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篇不算「人事管理」,只算二十九条
第六十六至九十四条,二十九条、二千六百二十三个汉字,五章:培训三条、交流与回避十条、工资福利保险六条、辞职与辞退七条、退休三条。
这一段条均九十点四五,比上一段(八十四点一九)高,比下一段(一百零一点六三)低。
三个词的密度值得先摆出来:「辞退」十次、「回避」十一次、「退休」六次。
「辞退」全书十四次,这一段十次;「回避」全书十一次,这一段全部十一次。回避制度整章都在这二十九条里。
这一篇只算这二十九条,回答三个问题:什么情况下要回避、什么情况下不能辞职、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辞退。
一、五章的分量
| 章 | 条号 | 条数 | 汉字 | 条均 |
|---|---|---|---|---|
| 第十章 培训 | 66—68 | 3 | 301 | 100.33 |
|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 69—78 | 10 | 896 | 89.60 |
|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 79—84 | 6 | 500 | 83.33 |
|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 85—91 | 7 | 755 | 107.86 |
| 第十四章 退休 | 92—94 | 3 | 171 | 57.00 |
条均最高的是辞职与辞退(一百零七点八六),最低的是退休(五十七点零零)。
辞职辞退那一章七条七百五十五字,是全段的重心。 退休三条一百七十一字,条均五十七,看起来轻——但第九十三条那条提前退休的条件,是这一段里被问得最多的一条。
二、四类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七条
-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优秀年轻公务员的培训。
四类: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
初任培训: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进行。跟第三十四条的一年试用期配套。
任职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两个时点,选一个。
专门业务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
在职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内容是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其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六十八条讲培训管理: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培训要求确定;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六十六条讲培训机构: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分类分级培训;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
三、交流三种方式
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进行,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注意条文只列了两种——调任、转任。第七十二条又写了一种「挂职」,但挂职不算「交流的方式」,它单列一条,且明确「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三种方式:调任、转任、挂职。
调任(第七十条):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的条件: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且不得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调任机关应当严格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考试。
「四级调研员以上」是调任的职级门槛。 低于这个层次的,只能走考试录用。
转任(第七十一条):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三层:领导成员跨地区跨部门转任、特殊岗位本机关内转任、上级机关从基层遴选。
挂职(第七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七十三条: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应当服从」四个字,说明交流对个人不是可选项。
四、四类亲属与任职回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
-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四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三种禁止:
第一种,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工作。
第二种,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
第三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三种禁止的范围是递减的:第一种最宽(同一领导),第二种次之(直接上下级),第三种最窄但最敏感(六类岗位)。
六类敏感岗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 这六类岗位掌握的是人事权、监督权、钱权。
第二款另一层: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不是不能在那里工作,是不能担任领导成员。
第三款: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变通权在省级以上,不在本级。
五、地域回避
第七十五条只有四十七个字: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三级:乡级、县级、设区的市级。 三级的「主要领导职务」要地域回避——一般指本籍回避,不在地级市范围内任职。
省级以上不在此列。
六、公务回避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
-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三种情形: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注意第二项的表述:不是「涉及亲属」,是「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 两层:先有亲属关系(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那四类),再有该亲属的利害关系。
第三项是兜底,标准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第七十七条讲怎么启动:公务员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申请审查后作出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四条启动路径:本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他人提供情况、机关直接决定。
「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这一句,是第七十七条里唯一的「有权」。 全书「有权」只出现两次,这是其中一次(另一次在第六十三条的陈述申辩)。
七、工资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条
-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四项: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津贴三类: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
补贴两类:住房、医疗。
奖金: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注意「优秀、称职」两档。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没有年终奖金——这是考核结果最直接的一个用途。
最后一句:「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按时足额」四个字,是这一条里唯一对机关设定义务的表述。
第七十九条讲原则: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领导职务、职级、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八十一条讲调查制度: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结果作为调整工资水平的依据。
「企业相当人员」是比较对象。 这一条的制度设计意图是让公务员工资跟着企业走,不是自己定自己涨。
八、加班与补休
第八十二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福利待遇;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两句话,一个顺序:先补休,补不了再给补助。 补休优先于补助。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保险待遇;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是「享受退休金」,是参加社保。 这一句是 2018 年修订后的表述,配套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八十四条是一条禁止性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两个「不得」:不得擅自更改标准,不得扣减拖欠。
九、辞职三十日与九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五条
-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两个期限:一般公务员三十日,领导成员九十日。
两个都是「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算,都是「予以审批」。
三十日对九十日,差三倍。 差别的理由在第八十七条——领导成员辞职要履行更多手续。
第八十七条讲三种辞职: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四种辞职:因工作变动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后两种只适用于领导成员。
十、五种不得辞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
-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五种: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三项和第四项是最常见的两个卡点。
第三项「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什么算「重要」,没有标准,由机关判断。
