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慈善法第十二章的法律责任,指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互联网募捐平台、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时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这一章最反直觉的一点是:对慈善组织本身,三条主力罚则一条罚款都没有,罚款只落在直接责任人员和无公开募捐资格的募捐者身上。
一家基金会的年报被民政部门查出管理费用超标。秘书长第一反应是问「要罚多少钱」。第二个案例更常见:某协会没有公开募捐资格,在公众号上发起了为灾区募捐的推文,被举报后收到的第一份文书是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这两个问题指向同一章的条文,但答案完全不同。前者不会被罚款——慈善法对慈善组织本身的处罚手段是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书,没有罚款;后者会被罚款,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别?因为立法者把慈善组织当成「需要纠错而不是需要惩罚」的主体,把罚款留给了两种人:在组织内部做决定的人,以及根本没有资格却去募捐的人。
- 对慈善组织本身,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都没有罚款,手段是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书。
- 罚款只出现在三处:第一百一十二条(直接责任人员二万至二十万)、第一百一十三条(无资格擅自募捐者二万至二十万)、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责任人二万至二十万)。
- 第一百零九条与第一百一十条的分界在「宗旨」与「管理」:前者三种情形可以直接吊销,后者九种情形要先给整改机会,一年内再犯才吊销。
-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这是资格罚,比罚款更重。
-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平台和媒体的处罚全程零罚款,最重的一档是「取消指定」。
- 第一百一十九条是民事责任条款,不是罚款条款:慈善组织赔偿、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不可抗力时适当补偿。
一、构成要件:一张罚则的地图
结论:十一条罚则,四类后果,三个罚款点——先把地图记住,再谈具体情形。
第十二章从第一百零九条到第一百二十一条,共十三条,其中罚则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是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是衔接条款)。
四类后果分别是:
第一类,责令改正与警告。这是最轻的一档,几乎所有情形都会先用这一档。
第二类,责令停止活动、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整改。这一档针对的是行为,让违法行为停下来。
第三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收缴。这一档针对的是钱,把违法取得的利益拿掉。
第四类,吊销登记证书、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禁止担任管理人员、取消平台指定。这一档针对的是资格,是最重的。
三个罚款点是: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直接责任人员)、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无资格募捐的组织或者个人)、第一百一十八条(对慈善信托的直接责任人员)。
把这张地图记清楚,遇到具体情形就不会问错问题。慈善组织被查出管理费超标,正确的问法是「会不会被责令停止活动」,不是「罚多少钱」。
二、第一百零九条:三种情形,直接可以吊销
结论:未按宗旨活动、私分挪用截留侵占、附加违法条件,三种情形一旦成立,最重可以直接吊销登记证书。
第一百零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三种情形的共同点是:都触及慈善组织的存在基础。
第一项是「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慈善组织的宗旨写在章程里,是它取得登记的前提。实际做的事与宗旨不符,等于脱离了登记时的承诺。
第二项是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慈善财产。这四个动词在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已经出现过,罚则在这里给出后果。这是整章里性质最重的一项,因为它直接侵害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第三项是附加违法条件。接受附条件的捐赠、对受益人附加条件,本来是允许的,但条件本身不能违法、不能违背社会公德。比如「受助学生必须改信某宗教」「受助家庭必须为某企业代言」,这类条件一旦附加,直接落入本项。
三档后果的递进是:责令限期改正(必选)→ 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择一)→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情节严重吊销(加重)。
注意「责令限期改正」和「警告」之间用的是「或者」,不是「并」——可以只责令改正不加警告,也可以两者并用。而「没收违法所得」用的是「并」,必须并处。
三、第一百一十条:九种情形,两次机会
结论:九种管理层面的违法,第一次给整改机会,逾期不改才停止活动,一年内再犯才吊销。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列了九种情形:违反第十四条造成慈善财产损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九种情形的第一档后果是: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第三档(第三款):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登记证书并公告。
三档构成一条完整的「给机会→不给机会→取消资格」的阶梯。这个设计与第一百零九条的直接吊销形成对比:第一百零九条针对的是宗旨层面的背离,第一百一十条针对的是管理层面的失范,后者以纠错为主。
九项里有四项与钱直接相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严格说是五项),三项与信息公开相关(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一项与受益人相关(第二项)。这个分布说明:慈善组织的合规风险,主要不在「有没有做坏事」,而在「钱管得清不清、信息公不公开」。
四、「一年内再出现」:整改期的硬指标
