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篇不算全书,只算前三十四条
全书一百一十三条、九千六百八十四字、条均八十五点七零。这是总账。
把范围缩到第一至三十四条——总则十二条、条件义务与权利三条、职务职级与级别七条、录用十二条——账目变成:三十四条、二千五百二十个字、条均七十四点一二。
七十四点一二,是全书四段里最低的。
但这一段内部极不均匀。第二章只有三条,八百三十一个字,条均一百四十三点六七——全书十八章里条均最高的一章。
一头最低,一头最高,都在这一段里。
一、四章的分量
| 章 | 条号 | 条数 | 汉字 | 条均 |
|---|---|---|---|---|
| 第一章 总则 | 1—12 | 12 | 627 | 52.25 |
| 第二章 条件、义务与权利 | 13—15 | 3 | 431 | 143.67 |
|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 16—22 | 7 | 640 | 91.43 |
| 第四章 录用 | 23—34 | 12 | 822 | 68.50 |
第一章十二条六百二十七字,条均五十二点二五,是全段最低。十二条里超过一百字的只有第四条(一百零四字)和第十二条(一百零六字),其余十条都在二十二到八十二字之间。
第二章三条四百三十一字,条均一百四十三点六七。三条里第十三条一百二十一字、第十四条一百九十九字、第十五条一百一十一字。
三条占了四百三十一字,等于第一章十二条的三分之二。 这一章的分量全在「列举」上。
第三章七条六百四十字,第四章十二条八百二十二字。
二、什么是公务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
-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三句话,三个要件:
依法履行公职。 这是职能要件。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这是编制要件。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这是财政要件。
三个要件同时满足才是公务员。缺一个就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满足第一、第三,但编制不是行政编制;国企管理人员满足第一、第三,但没有行政编制;协管员、辅警满足第一,后面两个都不满足。
第二款两句定性:「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款是适用范围:「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领导成员」和「监察官、法官、检察官」被单独列出。 这一类人的产生、任免、监督走别的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监察官法。这部法只管他们的义务、权利和管理。
三、七项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
-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年满十八周岁;
-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项:国籍、年龄、政治立场、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行、身体和心理素质、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项里,前六项是实体条件,第七项是兜底。
第一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这一项排除了外籍人士,也包括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按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二项,年满十八周岁。 只有下限,没有上限。上限在招考公告里定(通常是三十五周岁以下,应届硕博放宽到四十周岁)。
第三项,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这一项是政治条件,也是政审的核心。
第四项,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第五项,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注意「心理素质」四个字——这是 2018 年修订新增的表述,配套的是体检标准和心理测评。
第六项,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第七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项里,第二项和第六项最容易在实操中出问题。年龄看的是报名截止日还是考试日,学历看的是学位证还是毕业证,各省公告的写法不完全一样。
四、八项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
-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项义务,一百九十九个字,是全书第二长的条文。
八项的落脚点分别是: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职守、保守秘密、践行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忠于」这个词出现三次——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三个「忠于」是并列的,不是递进的。
第四项最长:「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这一项里藏着两个限定词:「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这两个限定词是第六十条那个「服从与不服从」规则的前提。
第六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把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六十条连起来读,逻辑才完整: 服从的是「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明显违法的,服从了也要担责。
五、八项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五条
-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 (四)参加培训;
-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 (七)申请辞职;
-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项权利,一百一十一字。
第一项,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第二项,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第三项,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第四项,参加培训。 第五项,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项,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七项,申请辞职。 第八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项是这一段里最有分量的一句。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两个限定,一个是实体,一个是程序。
实体上,什么事由可以免职降职辞退处分,写在第五十条(考核不称职)、第八十八条(五种辞退情形)、第六十二条(六种处分)里,都是封闭列举。
程序上,怎么走,写在第六十三条(处分程序:调查、告知、陈述申辩、书面通知)和第九十条(辞退决定要书面通知并告知依据和理由)里。
实体和程序两头都锁住了,第二项才立得住。 只有实体没有程序,权利是空的;只有程序没有实体,机关无从下手。
