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社会保护,二十二条,二千七百三十二字,条均一百二十四点一八。
这一章是全书第一:条数第一(二十二条),字数第一(二千七百三十二字),占全书百分之十七点四九。
也是全书唯一一章出现「禁止」的。八次「禁止」,全部落在这一章的第五十、五十二、五十四、五十九、六十条五条里,别的八章一次都没有。
这一篇不算全章复述,只算这一章的账:八个「禁止」分别管什么、为什么社会保护章要用「禁止」而家庭和学校章只用「不得」、旅馆和网吧那几条为什么值得单独记。
一、数字先摆在桌上
| 项目 | 数字 |
|---|---|
| 条数 | 22 |
| 汉字 | 2,732 |
| 条均 | 124.18 |
| 占全书 | 17.49% |
| 「应当」 | 31 次 |
| 「不得」 | 19 次 |
| 「可以」 | 0 次 |
| 「禁止」 | 8 次 |
| 「公共场所」 | 4 次 |
| 「身份证件」 | 3 次 |
「可以」又是零次。三章连着零:家庭保护零、学校保护零、社会保护零。
「禁止」八次的落点:第五十条一次(禁止制作传播有害内容)、第五十二条一次(禁止淫秽色情物品)、第五十四条四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禁止性侵害性骚扰、禁止胁迫引诱参加黑社会、禁止胁迫诱骗乞讨)、第五十九条一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第六十条一次(禁止提供销售管制刀具)。
二十二条摊下来,一条平均一百二十四个字,比家庭保护章少了六十六个字,比学校保护章多了十八个字。这一章的厚不在单条,在覆盖面:从居委会到旅馆,从网吧到商场,从烟酒店到直播间,一个孩子一天可能经过的地方,几乎都在这二十二条里点过名。
二、为什么这章用「禁止」,前两章用「不得」
这是一个值得停一下的技术问题。
家庭保护章六次「不得」,学校保护章十一次「不得」,社会保护章八次「禁止」加十九次「不得」。前两章一个「禁止」都没有。
「不得」和「禁止」在法律文本里不是同义词。「不得」是对特定主体的行为要求——你不得做某事;「禁止」是对世的、绝对的行为否定——这件事本身不许发生,谁都不许做。
家庭章的主体是父母,学校章的主体是学校,都是特定主体,所以用「不得」。社会章面对的是一片没有边界的对象:任何组织、任何个人、所有经营者。对这种无边界的对象,只能用「禁止」。
八次「禁止」的内容也印证这一点:拐卖、绑架、虐待、性侵害、淫秽色情、向孩子卖烟酒、给孩子刀具、胁迫孩子乞讨——这些事不是「某个主体不该做」,是「这件事不许存在」。
这两种写法的后果也不一样。违反「禁止」的,后果往往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那头——向未成年人卖烟,罚的是经营者;传播淫秽物品,追的是刑事责任。违反「不得」的,后果多在本法第八章法律责任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
一句话:用「禁止」的地方,法条知道自己管不住,得靠刑法和治安法接;用「不得」的地方,法条自己就能罚。
三、第四十二条:一句风尚条款
第四十二条八十字: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八十字,一句「应当」,一句「鼓励」。
这一条没有具体的义务对象,也没有后果。它的作用是在这一章开头立一个调子:社会保护不是某一群人的事,是「全社会」的事。
写材料时引这一条要小心。它不产生请求权,单独引会被对方当作空话打掉。它的正确用法是配合具体条文——比如讨论某个场所该不该设未成年人专区时,先用第四十二条定调,再用第五十六条讲具体要求。
四、第四十三条:居委会、村委会的六项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二百二十字,两款。
第一款列了六项活:设专人专岗;协助宣传法律法规;指导、帮助、监督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给予关爱帮扶。数下来是五项,但「指导、帮助、监督」三个动词算三项工作,所以是七项。
第二款专讲委托照护的监督。三个动作: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报告(向政府有关部门)、告知(家长),再加一个「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这一款是家庭保护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落地接口。家长外出务工把孩子托给别人,托给谁、托得好不好,法律给了村委会、居委会一个监督的职责。这也是实务里最可用的一个抓手——孩子被受托人虐待、放任,第一站就该找村委会。
五、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免费与优惠的清单
第四十四条二百七十二字,是这一章第三长的条文,列了两类场所。
第一类「应当免费开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五个,加「应当」。
第二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十二个,加「按照有关规定」。
后面还有三段「国家鼓励」:鼓励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设立开放日;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做科普。
第四十五条四十六字: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这两条加上第四十六条(母婴室、婴儿护理台、儿童坐便器、洗手台),构成一组「便利性条款」。
「免费」在这一章出现三次,「优惠」三次。两组词都不是绝对的——除了第一类五个场所是「应当免费」,其余全是「按照有关规定」,具体标准在各部委和地方的规范性文件里。
六、第四十七条:三十五字的反规避条
三十五个字,这一章最短的一条。
它管的是「假优惠」:门票写着儿童半价,到了窗口说要买全价;公交写着学生优惠,司机说没这个规定;景区说未成年人免费,但要收「服务费」。
条文的写法很讲究:不是「必须给优惠」,而是「不得限制应当享有的优惠」。前半句把标准交给「有关规定」,后半句把「限制」本身定为违法。
这一条在实务中的用法,通常是配合价格投诉——先按价格法、旅游法的规定确定该享有什么,再用第四十七条说明限制行为本身违法。
七、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两个「禁止」管内容
第五十条一百一十一字: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六个动作: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五个,加上「等」。八类内容: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九项,加上「等」。载体列了七种,也加「等」。
