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第三十七条到第五十三条,十七条一千二百六十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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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章是全书离普通人最近的一段:孩子在学校的权利、义务,家长的责任,社会该提供什么。

平均一条七十四点二四字。

但把它放到全书里比一下,会看到一个不太舒服的数字:

第五章受教育者,九条六百四十二字,占全书的百分之八点一二。而第九章法律责任,十三条两千二百二十六字,占百分之二十八点一六。

学生这一章,只有法律责任章字数的百分之二十八点八。

管着两亿多在校学生的九条,篇幅不到管罚则的十三条的三成。

一、这一篇读两章

第五章受教育者(第三十七条到第四十五条,九条六百四十二字),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四十六条到第五十三条,八条六百二十字)。

章条号条数条文汉字条均
第五章 受教育者37—45964271.33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46—53862077.50
第九章 法律责任(对照)71—83132,226171.23

两章加起来一千二百六十二字,比第五章单章厚,但仍然不到法律责任章的五成七。

二、第三十七条:平等,和女子的五项平等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
  •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八十二字,两款。

第一款: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二款: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款列了五项: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

五项里前四项是老问题,第五项「派出留学」出现在这里,很多人没想到——公派留学名额的性别平等,法源在这一条。

第一款用的是「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一个「依法」把具体标准交给了下位规定。所以判断某个招生条件是否构成歧视,要看具体的招生规定,不能只引这一条。

两款的主语也不一样:第一款的主体是「受教育者」(权利主体),第二款的主体是「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义务主体)。这是全书少见的、在同一章里把权利和义务对写得这么清楚的一条。

三、第三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三十九字: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三个限定词要看清: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各种形式的资助。

「符合入学条件」排在第一,意思是资助不改变录取标准——先考上,再谈资助。「各种形式」留了口子: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都算。

这一条是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总法源。具体规则在财政部、教育部的规范性文件和各校的资助办法里。

四、第三十九条:残疾人

法条依据

四十五字,主语里有「学校」,动词是「应当」。这是给学校直接设义务的一条。

「根据身心特性和需要」七个字,对应的是融合教育的方向——能随班就读的随班就读,不能的进特教学校,两头都要有支持。

第三十八条是「提供资助」,第三十九条是「实施教育并提供帮助和便利」。一个给钱,一个给服务,两件事。

这两条常被一起引,但义务主体不一样:第三十八条的主体是「国家、社会」,第三十九条的主体是「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多了学校。多了这两个字,家长就可以直接对着学校提要求。

五、第四十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第四十条四十二字: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四类主体并列: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全部是「应当」。

这一条的分量在「创造条件」四个字上——不是「可以接收」,不是「视情况」,是创造条件。专门学校、专门矫治教育、未成年犯管教所里的义务教育,法源都在这。

要注意的是它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衔接:专门学校怎么进、进多久、怎么转出,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教育法只确认「要有学上」这个前提。一个定方向,一个定程序。

六、第四十一条与第四十二条:职业培训和终身教育

第四十一条六十六字,两句: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一款又是「权利和义务」并列,跟第九条一个写法。

第二款给用人单位设了义务:提供条件和便利。这一款在劳动争议里偶尔被引用,但单独的强制力有限——职工要主张培训权,通常要走劳动合同和职业培训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三十七字: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鼓励」,不是「应当」。这一条基本不能单独作为请求权基础。

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放在一起看,是一部「终身学习链」的两端:前者管在职的人,后者管所有人。但一件是「权利和义务并列」,一件是「鼓励」——强度差了两个档次。

这也解释了实践中的落差:在职培训可以拿着第四十一条去找单位,终身教育却很难拿第四十二条去找政府。一头有对应义务,一头只有倡导。

七、第四十三条:五项权利

这一条是这一章的核心: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项,一百八十八字:

  1.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项里,第一项是「用」的权利,第二项是「拿钱」的权利,第三项是「被公正评价」和「拿证」的权利,第四项是「不服怎么办」的权利。

八、第四项:最需要、也最少被用到的一项

第四项拆开是两句话: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一句是处分申诉。这里的「有关部门」,实践中一般指学校内部的申诉处理机构,或者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走内部申诉还是走外部申诉,各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会写明。

第二句是侵权救济。注意用词:申诉或者诉讼——两条路并列,申诉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这一点很多人搞错,以为必须先申诉才能起诉。

再注意「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这个表述:列举了两类,后面一个「等」字兜底。所以不只是打人和没收财物,荣誉权、隐私权、受教育权本身,都可以往这个「等」字里放。

为什么说这一项最少被用到? 因为它有前提:学生得知道有这么一项权利,还得知道往哪申诉。实践中大量处分争议,学生只知道找班主任、找校长,不知道「申诉」是一个法定动作,也不知道申诉要留书面材料。

九、第四十四条:四项义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法律、法规;
  •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四项,九十七字:

  1. 遵守法律、法规;
  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四项里第一项和第四项是有硬边界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第二项和第三项是倡导性的(养成习惯、努力学习)。

