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银行开立八千五百九十二万元远期信用证,进口十六万余吨煤炭;开证申请人签了信托收据,写明「单据和货物所有权归银行」。
申请人没付款赎单,煤炭又被别的法院查封;银行起诉,要求确认对煤炭享有所有权并优先受偿。
法院:信托收据构成让与担保,违反物权法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整体解释可认定设立提单质押,银行享有质权,可就处置价款优先受偿。指导案例111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签订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及关于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等附件,约定该行向蓝粤能源公司提供不超过五亿五千万元的贸易融资额度,包括开立等值额度的远期信用证;惠来粤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等担保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二〇一二年十一月,蓝粤能源公司向该行申请开立八千五百九十二万元的远期信用证。为开立信用证,蓝粤能源公司出具信托收据,并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信托收据确认自收据出具之日起,该行即取得信用证项下所涉单据和货物的所有权,该行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蓝粤能源公司为信托货物的受托人。信用证开立后,蓝粤能源公司进口煤炭十六万四千九百九十八吨。该行承兑了信用证,并向蓝粤能源公司放款八千四百八十六万七千九百五十二元二角七分,用于偿还其首尔分行的信用证垫款。该行履行开证和付款义务后,取得了包括本案所涉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蓝粤能源公司因经营状况恶化未能付款赎单,故该行在审理过程中仍持有提单及相关单据;提单项下煤炭因其他纠纷被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查封。该行起诉,请求判令蓝粤能源公司清偿信用证垫款本金及利息,确认对十六万四千九百九十八吨煤炭享有所有权并对处置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还本付息及担保责任,但以信托收据及提单交付不能对抗第三人为由驳回确权及优先受偿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支持对提单项下货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确认所有权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提单具有债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的双重属性,但并不意味着谁持有提单谁就当然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对于提单持有人而言,其能否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类型的物权,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本案银行履行了开证及付款义务并取得信用证项下的提单,但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移转货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为其取得提单即取得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虽然信托收据约定银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并委托开证申请人处置提单项下货物,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该约定因构成让与担保而不能发生物权效力;然而,让与担保的约定虽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但该约定仍具有合同效力,且关于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载明申请人违约时银行有权处分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因此根据合同整体解释以及信用证交易的特点,表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通过提单的流转而设立提单质押。本案符合权利质押设立所须具备的书面质押合同和物权公示两项要件,银行作为提单持有人,享有提单权利质权。银行的提单权利质权如果与其他债权人对提单项下货物可能享有的留置权、动产质权等权利产生冲突的,可在执行分配程序中依法予以解决。
三、赵律师点评
持有提单,不等于拥有货物
这是本案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提单有双重属性——债权凭证和物权凭证,但「物权凭证」说的是它可以代表货物、可以流转,不是说谁拿着谁就当然取得所有权。取得什么物权、能不能取得,要看合同约定。银行付了钱、拿到提单,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移转所有权」的意思,那就没有所有权。所以银行起诉要求「确认所有权」,从一开始方向就偏了。
让与担保的老毛病:物权法定
信托收据里写「单据和货物的所有权归银行」,实质是让与担保——用所有权移转来担保债权。我国实行物权法定,物权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己创设。让与担保不在法定物权之列,所以这个约定不产生物权效力。但请注意判决的后半句:不发生物权效力,不等于合同无效,它仍有合同效力,可以作为解释当事人真意的依据。这个「两层效力」的区分非常重要。
最高法的解法:整体解释,找出真意
既然「所有权」这条路走不通,法院没有让银行空手而归,而是用合同整体解释找到了另一条路:结合信用证交易的特点,以及特别约定中「申请人违约时银行有权处分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这一条,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通过提单的流转设立质押。质押的两个要件都满足了——书面质押合同(特别约定+信托收据)、物权公示(提单交付给银行持有)。于是判质权。
为什么质权比所有权更「安全」
判所有权,会冲击整个物权法定体系,也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理预期;判质权,既保护银行优先受偿,又不打乱既有权利秩序。而且判决还留了一句:质权与其他债权人的留置权、动产质权发生冲突,在执行分配程序中解决。这句话把矛盾导向执行阶段按顺位处理,避免了在确权阶段硬碰硬。这种处理方式,是典型的「保护交易安全+维持体系自洽」。
给银行和进口商的操作提示
第一,开证时把质押条款写明确——直接写「申请人在此将提单项下货物出质给银行,银行享有质权」,而不是只写「所有权归银行」。第二,提单要做成可流转的指示提单,收货人栏写「凭银行指示」,确保单据控制权在银行手里。第三,注意与其他担保的顺位:本案煤炭被其他法院查封,银行只能通过执行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所以放款前要查有没有在先查封、抵押。第四,定期核查货物状态,别等到被拍卖了才知道。信托收据不是免责书。它给你的是「先提货后付款」的便利,代价是货物处置权受银行控制、付款义务明确。经营恶化时想靠拖着不赎单来周转,结果是货物被处置、垫款本息照还、还要承担违约金——本案蓝粤能源公司最终被判还本付息,担保人一并担责。