第五十二条三十六字: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这一条比第五十条短得多,但多了一个动作:持有。
「持有」入法,意味着不需要证明传播,只要存着就违法。这个变化很关键——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最难的一环是证明传播;一旦把「持有」写进去,举证门槛大幅降低。
八、第五十一条:显著方式提示
第五十一条八十七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注意它的门槛比第五十条低得多。第五十条管的是「危害」,第五十一条管的是「可能影响」——不需要达到危害程度,只要可能影响,就要提示。
「显著方式」四个字没有定义,实务中通常指封面标识、片头字幕、页面弹窗这类能被直接看到的形式。
九、第五十三条:校服和教材不能打广告
第五十三条八十六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三个不得:危害内容的广告、校园内商业广告、校服教材上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最具体,也最容易被规避。「变相发布」四个字把口子堵住——校服上印一个卡通形象加一行小字,教材配套练习册里夹一页品牌宣传,都落在里面。
十、第五十四条:四个「禁止」压在一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八十八字,三句话,四个「禁止」。
第一句两个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性侵害、性骚扰。
第二句一个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句一个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这一条是这一章里最像刑法的条文。它列的每一件事,刑法里都有对应的罪名:拐卖儿童罪、绑架罪、虐待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组织乞讨罪。
那为什么还要在未保法里写一遍?
因为未保法这一条的作用不是定罪,是定性。它给这些行为贴上一个标签: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有了这个标签,后面的一连串后果才好接——撤销监护人资格、支持起诉、公益诉讼、救助安置。
「非法收养」四个字也值得一提。收养本身合法,但必须走民政部门登记。私下抱养、买卖式收养,就是非法收养。
十一、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产品与刀具
第五十五条一百零四字: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这一句是硬性的,把标识义务和销售资格绑在一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
-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六十六字,一个禁止加一个程序。
「难以判明」这四个字,是整个「身份证件」条款群的钥匙。它把判断责任放在经营者身上:你觉得像成年人,但拿不准,就得查。
「身份证件」在这一章出现三次:第五十八条(娱乐场所)、第五十九条(烟酒彩票)、第六十条(管制刀具)。三条用的是同一个句式: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十二、第五十六条:走失警报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二百三十七字,三款,这一章第二长的条文。
第一款是通用安全义务:符合标准、采取保护措施、定期维护、设警示标志、标明适龄范围、必要时专人看管。
第二款是这一条的核心: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接到求助后立即启动、组织搜寻、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一个场所类型加「等」。这一款的立法背景很具体——商场里孩子走失,保安说「我们没这个系统」「你先自己找找」「满二十四小时才能报警」。第二款把这三句话全部堵死:系统要有,接到求助就启动,同时报公安。
第三款一句话:突发事件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七个字,但是这一章里分量最重的一句。「优先」两个字,把未成年人在灾难场景中的顺位排到了最前面。
十三、第五十七条:旅馆的四个动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一百一十八字,一句话,四个动作。
一是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
二是判断:有没有违法犯罪嫌疑。
三是报告:有嫌疑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是联系: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这一条是实务里用得最多的一条。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只要不是父母带着孩子,就要问清楚是什么关系、家长电话是多少。
不履行会怎样?看第一百二十条:违反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旅馆这一条对应的处罚在别处——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及各地关于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规定。
十四、第五十八、五十九条:周边不能有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一百八十六字,三层。
第一层是选址: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二层是准入: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设备,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注意游艺场所用的是「限入」不是「禁入」——节假日可以去,平时不行。
第三层是标识与查验:显著位置设禁入、限入标志;难以判明的,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周边」两个字没有写具体距离。实践中通常按地方规定执行,有的地方是二百米,有的是一百米,有的是「直线距离」。这也意味着同一件事在不同城市结论可能不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一百四十四字,四层。
选址:周边不得设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销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标识与查验:显著位置设标志,难以判明的查证件。
