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朱某某等人诈骗案
一、案情速览
多名被告人在境外加入诈骗窝点,内设人事、行政财务、推广、客服等部门,通过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并推荐虚假彩票平台,先让被害人少量赚钱提现诱导加大投入,再以升级会员、账户冻结需充值刷流水等理由继续骗取钱款。
被害人充值资金全部进入窝点控制的银行账户并被迅速层层转移,期间共骗取一千五百余名被害人一亿零四百五十八万余元,其中已查明三十八名被害人被骗一千一百六十五万余元。
四川高院认定涉案电子数据分析说明来源合法、数据完整且经多种方式验证复核、有专门知识的人签名并出庭说明,予以采信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可以对依法调取、具有完整性校验值且来源合法的电子数据,结合银行流水、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在案证据综合审查分析得出结论;分析说明由参与审查分析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侦查人员签名,分析过程逻辑清晰、经多种统计方式验证复核且结果一致的,可以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
在境外参与诈骗犯罪,与他人结伙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通过推荐虚假投资或者博彩平台诱骗中国大陆地区居民充值投注并后台操控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以诈骗罪论处;团伙内部按部门分工、按业绩提成领取报酬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认定。
三、赵律师点评
电子数据怎么变成犯罪数额
跨境电信诈骗案最难办的往往是数额。被害人遍布多地、多数没有报案,靠逐个取证根本凑不出总数。本案的做法是:从窝点使用的客服系统中提取电子数据,共有四十八万余条对话记录、两万余张图片链接,其中包含客服与被害人之间上分下分的对话、客服发送的收款银行卡号、充值截图等信息。分析人员依据访客唯一性标识、对话时间、来源、内容、充值数额、被害人姓名与银行卡号、收款人姓名与银行卡号等关联信息,逐条筛查,再结合银行流水、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最后用电子表格软件统计、用数据库工具验证并多次人工复核,几种结果完全一致。
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说明这一环
法院为什么敢采信这份分析说明?关键在程序。其一是来源合法:电子数据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附有完整性校验值,数据完整未被改动。其二是分析主体适格: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侦查人员共同进行,出具的说明上有签名。其三是接受质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当庭就数据分析的安全性、科学性作了说明。这三项齐备,说明就不再是侦查机关的一家之言,而是经过了法庭质证的证据。对被告人一方来说,这也是质证的着力点——来源是否被污染、统计口径是否合理、重复计算是否排除,都可以当庭提出。
一千五百余名被害人的数额认定逻辑
最终认定的结论有两条:一是该电子数据与窝点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相关联;二是数据涵盖的期间内,被害人共计一千五百余人、诈骗数额共计一亿零四百五十八万余元。同时查明其中三十八名被害人的具体损失为一千一百六十五万余元,这部分有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直接印证。这个结构说明,全案数额的认定并不要求每一个被害人都到案作证,而是以客观数据为基础、以抽样印证为支撑。实务中这类数额认定常成为争议焦点,被告人往往主张数据存在重复或者虚增,法院的回应是看统计方法是否可复核、结果是否经多途径一致验证。
窝点里的每个人分别承担什么
本案被告人众多,判决按角色拉开档次:负责日常管理和起诉维权的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其余二十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八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区分的依据是部门与层级:人事部负责招募,拿底薪加招募业绩奖惩;行政财务部负责后勤与费用结算,只拿底薪;推广部是实施诈骗的核心,主管拿底薪加补助,小组长拿底薪加小组业绩提成,组员拿底薪加诈骗业绩提成;客服部配合提供收款账户、编造拒绝提现的理由。层级不同、提成方式不同,责任也就不同。需要提醒的是,只拿底薪的后勤人员同样被判刑,进入这类窝点工作,没有「我只是打工」这回事。
四十八万条对话、两套统计工具、多次人工复核——金额不是估出来的,是一笔一笔从数据里抠出来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9年3月起,苏某魁(在逃)等人在菲律宾马尼拉马卡蒂市电力大厦18楼的宏某国际内从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招募了被告人朱某某、董某、黄某甲、杨某甲、黄某乙、莫某某、王某甲、沈某某、王某乙、孙某、易某、徐某某、范某某、寿某某、李某兵、李某甲、任某、马某、张某甲、汪某某、张某乙、卢某某、李某乙、杨某乙、梁某、罗某某、刘某、陈某某等人到其下设的各部门担任主管、小组长、组员,利用Blued、微信等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通过推荐虚假“腾讯彩票”平台诱骗中国大陆地区居民充值投注并后台操控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宏某国际下设人事部、行政财务部、推广部、客服部(后台)。其中,人事部负责招募成员,为成员办理签证、购买机票等事宜。人事部包括主管、小组长、组员,小组长负责管理组员、面试招聘对象等;组员负责通过社交软件、招聘网站发布招聘信息等方式招募成员。该部成员领取底薪,并根据招募业绩进行奖惩。
行政财务部负责宏某国际的行政和财务。行政财务主管负责该部的日常管理,办理机票签证、日常开支等费用结算、报销等事宜;组员负责接机、安排住宿等事宜。该部成员领取底薪。推广部负责实施诈骗,其下设A、B(后被撤销)、C、D组,各组成员包括主管、多名小组长和组员。主管负责组员的日常管理,包括考勤、协调组员生活、提拔小组长、分发工资、指导大额充值提现等,领取的工资是底薪加补助;小组长负责培训组员,监督、指导组员与客户聊天实施诈骗活动,领取的工资是底薪加小组诈骗业绩提成;组员负责寻找发展客户实施诈骗,领取的工资是底薪加诈骗业绩提成,具体诈骗步骤为:第一步按诈骗话术范本和培训要求,将自己包装为成功人士,即虚拟身份;第二步使用诈骗手机采取虚拟定位方式,通过Blued、微信等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以恋爱、挣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的感情和信任;