手里那张提单,给的是优先受偿,不是所有权。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提单持有人是否因受领提单的交付而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类型的物权,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开证行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持有提单时,人民法院应结合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对案涉合同进行合理解释,确定开证行持有提单的真实意思表示。
2.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中的提单以及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的,开证行行使提单质权的方式与行使提单项下货物动产质权的方式相同,即对提单项下货物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粤能源公司)于2011年12月签订了《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及《关于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等相关附件,约定该行向蓝粤能源公司提供不超过5.5亿元的贸易融资额度,包括开立等值额度的远期信用证。惠来粤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东电力)等担保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等。2012年11月,蓝粤能源公司向建行广州荔湾支行申请开立8592万元的远期信用证。为开立信用证,蓝粤能源公司向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出具了《信托收据》,并签订了《保证金质押合同》。
《信托收据》确认自收据出具之日起,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即取得上述信用证项下所涉单据和货物的所有权,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蓝粤能源公司为信托货物的受托人。信用证开立后,蓝粤能源公司进口了164 998吨煤炭。建行广州荔湾支行承兑了信用证,并向蓝粤能源公司放款84 867 952.27元,用于蓝粤能源公司偿还建行首尔分行的信用证垫款。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履行开证和付款义务后,取得了包括本案所涉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蓝粤能源公司因经营状况恶化而未能付款赎单,故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仍持有提单及相关单据。提单项下的煤炭因其他纠纷被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查封。建行广州荔湾支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蓝粤能源公司向建行广州荔湾支行清偿信用证垫款本金84 867 952.27元及利息;
确认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对信用证项下164 998吨煤炭享有所有权,并对处置该财产所得款项优先清偿上述信用证项下债务;粤东电力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支持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关于蓝粤能源公司还本付息以及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诉请,但以信托收据及提单交付不能对抗第三人为由,驳回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关于请求确认煤炭所有权以及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支持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对案涉信用证项下提单对应货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其对案涉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提单具有债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的双重属性,但并不意味着谁持有提单谁就当然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对于提单持有人而言,其能否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类型的物权,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履行了开证及付款义务并取得信用证项下的提单,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移转货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为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取得提单即取得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虽然《信托收据》约定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并委托蓝粤能源公司处置提单项下的货物,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该约定因构成让与担保而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然而,让与担保的约定虽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但该约定仍具有合同效力,且《关于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约定蓝粤能源公司违约时,建行广州荔湾支行有权处分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因此根据合同整体解释以及信用证交易的特点,表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通过提单的流转而设立提单质押。本案符合权利质押设立所须具备的书面质押合同和物权公示两项要件,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作为提单持有人,享有提单权利质权。建行广州荔湾支行的提单权利质权如果与其他债权人对提单项下货物所可能享有的留置权、动产质权等权利产生冲突的,可在执行分配程序中依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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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5)民提字第12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10-1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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