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条,九百二十七个字,条均七十七点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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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两个章——第六章宜居环境(第六十一到六十五条,五条,三百八十四字),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六十六到七十二条,七条,五百四十三字)。

先摆一组数。

十二条里,七条以「国家」开头,占百分之五十八点三。「应当」七次,「可以」一次,「不得」一次,「禁止」零次。

五条完全没有语气词的条文: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这五条全部以「国家」开头。

「无障碍」出现七次,全书共八次,这一段占了百分之八十七点五。

还有一组对照值得放在开头:家庭赡养章十五条,只有一条以「国家」开头。参与社会发展章七条,三条以「国家」开头;宜居环境章五条,四条以「国家」开头。

同一部法,两章的主语完全相反。前一段写「儿女应当」,这一段写「国家采取措施」。

这一篇不算儿女的责任(第二篇),不算钱和优待(第三篇),不算养老院(第四篇)。只算一件事:老人走出家门以后,路是谁修的,课是谁开的,活是谁给的。

一、这一段的账:七条「国家」开头,一条「不得」

章条条数条文汉字条均应当可以不得零语气国家开头
六 宜居环境61—65538476.8040034
七 参与社会发展66—72754377.5731123
合计—1292777.2571157

两章条均几乎一样(七十六点八对七十七点五七),性格却不同。

宜居环境章讲「物」:规划、标准、无障碍、社区、住宅。五条里四条以「国家」开头,三条零语气词。

参与社会发展章讲「人」:知识、意见、活动、劳动、教育、文化体育。七条里有三处主语是「老年人」——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这是这一篇最值得注意的地方:讲物的时候,主语全是国家;讲人的时候,主语才回到老年人自己。

二、第六章只有五条,是全书第二薄的实体章

第六章五条三百八十四字,是全书九章里第二薄的——只比附则的三条一百二十字多。五个条文字数分别是三十四、八十三、六十二、一百四十四、六十一。

最长的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字,讲无障碍;最短的第六十一条三十四字,一句话定调。

五条里三条零语气词(第六十一、六十三、六十五条),全部以「国家」开头。剩下的两条(第六十二、六十四条)带「应当」,一条给政府,一条给建设单位和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

这一章是二〇一二年修订新增的。二〇〇九年那一版全书六章五十条,没有「宜居环境」这个概念,也没有「无障碍」这个词——「无障碍」在二〇〇九年版本里零次,现行文本八次。

三、第六十一条:三十四个字,一句话定宜居

法条依据

三十四个字,全章最短。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三个形容词:安全、便利、舒适。这三个词就是这一章的三个目标,后面四条全部围绕它们展开——安全对应标准(第六十三条)和无障碍(第六十四条),便利对应规划和设施(第六十二条),舒适对应社区和住宅(第六十五条)。

这一条本身不产生任何义务,它是一句总纲。但它定了一个重要的口径:宜居环境不是「给老人的特殊照顾」,是「环境的普遍改造」。这个区别在实务中很关键——加装电梯、拓宽门洞、铺设坡道,这些改造的受益人不只是老人。

四、第六十二条:规划里的四个设施

法条依据

八十三字,一个「应当」。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四个设施: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

前面还有三个「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老年人的特点。这三个依据是可检验的——做规划的时候有没有算过本地老年人口的数量和分布,是可以查的。

「统筹考虑」四个字比「纳入规划」软一些。它不要求单独列项,只要求综合考虑。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很多地方的控规里看不到「适老化」三个字,但规划文本里会说「已统筹考虑」。

五、第六十三条:标准体系,六个环节

第六十三条六十二字,本章第二条零语气词条文。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七个环节: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

这一条的价值在「运行、维护」这四个字。工程建设标准通常只管到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就完事;但适老化设施真正出问题的地方,往往在运行和维护——坡道被占用、扶手松动、电梯停运、盲道被摊位堵住。这一条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延伸到了运行和维护环节。

配套的标准文本,主要在住建部门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里,比如《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这一条是那些标准的上位法依据。

