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债权人一起申请执行,钱不够分怎么办?先说结论:走"参与分配"程序,有优先权或者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先受偿,剩下的普通债权原则上按各自债权数额的比例来分。前提是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且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先说结论
同一份财产上挤了多个债权人,按"先扣费、再优先、后按比例"分:
① 谁能参与——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不够还所有债时可申请参与分配;
② 优先受偿——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
③ 普通债权按比例——价款扣除执行费用、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占全部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④ 主体有限制——参与分配针对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的走破产程序;
⑤ 不服分配方案——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书面提出异议,有反对意见的还可以起诉。
一、什么是"参与分配"
一个债务人欠了好几家的钱,名下财产又不够还清。先起诉、先执行的债权人若"一个人全拿走",其他债权人就落空了,法律为此设了参与分配制度:只要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要点有三:主体是被执行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门槛是已取得执行依据;时点是执行程序开始后、财产执行终结前。
一个分界:被执行人若是企业法人且符合破产条件的,走破产程序,而非参与分配。
二、谁有资格、什么时候申请
- 有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生效后即可申请。
- 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 时点要求: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晚了赶不上这一轮分配。
- 提交材料: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写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执行依据。
三、钱到底怎么分
第一步,扣除执行费用;第二步,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第三步,剩下的普通债权原则上按比例受偿。
所谓"按比例",就是按每个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占全部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来算。比如三名普通债权人分别有 30 万、20 万、10 万债权,可分配价款只有 30 万时,大致按 30 ∶ 20 ∶ 10 分配为 15 万、10 万、5 万。
分完不等于债消: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四、对分配方案不服,怎么办
执行法院会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收到后不服的,按下面的流程处理:
提出书面异议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无反对意见的
执行法院收到异议后通知其他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反对意见的,依异议人的意见对方案审查修正后分配;
有反对意见的
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未起诉
异议人逾期未起诉的,按原分配方案分配;诉讼期间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五、常见问题
我先起诉、先查封的,是不是就能独吞?
不一定。被执行人若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财产又不够还所有债,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普通债权原则上按比例受偿,不是"谁先谁全拿"。
被执行人手里有抵押的房产,抵押银行和我谁先拿?
抵押权人对该房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价款扣除执行费用、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后,剩余部分才轮到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分配方案分完了,我剩下的钱怎么办?
剩余债务不消灭。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你发现他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六、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三点提醒:① "按比例"是普通债权的默认规则,别以为先查封、先起诉就能一个人全拿;② 有抵押、有优先权就先受偿,普通债权人要事先看清财产上有没有"优先权压着";③ 异议只有十五日,逾期不提就只能接受原方案,涉及诉讼的争议款项法院会先提存。
一句话总结
多个债权人一起申请执行、钱不够分,走的是参与分配程序:被执行人须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财产执行终结前申请。分钱顺序是先扣执行费用、再清偿优先权或担保物权债权、普通债权原则上按债权数额比例受偿;对分配方案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异议,逾期则按原方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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