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上市公司被资本盯上,大买家在二级市场悄悄扫货,持股比例逼近三成——接下来所有股东都会关心同一个问题:他要继续买,是不是必须向所有人出价?这正是要约收购制度的核心。搜「要约收购是什么意思」「持股30%为什么必须发要约」的读者,一半是公司方的人,一半是拿着股票等消息的小股东。这篇把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拆开讲:要约线怎么画、要约里必须写什么、期限多长,以及小股东收到要约后怎么决策。
先看这三个要点
- 百分之三十是要约线:通过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与他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不是想收谁的就收谁的。
- 部分要约超收按比例:发的是部分要约、承诺出售的股份超过预定收购数额时,收购人必须按比例收购,先到先得不存在,小股东不怕手慢。
- 要约期三十到六十日:收购要约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不得超过六十日,给足股东考虑和反悔的时间,也不许拖成持久战。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五条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适用要件对照
| 要件 | 内容 | 举证要点 |
|---|---|---|
| 持股途径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取得 | 交易所成交记录;纯协议收购走专门规则 |
| 比例计算 | 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有表决权股份达百分之三十 | 权益变动报告、一致行动安排的证据 |
| 继续意图 | 达到百分之三十后继续收购才触发要约义务 | 后续增持记录、收购报告书 |
| 要约对象 | 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全部或部分股份 | 收购要约公告内容 |
| 比例收购 | 部分要约超收时按承诺比例收购 | 预受申报记录、收购结果公告 |
| 期限约束 | 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六十日 | 要约期限条款、起止日期 |
三、逐款拆解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要约线与强制要约。注意两个细节。第一,比例是「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把分散在朋友、关联公司、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加总计算,拆户躲线没用。第二,触发条件是「继续进行收购」:恰好到百分之三十就停手,不发要约不违法;要继续买,就必须面向所有股东公开发价。制度目的是平权:你与控制权只差临门一脚时,小股东手里的筹码和你不再对等,法律强制你给所有人一个同价退出的机会。
第二款:按比例收购。部分要约比如只收百分之五,结果全公司股东抢着卖,承诺量远超预定数——收购人不能挑大股东先卖、散户后卖,必须按每个股东预受的数量比例收购。对散户这是重要保护:要约来了要不要接受,只需判断价格合不合适,不用抢跑。
第六十七条:要约期限。三十日下限保证股东有时间获知信息、评估价格;六十日上限防止收购人用超长期要约变相锁仓。期限内股东可以预受,也可以在要约期届满前撤回——中间反悔有出口,这是要约收购与大宗交易的重要区别。
要约还必须亮家底。按证券法第六十六条,发出要约前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载明名称住所、收购决定、收购目的、预定收购数额、收购价格、资金额及资金保证等八项内容——让股东看清「谁在买、为什么买、钱够不够」,再决定卖不卖。未依法履行公告、发出要约义务的,按第一百九十六条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股东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
把整条时间线串起来看。第一步:持股达百分之五——三日内向证监会、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期间不得再买卖;第二步:之后每增减百分之五——再报告再公告,公告后三日内不得买卖,每增减百分之一次日通知并公告;第三步:逼近百分之三十——增持前备妥要约预案与资金安排;第四步:达到百分之三十且继续收购——发出收购要约,公告收购报告书,期限三十至六十日;第五步:要约期满——按预受结果交割过户,完成收购;第六步:完成后十五日内报告并公告收购情况,股票进入十八个月锁定期。每一步都有披露义务和买卖限制,跳过任何一步都对应着第一百九十六条等罚则——收购不是拼手速,是拼合规。