六、第六十四条:五个「无障碍」,三个「应当」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条
  •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一百四十四字,本章最长,三个「应当」,五个「无障碍」。

第一句: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二句带第一个「应当」: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注意它的对象是「新建、改建和扩建」——三个动作都管。这一句是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验收的直接依据。也意味着:存量建筑如果不改建,不触发这一句。

第三句带第二个「应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两个限定。前者是进度要求,后者是范围限定。这一句是老旧小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的政策依据。

第四句带第三个「应当」,也是这一条最实用的一句: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主语变了——不是政府,是所有人和管理人。商场、银行、医院、地铁站的无障碍设施,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保障它能用。

这一句在实务中经常被援引。盲道被共享单车占了、坡道被杂物堵了、无障碍卫生间锁起来当仓库——这些情形下,责任主体就是这一句说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但这一条没有规定罚则,处理依据要看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七、第六十五条:社区与家庭的改造

第六十五条六十一字,本章第三条零语气词条文,以「国家」开头,两个「无障碍」。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三个动作:推动、引导支持、推动和扶持。

第一个是社区层面:老年宜居社区。第二个是开发层面:老年宜居住宅。第三个是家庭层面: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第三个最好落地,也最常被问到——家里老人腿脚不便,卫生间能不能装扶手、门槛能不能削平、能不能换成坐便。这一句就是那些改造补贴的政策源头。多数地方对特定对象(低保、特困、重度残疾、高龄独居)有改造补贴,额度从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条件是需要先申请、由指定机构施工。

八、适老化改造的三种场景,三种依据

第六十五条那句「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落地时分三种场景,依据完全不同。

场景主要依据谁决定谁出钱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 第六十五条业主表决业主分摊为主,财政补贴为辅
公共建筑无障碍改造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财政
家庭内部改造(扶手、坡道、防滑)第六十五条 + 地方改造补贴办法老年人家庭自己申请补贴+自付

三种场景的难度差别很大。

第一种最难。加装电梯不是「政府说了算」,是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双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一栋楼十二户,只要有一户坚决反对并且凑够票数,就可能卡住。第六十五条能提供「这是国家推动的事」这个理由,但提供不了表决规则。实务中的突破点通常在两个地方——一是证明其他业主的容忍义务,二是通过补偿协议换取同意。

第二种相对简单。公共建筑的无障碍改造由政府和所有人、管理人推进,不需要征求使用者同意。难度在钱和工期。

第三种最容易,也最容易被忽略。扶手、坡道、防滑垫、坐便改蹲便,单项几百元到几千元。多数地方对低保、特困、重度残疾、高龄独居老人有改造补贴,但需要主动申请、由指定机构施工,很多老人不知道有这项政策。

三种场景的共同点是:法条只给「推动和扶持」这四个字,具体怎么推、补多少、谁审批,全在地方文件里。第六十五条的作用是提供一个「这件事有法律依据」的起点,不是操作手册。

九、二〇二三年之后,这一章还剩什么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通过,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这部法把无障碍从「设施」扩展到了「设施+信息+服务」,覆盖人群也从残疾人、老年人扩展到全体社会成员。

那本法出来之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一章还有用吗?有用的,但用法变了。

第一,它是上位依据之一。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立法目的里明确提到老年人,两部法是衔接关系,不是替代关系。

第二,第六十四条第四句那个「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义务,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里有对应的罚则——那部法对擅自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规定了责令改正和罚款。也就是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给义务,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给后果,两条要一起用。

第三,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讲规划和标准,这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不重复的部分。规划层面的适老化,仍然回到这两条。

结论是:读这一章不能只看这一章,得连着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一起读。只看这一章,会觉得全是「国家采取措施」;连着看,才知道违反义务是要被罚的。

十、第六十六条:重视知识、技能、经验

法条依据

六十三字,一个「应当」,主语是「国家和社会」。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四个对象:知识、技能、经验、优良品德。四个领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