八项里,第七项「申请辞职」看起来最轻,实际也有硬限制——第八十六条列了五种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六、三类职位与十层职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三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外加一句「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三类是明列的,第四类是开口的。 实际执行中,监察官、法官、检察官是按各自的法律单独管理的。
第十八条列领导职务十层: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五级十层,每级正副两档。 这个序列从 1993 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沿用至今,名称没变。
第十九条列职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十二级,从一级巡视员到二级科员。
这十二级分成四段:巡视员两级、调研员四级、主任科员四级、科员两级。每段的级数是 2、4、4、2——对称的。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这一句划了边界:职级不设到省部级。
七、职务与职级的并行
第十七条一句话:「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这一条是 2018 年修订的核心改动之一。在此之前,公务员只有「职务」一条晋升通道;并行之后,不当领导职务也可以靠职级晋升。
第二十一条把两者的关系写细: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五层关系:对应、转任兼任、晋升、确定级别、晋升级别。
对读者最有意义的是「互相转任、兼任」这一层。它意味着两条通道不是平行的两条轨道,是可以换道的。
八、录用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到第三十四条,十二条,八百二十二字,讲完整个录用流程。
第二十三条: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一级主任科员以下」是录用的适用范围。 四级调研员以上不进公开考试,走调任(第七十条)。
第二十四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地方各级机关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组织。
第二十五条:报考除具备第十三条条件外,还要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资格条件。第二款是一条特殊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四类岗位要求法考。 这一条是 2018 年修订新增的,把行政机关里的四类法制岗位纳入法考范围。
第二十七条:录用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两个前提:有编制、有空岗。 缺一不可。
第二十八条:应当发布招考公告,载明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须知事项。第二款:「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十条: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内容根据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一条: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
第三十二条: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备案」和「审批」是两条不同的路。 中央备案,地方审批。
第三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四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九、五种不得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 (三)被开除公职的;
-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五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项,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注意两个限定:「犯罪」和「刑事处罚」。行政拘留不是刑事处罚,不在这一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算不算「受过刑事处罚」,要看具体处理结果——免予刑事处罚是有罪免罚,实务中通常按「受过刑事处罚」掌握。
第二项,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
第三项,被开除公职。 「公职」比「公务员」宽,包括事业单位、国企的公职人员。
第四项,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这一项是 2018 年修订新增的,把「老赖」挡在门外。
第五项,兜底。
五种情形里,第一项和第三项最容易在政审环节出问题。第一项查的是本人有没有刑事处罚记录;第三项查的是有没有被开除过公职。
注意这一条不包含「被辞退」。 被辞退的公务员能不能再考?条文没写。实务中按招考公告掌握,多数地方允许报考,但要如实填报。
十、这一段里的三个数字
| 数字 | 条文 | 事项 |
|---|---|---|
| 十八周岁 | 第十三条第二项 | 报考年龄下限 |
| 五个工作日 | 第三十二条 | 拟录用人员公示期 |
| 一年 | 第三十四条 |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 |
三个数字里,「五个工作日」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个。 它写在公示条款里,不是「五日」也不是「五天」,是「五个工作日」——遇到周末和法定节假日要顺延。
「一年」的试用期是硬期限。第三十四条没有写「可以延长」,也没有写「可以缩短」。
十一、和法官法、检察官法对照
三部法都管公职人员,写法差别很大。
法官法、检察官法都单设「法官的等级」「检察官的等级」专章,把等级序列写在法里;公务员法的职务职级也只写序列名称,具体对应关系交给国家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三部法都有「不得担任」的条款: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列了五项。
差别在于范围。 法官、检察官的资格条件更严(要通过法考、要有法律工作经历),公务员的资格条件更宽(第二十五条只对四类法制岗位要求法考)。
十二、这一段没写的事
有四件事,这一段没写。
第一,报考年龄的上限。 第十三条只有下限十八周岁。上限在招考公告里,通常是三十五周岁以下,应届硕士博士放宽到四十周岁。
第二,学历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第六项说「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什么职位要求什么学历,在招考公告和职位表里。
第三,政审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一条说「考察」,考察什么、怎么考察,在《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里。
第四,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说「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具体标准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里。
四件里,前三件是报考者最关心的,答案都不在这部法里。
