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想设一家基金会:八百万、四百万、二百万三档原始基金,和章程里不能写的那句话 slug: jijinhui-sheli-yuanshi-jijin-sandang type: glossary category: basics updated: 2026-10-31 reviewed_by: 赵跃律师
一句话定义:基金会,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它不是公司,没有股东、不分红;也不是社会团体,没有会员;设立它要过的第一道关不是「有没有人愿意捐」,而是「原始基金够不够、形态对不对、章程写没写错」。
一位做制造业的当事人问过一个问题:想拿两百万出来,以父亲的名字设一个基金会,做乡村教育。他准备了两套方案,一套是把名下一处厂房折价算进去,一套是现金到账。他问,厂房能不能算原始基金。
另一位是某基金会的秘书长,接手时发现章程里印着一句话——「本基金会优先资助某某县某某镇户籍的学生」。他说这是创会时几位发起人定下的,十几年一直这么执行,问要不要改。
这两个问题都不在「钱够不够」上。前一个问的是钱的形态,后一个问的是章程能写什么。条例把这两件事分别写在第八条和第十条,答案都很硬:厂房不行,那句话也不行。
这一篇只解决设立这一段:要多少钱、什么形态、找谁批、交什么、章程里哪些能写哪些不能写、批下来之后还要办哪几件事。
- 原始基金三档:全国性公募不低于八百万元,地方性公募不低于四百万元,非公募不低于二百万元;三个数字都是「不低于」,不是「等于」。
- 原始基金必须是到账货币资金。厂房、土地、股权、设备、专利都不能折价充抵,验资证明验的是银行账上的钱。
- 登记机关分两级:全国性公募、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原始基金超过两千万元且发起人主动向国务院民政部门申请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归国务院民政部门;其余归省级民政部门。
- 双重管理没有退场:申请材料第五项就是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没有这份文件,其余材料齐了也进不了受理。
- 决定期限六十字,不予登记必须书面说明理由;这个期限与慈善法第十条的三十日不是同一个口径,两套规范并行。
- 章程必须载明九项,并且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优先资助某某镇户籍学生」这类条款,正撞在这一句上。
-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依基金会授权活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 拿到登记证书只是第一步,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刻章、开户四件事办完还要把代码、印章式样、账号、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一、构成要件:设立一家基金会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第八条把条件列成五项,缺一项就不成立。这五项不是并列的「加分项」,而是「同时具备」的门槛。
第一项,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这里的「特定」不是指受益人要特定,恰恰相反,是指目的要具体到可以写进章程、可以用钱去执行的程度。「做公益」不算特定目的,「资助中西部乡村小学的科学教育」才算。目的越具体,后面章程、业务范围、年检时的活动情况越容易对上;目的写得越空,年检时越说不清自己在干什么。
第二项,原始基金达到法定下限,且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这是实践中最容易翻车的一项,后面单列一节讲。
第三项,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注意「专职」两个字:一家基金会不能只有几位兼职理事,需要有拿工资、坐班做事的人。这也是它与很多「一人协会」的分水岭。
第四项,有固定的住所。住所要能提供证明,通常是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且要与登记事项一致。
第五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项是法人资格的实质要求,落到操作上就是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账户、能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约和应诉。
五项条件里,第一项决定「能不能批」,第二项决定「够不够格」,第三、四、五项决定「像不像一个组织」。三者缺一,材料都会被退回。
二、原始基金三档:八百、四百、二百,以及「必须到账」这四个字
第八条第二项写得很清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八百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不低于四百万元,非公募基金会不低于二百万元。三个数字对应三种身份,身份不同,门槛差四倍。
这里的第一个细节是「不低于」。八百万元是下限,不是标准值;章程写八百万元、验资到账八百万元,是踩线合格,不能打折。
第二个细节,也是最多人误判的一处: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四个字排除了所有非货币财产。厂房、土地、办公楼、设备、车辆、股权、债权、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概不能折价计入原始基金。那位当事人想把厂房折价算进去,答案是不行——不是折算比例的问题,而是形态本身不符合。
为什么不许?因为原始基金的功能是「保底」。它要在基金会还没有募款能力、还没有项目收入的时候,支撑起一个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如果允许用厂房折价充抵,一旦房价下行、资产无法变现,基金会的责任财产就是虚的,受益人、债权人、捐赠人都没有保障。所以条例要求的是「到账」——钱必须真的进账,且要有验资证明。
第三个细节:验资证明是申请材料之一,验的是提交申请时点的到账情况。钱到账后又转走的,属于抽逃,性质上等同于虚假出资;这一点条例没有单设罚则,但会在年检、审计、变更登记时暴露,严重的会牵到第四十一条「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第四个细节:非公募的两百万元门槛,不因基金会的规模大小、活动地域而变。一家只在某个县做助学的小型非公募基金会,也要实打实到账两百万元。