这一条是第七章的总纲。它的表述方式是「重视、珍惜」,不是「利用」——这个用词的选择值得注意。把老年人当作资源去「开发」,和把老年人的经验当作财富去「珍惜」,是两种不同的立法态度。

十一、第六十七条:二十五字,全段最短

第六十七条二十五个字,全段最短,也是全篇唯一一次「可以」: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一个「可以」,一个中介——老年人组织。

这一条没有给任何主体设义务,它只是确认了一种组织形式。但它是老年协会、老年文体团队、社区老年活动小组这类组织的法律依据之一。实务中这类组织的登记管理,走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度。

十二、第六十八条:立法听取意见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
  •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八十八字,一个「应当」,一个「有权」。

第一款: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第二款: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两句话,两个层次:制定规则时听,日常也可以提。

「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这个限定,是个弹性表述。什么算「重大问题」,法条没说。实务中通常理解为直接影响老年人待遇、服务、优待的那些规则——养老金调整、医保目录、优待办法、养老机构管理。但公交车票价调整算不算?公园收费算不算?没有明确答案。

十三、第六十九条:八项清单,一百九十四字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
  •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 (三)提供咨询服务;
  •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一百九十四字,全段最长,本章唯一的「零语气词」条文,也是唯一列清单的条文。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八项:(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三)提供咨询服务;(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八个前置限定词值得数一遍:「根据社会需要」「根据可能」「鼓励」「自愿」「量力」。

五个词,全部是软化的。也就是说,这一条不是给老年人派任务,是给国家派任务——创造条件,然后由老年人自己决定参不参与、参与多少。

八项里,第五项「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和第七项「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最常用。前者是退休返聘、老年创业的政策依据之一,后者是社区调解员、义务巡逻队的依据。

第八项「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是兜底。有兜底条款的清单,说明立法者不打算把范围锁死。

十四、第七十条:全段唯一一个「不得」

法条依据

五十一字,全段唯一的「不得」,也是全段唯一带强制性的表述。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两句话,一正一反。

第一句保护收入。这一句的实务价值很高——退休返聘、超龄用工的报酬争议,能不能主张,前提就是「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这个定性。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按劳务关系处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加班费的部分规定,但报酬本身受保护。

第二句是禁止。三个关键词:任何单位和个人、安排、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注意它禁的是「安排」,不是「从事」。也就是说,责任落在安排方——用工单位、包工头、组织者,不在老年人自己。这一点很重要:老人自愿去干危险活,安排的人照样违法。

但这一条没有规定后果。违反了怎么办?回到第七十六条?不是——第七十六条管的是干涉婚姻、拒绝赡养、虐待、家庭暴力四种行为,不包括违规安排劳动。回到第八十一条?那是优待义务。所以这一条的后果,实际上要靠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去补。

这是全篇最典型的一个例子:禁止性规定写得清楚,罚则却没跟上。

十五、第七十一条:继续受教育权

法条依据

七十七字,一个「应当」,「教育」出现五次。

第一句: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这是全段仅有的两处「权利」之一(另一处在第七十条的「合法收入」,但那不是「权利」二字)。

第二句: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第三句: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三句话,三个层次:权利、体系、投入。「纳入终身教育体系」这七个字,是老年大学、社区老年学习点、开放大学老年教育板块的政策源头。

实务中的问题是供给。「一座难求」是各地老年大学的普遍现象,报名要抢、名额有限、课程集中在文体类。这一条给的是权利宣示和政府的投入义务,没有给具体的入学请求权——报不上名,不能凭这一条起诉。

十六、第七十二条:文化体育娱乐

第七十二条四十五字,本章第三条零语气词条文,以「国家和社会」开头: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句话,三个活动类型:文化、体育、娱乐。「适合老年人的」是限定词——这一句要求活动要适配,不是随便搞一场就算。

这一条和第三十八条(社区服务设施)是一个组合:第三十八条管场地,第七十二条管活动。有场地没活动,设施空转;有活动没场地,只能占公园。

十七、五条零语气词条文,全部以「国家」开头

这一段的五条零语气词条文: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

一条一条看开头:国家采取措施、国家制定和完善、国家推动、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