十三、公告要载明五件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
-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五项: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末尾一句: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名额」单列一项,是有讲究的。 只写职位不写名额,报考者无法判断竞争比例;写了名额,才知道这个岗位招一个人还是十个人。名额决定报考策略,这是公告里最被关注的一个数字。
「便利公民报考」这一句没有具体指标——不写提供什么便利,也不写不便利怎么办。这是一句政策宣示,不是可以单独主张的义务。
十四、五个环节的先后不能乱
| 环节 | 条文 | 做什么 | 谁来做 |
|---|---|---|---|
| 笔试、面试 | 第三十条 | 测基本能力与职位所需 | 招录机关 |
| 资格复审 | 第三十一条 | 复核报名材料 | 招录机关 |
| 考察 | 第三十一条 | 了解德才表现 | 招录机关 |
| 体检 | 第三十一条 | 按职位要求定项目和标准 | 招录机关 |
| 公示 | 第三十二条 | 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 招录机关 |
注意第三十一条的句式: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 成绩在前,考察在后——不是先考察再考试。
资格复审排在考察之前,因为复审是筛人,考察是看人。先筛掉不符合条件的,再花力气看剩下的。 顺序颠倒,等于把考察成本花在了必然被筛掉的人身上。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两个部门会同,一个管人,一个管医。
十五、公示五个工作日,中央备案、地方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
-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五个工作日是这一段唯一以「工作日」计的期限。其余期限一律按「日」算,只有这一处写「工作日」。
五个工作日大约等于七个自然日。跨周末的公示,实际天数会比字面多出两天。
公示期满之后,两条线不一样: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一个备案,一个审批,差的是审查强度。 备案是收文留档,审批是同意才生效。中央机关自己定人,地方机关要上级点头——这一处不对称,是编制管理权限的直接投影。
十六、四类岗位多一道法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
-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一款:除第十三条七个条件之外,还要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资格条件。
第二款是一条专门的资格门槛: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四类岗位有一个共同点:都是用法律做决定的岗位。 行政处罚决定审核是替处罚决定把关,行政复议是审下级机关的决定,行政裁决是裁断纠纷,法律顾问是出法律意见——四个岗位都不直接执法,但都决定执法的对错。
「初次从事」是关键。 已经在这四类岗位上的人不受这一款约束;新进的、转岗进来的,要过法考。
组织实施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商」不是「会同」:前者是协商,后者是共同署名。 一字之差,决定了谁是主责部门。
十七、编制限额加职位空缺,两个条件
二十五个字,两个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两个条件是一道减法题。 编制限额是总量控制——这个单位一共能有几个编制;职位空缺是结构控制——这个具体职位上现在有没有空位。
有编制没空位,不能招;有空位没编制,也不能招。 前者是超编,后者是超职数。两种情形在实务中都出现过,处理方式不同:超编要减人,超职数要调岗。
第四十三条讲任职,写的是同一句话: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录用和任职,用的是同一把尺子。
十八、试用期一年:取消录用不是辞退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一年。一个定数,没有区间。
对照第十六章: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用期是一个月至十二个月,有区间、可协商。委任制是一年,聘任制是一个月到十二个月——两种进入方式,两套试用逻辑。
试用期满两种结果: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取消录用」不是「辞退」,这两个词不能混。 取消录用发生在还没有取得公务员身份之前;辞退发生在已经具有公务员身份之后。
这个区别有三处实际后果:
第一,审查重点不同。取消录用看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看是否符合辞退情形。两者都可以申诉——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把「辞退或者取消录用」并列写进去——但审查的对象不一样。
第二,待遇不同。辞退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享受失业保险(第九十条);取消录用一般不发辞退费。
第三,档案记载不同。同一条第九十五条把这两个词并列,说明立法者清楚它们容易被混,索性放在同一项里一并给救济。
十九、招考组织权,两级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两条线: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注意「授权」两个字。 市级不是天然的招考组织者,它的组织权来自省级授权,而且条文写的是「必要时」——不授权是常态,授权是例外。
这个结构把招考权收在两级:中央一级、省级一级。县、市自己不能独立组织公务员录用考试。
对照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四类岗位的法考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体检的项目和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组织权与标准制定权,都向上集中。
集中有集中的道理:招考标准一旦地方化,跨省报考的公平性就没了。这也是为什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把拟任职位的资格条件定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而不是用人单位自己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还写了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适当照顾」四个字,没有量化标准。 具体怎么照顾——降分、单列名额、单独划线——留给「法律和有关规定」。
注意它的位置:写在录用条款的第二款里,不是总则的原则条款。这意味着它是录用办法的组成部分,不是一条独立的优惠政策。 位置决定性质:写在总则里是原则,写在具体条款里是操作。
接着看
母篇算的是全书账:一百一十三条九千六百八十四字,「必须」零次,唯一一处罚款在第一百零七条。这一段是全书条均最低的一段,也是所有报考者的入口。
- 第三十五至六十五条那一段,二千六百一十个字,考核四等次、奖励五种、处分六种都在那里;
- 第六十六至九十四条那一段,二千六百二十三个字,回避、工资、辞职辞退、退休;
- 第九十五至一百一十三条那一段,一千九百三十一个字,不服人事处理怎么走程序。
如果正在准备报考,第二十六条那五项和第三十四条那一年的试用期要记住;如果已经在体制内,第十五条第二项那两句「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值得读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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