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是「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两套机关并行的一套体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民政部门管登记、管年检、管处罚;业务主管单位管前置审查、管日常指导、管年检初审。两套机关都不是「顾问」,都有法定职责,也都有法定边界,其中一条边界是不得向团体收费。
一位协会的秘书长来问过一件事。协会换届,老会长退下来,新会长接任。民政局通知要做换届审计,他问,这个审计是必须做,还是可以商量。另一个问题是,协会每年都要向业务主管单位交一份「管理费」,按会费收入的百分之五交,交了七八年,这笔钱合不合法。
另一位是某学会的理事长。学会连续两年没年检,第三年去补,被告知要按第三十条处理。他说,年检不就是填张表盖个章,怎么就成了违法。
这两个问题都在「谁管、管到哪一步」上。前一个问的是审计的性质和收费的边界,后一个问的是年检的法律地位。条例对这两件事写得很硬:换届审计是「应当组织」,不是「可以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收取费用」,收了就是违规。
这一篇只解决监管这一段:两套机关各管什么、资产四条红线、财务审计的两种触发、年检的两个时点、九项违法情形与处罚阶梯。
- 社会团体实行双重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年检、处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日常指导,年检初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度检查也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这两句是硬约束。
- 资产有四条红线: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经费与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六条)。
- 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按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必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财务审计有两种触发: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监督;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财务审计(第二十七条)。
- 年检有两个时点,不是同一个:三月三十一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五月三十一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八条)。
- 第三十条列了九项违法情形,处罚阶梯是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吊销登记证书。
-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条例创设的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法的一般种类里没有它,实务中常被忽略。
-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 第三十一条是一条接口条款:活动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
一、构成要件:两套机关、四条资产线、两种审计、两个时点
社会团体的监管体制可以用四个数字概括。
两套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前者是各级民政部门(第六条第一款),后者是有关部门或者经授权的组织(第六条第二款)。
四条资产线。来源合法、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用于章程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六条)。
两种审计。一种是审计机关的监督,触发条件是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一种是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第二十七条)。
两个时点。三月三十一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五月三十一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八条)。
这四个数字撑起了第五章「监督管理」的全部条文。第二十四条到第二十八条是职责与义务,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四条是罚则与强制措施。理解这一章,先把这四个数字记住。
要特别注意一点:这一章里没有一条说「社会团体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监督」。年检不是可选项,审计不是可选项,报告不是可选项。条例用的是「应当」「必须」。
二、第三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是前置,没有例外
第三条第一款: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这一句是双重管理体制的条头。它把「审查同意」放在「登记」之前,顺序不能颠倒。发起人先找业务主管单位,拿到同意文件,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把「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列为必备材料,第九条又说「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三年来的一个常见误解是:慈善法第十条对慈善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社会团体是不是也不用找业务主管单位了。不是。慈善法管的是「慈善组织」这一身份的认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体制仍由本条例规定。两套规范并行,各有各的射程。想同时取得慈善组织身份的,两条线都要走。
第三条第二款是一句资格要求: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三条第三款列了三类不属于本条例登记范围的团体: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三类最值得注意。单位内部的活动团体,不登记、不适用本条例,但也因此不能以社会团体名义对外活动、不能刻制社会团体印章、不能开立社会团体账户。有些单位内部协会对外签合同、收会费,一查就露。要对外,就得登记。
三、第六条:两套机关的分工与「授权组织」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这一款确定了「分级登记」的框架:全国性的团体在民政部登记,地方性的在相应层级民政部门登记。第七条进一步细化管辖:全国性的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地方性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第六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这一款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是「有关部门」,即政府的组成部门,比如教育、卫生、体育、住建等。第二层是「授权的组织」,即由政府授权行使某项管理职能的组织,比如某些行业管理机构、群团组织。
「授权组织」这一层是实务中的模糊地带。同一类团体,在不同地区可能对应不同的业务主管单位;有的地区由行政部门直接管,有的地区授权给行业协会或者事业单位。所以第二十五条的职责清单是统一的,但「谁来履行」各地不同。
第六条第三款是一句衔接条款: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这句话给专门立法留了口子,比如某些领域的团体有专门的监管规定,优先适用专门规定。
第八条还规定了一种委托: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这是便利性安排,不改变管辖归属。
四、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三项职责
第二十四条列了登记管理机关的三项职责。
第一项,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这是登记职能,也是最基本的职能。
第二项,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这是年检职能。注意用词是「实施」,不是「受理」:登记机关不是被动收表,是要实质审查。
第三项,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这是监督与处罚职能。
