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章和第六章合起来二十三条,讲的是「谁来做科研」这件最实在的事。两章条文二千八百四十三字,占全书二成零八;「科学技术人员」出现六十二次,其中第六章十四条占四十次,占六成四五——一章之内把「科学技术人员」说了四十遍,是全书对单一主体着墨最重的一章。
这一篇不算成果归属和企业政策,也不算监管与罚则,只算两个问题:科研机构有什么自主权、要接什么约束,以及科技人员能不能兼职、能不能拿股权、出了事能不能免责。
一、两章的分工:机构管「壳」,人员管「人」
| 章 | 条 | 条文汉字 | 条均 | 在回答什么 |
|---|---|---|---|---|
| 五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48—56) | 9 | 1,179 | 131.00 | 谁能办、有什么权、受什么约束、怎么评估 |
| 六 科学技术人员(§57—70) | 14 | 1,664 | 118.86 | 待遇、兼职、评价、减负、免责、诚信 |
| 合计 | 23 | 2,843 | 123.61 | — |
第五章条均一百三十一,在十二章里排第三高(前面是法律责任章一百四十二点一二、监督管理章一百三十二点七)。机构这一章写得比较实,九条里有六条给的是可操作的规则:权利清单、章程要求、院所制度、评估、开放共享、税收优惠。
第六章条均一百一十八点八六,接近全书均值。十四条覆盖的面很宽,从人才环境讲到孕哺期女性,从科学家精神讲到免责。这一章的特点是「宣示与规则交错」——每两三条规定性条文之后,会跟一条倡导性条文。
二、机构怎么设:自然人也行,境外机构也能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立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 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
-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三款。第一款是主体范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立设立,也可以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联合设立。
「自然人也有权设立科研机构」这句话分量不小。以前办科研机构,主体资格上通常要法人,个人办研究机构在工商和民政登记上走不通。这一款把自然人写进来,为个人办新型研发机构留了法律依据。
第二款分两条路: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后一句是限制条款,针对的是各地重复建同类机构的问题。
第三款: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可以设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科研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三、机构的五项自主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条
-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 (一)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
-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职称评审、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
- (三)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 (四)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项权利,第二项最实在: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职称评审、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
这一项一口气列了七件事:经费使用、机构设置、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职称评审、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与合理流动。七件事都加上「自主决定」,等于把内部管理的权限打包给了机构,前提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这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是关键限定。比如职称评审自主,不等于可以自定标准不管国家规定;经费使用自主,不等于可以突破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自主权是「在规矩内的选择权」,不是「免于规矩的豁免权」。
第一项是学术活动权,第三项是合作权,第四项是接受捐赠和资助权,第五项是兜底。这五项权利里,没有一项是「收费权」——科研机构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怎么收费,本法不管,看《价格法》和相关行业规定。
四、章程、诚信、伦理与一条禁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一条
-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遵守科学研究活动管理规范;不得组织、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两款。第一款四句话: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按章程规定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遵守科学研究活动管理规范。最后一句是禁止:不得组织、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不得组织、参加、支持迷信活动」这一句在科技法里出现,很多人意外。它与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是一对——一条管机构,一条管个人。两处都用了「参加、支持」而没有用「从事」,说明立法者要管的不只是自己搞迷信,还包括站台、资助、挂名。
第二款给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机构加了公共服务义务:应当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五、院长所长怎么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二条
-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引入竞争机制。
这一条只有一款,但塞了四套制度: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最后一句: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引入竞争机制。
四套制度里,「院长所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是一对张力结构:负责人有决定权,职代会有监督权。实务中这两者的边界经常模糊,本法没有划线,只给了两个制度名称,具体边界要看各机构章程。
「聘用引入竞争机制」是对传统任命制的调整。这一句不产生具体的招聘程序义务,但为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提供了法律依据。
六、评估决定生死
一句话:国家完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的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机构设立、支持、调整、终止的依据。
「终止」两个字要看见。这是全法少数几个写到「终止」的地方,而终止的依据是评估结果。也就是说,一家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如果连续评估不合格,法律上存在被终止的路径。
这条与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防止重复设置」是一套组合拳:先控制增量(防止重复设置),再用评估淘汰存量(评估结果作为终止依据)。
七、社会力量与新型研发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五条
-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
-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 国家完善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税收优惠制度。
三款: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研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机构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国家完善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优惠制度。
