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执行依据,又称执行名义,是记载权利人实体权利、并经依法确认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实现的生效法律文书;它是启动强制执行的「门票」,回答的是「凭什么强制执行」这个问题,没有执行依据,人民法院既不能立案也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构成要件

一、形式要件:必须是法律明文认可的文书类型。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共有六类,可以概括为: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处理决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及相关的保全裁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与国外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条文原文见后)。

二、实质要件: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给出的硬性条件,两个「明确」缺一不可。主体明确,指谁有权申请执行、应当向谁执行,能够从文书本身看出来,不需要再作实体判断;给付内容明确,指给付什么、给付多少、怎么给付是确定的,能够直接据以实施。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还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只写「合同继续履行」而不写履行什么,执行机构无从下手。

三、效力要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判决需上诉期届满且无人上诉,二审判决作出即生效,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未生效的文书没有执行力,这是常识,但实务中常出错的地方是「部分未生效」:多数被告中有一人上诉,判决对该上诉人未生效,对其他未上诉的被告已经生效,可以对已生效部分先行申请执行。

四、期限要件: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文书规定了履行期间的,届满后未履行才能申请执行;未规定履行期间的,文书生效后即可申请,同时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可执行性要件:给付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确认判决、形成判决只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没有给付内容,原则上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单纯的身份关系判决、离婚判决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探望权安排等,执行方式特殊,不能套用金钱债权的执行方法。这一点与「有给付内容」是两回事:有的文书有给付内容(如赔礼道歉),但只能由被执行人本人完成,他人替代不了的,按拒不履行处理。

六、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相互绑定。 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七、执行依据被撤销后的补救:执行回转。 这是本篇必须讲透的一点。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同样适用执行回转的规定。执行回转应当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回转程序,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法院判决、裁定法院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
制作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公证机关人民法院
生效时点一审上诉期届满或者二审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自作出之日起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送达后十五日异议期届满
执行管辖第一审法院或者同级财产所在地法院同判决、裁定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作出支付令的法院或者同级财产所在地法院
不予执行事由一般不适用,走再审与执行异议一般不适用,走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列举六项及社会公共利益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债务人提出异议即终结督促程序
救济路径上诉、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抗辩不予执行裁定、另行起诉提出异议
是否需要先经诉讼是是否,但需有仲裁协议否否,但需符合督促程序条件

表里最容易出错的一组,是「法院调解书」与「人民调解协议」。两者名字里都有「调解」,效力却天差地别: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申请强制执行;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合同,本身没有执行力,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想让它获得执行力,有两条路:一是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裁定可以作为执行依据(解释第四百六十条明文列举);二是持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取得判决、调解书后再申请执行。把人民调解协议直接拿去立案执行,会被裁定不予受理。这一点在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里有完整的情形拆解。

另一组容易混的是「执行依据被撤销」与「执行依据被变更」。二者都触发执行回转,但处理方式不同:原执行依据被全部撤销的,已执行财产应当全部返还;被部分变更的,应当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重新计算,多执行的部分返还,少执行的部分继续执行。执行回转必须重新立案,不是原案的简单回退,这一点常被误解为「把案子翻回来」。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做「两明确」自检。 拿到文书后逐字核对:权利人一方是谁、义务人一方是谁、给什么、给多少、什么时候给。任何一项含糊,先想办法明确,再谈执行。
  • 第二步,确认文书已经生效并且履行期届满。 向作出文书的法院索取生效证明或者送达回证;调解书要确认双方均已签收。履行期未届满就申请执行,会被裁定不予受理。
  • 第三步,判断文书属于哪一类,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判决、裁定走「第一审法院或者同级财产所在地法院」;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支付令、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走「作出法院或者同级财产所在地法院」。
  • 第四步,备齐申请材料。 通常包括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身份证明、送达或者生效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另附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另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 第五步,遇到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行裁定,先分清是「形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 形式问题(主体不明、内容不明、管辖不符)可以补正后重新申请;实体问题(仲裁裁决存在法定不予执行事由、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另诉或者其他实体路径解决。
  • 第六步,如果原执行依据后来被撤销,及时申请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应当重新立案,向法院提交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原执行情况的证据;已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的,主张退还原物;原物不能退还的,就折价赔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另行起诉。已经拿到的钱要不要退、怎么退,见执行完毕后原判决又被撤销,已经执行的财产要退回吗。

常见问题

问:判决书里只写了「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没写具体金额,能申请执行吗? 答:不能直接申请。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要求给付内容明确,只写「赔偿损失」而不写数额,执行机构无法确定执行标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这种情况下应当先通过补充判决、另行起诉等法定途径把数额确定下来。

问:调解书和判决书的执行力一样吗? 答:一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执行程序编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书经签收后即生效,没有上诉期,这反而使它能更早进入执行。

问:仲裁裁决拿到手,法院一定会执行吗? 答:不一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没有仲裁条款、超越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伪造、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六项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裁定不予执行。

问:公证债权文书为什么会被裁定不予执行? 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确有错误」通常包括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给付内容不确定、公证程序违法、文书已经超过执行证书载明的履行期等情形。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就债权债务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执行回转的钱要不要算利息? 答:要。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孳息」就包括该财产在占有期间产生的法定或者自然收益。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需要区分的是「孳息」与迟延履行利息:前者是财产本身的收益,后者是迟延履行生效文书的惩罚性负担,二者依据不同,可以同时主张。

问:为什么司法解释里写的民事诉讼法条号和现行条文对不上? 答:这是条号位移造成的,不是引用错误。现行民事诉讼法是 2023 年 9 月 1 日第五次修正、2024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版本,执行程序编为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六十九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年修正)执行部分的条文是为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所作,援引的旧条号比现行条号少 4;202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的执行类司法解释援引的旧条号比现行条号少 11。所以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写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现行法对应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写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现行法同样对应第二百四十四条。引用司法解释时原文照抄,自己表述时一律写现行条号。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某一文书能否作为执行依据、内容是否明确、被撤销后能否回转,须结合文书原文、生效证明与新生效文书逐案判断。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