三项职责对应三个动作:准入、年检、处罚。三项都是法定职责,不是 discretionary 的权力。什么意思?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对明显违法的不予查处,都构成不作为。
第二十四条没有列「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业务」这类职能,因为那些不属于本章的监督管理范畴。登记机关的职责边界就在这里,超出这个范围的干预没有条文依据。
实务中有一类争议:登记机关要求社会团体报送与年检无关的材料、参加与业务无关的会议、订阅指定报刊。这些要求如果找不到条文依据,团体可以要求出示依据。年检不得收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是明文,其他收费更没有空间。
五、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五项职责,以及「不得收费」这一句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列了业务主管单位的五项职责。
第一项,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这就是前置审查,覆盖三个节点:进门、变更、退出。
第二项,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这一项最宽,也最容易被扩张解释。「监督指导」不是「代行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不能替理事会作决定。
第三项,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这是年检的第一道关,初审不同意,登记机关那一关基本过不去。
第四项,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用词是「协助」,不是「主导」,查处主体是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项,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清算环节的业务主管单位角色,第二十条还有更具体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是一句硬约束: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这句话的分量在于它直接否定了实务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做法:按会费收入比例收取「管理费」「指导费」「备案费」。这类收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规收费。那位秘书长的协会交了七八年百分之五,按这条规定,可以要求退还;拒不退还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反映,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张。
与之呼应的是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两处合起来看,立法意图很清楚:监管是无偿的公共服务,不能变成收费项目。
六、第二十六条:资产四条红线
第二十六条是资产条款,四款,四条红线。
第一款: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两个要求。来源合法:会费、捐赠、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章程规定的服务收入,都是合法来源;以协会名义搞摊派、搞强制赞助、搞变相收费,来源就不合法。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会长、秘书长、理事,也包括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款: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这一款是全篇最要紧的一句。「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是社会团体区别于公司的根本标志。协会年末有结余,不能按会员出资比例分红,不能以「返还」名义发给会员,不能以「理事津贴」名义分给理事。结余只能留在团体里,用于下一年的业务活动。
第二款还包含一个容易被误读的限定:「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收入要合法,要来自章程规定的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条同时满足,才是可以用、可以留的收入。
第三款: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句话,三个义务。符合宗旨与业务范围:不能什么钱都收,一个做环保的协会收了烟草企业的推广赞助,即使钱到账也不能用。按约定使用:捐赠协议约定了用途、期限、方式,不能挪用。报告与公布: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句最常被漏掉。
第四款: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一款解决的是「专职人员能不能拿高薪」的问题。参照事业单位的规定,意味着有参照标准,不是理事会想定多少定多少。实务中理事会在章程里写「秘书长年薪由理事会决定」,如果明显偏离参照标准,年检时会被质疑。
七、第二十七条:财务制度、财政监督、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这一款有两条监督线。财政部门的监督是普遍适用的,所有社会团体都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是有条件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社会捐赠、资助」这个条件,绝大多数社会团体都满足。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团体都在审计监督的范围内。但这不等于每年都要审计,而是审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审计。
第二款: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这一款是强制条款,三个要点。
第一,触发条件是「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两个条件满足一个就要审计。
第二,组织主体是「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不是社会团体自己。也就是说,审计不是团体自愿委托的,是机关组织的。
第三,用词是「应当」,没有例外。所谓「规模小不用审计」「内部有监事不用审计」「上一年刚审过不用审计」,都没有条文依据。
实务中这一款经常被跳过。有的团体换届只开个会、换个证书,不审计;有的地方登记机关也不主动组织。但这种做法一旦被追究,责任在机关一侧,团体仍要补做。而且未审计的换届,可能被认定为「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换届审计还有一个实际功能:把前任的账交清楚。很多协会的内部纠纷,根子在换届时账没交明白。审计报告是一份可以拿上桌面的凭证。
八、第二十八条:两个时点,三月三十一日与五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五月三十一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这一款有两个日期,两个收件人,中间夹着一道初审。
三月三十一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这是第一道,也是时限最紧的一道。
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这是一个实质动作,不是走过场。初审不同意,第二道就走不下去。
五月三十一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这是第二道,也是年检的正式受理。
两个日期之间两个月,就是留给你补材料、改问题、走初审的时间。实务中常见的错误是:三月三十一日前什么都没做,五月中旬才想起来,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被退回要求先走初审,最后两边都逾期。
第二款接着规定工作报告的内容: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五项内容,对应五个方面:守法、登记、活动、人事、财务。写报告时按这五项分节,比笼统叙述更容易通过。
第三款: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这是对「先批准后登记」那类团体的差别对待。
九、第三十条:九项违法情形与处罚阶梯
第三十条第一款列了九项情形,每项的后果是: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项分别是: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九项可以归成四组。
第一组是证件与印章(第一项)。出租出借是最常见的,尤其是「挂靠」:把自己的登记证书借给别人办活动,收一点管理费。这一项直接命中。