结论:一年是从「依法处理」之日起算,不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一年内再犯,直接吊销。
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表述是「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
这句话里有两个技术点。
第一,「经依法处理」是起算点。依法处理通常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起算点不是违法行为发生日,也不是发现日。
第二,「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不要求是同一项。九项里任何一项再次出现,都触发第三款。也就是说,第一次是因为信息公开不到位被警告,一年内因为管理费用超标被查,同样构成「再出现」。
这一款的严厉程度常被低估。吊销登记证书意味着慈善组织必须终止、清算、注销——第十八条的整套程序都要走一遍。对于存续多年的机构,这等于清零。
实务中的应对只有一个:第一次被处理后,把九项逐条对照自查一遍,而不是只改被点名的那一项。因为第三款考核的是「九项里任何一项」,不是「同一项」。
五、第一百一十一条:六种募捐违法与资格代价
结论:六种募捐违法,除了责令停止和退还,最重吊销公募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一百一十一条列了六种情形: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第二十六条;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第二十七条;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
后果分三层:
第一层,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第二层,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层,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层里最有特色的是第二层的「无法退还的予以收缴」。募捐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逐一退还成本极高,实操中往往无法完成。法律规定这部分由民政部门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钱没有退回捐赠人,但也没有留在违法者手里。
第三层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是资格罚的典型。对一家以公开募捐为主业的基金会,失去公募资格五年,等于失去主要资金来源。这个后果比任何数额的罚款都重。
六种情形里,第四项和第五项是转致条款:违反第二十六条(合作募捐)和违反第二十七条(互联网平台)。这两项的认定要回到被转致的条文,不能只看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身。
六、第一百一十二条:二万到二十万,罚的是人
结论:慈善组织有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情形时,罚款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组织。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这一条是整章的枢纽。它把「组织违法」和「个人担责」连接起来:组织层面的违法行为(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在个人层面转化为罚款和禁业。
三个要点。
第一,对象是两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指作出决定、签发文件的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具体执行、经手的人。财务人员按指令做账,可能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理事会在决议上签字同意的理事,可能被认定为主管人员。
第二,罚款幅度是二万到二十万,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指个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得的利益,比如违规发放的奖金、关联交易中获得的好处。没有违法所得的,只罚款。
第三,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五年内禁止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这是资格罚,直接切断个人在慈善领域的任职路径。对一个以公益为职业的人来说,这比罚款更痛。
这一条与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吊销形成组合:组织被吊销,个人被罚款加禁业。实务中,很多机构的负责人直到收到处罚决定,才意识到自己是以个人身份承担责任。
七、第一百一十三条:没有资格却去募捐
结论:无公开募捐资格擅自募捐,警告、责令停止、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组织或者个人罚二万至二十万。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是全章唯一一处对「组织」处以罚款的条款。原因很清楚:这个组织本来就不是慈善组织,没有登记证书可以吊销,没有公募资格可以撤销,唯一能用的经济手段就是罚款。
注意条文的结构:警告和责令停止是必选,退还或者收缴是必选,罚款只在「情节严重」时适用。也就是说,一般情形下先停、先退,不罚;只有情节严重才罚。
第二款:「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这一款把「假冒」从行政违法推向刑事或者治安违法。假借慈善名义骗取财产,可能构成诈骗罪;假冒慈善组织,还可能涉及招摇撞骗。民政部门在这一款里不是处罚主体,查处主体是公安机关。
两款的界线在于有没有「骗」。擅自募捐但募来的钱确实用于声称的目的,属于程序违法,走第一款;以募捐为名骗取财产,属于实质违法,走第二款。
八、第一百一十四条:平台与媒体,全程零罚款
结论:指定平台违规最重取消指定,未指定平台擅自提供服务由多部门联合处理,媒体未验证只警告和通报批评——一罚款都没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分三款。
第一款,指定平台违反第二十七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
第二款,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款,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依法履行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款的共同点是:没有任何罚款。
