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童工从事危险劳动构成犯罪吗——构成,但这条罪名有很清楚的边界,不是「用了童工就犯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个关键点先说清楚:第一,只有三类劳动入罪——超强度体力劳动、高空井下作业、危险环境作业;第二,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这个自然人,不是单位。
也就是说,小超市招了个十五岁的收银员,违法,但一般不走这条罪名;而小煤窑让十五岁的孩子下井推车,就走这条罪名了。
三种劳动,一条一条看
第一类:超强度体力劳动。 刑法本身没有给数值,实务上参照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的第四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直接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列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这是最常用的参照。
第二类:高空、井下作业。 「高空」按现行安全管理口径一般指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作业;「井下」指矿山井下及其他地下作业场所。这两类不需要再评价强度,只要让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干,就可能落入。
第三类: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 「等」字是开放的,还有腐蚀性、粉尘严重、密闭缺氧等环境也可能被评价进来。判断标准是作业环境本身的风险属性,不是有没有出事。
请注意条文用的是「或者」——三类之间是选择关系,符合一类即足,不需要同时具备。
「情节严重」没有量化尺子,靠这几项堆
这是这类案件里最常见的一个误解:以为有个具体的金额或者人数门槛。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本条「情节严重」的量化司法解释,实务中是综合判断。综合哪些方面?可以从这几个方向看:
- 人数:三个孩子和三十个孩子,不是一个量级;
- 持续时间:暑假临时干两周,和常年干两年,评价完全不同;
- 劳动强度与危险程度:是否达到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否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有防护措施;
- 年龄:是否使用不满十四周岁的童工——这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直接点名要追刑责的情形;
- 后果:有没有造成伤残、死亡、职业病;
- 主观恶性:是否拐骗、强迫,是否扣押身份证、限制人身自由,是否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
- 是否伪造年龄材料:这一项对「不知情」的辩解是致命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给了一条很实用的指引,它把六种情形列为「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
这六种情形,前四种对应的是「行为类型」,后两种是「后果类型」。对办案机关来说,这基本就是入罪的索引;对企业来说,这就是必须守住的底线。
「情节特别严重」和数罪并罚
第二档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什么算「情节特别严重」?同样没有量化标准,通常指造成童工重伤、死亡或者严重职业病,多人长期从事危重劳动,或者有强迫、拐骗情节并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更重要: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这一点和很多犯罪的处理规则不一样。一般情形下,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是「从一重处断」;但本罪明文规定并罚。举例来说,让童工下井,矿井坍塌致其死亡,可能同时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两罪并罚,而不是挑重的那个。
这个设计对量刑的影响是实质性的:本来可能三年以下的案子,加上一个重大责任事故罪,合并执行就可能上到五年以上。
三层责任,一层都不能漏
刑事这一层,除本罪之外还有几条路径:
-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童工劳动,构成强迫劳动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构成拐卖儿童罪;不以出卖为目的但使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 造成事故的,还可能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
行政这一层,罚款是按下限算的,企业不要心存侥幸。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每名童工每月一万元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针对介绍就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每介绍一人处五千元罚款;职业中介机构还并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针对用工登记: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一万元罚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则是上位法的禁止性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民事这一层,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除被吊销营业执照外,还应当一次性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注意这一句:虽然童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成立合法劳动关系,但赔偿标准是按工伤保险的口径算的,不是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普通口径,金额往往更高。
「他自己说十八岁,我不知道」能不能免责
这是企业主最常提的辩解。答案是:基本站不住,因为法规设定了强制核查义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这句话有三层含义:
第一,核查是义务,不是选择。不是「看着像成年人就行」,是要看身份证原件。
第二,核查材料要保管。没有留存复印件、没有用工登记,一旦被查,企业连「我查过」都证明不了。
第三,「他说自己十八岁」不能替代核查。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唯一可靠依据。孩子自己谎报、家长配合谎报、中介提供假证,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核查义务——但如果企业确实履行了核查义务、被伪造的身份证件骗过,这是可以举证的具体情节,在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评价中都有意义。
反过来说,如果存在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第八条专门罚这一项),性质就从「过失」变成了「故意掩盖」,在刑事程序里会被作为主观恶性的证据。
企业现在该做的六件事
第一,把年龄核查做成流程。 招用前核验身份证原件、当场复印留存、录入用工台账,台账至少保存两年(这是《劳动合同法》对职工名册的要求,实务中按更长的期限保管更稳妥)。
第二,把「危险岗位」清单列出来。 哪些岗位涉及高空、井下、粉尘、有毒有害、高温、重体力,一一标明,并在招用环节设置年龄硬门槛。
第三,暑期工、学徒、实习生、亲戚家孩子帮忙,一律按正式招用对待。 这是最容易出事的地方——「就干两个月」「是亲戚介绍的」「没签合同」,都不影响童工的认定,也不影响处罚。
第四,外包和劳务派遣要穿透核查。 用了外包公司,不等于把责任转出去了。如果实际作业人员里有童工,发包方、承包方都可能被追责。
第五,未成年工(十六至十八周岁)也不能随意安排。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明确: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要求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发现已经招用了,立刻停止并送返。 越早纠正,行政罚款的倍数越低,刑事上「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这个加重情节也不会成立。把孩子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个必须说清的例外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是禁止性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款是例外: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这个例外很窄。它限定在文艺、体育、特种工艺三类单位,而且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审批、工时、教育保障等具体要求)。它不是「只要是艺术培训就可以」,更不是「家里开的店可以例外」。 实务中借这个例外安排童工从事营业性演出、商业代言的争议不少,需要个案判断。
条文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归结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门槛在「劳动类型」和「情节严重」两处,不在「有没有用童工」这一点上。三类劳动——超强度体力、高空井下、危险环境——占一类就可能入罪;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而且一旦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是数罪并罚不是从一重。企业这边真正管用的只有一条:把身份证核查做成不可绕过的流程,并且留存材料;「他自己说十八岁」「就干两个月」「是亲戚家的孩子」这三句话,在任何一档程序里都挡不住。
延伸阅读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