第二款的「平等竞争」是有实质内容的:社会力量办的科研机构可以申报财政科技项目,不得因其民办身份设限。遇到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单位须为国有科研机构或高校」这类限制,可以拿这一款提出异议。
第三款的税收优惠针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落地要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讲新型研发机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这四个「化」是给新型研发机构定的画像,也是各地出台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时的依据。
这一条与第五十五条的区别要分清:第五十五条管的是「社会力量办的普通科研机构」,落点在合法权益保障、平等竞争、税收优惠;第五十六条管的是「新型研发机构」,落点是体制机制——它不要求这类机构一定是民办,也不要求一定是非营利,只看运行机制是不是「四化」。各地的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通常把「四化」拆成具体认定条件,比如要求市场化用人比例、企业化薪酬、理事会治理等。
八、国家实验室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八条
- 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 国家在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创新领域建设国家实验室,建立健全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全国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完善稳定支持机制。
-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坚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
三款:国家统筹规划科研机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研开发体系;在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创新领域建设国家实验室,建立健全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全国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完善稳定支持机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
第二款的「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全国重点实验室为支撑」,是 2021 年修订后确立的实验室体系表述。第三款给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机构加了两个供给义务: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应急科技支撑这一项在疫情期间被反复援引,是这条的实践来源。
九、科技人员能不能兼职
这是本章被问得最多的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条
-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收入结构,建立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
-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三款。第一款讲分配: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收入结构,建立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科技人员工资水平;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
第二款是兼职条款: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款是激励方式: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激励、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
十、兼职的三个条件与一个程序
第二款把兼职拆成三道门槛加一道程序。
三道门槛: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前两条是「不能因为兼职耽误本职」,第三条是「兼职不能与本单位利益冲突」。
一道程序:经所在单位同意。注意是「同意」,不是「备案」,也不是「告知」。这意味着单位有拒绝的权力,也有附条件同意的空间——比如限定兼职时间、限定兼职单位范围、要求回避特定业务。
「不发生利益冲突」这五个字没有定义。实务中通常指:兼职单位与本单位存在竞争关系;兼职工作使用了本单位的职务成果或未公开信息;兼职单位是本单位的交易相对方。三条里任何一条成立,都可能被认定为利益冲突。
第三款的股权、期权、分红,与第二款的兼职收入是两回事:股权期权分红是对「成果转化」的激励,走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路径;兼职收入是对「额外劳动」的报酬,走的是单位内部管理和劳动合同的路径。两条路的税务处理也不同。
十一、分类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三条
- 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
一句话: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
这一条与总则第十四条的「分类评价」是同一件事的两个层面:第十四条管活动评价,第六十三条管人员评价。
「设置评价周期」这几个字值得注意。它意味着对基础研究人员的评价周期可以比应用研究人员更长——这是针对「一年一考核」做的调整依据。单位如果对所有科研人员一律实行年度考核并与绩效挂钩,与该条的导向不符。
十二、减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四条
- 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
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科技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技人员在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研时间。
「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是这一条的实质义务。它与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第一百零五条的科技报告制度是一套:能通过系统调取的数据不再重复报送。遇到同一个数据被要求填三张表,可以拿这一条提出意见——当然,本法没有配罚则,效果取决于上级主管部门的态度。
十三、尽职免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八条
-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
这一条两款,第二款是本篇最值钱的一句: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
拆开看四个要件:
第一,要有原始记录等证明材料。这是举证责任——主张免责的人要拿出记录,不是由单位来证明你有过错。 第二,项目要属于「探索性强、风险高」。 第三,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第四,仍不能完成。
四个要件齐了才免责。缺一个,免责不成立。「原始记录」这三个字尤其重要:实验记录、数据台账、阶段性报告、结题说明,平时有没有留,直接决定了出事时能不能启动这条。
另外,本条的免责范围是「不能完成项目」的责任,不是「造假」的责任。如果项目没完成是因为伪造数据,第六十八条救不了——那是第一百一十二条的事。
第九章第九十七条还有一条平行规定: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研、实施成果转化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两条一管「人」、一管「负责人」,构成完整的容错体系。
十四、诚信记录怎么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九条
- 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对科技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技人员申请科技研究开发项目、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重要依据」不是「唯一依据」,也不是「一票否决」。但它把诚信记录嵌进了三个场景:职称聘任、项目审批、奖励授予。这三个场景覆盖了科研人员职业发展的主要节点。