给小股东的一份对照清单。要约公告发布后,你只需要核对四样东西:要约价与近期市价的差距、收购报告书里的资金保证是否落实、要约期起止日期、以及预受和撤回的操作方式。四样都清楚了,接受与否就是一道算术题加一道判断题——判断题是公司被收购后值多少钱,那要靠你自己的持仓逻辑。
四、边界与例外
- 边界一:看的是「有表决权股份」。优先股等无表决权股份不计入百分之三十的分母;B 股、H 股按跨市场规则分别计算。
- 边界二:触发的是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途径。通过协议受让、继承、增资等方式取得股份的控制权变化,适用的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专门规则,计算口径有差异。
- 误区一:「我拆到三个账户、两家公司买,就不是共同持有」。「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是一致行动概念的法定表述,代持、协议安排、亲属关系都可能被加总认定。
- 误区二:「要约价格可以随便压」。要约价格与停牌前价格、收购人取得股份的成本之间存在最低价约束,不是想给多少给多少。
- 不适用:只买到百分之三十以下就停手并依法披露的;纯属财务投资、无继续收购意图且不谋求控制权的——但「继续买入」的事实会反过来证明意图,别打擦边球。
五、常见疑问快答
问:百分之三十是精确卡线吗,百分之二十九点九安全吗? 比例按有表决权股份计算,且包含一致行动人的股份;卡在百分之二十九点九继续买入,买到整三十的那一刻义务即触发。实务中没有「安全垫」——把家人、关联公司、代持方的股份加总后达标,同样算数。接近这条线时该做的是预案,不是精算到小数点后一位的侥幸。
问:要约期股东接受了,但最后没达到预定数量,怎么办? 部分要约以预受期满时的实际预受量为准:达到或超过预定收购数量的,按比例收购、超额部分退回;不足预收条件的按要约约定处理。全面要约因预受不足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按终止上市的规则处理——这也是要约前必须算清资金和后果的原因。
问:我在要约期里把股票卖了,后来要约价更高,能反悔吗? 预受是可撤回的,但要约期届满前撤回、届满后不能反悔。真正的决策时点是要约期结束前:对照要约价、市价与自己的持仓成本,做一次算术,别在公告的噪音里反复横跳——预受、撤回都有程序成本,判断依据始终是价格与公司前景。
问:要约收购和二级市场增持可以混着来吗? 达到百分之三十前可以在二级市场买,但要依法履行百分之五及后续变动的权益披露义务,违规买入的超比例部分三十六个月内表决权受限;达到百分之三十后继续买就必须走要约。混用策略的每一步都要先核披露义务和比例红线,收购违规的罚款区间是五十万到五百万,还可能给被收购公司股东造成损害赔偿。
问:要约失败会怎么样,收购人要不要担责? 要约期满预受不足、收购不成的,收购人已作出的承诺依然要履行,资金保证不实的要担相应责任;若因收购人的误导导致投资者作出预受决定,还可能面临赔偿。发要约不是试探水深的动作——公告之前把资金、审批、价格模型全部落实,是要约制度对收购人的基本要求。
问:持有百分之三十后停手不买了,义务就清零了吗? 停手只解除强制要约义务(它本来就只在「继续收购」时触发),但大股东的日常义务从百分之五那天就开始了:后续每增减百分之五、百分之一的报告公告义务,短线交易归入权,减持规则限制,一样不少。两套规则的开关别弄混——「不继续买了」不等于「什么披露都不用做」。
六、实操建议
- 收购方先算权益账:任何增持前把自身、一致行动人、代持安排的持股全部加总,逼近百分之二十五就应当准备要约预案,别在百分之二十九时才找律师;
- 资金先备妥:收购报告书要载明资金保证,全面要约的资金缺口可能巨大,先确定资金来源再公告,否则要约失败同样承担后果;
- 小股东收到要约:三步判断——看要约价与当前市价和历史估值的差距、看收购方资金保证与后续计划、看自己对公司前景的判断;要约期内预受后反悔,届满前可以撤回;
- 不卖也行:要约是收购人的义务,不是股东的义务;全面要约失败或收购人取得控制权后的后续安排(维持上市、合并、变更主业)才是剩余股东真正要盯的风险;
- 权益披露别漏:持股达百分之五及此后每变动百分之五、百分之一都有报告公告义务,违规增持还会导致超比例部分三十六个月内表决权受限。
站内《公司被收购、并购时,小股东的股权怎么处理》《证券法管什么: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与资管产品》对收购与权益整体的框架有专文,可对照使用。
相关阅读
一句话总结:通过交易所持股到百分之三十还想继续买,就必须向全体股东发要约、亮家底、给足三十到六十天;部分要约超收按比例,小股东卖不卖只看价格合不合适,不用抢跑也不用怕被落下。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权益变动与要约文件,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