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让与担保有效吗,怎么认定?结论是:要分层看——约定以"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有效;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股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效力。判断的关键,是看当事人转让股权的真实目的到底是不是为债权提供担保。
先说结论
① 让与担保的本质是担保,不是真实的财产转让:形式上把股权转到债权人名下,实质是为债务履行作担保。 ② 一般规则见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还钱,债权人可就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的,该约定有效;已完成公示的,债权人可参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③ 但约定"到期不还钱、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属于流质,该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④ 股权让与担保另见第69条: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不因股东出资瑕疵而承担连带责任。 ⑤ 让与担保与真实股权转让的区分标准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什么是股权让与担保
中小企业融资时,常见这样一种安排:股东向债权人借钱,同时把名下的股权"过户"到债权人名下作为"保障",约定还清本息后再把股权转回来。表面上是一次股权转让,实质上是一笔有担保的借款。这种"名为转让、实为担保"的结构,就是股权让与担保。
它之所以常见,是因为股权质押、抵押等传统担保方式在操作上可能不够灵活,而"先过户"能在形式上迅速完成权利变动的公示,对债权人更有安全感。但形式上的转让,并不改变其担保的实质,这正是很多纠纷的争议焦点。
让与担保的效力:要分成两层看
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把效力问题拆成两种情况,先看条文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可以归纳出两条规则。第一条是"清算型"有效:债权人不能直接拿走股权,只能就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超出债权部分应当返还。第二条是"归属型"无效:约定到期不还钱股权就归债权人的,属于法律禁止的流质条款,该约定无效;但"提供担保"这个意思表示本身仍然有效,债权人仍可要求参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股权让与担保:名义股东的责任边界
股权让与担保还有它的特殊问题——债权人成了工商登记上的"名义股东"。如果公司或公司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为由,要求名义股东与真实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能否支持?第69条给出了明确答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由在于:名义股东取得股权只是为了担保,并未真实享有股东地位,要求其为出资瑕疵"背锅"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符。所以,不宜简单地把工商登记上的名字等同于实质股东,进而主张其承担股东责任。
两个常见误区:一是以为只要办了股权过户,债权人就能把股权据为己有——归属型约定无效,债权人只能清算受偿;二是以为名义股东就享有完整股东权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名义股东原则上不享有参与决策、分取红利等实质性股东权利。签署这类协议时,务必写清担保目的、清算方式与回购安排。
相关裁判
下面这件案例说明,判断是否构成股权让与担保,关键看当事人让渡股权的根本目的。
裁判规则对股权转让条款性质的认定,应当根据转让协议体现的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确定。若当事人之间让渡股权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则该条款性质应属于股权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中,受让股权的名义股东原则上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享有的参与决策、选任管理者、分取红利等实质性股东权利,但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是不是让与担保"不取决于协议叫什么名字,而取决于真实意思;"名义股东有什么权利"则要看当事人有没有另行约定。
法条依据与延伸
关于股权能否用来质押借款、质押与让与担保有何不同,可延伸阅读 股权可以用来质押借款吗?;担保方式的总体分类可参考 担保方式有哪些?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如果涉及名义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另见 隐名股东(代持)协议有效吗?有什么风险?。
常见问题
约定了"到期不还钱,股权直接归债权人",整个协议都无效吗?
不是。只有"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一归属条款无效,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仍然有效。债权人可以请求参照担保物权,对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还清欠款后,能要回股权吗?
可以。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也可以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债权人只是名义股东,需要为原股东没缴足的出资负责吗?
原则上不需要。按第69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出资瑕疵为由,请求名义股东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句话总结:股权让与担保是"名为转让、实为担保",清算型约定有效、归属型(流质)约定无效;名义股东原则上不享有实质股东权利,也不因出资瑕疵承担连带责任,具体以当事人真实意思和约定为准。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