与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衔接: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由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所以完整链条是:违规行为→记入数据库→在职称、项目、奖励三个环节作为重要依据。
十五、青年、女性、少数民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六条
- 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
-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技领域勇于探索、敢于尝试,充分发挥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
-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鼓励和支持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款,是这一章唯一按人群细分权利保障的条文。第一款给平等权利:青年科技人员、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女性科技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技评价、承担科研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鼓励老年科技人员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款给青年: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青年科技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勇于探索、敢于尝试;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技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款给女性:完善女性科技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技人员。
「关心孕哺期女性科技人员」这八个字是有具体指向的。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女性科研人员在孕哺期因项目延期、考核不达标而被降级或解聘。这一款为「孕哺期应当延长考核周期或减免考核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同样没有配罚则,落地要看单位制度。
十六、第六章里被跳过的几条
第六章十四条,前面只展开了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六条,剩下八条属于「一句话一个方向」,单独拆写不出多少内容,但要放在一起看,才能看出这一章的全部用意。
第五十七条讲环境: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生活环境。第二款有一句硬话——「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这是第六章唯一一个「禁止」,与第一百零九条的罚则(滥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技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形成对应。
第五十八条讲战略人才力量: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机制,实施人才梯队、科研条件、管理机制等配套政策。「战略科学家」这个提法是 2021 年修订进入法律的。
第五十九条讲教育培养:基础教育阶段加强科学兴趣培养,职业教育阶段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与创新人才培养结合,加强战略性人才储备。这一条与总则第九条是一对,第九条管培养什么样的能力,第五十九条管在哪个阶段培养。
第六十一条讲继续教育和流动: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科技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为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
第六十二条讲选择权:科技人员可以根据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第二款是义务——应当信守工作承诺,履行岗位责任,完成职务或者职称相应工作。第二款的实务含义是:竞聘上岗后不履职,属于违反本条。
第六十五条讲艰苦边远地区: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提供职业健康卫生保护和安全保障。这一条用的是「应当」,是本篇少数给单位设硬义务的条文之一。
第六十七条讲科学家精神: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坚守工匠精神;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第二款的两处「不得」与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机构不得组织、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形成机构与个人的双层禁止。
第七十条讲社团:科技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科学技术协会和科技社团在学术交流、学科建设、科技创新、科普、人才培养、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和维权等方面发挥作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八条串起来,第六章的逻辑是:先讲环境(第五十七条)、再讲人才梯队(第五十八、五十九条)、再讲权利(第六十一、六十二、七十条)、再讲保障(第六十五条)、最后讲操守(第六十七条)。读这一章时要注意一个结构特征:凡是给权利或待遇的条文,都配一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是讲操守的条文,都用「不得」直接下禁止。前者留了口子,后者没有留。
十七、一张表:机构权利与人员权利的对应
| 事项 | 机构侧依据 | 人员侧依据 | 谁说了算 |
|---|---|---|---|
| 经费使用 | 第五十条第二项 | — | 机构自主,受国家规定约束 |
| 职称评审 | 第五十条第二项 | 第六十三条 | 机构自主评,标准分类 |
| 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 第五十条第二项 | 第六十条第三款 | 先法律后约定 |
| 兼职 | — | 第六十条第二款 | 单位同意 |
| 评价周期 | — | 第六十三条 | 按活动类型分 |
| 免责 | 第九十七条(负责人) | 第六十八条(人员) | 看原始记录 |
这张表的用法:遇到「单位说不行」的情况,先看这件事在机构侧有没有自主权(第五十条),再看他有没有滥用自主权(比如以「自主」为名突破国家规定)。
十八、这一篇的落点
第一句,机构有七项内部管理自主权,但都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框里。自主权解决的是「谁来定」,不解决「能不能突破规定」。
第二句,兼职要过三道门槛一道程序: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加单位同意。缺任何一条,兼职收入都可能被认定为违规。
第三句,免责要四件齐:原始记录、探索性强风险高、勤勉尽责、仍未完成。第四条最容易忽略——如果项目最终完成了只是不理想,不适用免责;如果没完成是因为造假,也不适用。
接着看
这一篇只到第七十条。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技合作和保障措施里的税收优惠、政府采购首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本族下一篇;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审查、财政资金监管与八条罚则,在最后一篇。想先弄清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的规则,可以看站内那篇讲科技成果转化的梳理。
以上分析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文本,条文以全国人大公布文本为准。本文为条文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兼职合规、股权激励方案、免责认定,请结合单位制度、劳动合同与主管部门规定,由执业律师个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