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约定砍头息合法吗?不合法。法律写得很直白: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合同里写了"借款 10 万,先扣 1 万利息,实际到账 9 万",法律只认 9 万本金。把名字改成"咨询费""管理费""保证金",结果也一样。
先说结论
| 约定内容 | 法律认定 |
|---|---|
| 借 10 万、预扣 1 万利息、到手 9 万 | 本金按 9 万认定,按 9 万计息 |
| 以"咨询费/管理费/保证金"预扣 | 性质与利息无异,同样按实际到手认定本金 |
| 放款当日或前一日先付息 | 可能构成砍头息,需按利息性质实质判断 |
| 约定在先、实际未预扣 | 按实际交付金额确定本金 |
一句话:本金以你实际拿到手的钱为准,不是以借条上写的数字为准。被预扣的部分,要么冲抵本金,要么另行主张返还,还能防止对方"以 10 万计息"多收利息。
一、"砍头息"的判定要把握利息性质
并非所有"放款时付息"都必然构成砍头息,判断的核心是:这笔钱是不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
裁判规则对于借款人在放款日前(或同日)支付的利息是否构成"砍头息",应在把握立法本意的基础上正确理解法条内容,以适用于形式多样的借贷纠纷。在借款合同关系中,借款数额和借款利息系构成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借贷双方在订立借款合同时通常要对借款数额、利息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一般而言,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出借人的。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以防止出借人重复计息或高于实际出借本金计息。是否构成"砍头息"的判定需要把握利息性质:利息的支付应以借款人实际占有借款为前提,并由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借款合同履行期内按约定支付。
给你的启示关键在"实际占有":钱有没有真正到过你账上。如果刚到账就被要求转回利息、或者直接从放款金额里减掉,就属于典型的砍头息,本金要按实际到手计算。
二、换名字也躲不掉:小贷 + 关联公司的套路
现实中更隐蔽的做法是:不叫"利息",改叫"咨询费""管理费",还通过关联公司收取。
裁判规则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以收取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预先扣除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并依法计息。
给你的启示法院会穿透到实质:不管是谁收的、叫什么名字,只要是"为拿到这笔借款而付的成本",就并入利率上限、冲减本金。这对网贷、助贷类借款特别常用。
三、发现自己被扣了砍头息,怎么办
- 【先把账算清】
- 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名义本金)
- 实际到账金额(银行流水入账数)
- 被以任何名义扣除的金额与时间点(利息、服务费、管理费、保证金、保险费、评估费)
- 此后每期还款的构成(还的本金还是利息)
- 【准备证据】
- 借款合同、电子协议截图
- 放款与到账的银行流水
- 被要求"转回"某笔款项的聊天记录或转账凭证
- 平台还款计划表、扣款记录
固化入账与扣款证据
把放款当日的流水完整打印,标出到账金额与随即转出的金额。
核算真实本金
以实际到账金额为本金,重算应付利息与总成本。
书面提出主张
向出借方发送书面函件,要求按实际借款金额重新计算本息、退还多收部分。
诉讼中抗辩或反诉
以"利息预先扣除"为由主张本金按实际到账认定,并主张已付超额部分冲抵本金。
同步核对综合费率
把预扣费用并入利率核算,总成本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参见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可以约定多少。
两个别做的事: ① 不要因为被扣了砍头息就干脆不还——本金部分仍需清偿,否则可能被起诉并承担违约责任; ② 不要只口头抗议——主张本金按实际到账认定,需要你拿出入账与扣款的完整证据链。
到手 9 万、借条写 10 万,我要还多少?
本金按 9 万认定,按 9 万计算合法利息。多出的 1 万如已支付,可主张冲抵本金或返还。
平台说这是"服务费"不是利息,能算砍头息吗?
只要是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性质与利息无异,法院会一并审查并按实际借款金额认定本金。
砍头息已经付了很久,还能追回来吗?
可以主张冲抵剩余本金;如果本金已还清,可主张返还多付部分,注意留存完整还款凭证。
放款当天先付了一个月利息,算不算砍头息?
要看这笔钱是否让借款人实际占用了借款。若先付息导致实际到手减少,通常会被认定为砍头息。
有砍头息,会对征信有影响吗?
砍头息本身不影响征信;但若因此拒还全部款项并被金融机构报送逾期,可能影响征信记录,建议通过协商或诉讼渠道解决争议而非直接停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一句话:借条写多少不算数,你实际拿到多少才算数——被预扣的那部分,既不能计息,还要从本金里减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