这个区分在处分争议里很关键:学校不能以「学习不努力」为由处分学生,因为第三项不是可量化的义务;但可以以违反管理制度为由处分,前提是那条制度本身合法、经过公示。

十、第五章九条的权利清单,放在一张表里

九条读完,把这一章给学生的东西列成一张表:

条号给的是什么强度对应义务主体
第三十七条入学、升学、就业平等依法享有学校、有关行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国家、社会提供国家、社会
第三十九条按身心特性实施教育应当国家、社会、学校
第四十条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创造条件应当国家、社会、家庭、学校
第四十一条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权利和义务单位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终身教育条件鼓励无强制义务
第四十三条五项具体权利享有学校
第四十四条四项义务应当履行学生自己
第四十五条体育卫生设施应当完善三部门+学校

九条里,强度最高的是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都是「应当」加具体主体);强度最低的是第四十二条(「鼓励」,没有义务主体)。

判断一个具体诉求能不能立得住,先看这张表的第三列和第四列:有没有「应当」,有没有明确的主体。 两个都没有,基本立不住。

十一、第四十五条:体育卫生

第四十五条四十六字: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个行政部门加学校,四类主体,都是「应当」。这是学生体质健康、近视防控、心理健康工作的法源之一。

第五章九条到这里结束。九条里没有一条讲学校的赔偿责任——校园伤害怎么赔,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不在教育法。

这一点值得单独说清楚,因为它是最常被误解的地方。

十二、校园伤害为什么不在这部法里

孩子在学校摔了、被同学打了、上体育课骨折了,家长第一反应是找学校,第二反应是翻教育法。翻完会发现:第五章九条讲的是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一个字没提赔偿。

赔偿规则在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到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把未成年人校园伤害分成三类: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在学校受到损害,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学校要自己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证明不了就赔;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受到损害,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家长要证明学校没尽到职责;
  • 受到第三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类,三种归责原则。这一整套,教育法里一个字都没有。

教育法只在法律责任章第八十三条留了一句转致: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处理校园伤害,读教育法只能解决「学校有没有义务管」,解决不了「该赔多少」。 后者要翻民法典。

十三、救济四条路:申诉、复核、复议、诉讼

学生权利被侵害,能不能救济,走哪条路,这四条要分清:

路径依据对谁期限特点
校内申诉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学校申诉办法学校申诉处理机构校内规定,多为一至二个月免费、快,但同一学校处理
行政复核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有关部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地规定外部监督,书面审查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作出处理的教育行政部门知道之日起六十日针对行政行为,可再诉
民事诉讼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法院三年针对侵权,要证明损害

四条的适用场景不一样:

  • 处分不服,走校内申诉,不服再走行政复核。这两条是教育系统内部的。
  • 学校或教师侵权(打人、侮辱、没收财物不还),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先投诉。
  • 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批准办学、不予认定学籍、行政处罚),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最容易搞错的是把四条混成一条:先申诉、再复核、再复议、再诉讼,一级一级往上爬。法律没有规定这种四审制。 选一条最适合的,走到底。

十四、第六章八条:社会该做什么

第六章八条六百二十字,讲的是学校之外的力量。八条分布在五类主体上:

条号主体要求强度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应当
第四十七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与高校、中职合作;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鼓励+可以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提供帮助和便利应当
第四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加当地社会公益活动应当
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必要条件、配合学校教育应当
第五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广播电视台对教师学生优待、开设教育节目应当
第五十二条国家、社会、学校建立校外教育设施、加强校外教育应当
第五十三条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鼓励

八条里六条用「应当」,两条用「鼓励」。第六章是全书「应当」密度最高的一章:八条里出现八次「应当」,平均一条一次。

密度高,但强度弱。这八次「应当」里,没有一次配了罚则,也没有一次写明由谁监督。「应当」加抽象动作,等于宣示。

把它和第五章比一下就明白了:第五章九条有六次「应当」,每一条都指向具体的权利或者具体的设施;第六章八条有八次「应当」,指向的是「良好社会环境」「帮助和便利」「优待」这类没法量化的东西。

同样是「应当」,含金量不一样。判断标准只有一条:能不能落到一个具体的人、一个具体的行为、一个具体的期限上。

十五、第五十条:家长的两项义务和一项指导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条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三句话,三种性质: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前两句是义务,第三句是授权。

「提供必要条件」包括什么?学费、书本、学习场所、时间保障,都是。真到了诉讼里,这一句常和民法典的监护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家庭保护一章一起用。

第三句的「可以」,是家庭教育促进法之前的法源。家庭教育促进法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后,家庭教育指导从「可以」变成了更明确的制度安排。

这一条值得多看一层:家长在这部法里有三重身份,这一条只写了其中一重。

第一重是监护人——第五十条前两句,提供必要条件、配合学校教育,是监护义务在教育领域的延伸。

第二重是纳税人和缴费人。第五十四条到第六十六条讲教育经费,钱从财政来、从教育费附加来、从捐资助学来,家长是这条链条的最终承担者之一。

第三重是消费者——把孩子送进民办学校,就成立了一份教育服务合同。合同关系在民法典里,教育法不管。

三重身份,三套规则。家长主张权利的时候,先想清楚自己是哪重身份去找谁:监护义务对应的是政府和学校的要求,缴费人对应的是财政监督和信息公开,消费者对应的是合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十六、第五十一条:公共设施优待

