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超龄劳动者用工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被单位使用;2025 年 9 月 1 日起不再一概按劳务关系处理,改按用工事实判断。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第一层:先把「超龄」拆成三种状态,否则一定写错。 「超龄」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务中至少混着三种人:
- 状态一: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
- 状态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不足十五年、从未参保,或者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领取条件。
- 状态三: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停薪留职、内部退养、下岗待岗,或者所在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
状态三不属于本篇讨论的范围,它的规则是明确的:到新单位干活发生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详见双重劳动关系。真正有争议、也是 2025 年规则发生变化的部分,是状态一和状态二。把三种状态混着说,是这一类文章出错的最大来源。
第二层:旧口径是什么,射程到哪里。 2025 年 9 月 1 日之前,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注意它的射程——只覆盖状态一,即「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而不是所有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很多流传甚广的「超龄用工一律是劳务」,其实是对这一款的过度扩张:它从来没有管过状态二。
第三层:这一款已经废止。 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这是一次直接的删除,不是修改,也不是加了但书。所以现在再引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引的是一条已经不存在的规则,属于硬错。
第四层:废止之后没有替代规则,这是留白。 解释(二)删掉了旧推定,但没有写下相反的规定。于是出现三种容易被写错的结论,都要避开:
- 不能写「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那是被废止的旧规则。
- 不能写「一律按劳动关系处理」——从来不存在这样的规则,解释(二)也没有建立它。
- 不能写「从此没有规则、无法可依」——规则还在,只是从「法定推定」回到「个案判断」。
个案判断的落脚点,就是把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搬过来用:是否接受单位的管理(考勤、排班、请假审批、奖惩),是否持续稳定地提供劳动(而不是一次性的成果交付),报酬是否具有工资属性(按月固定发放、有岗位与绩效结构、有保底),是否被纳入单位的组织(工号、工牌、参加例会培训、以单位名义对外),工具与场地由谁提供。这几项指向单位的,认定劳动关系的可能就大;指向自主经营的,认定劳务或者承揽的可能就大。逐项展开见劳动关系认定。举证责任仍在主张劳动关系的一方,不因旧规则被废止而发生转移。
状态二的地域差异,废止这一款并没有消除。 状态二本来就不在旧款的射程内,各地长期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按劳动关系处理,理由是两个终止事由的表述并不相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写的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而不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另一种按劳务关系处理,理由是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写的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两条规范并存,就是分歧的根源,2025 年 9 月 1 日之后这种分歧依然存在。所以这一类必须写明:存在地区差异,以当地裁判口径为准。 不能凭一个案例、一个省份的答复就下全国结论。
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仍然有效,不要连带写错。 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只废止了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第一款,第二款原封不动。停薪留职、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下岗待岗、经营性停产放长假这四类人员在新单位的用工争议,仍按劳动关系处理。看到「第三十二条被废止」就以为整条作废,是这一类文章最常见的连带错误。
社保怎么处理。 状态一的人员已经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账户处于待遇支付状态,单位无法再为其建立职工养老参保关系,也不产生缴费义务。状态二的人员尚未享受待遇,理论上存在补缴空间:按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能否由单位补缴、补缴的年限与基数如何确定,各地经办口径差异很大。工伤保险方面,部分地区允许超龄人员单险种参保,建设工程等领域还有按项目参保的安排,都属于地方政策或者专项制度,需要按当地口径核实,不能当成全国统一规则。
工伤这条路径怎么走。 分两种情形。若被认定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虽然按劳务处理但当地允许单险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单位未依法参保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由该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注意是「全部由单位付」,不是「没参保就没有工伤」。若按劳务关系处理,就走不了工伤,只能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由双方按过错分担,或者就第三人侵权另行索赔。两条路的赔偿项目、举证结构、过错规则完全不同,定性之前不要先算钱。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也要留意: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单位未提出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单位逾期未申请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单位负担。详见工伤认定。
程序走哪条。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仍要先申请劳动仲裁,不能直接起诉;按劳务关系主张报酬或者人身损害赔偿,则直接向法院起诉,案由通常是劳务合同纠纷或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定性与程序是绑在一起的,选错入口会被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白白消耗时间。
