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头息本金认定的规则非常干脆:借条写十万、实际到手九万,法律上本金就是九万,不是十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变个名目叫“服务费”“管理费”“保证金”“首期息”也一样,关键看实际到账多少。先给结论:本金按实际出借认定,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加起来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收的部分可以要求冲抵本金或返还。
先说结论
① 本金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借据、收据、欠条上写的金额只是表面证据,只要借款人能举证“预扣”,法院按实际到账金额算本金。
② 名目不影响性质。叫服务费、咨询费、审核费、保证金、首期利息,只要是出借时从本金里直接扣走的,都按预扣利息处理。
③ 利息和费用有总上限: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现行规则,不是过去常说的24%、36%)。
④ 利滚利受两头限制:前期利率不超四倍LPR,重新出具的凭证金额才可认定为后期本金;且全期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四倍LPR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总额。
⑤ 多还的钱有救:超过四倍LPR部分已支付的,可以请求返还,或者主张冲抵尚未还的本金;但自愿支付且未超过上限的,事后不能以不当得利要回。
一、条文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这两条要合起来看:第二十六条管“本金是多少”,第二十五条管“利息能收多少”。只盯其中一条,很容易算错。
二、本金认定的四个要件
| 构成要件 | 具体内容 | 要件 |
|---|---|---|
| 凭证要件 | 存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借款金额 | 凭证载明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是可推翻的表面证据 |
| 交付要件 | 出借人实际交付的金额(银行流水、转账记录) | 实际到账金额才是本金认定的基准 |
| 预扣事实 | 出借时从本金中直接扣除利息,或扣除名目为服务费、咨询费、保证金等实质属于利息的费用 | 由主张预扣的一方(通常是借款人)举证 |
| 排除要件 | 不存在双方事后真实结算、借款人自愿确认等情形 | 结算确认明显不合理的,仍可主张按实际出借认定 |
第三项是全部争议的核心。“砍头息”很少直白地写“预扣利息”,常见包装有:放款时直接扣掉一个月或一季度利息;要求先付“服务费”再放款;名义上放款十万,同时要求借款人当天回转一万作为“保证金”;以“会员费”“审核费”名义收取。这些只要实质是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的融资成本,都按预扣利息处理。
三、本金怎么算:五个典型场景
场景一:借条十万,实际到账九万,当场扣了一万“利息”。 本金九万。利息以九万为基数、按不超过四倍LPR计算。
场景二:借条十万,到账十万,但放款当天要求回转一万“服务费”。 本金九万。回转的款项只要与放款直接挂钩、没有真实服务内容,就是变相预扣。
场景三:借条十万,到账九万五,扣了五千“保证金”,约定还清后退。 争议较大。若保证金实际不退还、或退还条件实际不可能达成,按预扣处理,本金九万五;若确实按约退还,本金可认定十万,但保证金占用期间不计息。
场景四:多笔借款、多次预扣。 每笔分别按实际到账认定本金,再合并计算;不能把多次预扣“摊平”成一个总数。
场景五:现金交付、无转账记录。 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十万,借款人主张只收到九万。此时看整体证据:取现记录、在场人证言、后续还款金额与利息计算的对应关系。实务中,还款金额与“按九万计息”高度吻合的,法院更可能采信九万。
四、利息上限:四倍LPR怎么套
现行规则不再用“24%、36%”两线,而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要点有三:
看合同成立时,不看起诉时。 利率上限锁定在合同成立当日的一年期LPR。LPR每月20日发布,遇到调整,旧合同仍按成立时的报价算。
四倍是“总计”上限。 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服务费、管理费、催收费)加在一起,超过四倍LPR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常见的“利息按LPR四倍+逾期违约金日万分之五”组合,往往一算就超。
超过部分不受保护,不等于合同整体无效。 通常的处理是:超额部分的约定不支持,已支付的超额部分冲抵本金或返还,本金和上限内的利息仍然有效。
五、利滚利:两个天花板
把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俗称“利滚利”“转条”),规则是两头卡:
第一头,前期利率不能超四倍LPR。 超过的部分,即使写进了新借条,也不能算作后期本金(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头,全期总额封顶。 按“最初本金×四倍LPR×整个借款期间”算出一个总额,借款人实际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这个数(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这一条专门用来堵“反复转条、本金越滚越大”的路子。
举个例子说明算法思路:最初本金十万,转条两次,每次都把未付利息计入本金。计算时先还原到最初本金十万,再按四倍LPR乘以实际借款总时长,得出应付本息上限;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六、多还的钱怎么要回来
路径一:冲抵未还本金。 已经支付的超过四倍LPR的部分,主张冲抵剩余本金,这是最常用的做法,诉讼中直接提出抗辩即可。
路径二:请求返还。 本金已还清、只剩超付部分的,可以起诉要求返还,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请求权基础是不当得利与超限利息不受保护。
