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利息上限这个问题,2020 年之后规则变了一次,现在统一以 LPR 的四倍为天花板。先给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分两种:既没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没约定逾期利率的,可以主张自逾期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 LPR 计算;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没约定逾期利率的,可以主张按借期内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先说结论
① 有约定,按约定,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②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 LPR 计算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③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可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期内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④ 借期内利率本身也受四倍 LPR 限制(第二十五条)。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⑤ 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也视为没有利息。
⑥ 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其他费用可以并存,但总计不得超过四倍 LPR(第二十九条)。
⑦ “合同成立时”的 LPR 是固定基准,不随之后 LPR 变动而调整;但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目用的是“当时”LPR,即逾期之日的 LPR。
一、条文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四种情形的计算规则
| 情形要件 | 借期内利率 | 逾期利率 | 逾期后按什么算 | 上限 |
|---|---|---|---|---|
| 都约定了 | 有约定 | 有约定 | 按约定的逾期利率 | 合同成立时 LPR×4 |
| 只约定借期内 | 有约定 | 无约定 | 按借期内利率 | 借期内利率本身受 LPR×4 限制 |
| 都没约定 | 无 | 无 | 按逾期之日当时 LPR | LPR 本身 |
| 约定不明 | 不明 | 不明 | 自然人之间视为无息;非自然人按交易习惯等确定 | —— |
三、具体怎么算:一个例子
假设:2025 年 3 月 1 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 10 万元,借期一年,约定年利率 12%,未约定逾期利率。2026 年 3 月 1 日到期未还。
第一步,确认借期内利率是否超上限。 假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为 3.1%,四倍为 12.4%。约定 12%,未超上限,有效。
第二步,确定逾期利率。 属于“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按借期内利率 12%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第三步,计算。 逾期一年,利息 = 100,000 × 12% × 1 = 12,000 元。加上借期内利息 12,000 元,本息合计 124,000 元。
如果是“都没约定”的情形: 借期内无息,逾期后按逾期之日当时的一年期 LPR 计算。假设逾期时 LPR 为 3.1%,逾期一年利息 = 100,000 × 3.1% × 1 = 3,100 元。
四、四倍 LPR 怎么用
基准是“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 LPR。 不是起诉时、不是判决时、不是逾期时。合同成立后 LPR 涨跌,均不影响上限的计算基准。
LPR 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办案时查合同成立当月公布的一年期 LPR,乘以四,就是上限。
超过部分不受保护。 比如合同成立时 LPR 3.1%,四倍 12.4%,约定年利率 24%,则超过 12.4% 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已经支付的超过部分,可以主张返还或抵扣本金。
“砍头息”要先扣。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六条)。本金认定变了,利息基数也随之变化。
五、逾期利息、违约金能不能一起要
可以,但有总上限。 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建议: 起诉时把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分项列明,同时算出合计,确保不超过四倍 LPR。超过的部分不写,避免多交诉讼费还得不到支持。
六、边界:这些情况不适用本条
边界一:金融机构贷款。 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机构的借款,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按金融借款合同的规则处理。
边界二:非自然人之间的无偿借贷。 企业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不视为无息,可参照市场利率确定,但同样受四倍 LPR 限制(第二十五条)。
边界三:名为借贷实为其他关系。 如投资、合伙、买卖,按基础法律关系处理,不适用借贷利率规则。
边界四:职业放贷。 未经批准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借贷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只能主张本金与资金占用损失。
边界五:违法犯罪活动的借款。 明知用于赌博、走私等违法活动的,借贷合同无效。
边界六:超过诉讼时效的利息。 利息请求权同样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
七、起诉时怎么写诉讼请求
建议写法:
- 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 元;
- 判令被告支付借期内利息 ××× 元(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按年利率 ×% 计算);
-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自 ×年×月×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 ×% 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 元);
-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 元(如有约定,且与利息合计不超过四倍 LPR);
- 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注意三点:
- 利率写明计算标准,不要只写“按法律规定”;
- 逾期利息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不要只算到起诉日;
- 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合计不超过四倍 LPR,超出部分不主张。
八、条文关系网
| 条文 | 内容 | 与本条的关系 |
|---|---|---|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 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 本金认定 |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 逾期利息 | 上位依据 |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 禁止高利放贷 | 原则性规定 |
| 《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 | 借期内利率的上限 | 四倍 LPR |
| 《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 | 砍头息的处理 | 本金计算 |
| 《借贷规定》第二十七条 | 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复利 | 复利限制 |
| 《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 | 逾期利率 | 本条 |
| 《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 | 利息、违约金总额上限 | 总上限 |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三年诉讼时效 | 时效 |
九、四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约定多少就能要多少。” 错。超过合同成立时四倍 LPR 的部分不受保护。
误区二:“没约定利息就一分没有。” 不完全对。逾期后可以主张按当时 LPR 计算的逾期利息。
误区三:“逾期利息按起诉时的 LPR 算。” 错。有约定按约定(受合同成立时四倍 LPR 限制);无约定按“逾期之日当时”的 LPR。
误区四:“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各算各的,加起来不封顶。” 错。合计不得超过四倍 LPR。
十、常见问题
问:借条写“月息 2 分”,现在还能支持吗?
答:月息 2 分即年化 24%。要看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是多少,超过部分不支持。2020 年 8 月之后成立的合同,多数情况下 24% 已超过四倍 LPR。
问:已经付了超过上限的利息,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主张返还超过部分,或者抵扣本金。但要注意诉讼时效与举证(付款凭证)。
问:只写了“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算约定不明吗?
答:属于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借贷,视为没有利息;非自然人之间,可以参照市场利率确定,但受四倍 LPR 限制。
问:逾期利息能算到什么时候?
答: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不是只算到起诉日或判决日。
算利息只需要三个数:本金(注意扣除砍头息)、利率(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规则)、上限(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合计不能突破上限。起诉前先算一遍,超过的部分不写,省得白交诉讼费。
一句话总结:逾期利率有约定按约定,但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四倍;无约定的,都没约定按逾期时 LPR,只约定借期内利率的按借期内利率;利息与违约金合计同样受四倍上限约束。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与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