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在运输途中损毁,风险由谁承担?先给结论:核心规则是"风险随交付转移"。卖方按照约定把货交给了承运人,风险一般就转移给买方;出售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通常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方承担。但如果货是交付之前就已损毁、卖方在出售在途货物时明知已损毁却隐瞒不报,或者货物质量不合格被买方拒收,风险仍要由卖方承担。
先说结论
判断风险落在谁头上,抓住四个节点:
① 先看约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② 再看交付——卖方按约定把货交给承运人(或置于交付地点),风险转给买方;
③ 在途货物——出卖在途标的物的,风险一般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方承担;
④ 三种例外仍归卖方——交付前已损毁、在途货物隐瞒损毁、质量不合格被拒收。
一、基本原则:交付之前卖方担,交付之后买方担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确立了大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的"风险"指的是非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发生的意外毁损、灭失,例如运输途中遇车祸、火灾、盗抢等,它的归属只看"交付"这个节点。要特别区分:风险负担解决的是"意外损失谁扛",质量责任解决的是"货好不好、合不合格",两者是两回事。
二、送货上门还是代办托运,风险转移的节点不同
同样是"运输途中出问题",结论可能完全相反,关键看卖方有没有把货交给承运人。
第一种:卖方负责送货上门。 卖方要把货送到买方指定地点才算交付,在此之前货物损毁的,风险通常由卖方承担。
第二种:卖方代办托运。 卖方把货交给承运人后,运输途中的风险就转由买方承担。《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情形;卖方按约定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风险由买方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务建议:既然交给承运人后风险转给自己,买方应当主动投保货运险,或在合同里明确要求卖方代为投保并把保单交给自己。
三、买卖在途货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
"在途货物"(也叫路货买卖),就是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卖方把这批在途的货直接卖出去。
《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但有两个例外。其一,卖方知情隐瞒: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由出卖人负担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二,种类物没有特定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主张不负担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单说,货还没"点名"到你这笔交易上,风险就先别算你的。
四、这几种情形,风险仍在卖方
其一,买方原因导致迟延交付。 《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风险。比如买方临时通知"别发货",货物随后在卖方仓库失火,风险就转到了买方身上。
其二,买方拒收。 《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规定,出卖人按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方承担。
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条——质量不合格。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这一条把"风险负担"和"质量责任"连了起来:只要货本身不合格、买方依法拒收,风险就回到卖方身上;反之,货符合约定、只是运输途中意外损坏,就按"交付转移"规则由买方承担。
三点提醒:① 别把"风险负担"和"质量责任"混为一谈——前者管意外损失,后者管货物好坏,适用完全不同的规则;② "交给承运人"是风险转移的分水岭,买方要么要求送货上门,要么主动投保,二选一;③ 在途货物有"卖方知情隐瞒"和"种类物未特定化"两个例外,收货时发现端倪要及时固定证据。
五、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一句话总结
运输途中货物损毁的风险,原则上自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卖方把货交给承运人后,风险转给买方;出售在途货物的,风险一般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方承担。但货物在交付前就损毁、卖方在途货物知情隐瞒、种类物未特定化,以及货物质量不合格被买方依法拒收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买方要主动约定交付方式或投保货运险,别让风险悄悄落到自己头上。
延伸阅读: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买方可以拒收吗、货物有质量问题,多长时间内必须提出异议、买方收货后拖欠货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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