路径三:执行阶段提出异议。 已经进入执行的,对执行依据中超出上限的部分,通过执行异议、再审等程序救济。
需要注意第二十九条与第三十一条的差别:超过上限已自愿支付且未超过年利率36%的旧规区间,在旧案中曾不予返还;现行规则下,超过四倍LPR的部分原则上不受保护,可以主张冲抵或返还。具体案件要按合同成立时间适用当时的规则。
七、边界:这些情况用不上第二十六条
边界一:双方已真实结算并确认。 借款到期后,双方对账确认“尚欠本息XX元”并签字,且结算过程没有明显不合理,一般按结算结果认定,不能再翻回去主张预扣。
边界二:确实存在的独立服务。 中介撮合、担保公司担保、评估机构评估,若确有独立服务、费用与借款金额无对应关系、由第三方收取,可能不被认定为预扣利息。但“自己人收自己人的服务费”,通常会被穿透。
边界三:不是借贷的关系。 名为借贷实为投资、买卖、合伙的,按实际法律关系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边界四:职业放贷、非法放贷。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借贷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本金仍应返还,但利息主张通常不支持。
边界五:赌债、违法用途借款。 明知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边界六:金融机构贷款。 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机构的金融借款,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利率规则另有一套。
八、借款人自救五步
第一步,把到账流水打出来。 银行流水是最硬的证据,显示“实际到账多少”。同时保存放款前后所有转账记录,包括当天回转的那几笔。
第二步,把“费用”的名目列清。 服务费、咨询费、保证金、会员费,逐笔标注时间、金额、收款方,看是否与放款同日、是否回流到出借人或其关联方。
第三步,自己算一遍上限。 用合同成立当日的一年期LPR×4,乘以实际借款期间,得出应付利息上限;再看已付利息、违约金、各种费用的总和是否超出。
第四步,书面提出冲抵。 向出借人发出书面函件,明确“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超出四倍LPR部分冲抵本金”,保留送达凭证。
第五步,诉讼中主动抗辩。 被起诉时,不要只答辩“没钱还”,要把预扣、超限、利滚利三项一并提出,并申请法院对账目进行核算。
九、条文关系网
| 条文 | 内容 | 与本条的关系 |
|---|---|---|
| 本规定第二十五条 | 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四倍LPR | 利息上限的总规则 |
|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 | 利息计入本金的限制 | 利滚利的两个天花板 |
| 本规定第二十九条 | 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总计不超四倍LPR | 各种费用合并计算的上限 |
| 本规定第三十一条 | 新旧规则衔接 | 跨2020年8月20日的合同如何分段计息 |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 第二十六条的上位法依据 |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 借款人应按约支付利息 | 合法利息的请求权基础 |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 禁止高利放贷,利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 超高利率不受保护的原则性规定 |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 合同无效后的返还 | 职业放贷合同无效时本金返还 |
|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 不当得利 | 超付利息请求返还的备选路径 |
最该记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是民事基本法层面的明文禁止,第二十六条只是把它落到操作层面。
民间借贷利息的上限怎么算,以及借条没写利息还能不能主张,另见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可以约定多少?超过部分怎么办与借条没写利息,还能主张利息吗。
十、常见误区
误区一:“借条写了十万,就得还十万本金。” 借条金额是可推翻的表面证据。有预扣事实、有流水证明,本金按实际到账认定。
误区二:“合同写了24%就按24%算。” 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民间借贷,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不是固定的24%。
误区三:“违约金是违约金,跟利息没关系。” 第二十九条把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打包计算,总计超四倍LPR的部分不支持。
误区四:“还多了只能认倒霉。” 超过上限的部分可以主张冲抵本金或返还;已进入执行的,还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救济。
误区五:“转条几次,本金就能滚上去。”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按“最初本金×四倍LPR×全期”封顶,滚不上去。
砍头息、服务费、保证金、会员费,名目再多,法院只看一件事:你实际拿到手多少。借款人要做的第一件事不是争论,而是打流水、列费用、自己算一遍上限;出借人要做的是把利息、违约金、各项费用合并控制在四倍LPR以内,别在一份合同里同时写“四倍LPR利息+日万分之五违约金”,那样算下来一定超。
一句话总结:本金按实际到账认定,预扣的利息和各种名目的费用都不算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利滚利受前期利率与全期总额双重限制,多还的部分可以冲抵本金或要求返还。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与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