三、公募与非公募:第三条划的第一刀
第三条把基金会分成两类: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再按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
这一刀划下去,后面所有规则都跟着分岔:原始基金门槛不同(八百、四百对二百),登记机关可能不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要求不同,年度支出比例不同,能不能向社会公开募捐更是根本区别。
需要留意的是,「不得面向公众募捐」不等于「不能接受捐赠」。非公募基金会可以接受特定对象——比如发起人、理事、会员单位、合作企业——的捐赠,只是不能向社会公开劝募,不能搞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募捐活动。这条界线在实务中经常被模糊:在公众号上发一篇「请支持我们」的推文并附收款码,就是面向公众募捐;给几十家合作企业发定向劝募函,通常不属于。
第三条还有一层分类意义:全国性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区分标准是「募捐的地域范围」,不是「登记机关的层级」。一家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公募基金会,如果章程和募捐方案都限定在本省,就是地方性;跨省募捐要另行报批。
四、谁批:第六条的四个清单与一个「主动申请」
第六条把登记管理机关分成两级: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的标准不是基金会的规模,而是四类特定情形。
归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四类: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原始基金超过两千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第三类最容易被读错。它包含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原始基金超过两千万元(注意是「超过」,两千万元整不算);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第三个条件是主观要件——即使原始基金三千万,只要发起人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仍由省级民政部门登记。这不是「自动升级」,是「可以申请升级」。
第二类也值得说一句: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无论公募非公募,一律归国务院民政部门。这与第二十三条「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是配套的——凡是法定代表人不由内地居民担任的,审批权限上收到中央。
其余基金会,包括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上述情形的非公募基金会,由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省级以下(设区的市、县)民政部门不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这一点与慈善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表述不一致,实务中以条例的层级为准:基金会法人登记在省级以上,慈善组织认定则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
五、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没有退场
第七条设了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省级有关部门或者省级授权的组织,是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这条规定的实际效果是「双门槛」:先要找到一个愿意当业务主管单位的部门或组织,拿到同意设立的文件,才能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第九条第五项把这份文件列为必备材料,缺它,其余材料再齐也不受理。
实务中最难的一步往往就在这里。业务主管单位要承担指导、监督、年检初审、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第三十五条),是有实际责任的组织,不是挂名。所以发起人通常要先说明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治理结构、项目计划,说服对口部门愿意接手。
这里必须提示一处规范衔接:慈善法2016年施行后,第十条确立了「设立慈善组织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直接申请登记」的路径,理论上不再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为前提;但基金会作为法人,其登记仍适用《基金会管理条例》,条例第九条第五项并未修改。两套规范并行,各地民政部门在「新设基金会是否仍需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上的操作口径并不统一,有的地方按直接登记办理,有的地方仍要求提供同意文件。先问口径:准备材料前,先向拟登记的民政部门书面确认本地口径,不要按某一地的经验直接套用。
六、申请五件材料:第九条逐项
第九条列了五项: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一项申请书,通常按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格式填写(第四十七条授权制订申请书、年度工作报告格式和章程范本)。申请书要写清名称、类型、宗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住所、拟任法定代表人等。
第二项章程草案,按第十条九项逐条写,见下文。
第三项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是两份不同性质的证明:前者证明钱到了账,后者证明有固定住所。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要能对应到具体账户和到账日期。
第四项理事名单与拟任负责人简历,隐含了一个前提——理事会要先搭起来。理事人数、任期、近亲属比例、领薪比例都要在章程里写清,名单要与之匹配。