第三步向被害人推荐虚假“腾讯彩票”平台,诱骗其进入平台充值投注,平台通过后台操控,让被害人少量赚钱并提现获利,从而引诱被害人继续充值;第四步以升级会员、充值送分等活动,或以账户被冻结,需要充值刷流水解冻等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不断充值。客服部与推广部配合,负责通过购买的某洽公司企业客服ID号(142016、145355)与被害人对话,向被害人提供充值所需的银行账户,确认充值数额,在被害人大额提现时以信息错误、账户冻结等虚假理由,拒绝提现。被害人充值的资金全部进入宏某国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并被迅速层层转移。
2019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20日,宏某国际采用上述诈骗手段,对青海、河北、浙江、江西、湖北、四川等地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取赵某良、袁某飞、巢某、卜某松、李某、史某等1500余名被害人共计10458.3052万元,其中已查明38名被害人被骗共计1165.6262万元。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川71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某某、董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其余27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八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对冻结的涉案资金予以追缴并责令退赔,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川刑终4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董某、黄某甲、杨某甲、黄某乙、莫某某、王某甲、沈某某、王某乙、孙某、易某、徐某某、范某某、寿某某、李某兵、李某甲、任某、马某、张某甲、汪某某、张某乙、卢某某、李某乙、杨某乙、梁某、刘某、陈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参与诈骗犯罪,与他人结伙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通过推荐虚假“腾讯彩票”平台诱骗中国居民充值投注并后台操控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某、梁某、罗某某、刘某回国后,与被告人李某旺共同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采取与宏某国际类似的诈骗方法,再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针对某洽电子数据分析情况说明的采信及宏某国际诈骗数额的认定问题,法院综合评判认为:经审查,某洽电子数据系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有MD5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来源合法,且数据具有完整性;某洽电子数据有48万余条对话记录、2.3万余张图片链接,包含客服与被害人之间上分、下分的对话,客服发送的收款银行卡号,图片等信息;某洽电子数据由公安机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侦查人员进行分析,出具了某洽电子数据分析情况说明并签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徐某当庭对某洽电子数据分析的安全性、科学性予以了说明;
分析人员根据某洽电子数据中提取的访客唯一性标识、对话时间、对话来源、对话内容、充值截图及数额、被害人姓名及银行卡号、收款人姓名及银行卡号等关联信息,对某洽电子数据进行逐条、逐项分析、筛查,结合在案的银行流水等相关书证、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综合认定涉案数额,并通过微软套装软件的EXCEL工具进行统计,通过金山软件WPS工具和SQL数据库进行验证,并多次人工复核,多种统计结果完全一致,最终认定涉案数额;分析结论,一是某洽电子数据与宏某国际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相关联,二是该数据包含了2019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被害人共计1500余人、诈骗数额共计10458.305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洽电子数据分析情况说明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侦查人员对某洽电子数据及银行流水、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并得出结论过程所作出的说明,纳入审查分析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数据完整,审查分析过程逻辑清晰、证据充分,分析认定的涉案数额经过多种方式验证复核,该说明由参与审查分析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侦查人员签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予以采信,可以作为认定宏某国际诈骗犯罪数额的依据。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应当通过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或查封状态、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比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确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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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川刑终482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2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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