第四项「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这一项是「想跑就跑不掉」的条款。
第一项「最低服务年限」在条文里没有具体数字,在招考公告和录用文件里约定(常见是五年)。
十一、五种辞退与四种不得辞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
-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种: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五项有两个数字:连续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三十天。
「连续」和「累计」是两个不同的算法。 连续是不断线,累计是加总。旷工十天、回来上班、再旷六天——不构成「连续超过十五天」,但如果一年内加起来超过三十天,落入第二种算法。
第一项「连续两年不称职」,接的是第三十八条的四等次和第五十条的降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
-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四种不得辞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种里,第三项是唯一以性别为标准的保护。
第九十条讲程序:辞退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这是辞退与处分在程序上的共同点,也是申诉的前提。
第九十一条: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十二、提前退休两条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
-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三种情形: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前两种是并列关系,满足一个即可,不是叠加。
举两个算例:
算例一,二十二岁入职,工作满三十年,五十二岁。 符合第一项,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算例二,二十五岁入职,工作满二十年,四十五岁。 距退休年龄(男六十)还有十五年,不符合第二项;工作年限二十年不满三十年,不符合第一项。不能提前退休。
算例三,二十五岁入职,工作满二十年,五十六岁。 距退休还有四年(不足五年),工作年限二十年,符合第二项,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三个算例说明:第二项是「年龄」和「年限」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第一项只看年限。
第九十二条讲正常退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应当退休」是强制,不是选择。 到龄即退。
第九十四条: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十三、这一段的时间数字
| 期限 | 条文 | 事项 |
|---|---|---|
| 1 年 | 第六十七条 | 任职培训(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 |
| 30 日 | 第八十五条 | 辞去公职审批 |
| 90 日 | 第八十五条 | 领导成员辞去公职审批 |
| 15 天 | 第八十八条 | 旷工连续上限 |
| 30 天 | 第八十八条 | 一年内累计旷工上限 |
| 2 年 | 第八十八条 | 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 |
| 20 年 | 第九十三条 | 提前退休的年限条件之一 |
| 30 年 | 第九十三条 | 提前退休的年限条件之一 |
八个数字,从一年到三十年。
最容易被记混的是最后两个:二十年的那条还要「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三十年的那条不用。
十四、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照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辞退的规定更简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工作日」对「天」。 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写的是「十五天」「三十天」,事业单位条例写的是「十五个工作日」「三十个工作日」。同样的数字,算法差出一截——十五个工作日约等于二十一天。
这个差别在实务中经常被忽略。
十五、调任:从企业、高校进机关的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条
-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调任是交流制度里唯一一条对外开口子的通道。方向是单向的:从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入机关。 反过来,机关公务员到这些单位去,不叫调任,叫离开公务员队伍。
岗位上限写得很实:领导职务;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四级调研员以上」是一条硬线——调任进来不能低于这个层次。
三个条件: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得有第二十六条五种情形。
程序上还有一句值得注意: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必要时可以」——不是必须考,但可以考。 这与公开遴选的「考试」不同:遴选以考试为主,调任以考察为主,考试是补强手段。
十六、转任与公开遴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一条
-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 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转任是公务员之间的横向移动: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要具备拟任职位资格条件,在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三条具体要求: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上级机关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
「转任」和「遴选」是两件事。 转任是组织安排,落到纸面上是调动文件;遴选是考试选拔,落到纸面上是成绩和公示。
「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这一句,是基层公务员往上的制度化通道。 它的方向和第四十七条正好相反:第四十七条是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面向社会选拔,一条向内选,一条向外选。
十七、挂职不改变人事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二条
-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 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挂职两个特征: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不改变人事关系」这七个字,是挂职与调任、转任的分水岭。 人事关系不动,意味着工资、编制、档案都在原机关,考核也在原机关。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挂职不算晋升:人去了,关系没去。 挂职期满回原单位,职级待遇不因挂职而当然提高——除非在挂职期间按第七八章的规定走了晋升程序。
第九十一条还有一句相关: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挂职结束同样要交接,但依据是派出机关的安排,不是这一条。
十八、四种辞职,只有一种不需要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
-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 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四种辞职摆在一起: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这是程序性的,不是本人意愿。
自愿辞职——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应当」两个字,说明这是义务。
责令辞职——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四种里只有自愿辞职不需要理由。 其余三种都由「工作变动」「失误失职」「不适合」触发。
注意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衔接: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的,转为责令辞职。 前者是自己走,后者是被要求走,结果一样,性质不同。
十九、培训登记:学习成绩进档案
第六十八条三句话: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培训要求确定;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登记管理」四个字,把培训变成了一件可核查的事。 没有登记,培训是个人经历;有了登记,培训是档案材料。
「依据之一」是软表述。 不是「必备条件」,也不是「前置程序」——它只是众多依据中的一项。这个分寸很重要:培训没参加,不当然不能晋升;但同等条件下,培训记录会起作用。
培训时间不由本人定,也不由所在机关随意定,而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第六十七条的四类培训要求确定。定时间的人和提要求的人是同一批人,这一句把两头接上了。
对照第十五条第四项: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第六十七条写「应当进行」,是义务;第十五条写「参加培训」,是权利。 同一件事,从机关一侧看是义务,从个人一侧看是权利——这种双面表述在这部法里不止一处,第五十七条的监督与第五十八条的接受监督也是一对。
接着看
母篇算的是全书账。这一段是「进出」的那一段:怎么进来(考录在上一段)、怎么调整(交流回避)、怎么出去(辞职辞退退休)。
- 第一至三十四条那一段,二千五百二十个字,七项条件、八项义务、八项权利;
- 第三十五至六十五条那一段,二千六百一十个字,考核四等次、奖励五种、处分六种;
- 第九十五至一百一十三条那一段,一千九百三十一个字,被辞退了怎么申诉。
如果只关心「能不能走」,第八十六条那五项和第八十五条那三十日、九十日要记住;如果关心「会不会被辞」,第八十八条那五项和第八十九条那四项要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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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现行有效文本撰写,条文引用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文本为准。文中统计口径为条文正文汉字数,不含条号、章标题与标点。本文为条文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最低服务年限、脱密期限等具体标准以主管机关规定和录用文件为准,如有实际争议,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