第一款的「取消指定」是行政处罚法上难以归类的措施。它不属于警告、罚款、没收、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中的任何一类,性质上更接近「解除行政委托」或者「资格性措施」。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条文不用「吊销资质」而用「取消指定」。
第二款的「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是转致条款。处理依据不在慈善法,在网络安全、电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里,可能包含罚款。
第三款的「通报批评」是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的处罚种类之一(第九条第一项),但对媒体而言,通报批评的实际压力往往大于小额罚款。
九、第一百一十五条:票据与记录证明
结论:不开捐赠票据、不出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不及时反馈,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责令停止活动。
第一百一十五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三种行为对应三项法定义务:第三十八条的捐赠票据、第六十六条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第四十二条的反馈义务。
这三种行为的共同点是:都属于「应该给却没给」的服务性义务,不涉及财产损失,也不涉及欺诈。所以处罚从轻:先警告、责令改正,不改才停止活动,没有罚款、没有吊销。
但「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不轻。一个正在开展项目的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意味着项目中断、捐赠人质疑、受益人受损。这一档的实际威慑力在于它打断了正常运营。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这一项常被忽略。志愿者服务满一定时间后要求出具证明,机构拖延或者拒绝,直接落入本条。对以志愿者为主要执行力量的机构,这是高频风险点。
十、第一百一十六条与第一百一十七条:两条吊销通道
结论:骗取税收优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两条都直通吊销登记证书,且都不经过「先警告后吊销」的阶梯。
第一百一十六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两条的结构相同:先由主管机关依法查处(税务问题归税务机关,国家安全问题归有关机关),再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查处与吊销是两个动作,由两个主体分别作出。
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常见形态是虚构公益捐赠票据、虚增公益支出、把不符合条件的支出计入公益支出。税务处理之外,民政部门的吊销是叠加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与第十五条的禁止性规定对应: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这一条的认定标准不由民政部门单独掌握,要看有关机关的查处结论。
两条都没有给整改机会。这与第一百一十条的三档阶梯形成鲜明对比:管理层面的失范给机会,底线层面的背离不给机会。
十一、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两类主体
结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五种情形,组织层面警告加没收,个人层面二万至二十万。
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这一条的特殊性在于,它同时约束委托人和受托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通常是捐赠人,受托人可能是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两方都可能成为处罚对象。
五种情形里,第一项和第二项是实质违法(改变用途、指定利害关系人),第三项到第五项是程序违法(不报告、超标准、不公开)。
处罚结构是「组织层面 + 个人层面」并行:对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这个主体,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二万至二十万。
与第一百一十二条相比,第一百一十八条把罚款直接写在同一条里,不需要另行援引。这是立法技术上的差别,实质相同。
十二、第一百一十九条:民事条款混在罚则里
结论:这一条讲的是赔偿和追偿,不是行政处罚;慈善组织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不是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第二款:「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一条放在法律责任章里,但性质是民事规范。它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个,志愿者造成他人损害,谁对外赔?慈善组织赔。这与民法典关于用人单位责任、个人劳务关系的规则方向一致:对外由组织承担,对内可以追偿。
第二个,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偿?志愿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追偿。这个界限很重要——志愿者在紧急救援中判断失误造成损害,属于一般过失,组织不能追偿。
第三个,志愿者自己受伤,谁负责?因慈善组织过错造成的,组织赔偿;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组织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不是赔偿,标准低于赔偿,但不等于不补偿。
条文没有写「志愿者受伤算不算工伤」。慈善组织与志愿者之间通常不是劳动关系,走不了工伤保险,只能走侵权或者补偿路径。这一点在灾害救援场景中争议最多。
十三、第一百二十条与第一百二十一条:两头接口
结论:第一百二十条管监管部门自己,第一百二十一条把行政责任接到治安处罚和刑事责任上。
第一百二十条列了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六种情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后果是: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注意这里是「处分」,不是「罚款」。处分是内部行政行为,针对的是公职人员,救济途径是申诉,不是行政诉讼。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衔接条款,把慈善法上的违法行为接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常见的衔接路径包括: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慈善财产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假借慈善名义骗取财产可能构成诈骗罪;伪造捐赠票据可能构成伪造发票类犯罪。