第五项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见上一节。
五项材料之间的关系不是「凑齐」,而是互相印证:章程写的原始基金数额要与验资报告一致,理事会名单要与章程规定的理事人数区间一致,住所要与申请书一致。任何一处对不上,都会被要求补正,六十日的期限从「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算,补正期间不计入。
七、六十日:第十一条的期限与「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个细节。
其一,起算点是「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不是「第一次递交之日」。材料不齐、需要补正的,期限不起算,这也是实务中「交了两个月还没消息」的常见原因——不是机关拖,是材料没进入「全部有效」的状态。
其二,六十日是作出决定的期限,不是发证的期限,也不包含后续的税务登记、刻章、开户。
其三,不予登记必须书面说明理由。这份书面理由是有用的:它把不予登记的具体依据固定下来,申请人可以据此补正后重新申请,也可以在认为理由不成立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第二款还列了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这七项就是日后变更登记要动的对象,也是年检、公告、查询时对外公示的内容。
八、章程九项:第十条第二款是一张清单
第十条第二款要求章程载明九项:名称及住所;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这九项不是「建议写」,是「必须载明」。年检时看活动是否在业务范围内,看理事会是否按章程开会,看终止时财产是否按章程处理,依据都是章程。
九项里有三处最容易写空。
第一处是理事会的议事规则。只写「理事会决定重大事项」不够,要写清每年开几次会、多少理事出席有效、一般事项怎么通过、哪些事项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怎么保存。这些内容在第二十一条里有法定下限,章程可以更严,不能更松。
第二处是监事的职责与产生程序。条例只要求「设监事」,没规定人数、没规定监事会,章程要把人数、任期、产生方式、职权写出来,否则监事形同虚设。
第三处是终止后财产的处理。这一项与第三十三条呼应:章程有约定的按约定用于公益目的,没有约定或者无法按约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公告。章程里写一句「终止后剩余财产由理事会决定处理」,等于没写。
九、章程里不能写的那句话:不得使特定人受益
第十条第一款只有一句话,却是整部条例里最容易被违反、也最容易被忽视的一句: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那位秘书长的章程里写着「优先资助某某县某某镇户籍的学生」,正撞在这一句上。为什么不行?因为公益的本质是受益人不特定。以户籍划定受益范围,等于把一个不特定的公益目的,变成了一个特定地域群体的利益安排;如果这个镇正是发起人的家乡,条款的实际效果就是让发起人指定的人群优先受益。
判断的标准不是文字,而是效果:这条规定会不会使某个特定主体获得其他人在同等条件下得不到的利益?会,就不行。
常见的踩线写法有四类。一是按地域划线,「优先资助某某县」「只资助某某乡」。二是按身份划线,「优先资助本企业职工子女」「理事推荐的学生优先」。三是按关系划线,「发起人指定的项目优先」。四是变相指定,比如章程写得很干净,但评审规则里加一条「需由理事推荐」,实际效果与写进章程一样。
需要区分的是「业务范围限定」与「特定人受益」。章程写「本基金会业务范围为资助中西部乡村小学的科学教育」,这是业务范围,受益人是该范围内不特定的学生,合法;章程写「资助某某县某某镇中心小学」,就把范围缩到了一个具体主体,性质就变了。界线在于:限定「什么样的项目」,可以;限定「谁必须受益」,不行。
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发现章程有此类条款,处理路径是修改章程:第十五条要求章程修改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修改前已经执行的部分,不因修改而当然无效,但应在年检时如实说明。
十、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第十二条的三个要点
第十二条管的是基金会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三个要点。
第一,要登记。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
第二,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签约、开立账户、起诉应诉。这一点与公司的分公司类似,但更严: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基金会的分支机构连「相对独立的经营」都不允许,只能在授权范围内活动。
第三,注销连带。第十七条规定,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实务中常见的错误是把分支机构当成「独立运作的分号」:单独募款、单独记账、单独对外签约。一旦出事,责任全部回到基金会,同时可能触及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十一、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第十三条与一条绝对禁止
第十三条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五项文件——申请书;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住所证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六十日内决定。
两个实体规则。
其一,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主体在境外,这是它与境内基金会最实质的区别。
其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一句绝对禁止: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没有例外,没有审批出口。它可以开展公益活动,可以用境外拨付的资金做项目,但不能在境内劝募,也不能接受境内捐赠。
十二、登记之后的四件事:第十四条的备案义务
