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客票行李票与航空货运单的初步证据效力和货物处置权」的,往往是实务中被一张纸卡住了:旅客机票丢了,航空公司说没有票就证明不了合同;收货人迟迟收不到货,想知道从哪一天起可以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托运人中途想改收货人,承运人却说不行。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六章第三节「运输凭证」。
先看这几个要点
- 客票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客票应当包括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经停地点以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 行李票看第一百一十七条:承运人应当就每一件托运行李向旅客出具行李票;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内容含出发地点目的地点经停地点、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声明金额(需要声明时);同样是初步证据,未能出示、不符合规定或者遗失不影响合同。
- 货运单看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条:货物运输应当出具航空货运单,并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托运人应当填写并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代填的视为代托运人填写(无相反证据);应当包括的内容由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包括出发地点目的地点经停地点、货物品名和重量。
- 证据效力看第一百二十二条:货运单是合同订立、运输条件和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但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除经当面查对并在单上注明或者书写外表情况说明外,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 处置权看第一百二十三条:托运人在履行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要求交给非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运回出发地机场;但不得因此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当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 收货人权利看第一百二十四条:货物到达目的地点,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运输条件后,收货人有权要求交付;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收货人;逾期提货应当支付保管费;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者货物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到达的,收货人有权依合同向承运人主张权利。
- 电子凭证看第一百二十七条:运输凭证应当为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数据电文形式出具的,旅客、托运人要求提供纸质凭证的,承运人应当提供。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 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 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但是,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当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 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
- 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其所收执的航空货运单,给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
二、「初步证据」四个字意味着什么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都使用了初步证据这一表述。它的法律含义是:凭证所记载的内容推定为真,但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由此推出三条实务规则:
第一,凭证不是合同本身。 客票只是「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真正的运输合同可能成立于订票、支付、值机等环节。旅客即便拿不出客票,仍可用订单记录、支付凭证、行程单等证明合同存在——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正是为此而设: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第二,凭证记载与实际不符时,可以反证。 比如货运单记载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承运人可以用过磅记录推翻;反之托运人也可以用证据推翻。
第三,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是「初步证据」的例外收紧。 这一款把货运单上的记载分成了两组,效力不同:
| 记载事项要件 | 效力 | 条文 |
|---|---|---|
| 重量、尺寸、包装、包装件数的说明 | 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 |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句 |
| 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 | 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除非①经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②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 |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句 |
这一设计的理由是:重量、尺寸、包装、件数通常是承运人自己过磅、丈量、查验后填写的,可以归责于承运人;而数量、体积、货物内在情况承运人往往无从核验,故除非当面查对并注明或写明外表情况,否则不能用来打承运人。
货运实务要点:托运人如果希望货运单上的数量、体积、货物情况能够对抗承运人,必须在交运时要求当面查对并在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请承运人书写关于货物外表情况的说明。缺了这一步,事后主张「单上写了多少件」是无效的。
三、三种凭证的形式要求
客票(第一百一十五条):应当出具;内容含出发地点、目的地点、经停地点以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行李票(第一百一十七条):每一件托运行李都要出具;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三项内容——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经停地点、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需要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航空货运单(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
- 应当出具,并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这是与客票、行李票不同的形式要求。但同条第二款随即软化:托运人未能出示、不符合规定或者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 由托运人填写,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应托运人请求填写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视为代托运人填写(第一百一十九条)。
- 应当包括的内容由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包括出发地点目的地点经停地点、货物品名和重量(第一百二十条)。
- 第一百二十一条分配填写错误的责任:托运人应当对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赔偿;承运人填写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托运人或托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赔偿。这一条是双向的,判断标准是谁填写。
四、托运人的处置权与收货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列举托运人的四项处置权:①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②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③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④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行使的前提是履行了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受两项限制:不得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应当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这是承运人的通知义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是容易被忽略的责任规则:承运人按托运人指示处理货物,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其所收执的航空货运单,给该货运单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也就是说,承运人执行变更指示时必须查验货运单正本,否则要对合法持有人负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权利的交接时点:收货人的权利依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恢复其对货物的处置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则从收货人一侧规定:
- 第一款:除第一百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外,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点,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 第二款: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当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逾期提货的应当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 第三款: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者货物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到达的,收货人有权依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权利。这七天的等待期是收货人起诉权的重要时点。
- 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本条的规定,不影响托运人同收货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即运输关系与买卖关系相互独立,承运人不得以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货款争议对抗收货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还有两款: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履行义务的条件下,无论为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可以以本人的名义分别行使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赋予的权利;任何与这两条规定不同的合同条款,应当在航空货运单上载明(未载明的,不能对抗)。
第一百二十六条是文件义务: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资料文件不充足或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没有对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
五、电子凭证: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要求运输凭证应当为书面形式;第二款给出书面形式的范围——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三款是旅客权利:承运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出具运输凭证,旅客、托运人要求提供纸质凭证的,承运人应当提供。
由此,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具有与纸质凭证同等的法律地位;旅客索取纸质凭证时,承运人不得拒绝。
六、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邮件运输不适用本章(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因此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凭证规则不直接适用于邮件。
第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仅针对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适用于重量、尺寸、包装、包装件数。混淆两组记载的效力,是货运索赔中最常见的主张错误。
第三,第一百二十三条的处置权以「履行义务」为前提,未付运费、未办妥手续的托运人不能当然行使。
第四,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七日」是等待期而非时效。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五,多式联运中本章仅适用于航空运输部分(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七、实务建议
旅客:机票遗失不影响合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可用订单号、支付记录、行程单佐证;需要纸质凭证的,可依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要求承运人提供。行李托运后务必留存行李票(第一百一十七条),上面记载的件数与重量是索赔的基础。
托运人:填写货运单时逐项核对品名与重量(第一百二十一条,填错自己担责);需要保留对承运人的证据时,务必当面查对并让承运人在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书写外表情况说明(第一百二十二条);中途变更指示的,走书面流程并留意承运人是否查验了正本货运单。
收货人:货物应在到达之日起算,逾期七日仍未到达或者承运人承认遗失的,即可依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主张权利;注意二年诉讼时效(第一百四十三条)从到达、应当到达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两条期限起算点不同,不能混用。
延伸阅读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 年 12 月 27 日修订)为准。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