十四、为什么机构不罚钱:三类主体的责任逻辑
结论:对慈善组织用「纠错工具」,对责任人用「经济工具」,对无资格者用「经济工具」——三套逻辑,三种手段。
把整章的手段按主体排一遍,规律就出来了。
对慈善组织(有资格、有登记的主体),手段是: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书。没有罚款。原因是:慈善组织的财产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对它罚款,罚的是捐赠人的钱、受益人的钱,等于用公共利益为个人的过错买单。真正该罚的是做决定的人。
对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手段是:罚款二万至二十万、没收违法所得、禁业一至五年。原因是:个人是行为的真正实施者,经济处罚和资格限制对个人有实际约束力。
对无资格募捐的组织或者个人,手段是:警告、责令停止、责令退还或者收缴、罚款二万至二十万。原因是:这类主体没有登记证书可以吊销,没有公募资格可以撤销,唯一有效的手段是经济处罚。
这套逻辑在其他领域也出现过。疫苗管理法对接种单位的违法,最重是吊销执业许可,罚款主要落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上;献血法对血站、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的罚则,四条零罚款,罚的全是体制内主体。慈善法是同一逻辑的又一个样本。
理解了这套逻辑,就能理解为什么「慈善组织被罚了多少钱」这个问题本身就是问错了。真正该问的是:谁会被罚款,谁会被禁业,组织的资格会不会被吊销。
十五、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结论:行政处罚、处分、民事赔偿、刑事责任,四种责任四种后果,不能互相替代。
行政处罚与处分。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救济途径是复议和诉讼;处分的对象是公职人员,救济途径是申诉。第一百二十条用的是处分,不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钱进国库;民事赔偿是填补受害人损失,钱给受害人。第一百一十九条是民事赔偿,不是罚款。
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是在违法所得之外另行科处的金钱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是把不该得的利益收走。两者可以并处,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都是「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登记证书与撤销登记。撤销通常针对登记行为本身的瑕疵,吊销针对取得登记后的严重违法。慈善法用的是吊销。
禁止担任管理人员与吊销资格。前者限制个人,后者限制组织。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禁业是前者,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吊销公募资格证书是后者。
十六、实操指引:被查时六件事
结论:先固定文书、再核对情形、再准备整改、再算清数额、再评估资格风险、最后考虑救济。
第一件:固定文书。收到的每一份通知、决定、告知书都要留存原件和送达凭证。送达日期决定陈述申辩期限和复议诉讼期限的起算。
第二件:核对情形。把处罚告知书上引用的条文,逐项对应到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具体项。条款引用错误、事实与条款不对应,是最常见的抗辩点。
第三件:准备整改。第一百一十条给了整改机会,能不能抓住,取决于整改方案是否具体、是否可验证、是否在期限内完成。整改报告要附凭证,不能只写「已整改」。
第四件:算清数额。违法所得的范围要逐笔核对,不能接受一个笼统的数字。罚款幅度二万至二十万,情节轻重直接影响落在哪一档。
第五件:评估资格风险。有没有可能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公募资格证书,是整个应对中最优先的判断。一旦资格被吊销,后续所有安排都要围绕终止清算展开。
第六件:考虑救济。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处分不服,走申诉渠道。两条路的期限和主体都不同,不能混。
十七、六个误区
结论:六个误区都源于把「罚机构」当成默认选项,实际上这一章的默认选项是「纠错」。
误区一:慈善组织违法一定会被罚款。错。对组织本身,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都没有罚款。
误区二:罚款是最大的风险。错。吊销登记证书、吊销公募资格证书(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禁业一至五年,后果都比罚款重。
误区三:整改是一次性的,改完就没事了。错。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九项中任何一项,直接吊销。
误区四:钱退给捐赠人就没事了。错。无法退还的部分由民政部门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退款不免除其他责任。
误区五:志愿者造成损害由志愿者自己赔。错。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由慈善组织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可以追偿。
误区六:被处罚的是组织,与个人无关。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罚款和禁业。
十八、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 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
- 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依法履行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第一百一十六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第一百一十九条 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 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十九、常见问题
我们基金会管理费用超标,会被罚多少钱?
