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里约定"服务费""管理费",算不算变相高息?算。这类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等同于利率,法院会把它们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一些出借人为了多收利息,不在利率上做文章,改在名目上绕圈子:利率写得不高,却另收一笔"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或者干脆在放款时先把这笔钱扣掉。这种安排能不能绕开利率上限,法院早有明确态度。

先说结论

① 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本质是借款成本,与利率性质相同,要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 ② 各项加起来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③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费用的,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 ④ 律师费、诉讼费不属于"其他费用",它是出借人的维权支出,不在四倍上限的一并计算范围内。 ⑤ 借款人签合同时应看清所有费用项,并保留扣费凭证。

一、换个名目,改不了借款成本的性质

约定"服务费""管理费",看上去像另一项交易,实际上是出借人收取借款对价的一部分。只要它和借款直接挂钩、借款人为了拿到钱不得不付,就应当和利息放到一张账上算。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防止有人靠改名字规避利率保护上限。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16-2-103-014 · 案号 (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 · 最高人民法院

二、本金怎么认:预扣的按实际出借金额算

比另收费用更容易被忽略的,是"先扣后放"。名义上借十万,放款时先扣掉一期费用,实际到账九万多,但借条上写的仍是十万。这种做法的后果是本金认定被"抬高",利息自然水涨船高。对此,法律的处理很直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把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18-2-103-002 · 案号 (2020)渝0118民再16号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三、律师费、诉讼费不在这条线里

需要区分清楚: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是"为了拿到借款而付出的成本",而律师费、诉讼费是"借款人违约后,出借人为维权打官司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二者性质不同,不能一概归入"其他费用"去撞四倍上限。前者要被一并审查,后者是否由借款人承担,得看合同约定和支出的合理性。这一点可结合民间借贷案件中,律师费能要求对方承担吗?了解。

四、自己动手,把上限算出来

判断有没有"变相高息",最实用的办法是把所有借款成本合并后,和上限比一比。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要准备的材料
  • 先确定借款本金: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已预扣的要还原;
  • 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管理费等全部合并;
  • 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作为上限;
  • 合并总额超过上限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可以拒绝支付;
  • 保留扣费凭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作为主张的证据。

利率上限怎么算得更细,可参考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怎么算?超过部分能否拒付?;如果被扣的是"砍头息",还可以看借款合同约定「砍头息」合法吗。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