第二组是活动越界(第二项、第七项)。超出章程范围活动,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是两条不同的线:前者是范围问题,后者是性质问题。
第三组是程序违规(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不接受监督检查、不办理变更注销、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组是财产违规(第八项、第九项)。侵占私分挪用、违规收费筹资。
第四项「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是这次修订新增的兜底项。它的边界很软:什么叫「内部管理不力」,什么叫「运转失灵」,条例没有定义。实务中通常结合连续多年不活动、理事会长期不开、无法联系、账目混乱等情形认定。这一项给了登记机关较大的裁量空间,也给了团体较大的不确定性。
处罚阶梯有五级: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吊销登记证书。
其中「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值得单独说一句。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列举的处罚种类里没有这一项。它是条例针对社会团体这种会员制组织创设的:团体违法,但板子要打到具体的人身上,于是要求团体撤换那个人。这一项在实务中用得不多,但它是唯一能穿透到个人的处罚手段。
十、罚款基数:违法经营额与违法所得是两把尺
第三十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一款有三个技术点。
第一,没收是「予以」,不是「可以」。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就必须没收,没有裁量空间。
第二,罚款是「可以并处」,不是「应当并处」。是否罚款、罚多少,在幅度内由机关裁量。
第三,两个基数是并列的,选哪个由机关根据案情确定。违法经营额一倍到三倍,违法所得三倍到五倍。同一个案子,按经营额算可能是三万,按违法所得算可能是五万,差异很大。
实务中争议最多的是「违法经营额」怎么认定。协会办培训班收了二十万学费,成本十八万,违法经营额是二十万还是二万?通常按收入全额认定,不扣成本。这一点与税务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完全不同,不能用财务口径去套。
还有一类情形:协会没有实际收入,但有违法行为(比如出租证书没收钱)。这时没有违法经营额也没有违法所得,只能走第一款的处罚阶梯,不能罚款。
十一、第三十一条:其他法律优先与吊证的接口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依法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
这一条是一条接口条款,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管辖权。社会团体的活动可能同时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比如协会组织会员达成价格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协会违规收费,可能违反价格法。这些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民政部门不管。
第二个问题是处罚权的衔接。其他机关没有吊销登记证书的权力,只有民政部门有。所以其他机关认为应当吊销的,要移送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作出吊销决定。
这一条的实际意义在于:不要以为只有民政部门能管协会。市场监管、税务、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各有一套管的手段。协会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与民政部门的年检、处罚是两条并行的线,不能互相抵免。
第三十三条是强制措施条款: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证书和印章。
封存与收缴是两种不同的措施。封存是暂时性的,停止活动期满可能发还;收缴是终局性的,证书和印章不再返还。这个区别在实务中很重要: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团体,不要在封存期间继续使用印章,否则可能构成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出租、出借」或者更严重的伪造。
十二、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基金会的监管。基金会也是双重管理,但监管重心不同:基金会的年检要提交审计报告,且有年度公益事业支出比例的要求(公募基金会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非公募不低于上年基金余额的百分之八);社会团体没有支出比例要求,只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这条底线。基金会的理事会有近亲属限制,社会团体没有。
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样双重管理,年检时点也相同(三月三十一日、五月三十一日)。区别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时也要财务审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但没有「换届」这个概念,因为它没有会员大会、没有届次。
与公司。公司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核心是登记事项与信息披露;社会团体受民政部门监管,核心是登记事项与「非分配约束」。公司的违法成本主要是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的违法成本多一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能穿透到个人。
与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是一个身份,不是一种组织形式。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都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认定为慈善组织后,还要接受慈善法及其配套规章的监管(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开、公开募捐资格等),与本条例的监管叠加,不是替代。
十三、实操指引:一年要做对的事
- 一月,整理上一年度的账。收入按来源分类(会费、捐赠、政府购买服务、服务收入),支出按用途分类(业务活动、管理费用、人员工资)。有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把凭证单独归集。
- 二月,起草年度工作报告。按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五项内容分节写:守法情况、登记手续、章程活动、人员机构变动、财务管理。不要写成散文,写成对照清单。
- 三月三十一日前,把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取得初审意见。递交时要求签收,注明日期。
- 四月,处理初审提出的问题。需要补材料的补材料,需要改章程的走第十八条的变更程序。
- 五月三十一日前,把初审同意的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全年,遇到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按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组织财务审计。审计报告要在换届会议之前拿到。
- 全年,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 全年,修改章程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八条第二款)。
- 全年,接受捐赠、资助的,核对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约定用途使用,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全年,接到任何收费要求(管理费、指导费、备案费、年检费),先要求出示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是拒绝的条文依据。
这份清单里最难做到的是第三条和第六条。第三条难在时间:三月三十一日正好是很多协会开年会的时节,两头挤。第六条难在意识:很多团体把换届当成内部事务,不知道还有审计这一道。
十四、六个误区
误区一:年检就是填表盖章,形式而已。 不对。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用词是「实施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要求报送五项内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把「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列为违法情形。年检是实质审查,不是形式备案。
