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先给结论:财产分割适用的规则和一般离婚没有区别,仍然按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划分来处理;真正需要特别安排的,是“人”的问题——一方年老、多病、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还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先说结论
① 老年人离婚没有单独的一套财产规则,仍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共同财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② 一方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的,可以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第一千零九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③ 住房是老年人离婚的核心难题,可以协商由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或者由房屋一方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保障其居住。 ④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家务劳动补偿(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财产怎么分:规则不因年龄改变
无论六十岁还是三十岁,分割的第一步都是分清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公积金养老金个人账户相应部分等,原则上按共同财产处理。
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不参与分割。
老年夫妻往往财产构成复杂:可能有几十年积累的房产、存款、理财,也可能有拆迁安置房、股权、退休金等。建议先把财产清单列清楚,再区分哪些是共同的、哪些是个人的,避免把个人财产也拿来分。
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经济帮助
这是老年离婚最值得关注的一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适当帮助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支持。
也就是说,判断要点有两个:一是请求方是否“生活困难”(年老、残疾、重病是典型情形);二是对方是否“有负担能力”。帮助的具体办法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可以是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是定期给付。
居住怎么安排:三种常见思路
老年人离婚后“住哪儿”往往比“分多少钱”更实际。常见安排有下面几种。
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由有负担能力的一方给付一笔钱或按月给付,帮助无房一方解决居住或租房。
设立居住权
房屋归一方所有,同时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允许其继续在该房屋居住。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并且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暂住安排
在离婚判决或调解中,约定无房一方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居住原房屋,给其过渡时间。
还要注意的两件事
第一,子女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免除。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独立存在,不会因为父母离婚、再婚而消灭,这能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一层保障。
第二,家务劳动补偿可以主张。 老年夫妻中,一方长期照料家庭、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的,离婚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经济帮助的前提是“自己生活困难”且“对方有负担能力”,两者缺一不可,主张时要准备医疗、收入、住房等证明材料。
- 居住权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依法登记,仅口头约定或判决表述可能难以对抗第三人。
- 老年人离婚涉及房产、退休金、子女意见等,情况复杂,建议尽早梳理财产清单并固定证据,避免在诉讼中被动。
一句话总结
老年人离婚,财产分割照一般规则办;难点在生活与居住——生活困难的一方可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住房问题可通过经济帮助或设立居住权妥善安排。
延伸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