五条,五个「国家」。

这不是巧合。零语气词的条文,通常是「结果性表述」——直接写国家做什么,不需要「应当」来加力度。而一旦出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说明立法者认为这件事需要压实到具体层级。

对比一下: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这两条是本章仅有的两条给政府派硬活的条文——一条管规划,一条管无障碍改造。其余三条(第六十一、六十三、六十五条),主语都是「国家」,动作都是「采取、制定、推动」。

「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区别,在法条里是有实际意义的。前者是整体表述,指向中央层面的制度和政策;后者是可追责的具体层级。规划做不做、改造推不推,查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标准建不建、体系完不完备,看的是「国家」。

十八、退休返聘: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与第七十条怎么配合

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写「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第七十条第一款写「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两条合起来,构成超龄劳动者报酬保护的法条基础。

但这两条只解决「能不能干」和「收入受不受保护」,不解决「按什么关系保护」。

现行规则是: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按劳务关系处理,不按劳动关系。这意味着四件事:

一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书面合同双倍工资的规定;二是不适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三是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四是工伤保险通常不覆盖,受了伤要走人身损害赔偿。

对老年人不利的是第三项和第四项。最低工资不适用,意味着报酬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工伤保险不覆盖,意味着工伤要走侵权路径,需要证明过错,赔偿项目和标准也不同。

近几年的变化是:部分地区开展了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职业伤害保障的试点,把这类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这些试点的上位依据不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地方的工伤保险规定和人社部门的文件。

第七十条第二款那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在这一背景下就显得更重要。它是一条独立的禁止性规定,不依赖劳动关系的认定——即便是劳务关系、即便老人自己同意,安排危险作业照样违法。

问题是后果。本法没有为这一句配罚则。真出了事,走的是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刑法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及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第七十条在这里的作用,是在说理时提供一个明确的规范依据:立法者对「让老人干危险活」这件事,态度是禁止,不是默许。

十九、算例:四件事该找哪一条

情形该翻哪一条条文说了什么实际能拿到什么
老楼没电梯,老人下不了楼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统筹考虑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推动家庭无障碍改造走老旧小区改造申请;加装电梯按民法典表决规则
商场无障碍卫生间锁着当仓库第六十四条第四款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依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投诉、要求改正;该法有罚则
退休后被返聘,单位拖欠报酬第七十条第一款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按劳务合同起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部分规定
工地让七十岁的老人干高空作业第七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险作业本法无罚则;依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四行的共同点:这一段的条文能把事情说清楚,但很少能直接给出救济。

第一行最典型。加装电梯表面上是「无障碍」问题,实际走的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业主表决程序——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双四分之三以上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同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只能提供政策支持的理由,提供不了表决规则。

第二行是这一段里少见的「有罚则可依」的情形。但那罚则不在本法,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四行最能说明问题:禁止性规定很清楚,后果却要绕到别的法。

二十、这一篇的边界

三件事本篇不算:加装电梯的业主表决规则(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具体罚则(走那部法)、老年教育的学位供给(走教育部门的规划)。

一处口径说明:本章「应当」七次,分布在五条——第六十四条三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各一次。「无障碍」七次,第六十四条五次、第六十五条两次,全书共八次,另一次在第八十二条(法律责任章)。数要对得上。

接着看

五篇读完,这部法的结构就完整了。

想回看总账和罚则,看母篇·八十五条的总账(二十五条一千九百四十七字,全法「罚款」零次)。想看儿女的责任,看第二篇(十五条一千一百八十二字,全法十六个「不得」有十一个在这一章)。想看养老金和优待,看第三篇(十七条一千三百零五字,全法唯一的「必须」在第三十四条)。想看养老院从「许可」改成「登记」,看第四篇(社会服务,十六条一千六百零八字,条均一百点五,全书最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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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析基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文本,条文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版本为准。本文只做条文结构与立法技术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请结合事实与证据,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