第五十一条一百二十五字,两句。

第一句列了一串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句: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

「优待」两个字没有量化——是免费还是半价,各地各馆自己定。所以这一条在实践中的效果,取决于当地的具体政策,法条本身给不了确定答案。

十七、其余六条:四十六到四十九、五十二、五十三

第四十六条六十二字,把「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摊给了六类主体: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四十七条一百零七字,讲校企合作: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这一条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政策的法源。「参与学校管理」四个字,是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四十八字,给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提供帮助和便利。四十九条四十二字,学校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这两条互为一对:社会帮学校,学校回报社会。

展开说几条容易被用到的。

第四十七条第二句「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这是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法源。但注意用的是「可以」,不是「应当」,也不是「有权」。参与是允许的,不是被保障的;具体怎么参与,要看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各地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对实习的保障,实践中对应的是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企业接收实习生的责任、报酬、安全保障,都在那些规定里,教育法只给了一句原则。

第五十二条的校外教育,对应的是研学实践、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第一款的主体是「国家、社会」,第二款的主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求学校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

第六章的整体写法是「摊责任」:教育不只是学校的事,社会、家庭、用人单位都要出一份。 但摊出去的责任大多是「应当+抽象动作」,没有量化,也没有罚则。这一章的实际效果,取决于后面那些具体的条例和办法。

第五十二条七十八字,讲校外教育: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四十八字,一句「鼓励」。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十八、算例两则

算例一:孩子被记过,能不能申诉。

某高中生因在校园内使用手机被记过,处分决定书上写「如不服,可向学校申诉」。

按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第一句,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这里的「有关部门」,先看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多数学校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操作上三步:第一,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多数是十到十五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诉;第二,申诉要写清事实、理由和请求,附证据;第三,对校内申诉结果不服,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最常见的失误是不留书面材料。 口头找老师说一遍,等于没申诉——期限过了就没了。

还有一个前置问题常被跳过:处分本身合不合法。 申诉能不能成,先看三件事——校规有没有公示过、处分决定有没有写清事实和依据、有没有给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这三件缺一件,处分就可能被撤销。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给的是申诉权,但申诉的实质审查对象,是处分决定的合法性。

算例二:老师当众辱骂学生,能起诉吗。

按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句,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名誉权、人格尊严属于人身权,可以直接起诉。被告是教师个人,学校有过错的可以一并列为被告或者另行主张。诉讼请求一般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另一条路是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两条路可以同时走,不冲突。

注意「或者」两个字:申诉不是起诉的前置程序。 有人以为必须先申诉,等申诉结果出来才起诉,结果把诉讼时效拖掉了。

算例三:学校没收手机不还。

某中学按校规没收学生手机,学期结束仍未归还,学生毕业时要也不给。

按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学生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权利;手机不是教学设施,这一项用不上。真正能用的是第四项第二句:学校侵犯财产权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学校有没有没收权?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给学校的是「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处分不等于没收财产。校规可以规定上课期间暂存手机,但不能规定没收后不予返还——暂存是管理,没收是剥夺所有权,两者性质不同。

处理路径:先书面向学校要求返还,写明时间和型号;不还的,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仍不解决的,以返还原物为请求起诉。

金额不大,但这类纠纷的关键不在钱,在于学校的管理权边界。

十九、五个坑

第一个坑:以为第五章管的只是未成年学生。 这一章的主体是「受教育者」,包括成年学生、研究生、职业培训学员。第四十三条的五项权利,成年学生一样有。

第二个坑:以为申诉要先于诉讼。 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句用的是「或者」,两条路并列。第一句的处分申诉是内部救济,第二句的侵权诉讼是对外救济,两回事。

第三个坑:拿第四十三条去打学校的教学安排。 第一项是「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前提是「计划安排」——学校有权安排教学计划,学生不能拿这一项要求开某门课。

第四个坑:忽略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倡导性质。 「养成良好习惯」「努力学习」不是可量化义务,不能作为处分依据。

第五个坑:以为校园伤害能在教育法里找到赔偿规则。 第五章九条没有一条讲赔偿。校园伤害的赔偿规则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教育法只在第八十三条写了一句「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句转致。

接着看

学生和社会读完了,接下来是钱和对外交流。

教育经费怎么来、占国民生产总值多少比例、三个增长是哪三个、教育费附加谁收、捐资助学的钱能不能挪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怎么办、境外人员来华任教什么条件、境外学历认不认——第七章和第八章,第五十四条到第七十条,十七条一千二百三十六字。

那一篇里有三次「不得」,两次在对外交流那一章,而且都指向同一件事: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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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八日通过,经二零零九年、二零一五年、二零二一年三次修正)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书八十六条、七千九百零五字,条均九十一点九二字;本篇解读第三十七条至第五十三条,十七条一千二百六十二字,占全书百分之十五点九六。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