五个必须避开的误区。 一、到龄就自动是劳务关系——旧口径,已废止。二、到龄就自动是劳动关系——从来没有这样的规则。三、第三十二条整条废了——只废了第一款。四、领了退休金就一定不能认定工伤——要看他与新单位的关系性质,以及当地有无单险种、项目参保的安排。五、超龄就没有任何保障——商业意外险、单险种工伤、项目参保都是可用的工具,只是需要提前安排。
法条依据
下列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系全文照录。其中第一款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已废止,只作沿革说明;第二款仍然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已达龄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已达龄但未享受待遇 | 未达龄的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 |
|---|---|---|---|
| 2025-09-01 前的规则 | 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按劳务关系 | 不在该款射程内,各地分歧 | 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按劳动关系 |
| 2025-09-01 后的规则 | 该款废止,回到按用工事实判断 | 分歧仍在,按当地裁判口径 | 未变,仍按劳动关系 |
| 社保 | 已进入待遇支付,单位不再建立养老参保关系 | 存在补缴空间,能否补缴按当地经办口径 | 原单位关系中止,新单位应依法参保 |
| 工伤救济 | 认定为劳动关系或符合单险种、项目参保的,走工伤;否则按民法典过错责任 | 同左,先定性质 | 走工伤,新单位为责任主体 |
| 争议程序 | 确认劳动关系走仲裁前置;纯劳务纠纷直接起诉 | 同左 | 仲裁前置 |
| 经济补偿 | 按劳动关系处理且符合法定情形时才可能涉及 | 同左,取决于定性 | 适用,按新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
与「劳务关系」的分工。 状态一、状态二在过去被整体塞进劳务关系,这也是劳务关系词条里必须提示旧口径已变的原因。现在这两类人是「可能成立劳务、也可能成立劳动」的开放判断,不再是劳务关系的一个固定子集。逐项对照见劳务关系。
与「退休」本身的区别。 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养老金是社保法上的事实,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法上的后果,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终止事由,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终止事由——两个事由的表述不同,这正是状态二产生分歧的规范根源。
与「实习生」「在校生」的区别。 在校生以学习为目的、由学校组织实习,通常不认定劳动关系,与年龄无关;超龄人员是以提供劳动换取报酬,与实习的结构完全不同。两者适用的规则不同,不要互相援引。
实操指引
- 已经领退休金又被单位返聘,想弄清现在的定性:退休返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再就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按用工事实逐项比对而不是看年龄。
- 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先判断能不能走工伤:超过退休年龄受伤:超龄用工的工伤认定口径。
- 被单位辞退,想算清有没有补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辞退,有经济补偿吗。
- 返聘人员受伤与正式员工的赔偿项目差异:退休返聘人员上班受伤,赔偿项目和正式员工有什么不同。
- 社保缴费不足十五年怎么办:社保没交满年限,退休后怎么办。
- 相邻词条:劳务关系、工伤认定。
常见问题
问:2025 年 9 月 1 日之后,退休返聘是不是一律按劳动关系处理了? 答:不是。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只是废止了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律按劳务关系」的推定,并没有建立「一律按劳动关系」的反向推定。现在的状态是没有统一规则,回到按具体用工事实判断:受不受管理、是否持续提供劳动、报酬有没有工资属性、是否纳入组织。所以同一个单位里,坐班打卡的门卫和按次结算的技术顾问,可能得出不同结论。
问: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社保没缴满十五年,单位能随时辞退、不用给补偿吗? 答:不能这么说。这类人员本来就不在旧款的射程内,各地长期存在按劳动关系与按劳务关系两种做法,2025 年 9 月 1 日之后分歧依然存在。如果当地按劳动关系处理,单位解除就要有法定理由、履行法定程序,符合情形还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按劳务处理,则按约定和合同编规则,没有经济补偿。所以第一步是查当地裁判口径,而不是先假定没有补偿。
问: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到底能不能认定工伤? 答:取决于两件事:与单位的关系被认定为什么,以及当地有没有单险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安排。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未参保的由单位按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按劳务处理的,走不了工伤,只能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主张过错责任。部分地区对超龄人员开放单险种参保,属于地方政策,需要单独核实。
问:单位还要不要给超龄人员缴社保? 答: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医疗都不再建立职工参保关系,单位不产生缴费义务;尚未享受待遇的,存在补缴空间,但能否补、补几年、按什么基数补,各地经办口径不同。工伤保险是另一回事:在开放单险种参保的地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这既是对劳动者的保障,也是对单位自身的风险控制。
问:2024 年发生的争议,2026 年才起诉,适用旧口径还是新口径? 答:按立案时间判断。解释(二)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此后立案的案件适用新规则,此前已立案的按原口径审理。所以同一件事,起诉时间的早晚可能影响结论,涉及旧案的不要想当然套用新规,具体的衔接处理以受诉法院的意见为准。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超龄用工的定性、社保补缴与工伤认定在各地差异显著,同一事实在不同地区可能得出不同结论,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当地裁判口径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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