最后一层是全新的: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这一层管的不是经营者,是所有人——包括家长。接孩子时在校门口抽一根烟,落在这一句里。
十五、第六十一条:十六周岁这条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百六十三字,这一章最长的条文之一。
第一条线:未满十六周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经批准可以招用)。
第二条线:已满十六周岁,但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娱乐场所、酒吧、网吧),一律不得招用。
第三条: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要执行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保护措施的规定,不得安排过重、有毒、有害或者危险作业。
第四条: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身心健康的表演。
第五条:经家长同意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的,组织方应当保障合法权益。
五句话划了五道线。「十六周岁」在这一章出现三次:未满十六周岁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在特定场所也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一般用工要受限。
十六、第六十二条:入职查询,每年一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一百五十二字,两款。
第一款管入口:招聘时查询,有记录的不录用。查询对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内容是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第二款管存量:每年定期查询在职人员,发现即解聘。
「每年」两个字,是整部法里唯一一处规定查询频次的地方。
哪些单位算「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答案在附则第一百三十条: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单位。
不查会怎样?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第六十三条:信件、日记、电子邮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一百七十六字,两款,三个例外。
第一款保护的是「存在」: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
第二款保护的是「内容」:不得开拆、查阅。
三个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家长代拆代阅;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依法检查;紧急情况下为保护本人人身安全。
第一个例外最值得注意: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家长才可以代拆代阅。按民法典,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八周岁以上孩子的信件、日记,家长不能拆。
这一条在实务里几乎不打官司,但它是很多家庭冲突的法律坐标。孩子说「你凭什么看我日记」,法律上的答案是:因为你不满八周岁,或者因为这是紧急情况,否则不行。
反过来,这一条对学校也有约束。老师翻学生书包、查手机聊天记录、拆看学生信件,同样落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这个范围里。学校里唯一可能成立的理由是第三项「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比如怀疑学生要自伤,翻书包找危险品。
举证上这一条偏难。开拆、查阅往往发生在私密空间,没有第三方在场,很难留下痕迹。真要走程序,通常靠间接证据:日记本上的撕痕、家长承认的聊天记录、同学的转述。
条文能做的其实只有一件事:把「不许看」写清楚,让越界的人知道自己在越界。剩下的靠家庭内部的规则,靠学校的管理制度,靠成年人对边界的自觉。
十八、算例:孩子在旅馆被成年人带走
场景:十三岁的女孩跟一名成年男子到某宾馆开房。前台登记了两人的身份证,没有问关系,没有联系家长,也没有报警。第二天家长找到宾馆。
| 步骤 | 依据 | 义务人 | 该做什么 |
|---|---|---|---|
| 一 | 第五十七条 | 旅馆 | 询问家长联系方式、身份关系 |
| 二 | 第五十七条 | 旅馆 | 判断有无违法犯罪嫌疑 |
| 三 | 第五十七条 | 旅馆 | 有嫌疑立即报公安 |
| 四 | 第五十七条 | 旅馆 | 及时联系家长 |
| 五 | 第一百二十条等 | 主管部门 | 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 |
第一步是询问。第五十七条要求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
十三岁女孩和成年男子共同入住,既不是父母带子女,也不是明显的亲属关系,前台一问就能发现问题。
第二步是判断。这一条用的是「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不是「确认」,是「发现嫌疑」。前台看到十三岁女孩和陌生成年男子开房,本身就构成嫌疑。
第三步和第四步是并行的:报公安,联系家长。
第五步是后果。未保法本身对旅馆的处罚规定不细,主要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务中常见的处理是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这个算例的价值在于说明一件事:第五十七条不是倡导性条款,它给的是一套可以在三十秒内完成的动作——问一句、看一眼、打个电话。三个动作都没做,责任就很难推。
十九、接着看
这一章之上是全书的总账:九章一百三十二条、一万五千六百二十三字,八次「禁止」全在这一章。见《一百三十二条一万五千六百二十三字:这部法有十六个「罚款」,上一部一个都没有》。
孩子从线下走到线上,是第五章网络保护。十七条二千零二十八字,「沉迷」八次全在那一章,是 2020 年修订新增的一章。那一章另起一篇。
相关页面
以上是依据现行条文作的梳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以律师意见和办案机关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