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要求对方给自己设立居住权吗?可以谈,但不能单方面强求:居住权按合同约定设立、登记才生效,法院一般是在经济帮助的框架下促成这种安排。也就是说,能不能住下去,取决于对方同意配合签合同并办登记,或者法院在判决经济帮助时把住房帮助写进去。

先说结论

① 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按合同约定设立。②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只签字不登记不成立。③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④ 帮助方式包括一次性补偿、给钱、提供住处或设立居住权。⑤ 居住权一般无偿设立,不得转让、继承。

一、先搞清楚:居住权是个什么权利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设的一项用益物权。简单说,就是经房主同意,你可以在他的房子里长期住着,哪怕房子后来卖掉、被继承,登记在先的居住权原则上继续对新房主有效。对离婚中弱势的一方——比如离婚后没有住房、收入又低的一方——这是一条新的居住保障路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里有个实务中反复出问题的点:登记是生效要件。不少离婚协议里写了「女方对某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双方签了字就以为万事大吉,结果一直没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居住权登记。这种约定只在双方之间产生合同上的债权效力,物权利害关系上居住权并未设立——房子被卖掉时,买家有权要求居住人搬走,居住人只能回头追究前配偶的违约责任。所以凡是约定了居住权,一定要在离婚登记或诉讼结案后尽快办理登记。

二、法律依据: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制度

离婚时能不能「要求」对方设立居住权,落脚点在婚姻家庭编的经济帮助规则上: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注意这个条文的适用前提:一是离婚时生活困难,比如没有住处、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二是对方有负担能力。帮助的具体办法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住房帮助正是经济帮助最常见的形态。实务中法院判过的做法包括:判对方一次性支付一笔住房困难帮助费;判对方提供住房居住一段时间;近几年来,也有法院在离婚案件中直接判令房屋所有权人为生活困难一方设立居住权,并明确居住期限、撤销条件。对双方来说,设立居住权往往比卖房分钱更温和——房子不用动,孩子的学区、老人的养老安排都稳得住。什么情况下才算「生活困难」、经济帮助怎么主张,可以看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

三、谈居住权时要想清楚的几件事

范围与期限:合同里要写清是整套还是其中一间、住到什么时间为止(比如再婚前、子女成年前、十年),不写清楚的约定后面容易扯皮。

有偿还是无偿: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但也可以约定付使用费,双方谈条件时有空间。

能不能转手:居住权是给居住人本人的生活保障,不得转让、不得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也不得出租(另有约定的除外)。指望拿居住权换取租金收益,想多了。

登记要趁早:如前所述,登记才设立。协议离婚的,把「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写成离婚协议里的义务,并约定违约责任;诉讼离婚的,尽量在调解书或判决主文里写明设立居住权及其登记义务。至于房子本身的归属怎么谈,先看离婚房子怎么分;如果房子是对方婚前买的、婚后共同还贷,分割思路又有不同,见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常见问题

房子是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我还能要求设立居住权吗?

可以谈。居住权设在谁的房上都行,只要所有权人同意。只是不能因离婚本身强求对方在个人房产上设立,最终能否成立取决于协商或法院对经济帮助的判断。

离婚协议里写了居住权但一直没登记,房子被对方卖了怎么办?

居住权因未登记而未设立,难以对抗买受人。你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设立居住权后,我还能再把房子卖掉吗?

房子仍是你的,可以出售,但已登记的居住权继续有效,买受人应当承受这一负担。带着居住权出售,房价通常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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