拿到登记证书不等于办完。第十四条要求: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凭登记证书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件事的顺序有讲究:先税务登记,再凭登记证书办代码、刻章、开户,最后把四项材料报备案。备案不是可选动作,是法定义务;不备案本身在条例里没有单设罚则,但会在年检、变更登记、清算时成为障碍,也可能被认定为「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之外的瑕疵,影响信用记录。
开立银行账户这一步,对原始基金的意义尤其直接:验资报告对应的是临时账户或基本账户,账户开立后资金要落到基金会的名下,才算真正完成「到账」。
十三、变更:第十五条的两条通道
第十五条把变更分成两条通道。
第一条,登记事项变更。名称、住所、类型、宗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法定代表人这七项(第十一条第二款)发生变化,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条,章程修改。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两条通道的区别是「登记」与「核准」:前者是变更登记事项,后者是对章程文本的核准。实务中一次变更往往两条都要走:比如法定代表人更换,既要办变更登记,又要修订章程中「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相关条款并报核准;第三十七条还要求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进行财务审计,三道程序叠在一起。
十四、两套时钟:六十日与三十日不是同一个口径
把条例和慈善法放在一起看,会发现同一个「设立」动作,有两套期限:条例第十一条是六十日,慈善法第十条是三十日(特殊情况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条例的登记机关是国务院民政部门与省级民政部门两级,慈善法第十条写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这不是立法矛盾,而是两套规范的适用对象不同:条例管的是「基金会」这一法人类型的登记,慈善法管的是「慈善组织」这一属性的登记与认定。一家基金会要同时是慈善组织,才享有慈善法上的公开募捐资格、税收优惠衔接、信息公开义务等;而基金会的法人登记,仍按条例走。
2023年修正、2024年9月5日施行的慈善法,在第十条保留了这两条路径:新设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认定期限二十日。
对发起人的实际影响是:要跑的不止一个程序,材料的准备顺序要按「先法人登记、再慈善组织认定(或同步办理)」来安排,而不是反过来。
十五、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基金会与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会员制组织,有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权力机构是会员;基金会没有会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社会团体可以互益(为会员服务),基金会的目的是公益。
基金会与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是「提供服务的实体」,有举办者、有服务对象,收入主要来自服务收费;基金会是「管钱的实体」,主要靠捐赠形成财产,通过资助项目把钱花出去。两者可以互相转化,但登记依据不同。
基金会与慈善信托。慈善信托是信托关系,没有法人资格,受托人可以是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设立方式是备案而非登记;基金会有法人资格,要理事会、监事、年检。两者的共同点是财产都必须用于公益目的,区别在于组织形式与监管路径。
基金会与公司。公司有股东、有股权、有分红,目的是营利;基金会没有股东,任何人不得分配其财产(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终止后剩余财产也不能回到发起人手里(第三十三条)。
与《民法典》非营利法人的关系。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五条对非营利法人作了通则性规定,基金会被归入「捐助法人」(第九十二条),要设理事会、要设监事(或者监事会)、终止时剩余财产不得分配、应当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非营利法人。条例是这套通则的特别法,两者要一起读。
十六、实操指引:七步
第一步,定目的。把「想做什么」压缩成一句可以写进章程的话,具体到领域、地域范围、受益人群特征(不特定)、资助方式。
第二步,定类型。公募还是非公募,全国性还是地方性。类型决定原始基金门槛、登记机关、后续的支出比例与募捐权限。
第三步,备钱。按类型准备到账货币资金:八百、四百、二百万元。钱要进银行账户,取得验资证明;不要用非货币财产折价。
第四步,找业务主管单位。先向对口部门说明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治理结构、项目计划,取得同意设立的文件。这一步最耗时,建议最先启动。
第五步,搭班子、写章程。理事五人至二十五人,任期不超过五年;按第十条九项逐条写;特别检查有没有「使特定人受益」的条款。
第六步,递材料。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理事名单与拟任负责人简历、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五项对齐再递,避免期限不起算。
第七步,办后事。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刻章、开户,四项办完把材料报备案;需要公开募捐资格的,另按慈善法走资格申请;需要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按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申请认定。
十七、六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厂房、股权可以折价算原始基金。 不行。第八条第二项明确要求「到账货币资金」,非货币财产一概不能充抵。
误区二:原始基金两百万是「注册资本」,可以认缴。 不行。验资证明验的是实到资金,没有认缴制。
误区三:非公募基金会不能接受任何捐赠。 不是。它不能面向公众募捐,但可以接受特定对象的捐赠。
误区四:章程是内部文件,写什么都行。 不行。第十条第一款有红线,第二款有九项必备内容,章程还要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误区五:拿到登记证书就能公开募捐。 不行。公开募捐还要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按慈善法走另行程序;非公募基金会永远没有这项资格。
