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那头自称「公检法」,口音来自境外;招聘广告写着「出境高薪,包吃住,月入数万」;转账指令让你把钱打到境外账户——这些场景的共性,是诈骗活动跨越了国境线。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历来是打击难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此专设条款:第三十五条授权对电诈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采取必要的临时风险防范措施,第三十六条设置两道出境限制,第三十七条搭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机制。这篇只依据条文本身,讲清这三条各自管什么、适用条件是什么,以及在出境务工、跨境汇款这些日常场景里,这三条对普通人意味着什么。
先看这三个要点
- 临时风控是「对地区不对人」:第三十五条针对电诈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经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决定或批准,公安、金融、电信等部门可依国家规定采取必要的临时风险防范措施——措施是临时的、有审批门槛的。
- 出境限制分两道: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管潜在嫌疑人员——前往电诈严重地区且出境存在重大涉诈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决定不准出境;第二款管前科人员——因电诈受刑事处罚的,可决定刑罚完毕后六个月至三年不准出境。
- 国际合作写在条文中:第三十七条授权公安部门会同外交部门开展国际执法司法合作,覆盖信息交流、调查取证、侦查抓捕、追赃挽损四个方面——跨境不是追责的终点。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五条经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决定或者批准,公安、金融、电信等部门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临时风险防范措施。
- 第三十六条: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等会同外交部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建立有效合作机制,通过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等方式,提升在信息交流、调查取证、侦查抓捕、追赃挽损等方面的合作水平,有效打击遏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二、跨境治理要件对照
| 要件·环节 | 条文依据 | 适用条件 |
|---|---|---|
| 临时风控 | 第三十五条 | 国务院反诈工作机制决定或批准,针对特定地区 |
| 措施属性 | 第三十五条 | 临时性、必要性,依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
| 出境审查 |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前往电诈严重地区+存在重大涉诈嫌疑 |
| 前科限制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电诈刑罚完毕后六个月至三年,市级以上公安决定 |
| 合作主体 | 第三十七条 | 国务院公安部门等会同外交部门 |
| 合作范围 | 第三十七条 | 信息交流、调查取证、侦查抓捕、追赃挽损 |
三、逐项拆解
第三十五条为什么只写一句话。这一条刻意写得克制,因为它的每一处措辞都是约束:决定或批准的权限在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地方无权自行划定「风险地区」;对象是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要有事实与数据支撑;措施是「必要的」且「临时」的,依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立法者在这条上选择授权与限权并行——既给治理工具,又防止措施被滥用扩大。对普通人而言,这条最直接的影响是:在某些电诈高发关联地区,开户、办卡、汇款可能遇到额外的核验或临时管控,那是第三十五条项下的措施在运转,不是某家网点的刁难,配合核验即可。
第三十六条的两道门禁适用对象完全不同。第一道针对「人还在自由状态」的潜在嫌疑: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前往电诈活动严重地区,且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诈嫌疑。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这是事前拦截,把可能被诱骗或已预备参与境外电诈的人员挡在边境之前。第二道针对「服完刑」的前科人员:因电诈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需要,决定自刑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内不准出境。注意三点:决定权在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有下限有上限;还要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这两道门的立法意图很清楚——境外电诈园区的主要「人力供给」是被高薪诱骗出境的人,堵住出境通道,既保护可能被害的人,也预防再犯罪。
第三十七条解决「人抓不到、钱追不回」。跨境案件的老大难是管辖与协作:嫌疑人在境外,证据在境外,赃款也在境外。第三十七条给的答案是机制化合作:国务院公安部门等会同外交部门,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建立有效合作机制,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提升四个方面的水平——信息交流,共享涉诈线索与样本;调查取证,跨境调取话术本、服务器数据;侦查抓捕,联合行动遣返嫌疑人;追赃挽损,跨境冻结返还涉案资金。第三条第二款早已把管辖权立住——境外针对境内实施诈骗或提供帮助的,依照本法处理追究责任;第三十七条则是把「管得到」变成「抓得到、追得回」的操作层。对受害人的意义在于:跨境被骗不代表自认倒霉,报案后案件进入这套合作机制运转,追赃周期长于境内案件是现实,但路径是存在的。
普通人最容易误判的三个场景。一是出境务工:中介宣称「境外客服、月入数万、不需要技能」,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重大嫌疑特征,边境核查可能拦下你;更关键的是,到了境外让你做的话术引流、聊天杀猪,针对境内居民实施就落入第三条第二款与刑法,回国照样追责。二是帮人带物带钱出境:替陌生人携带资金、设备、电话卡过关,无论是否知情,被查获后都要自证清白。三是跨境汇款投资:把钱汇给境外「投资平台」,一旦是诈骗,资金追回依赖第三十七条的跨境协作,周期和不确定性都远高于境内案件——最好的办法仍是事前不转。
这条规则的边界
- 第三十五条不针对普通居民日常出行:措施针对涉诈风险环节的临时管控,不限制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与合法经营。
- 不准出境不是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是移民管理领域的风险防控措施,与拘留、罚款等处罚性质不同;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救济。
- 六个月至三年限制仅限电诈前科:其他犯罪前科不适用本条,本条也不取代针对特定人员的其他法定出入境管理规定。
- 国际合作不能保证全额追赃:第三十七条提供的是机制与通道,实际追回受制于对方国家法律程序、赃款去向等因素,跨境报案宜早不宜迟。
四、常见疑问快答
朋友被「高薪工作」忽悠正要飞东南亚,我拦不住,能做什么?
立即联系其家属共同劝阻,同时可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正是针对前往电诈严重地区、存在重大涉诈嫌疑人员的出境审查机制,公安与移民管理部门的核查可能拦下这趟航班;若人已落地失联,尽快报警并保留招聘广告、聊天记录,便于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查找。
我在境外被骗了钱,回国报案有用吗?
有用。第三条与第三十七条共同构成路径:境内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案件涉及境外的通过国际执法司法合作开展调查取证、追赃挽损。立即报案、保存转账凭证和对方账号,是进入这条通道的前提。
之前因帮信罪被判过刑,现在想出国旅游办签证,有影响吗?
分两层: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针对因电诈或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公安机关可决定六个月至三年不准出境,是否在限期内以公安决定为准;即便不在限制期,签证环节还要遵守目的地国家与我国出入境管理的其他规定,建议先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本人的出境状态。
听说某些地区办卡开户被额外审查,这合法吗?
若该地区被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依第三十五条决定或批准采取临时风险防范措施,则相应核验管控有法律依据,且措施必须是临时的、必要的、依国家规定实施的。认为管控明显过度的,可通过第三十二条的申诉渠道反映。
五、实操建议
- 对「出境高薪」免疫:不需要技能却月入数万的境外工作,大概率通向电诈园区,第三十六条的审查就是为拦这个;
- 出境务工走正规渠道:核实中介资质、签订书面合同、留存招聘信息,出事才有据可查;
- 不替人携带过关:资金、电话卡、设备不替陌生人携带,被查获的举证成本极高;
- 跨境被骗立即报案:保存全部凭证,通过境内公安进入国际协作通道,等待也是配合的一部分;
- 汇款对象先核实:境外账户、个人账户、要求急转的,一律按可疑处理。
被骗去境外做诈骗回国要担什么责,见站内《被骗去境外做诈骗,回国要担责吗》;跨境被骗资金追回的路径,见《跨境电信诈骗的钱在国外,还能追回来吗》;被骗资金返还的程序,见《被骗的钱公安能追回来吗?怎么申请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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