误区二:业务主管单位是「上级」,可以指挥理事会。 不对。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是审查、监督、指导、协助、指导清算(第二十五条),不是代行管理。理事会按章程产生的决议,业务主管单位不能直接推翻;认为决议违法的,走第三十条的处罚程序或者第三十一条的移送程序。
误区三:换届审计是可做可不做的内部事项。 不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用的是「应当组织」,主体是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不做,可能被认定为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误区四:协会结余可以按会员出资比例返还。 不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结余只能留在团体,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误区五:业务主管单位收点管理费是行规。 不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直接禁止。已经交了的,可以要求退还;拒不退还的,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反映。
误区六: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民政这边就不会再管。 不对。第三十一条是接口条款,不是替代条款。两个部门的处理是两条并行的线。
十五、法条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四)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的;
- (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 (六)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八)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六、常见问题
业务主管单位不同意成立,还能不能直接找民政部门登记?
不能。第三条、第九条都要求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十一条把批准文件列为必备材料。没有这份文件,登记管理机关不会受理。业务主管单位不同意,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意见;对书面意见不服的,要看该行为是否属于可复议、可诉的行政行为,实践中存在争议,建议个案咨询。
业务主管单位收的管理费,能不能要回来?
可以主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收取没有依据。路径有三条:一是书面要求退还;二是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反映;三是如果属于行政收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主张。已经交纳多年的,要注意诉讼时效和复议期限的起算。
年检没通过,会有什么后果?
年检本身不是处罚。年检中发现问题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按第三十条处理: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连续不参加年检的,可能被认定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换届审计谁出钱?
条例没有规定费用承担。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只说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没有说谁付费。实务中通常由社会团体承担审计费用,因为审计的对象是团体自己的账。如果机关指定审计机构并收费,可以要求说明依据。
协会的专职秘书长能不能拿高薪?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参照标准,不是理事会想定多少就定多少。明显偏离参照标准的,年检时可能被质疑,也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分配。
协会能不能投资办企业?
条例没有正面授权,第四条第二款禁止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要求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从严把握的结论是不能以协会名义经商办企业。部分领域有专门规定允许行业协会商会投资举办与业务相关的机构,要按该领域规定办,不能套用一般规则。
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期间,还能不能收会费?
不能。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证书和印章被封存,意味着不能以团体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包括收取会费、签订合同。封存期间继续使用印章,可能构成更严重的违法。
协会的理事能不能领报酬?
条例没有禁止理事领取报酬,但有两层限制:一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专职人员的工资待遇有参照标准;二是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在会员中分配。理事如果是专职工作人员,按专职人员待遇;如果不是专职,领取的「理事津贴」实质上是分配,容易被认定为违规。
年检报告要不要公开?
条例没有要求社会团体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只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第二十八条)。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要求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另外,如果同时是慈善组织,慈善法及其配套规章有更严格的信息公开要求。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意见不一致,听谁的?
看事项。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有最终决定权,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是前置审查(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年检,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登记管理机关最终决定(第二十八条)。处罚,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业务主管单位协助(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两边意见不一致时,以法定职权归属为准,不是「谁级别高听谁的」。
法条核对日期
2026-10-3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按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0 号发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26 年 3 月 1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版本逐字核对,共 37 条,条文序号以该版本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种类的规定按 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2021 年 7 月 15 日施行的版本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按 2023 年 12 月 29 日修正、2024 年 9 月 5 日施行的版本核对。文中未列举任何年检表格、审计报告的格式文本;各地民政部门对年检材料、换届审计的组织方式、初审流程的操作口径存在差异,办理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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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社会团体是否违反本条例、应当适用第三十条的哪一项、情节是否严重,由登记管理机关结合事实、证据和情节依法认定;业务主管单位的确定、年检材料要求、换届审计的组织方式,各地口径存在差异。涉及具体年检争议、换届审计、违规收费追讨或者行政处罚应对的,建议取得执业律师的书面意见,并完整保留报送凭证、初审意见、审计报告与全部往来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