决定。不催,可能一直挂着;催了,才有书面答复。
误区四:大家一起座谈,做一份记录也一样。第十四条要求单独询问,集体座谈形成的记录不是合法的询问笔录,在复议、诉讼中容易被认定为取证程序违法。
误区五:复印件盖个章就行,不用核对原件。第十二条要求复制件注明与原件一致、注明出证日期和出处、由提供人签名盖章,三件事缺一件,证明力就打折。
误区六:只要没处罚,调查就无所谓。调查阶段的程序瑕疵,会在后面每一个环节放大——听证申请期限从告知书送达起算,九十日办案期限从立案起算,先行登记保存从采取措施起算。起点错了,后面全错。
十六、法条依据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三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
-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所调查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
- (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 (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 第八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第十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 证据包括:
- (一)书证;
- (二)物证;
- (三)视听资料;
- (四)电子数据;
- (五)证人证言;
- (六)当事人的陈述;
- (七)鉴定意见;
-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应当单独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如有错误、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 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第十八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制作现场笔录。
- 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清点证据,加封登记管理机关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并开具证据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留存一份,归档一份。
- 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第十九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一)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 (二)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 (三)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并根据情况及时对解除登记保存的证据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十七、常见问题
民政局的人来了但没出示执法证,我可以不让进门吗?
第九条明确,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所以可以拒绝,但方式要克制:当场说明理由、记下人数与姓名、要求补正后另行安排,不要发生肢体冲突。阻碍执行职务另有后果,不在这条拒绝权的范围内。
来调查的三个人里,只有一个有执法证,合法吗?
不合法。第八条要求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且不得少于两人。两个人的要求是「有资格的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不是「到场人数」不少于两人。只有一个有证,不符合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补正。
我和办案人员是亲戚,是他主动说回避,还是我得自己提?
两条路都通。第十条第一款是执法人员的主动回避义务,第二款是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实务中建议书面提出,写明关系、时间和理由,要求书面答复。决定由机关负责人作出,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他们把我们五个理事叫到一起问话,做了一份记录让我们签字,有效吗?
第十四条要求「单独询问」。集体座谈形成的记录,不是合法的询问笔录。可以在签字时注明「本人系与其他四人同时被询问」,保留异议;后续在陈述申辩、听证或者复议阶段提出取证程序违法。
账本被先行登记保存了,多久能要回来?
七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三种走向:应予没收的按法定程序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交;不需要继续保存的解除并返还。解除时应当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超过七个工作日没有处理决定,可以书面要求解除。
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有什么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是证据保全措施,对象是证据,期限七个工作日,依据这部规章;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是场所、设施、财物,依据《行政强制法》,程序更严,可以单独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看文书名称和所引条款就能分清。
他们说我的证据是伪造的,要鉴定,鉴定费谁出?
规章没有规定鉴定费的承担。实务中,行政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依职权启动的鉴定,费用一般由行政机关承担或者先垫付;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机关决定。
调查阶段我可以请律师在场吗?
这部规章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实务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第二十五条对应《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但在调查询问阶段,律师到场需要办案机关同意,不是法定权利。可以做的替代动作是:要求单独询问、逐页核对笔录、事后书面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案件移送给别的机关了,还会回来罚我们吗?
移送是因为本机关没有管辖权,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办。如果该机关认为应当由民政部门处罚,可能会再移送回来;如果认为属于自己管辖,就由它作出处罚。移送不改变违法事实,也不消灭责任。
全过程记录包括录音录像吗?我们可以要求调取吗?
第六条规定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六个环节全过程记录。是否录音录像,由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当事人不能直接要求调取内部执法记录,但可以在复议、诉讼中申请调取;涉及自身陈述的笔录,可以要求查阅、核对。
法条核对日期
2026-10-3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按民政部令第 68 号(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布,2021 年 10 月 15 日施行)逐字核对,共 53 条;文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按 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版本核对;《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按民政部令第 77 号版本核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按现行有效版本核对。文中未列举任何地方民政部门的具体办案时限细则与裁量基准;各地对「行政执法资格」「直接利害关系」的把握存在差异,涉及具体应诉、回避申请或者证据异议的,建议在调查阶段即取得书面法律意见,并完整保存全部通知书、清单、笔录与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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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管辖划分、执法资格认定、回避审查与证据采信标准,由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具体掌握;各地对「直接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判断口径存在差异。涉及具体案件的应对、回避申请、证据异议或者复议诉讼策略,建议在调查阶段即取得书面法律意见,并逐页留存全部通知书、证据清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