误区六:分支机构可以独立核算、独立募款。 不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依授权活动。
十八、法条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四)有固定的住所;
-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 (二)章程草案;
-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名称及住所;
-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三)原始基金数额;
-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 (四)住所证明;
-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十九、常见问题
原始基金必须是现金吗,专利、股权评估作价行不行?
不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要求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厂房、土地、股权、专利、设备都不能折价充抵。评估作价解决的是「值多少钱」,条例卡的是「是什么形态」,两者不是一回事。
两百万设一家非公募基金会,钱到账后能不能马上用于项目?
可以用于符合章程宗旨的公益项目,但要注意两点:一是原始基金是基金会的责任财产基础,支出后要保证机构仍能正常运转;二是年检时会看净资产状况,长期低于原始基金数额会被问询。实务上建议保留合理规模的保底资金。
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还能不能设?
按条例第九条第五项,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是必备材料,找不到就无法按条例完成设立。慈善法第十条确立了直接登记路径,但基金会法人登记仍适用条例,各地口径不一。建议先向拟登记的民政部门书面确认本地是否仍要求提供同意文件。
六十日没批下来,能不能催?
六十日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算,材料补正期间不计入。先确认材料是否已进入「全部有效」状态,再计算期限。超期未作决定的,可以书面催告,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章程里写「优先资助本县学生」,一定会被要求改吗?
取决于这条规定是否使特定主体获得他人同等条件下得不到的利益。以地域划线且该地域与发起人有明确关联的,通常会被认定为使特定人受益。已设立的基金会可通过修改章程处理,修改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理事可以是发起人的亲属吗?
分两种情形。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前者是比例限制,后者是绝对禁止。
理事长必须是专职吗,能不能由企业家兼任?
条例没有要求理事长专职,但要求基金会配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能不能在境内接受企业捐赠?
不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它可以开展公益活动,资金由境外基金会拨付。
分支机构能不能单独开银行账户?
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开户并独立运作。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资金收支应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与会计核算。
基金会设立后,还能改成公募吗?
类型变更属于登记事项变更,要按第十五条申请变更登记,并符合公募基金会的条件(包括原始基金不低于法定下限);能否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还要按慈善法另行申请。实务中「非公募改公募」的路径存在,但门槛与审查都更严。
法条核对日期
2026-10-31。《基金会管理条例》按 2004 年 2 月 11 日国务院第 39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 年 3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400 号公布、2004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版本逐字核对,共 48 条,条文序号以该版本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按 2016 年 3 月 16 日通过、2023 年 12 月 29 日修正、2024 年 9 月 5 日施行的版本核对,第八条、第十条条文以该版本为准,共 12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五条按 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的版本核对。基金会设立的具体材料格式、章程范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条例第四十七条),文中未列举任何格式文本;各地民政部门对业务主管单位要求的操作口径存在差异,办理前应向拟登记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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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基金会的设立条件、登记管辖、材料要求与章程核准,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具体执行,各地对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存在差异;涉及原始基金验资、章程条款设计、变更登记与慈善组织认定的,建议在提交申请前取得书面法律意见,并完整保留验资报告、住所证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与理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