对基金会本身不会罚款。第一百一十条第六项把「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列为九种情形之一,后果是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整改;经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的,吊销登记证书。真正可能被罚款的是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直接责任人员,二万至二十万。
理事在决议上签了字,会不会被罚款?
有可能。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罚款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违法决议上签字同意、推动实施的理事,可能被认定为主管人员。如果只是列席未表态、或者明确表示反对并记录在案,认定时会区别对待。所以理事会记录要如实记载反对意见。
我们没有公募资格,在公众号发起了募捐,会被罚吗?
先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会对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以募捐为名骗取财产,则由公安机关查处。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了,还能再申请吗?
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五年从吊销决定生效之日起算。
慈善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后,还需要做什么?
依法终止并清算。吊销登记证书是第十七条第四项的终止情形,出现后应当依照第十八条成立清算组、处理剩余财产、办理注销登记。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义务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平台向我们收技术服务费,会被处罚吗?
会被处理,但不是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指定平台违反第二十七条的,由省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收费问题属于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向其收费」的情形。
志愿者在救灾中撞伤了人,谁赔?
慈善组织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一般过失不追偿。
志愿者自己受伤了,能认定工伤吗?
通常不能。志愿者与慈善组织之间一般不是劳动关系,走不了工伤保险。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给的路径是: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要看双方实际履行情况,不能仅凭「志愿者」这个称呼判断。
信息公开没做好,会被怎么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第七项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列为九种情形之一,后果是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整改;一年内再出现的,吊销登记证书。如果涉及泄露个人隐私,还可能触及第九项。
对处罚决定不服,怎么救济?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处分不服的,走申诉渠道。两条路的期限、受理主体和审查标准都不同,收到决定书后应当先看清文书末尾告知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法条核对日期
2026-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按 2016 年 3 月 16 日通过、2023 年 12 月 29 日修正、2024 年 9 月 5 日施行的版本逐字核对,条文序号以该版本为准,共 125 条。文中涉及的民法典第七十条,按 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的版本核对。行政处罚的种类与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文中未列举任何具体案件的罚款数额,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法律规定的幅度,实际适用由执法机关根据情节裁量。慈善组织被查处时,建议在陈述申辩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并完整保留理事会决议、财务凭证与公开记录。
关联阅读
- 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困两小时和死一个人罚得一样多,最重那级却没设罚款
- 农业法一百一十五条:九条法律责任零罚款,查封场所的权力却先给了
- 黄河保护法一百二十二条:十三条罚则一条不转致,法典把案子转回这里
- 防震减灾法九十三条:四把罚款的刀,没有一把开在房子上
- 安全生产法:一场事故罚三十万到一亿,三个人就是一道坎
- 假冒慈善募捐,定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
- 慈善法修订后,个人求助和公开募捐有什么区别
-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院怎么告行政机关、普通人和它有什么关系
- 志愿者、救援队成员救援受伤:责任与补偿怎么分担
- 公益性捐赠:百分之十二怎么算、超了能不能结转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慈善组织是否构成违法、应当适用哪一条罚则、情节是否严重,由登记管理机关结合事实、证据和情节依法认定;文中处罚种类与幅度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条文为准,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准。收到调查通知或者处罚告知书后,建议在陈述申辩期限内取得书面法律意见,并完整保留理事会决议、财务凭证、公开记录与送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