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篇不算「奖惩」,只算五章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至六十五条,三十一条、二千六百一十个汉字,含五章:考核五条、职务职级任免五条、职务职级升降六条、奖励六条、监督与惩戒九条。
五章里分量最重的是监督与惩戒:九条一千一百八十四字,条均一百三十一点五六。最轻的是职务职级任免:五条二百一十五字,条均四十三点零零——全书十八章里条均最低的一章。
这一段有三个词特别密:「处分」二十六次、「奖励」十八次、「考核」二十二次。而全书「处分」三十二次、「奖励」十九次、「考核」二十七次——七成六的「处分」、九成五的「奖励」、八成一的「考核」挤在这三十一条里。
奖惩考核,全在这一段。
一、五章的分量
| 章 | 条号 | 条数 | 汉字 | 条均 |
|---|---|---|---|---|
| 第五章 考核 | 35—39 | 5 | 290 | 58.00 |
|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 40—44 | 5 | 215 | 43.00 |
|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 45—50 | 6 | 352 | 58.67 |
| 第八章 奖励 | 51—56 | 6 | 569 | 94.83 |
|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 57—65 | 9 | 1,184 | 131.56 |
条均从四十三一路涨到一百三十一点五六,涨了三倍。
这个落差本身说明一件事:越往后写,条文越具体。 任免那一章全是「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这类转致表述,一句一条;监督与惩戒那一章要写清什么不能做、做了怎么罚、罚多久、怎么解除,一条顶五条。
二、定期考核四等次
四种: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二句:「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书面形式」四个字,是这一条最实际的一句。 口头通知不算数。书面通知是后续申诉的前提——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到第四项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是明确的可申诉事项,没有书面通知,申诉连材料都递不上去。
四等次的分布比例,条文没写。实践中优秀等次一般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到二十,这个比例在每年的考核通知里定。
第三十五条讲考核内容: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德能勤绩廉」五项加「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两个重点。
第三十六条分类别: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七条讲程序: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方式,先由个人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等次。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两条路径:非领导成员走「个人总结→主管领导建议→机关负责人确定」;领导成员走「主管机关按规定办理」。
三、考核结果怎么用
第三十九条只有三十八个字,但它把考核的分量说透了: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七项用途: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奖励、培训、辞退。
前面五项是「待遇」,后面三项是「去留」。考核结果一旦落到「不称职」,七项里至少有三项会动。
第五十条把后果写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条
-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降一级,不是降到最低。
这一条是「能上能下」的法条依据。2018 年修订新增,配套的是 2022 年出台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四、任免三种方式与晋升五步
第四十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三种方式:选任、委任、聘任。 领导职务三种都可以,职级只有委任和聘任。
第四十一条讲选任制: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二条讲委任制: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职级发生变化、其他情形需要任免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四十三条: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四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四十五条到第四十八条讲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经历等条件和资格;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逐级晋升」是原则,「破格或者越级」是例外。 例外要「按照规定」,不是想破就破。
第四十六条列晋升五步:动议、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并组织考察、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八条: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九条讲职级晋升: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职级晋升也有公示,但没有试用期。 领导职务晋升有公示有试用期,职级晋升只有公示。
五、十项奖励与五种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
-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
-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 (八)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十项:忠于职守实绩显著、遵纪守法模范作用突出、发明创造或合理化建议有显著效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有突出贡献、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其他突出功绩。
十项里,第五项(节约国家资财)和第六项(防止消除事故)最具体,也最容易举证。
第五十三条列奖励五种: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五档,从轻到重。 嘉奖最轻,授予称号最重。
第五十四条:给予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
纪念证书和纪念章不是奖励,是纪念。 这一条单列,说明立法者把「奖励」和「纪念」分开了。
第五十六条列撤销奖励四种情形: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奖励可以撤销,处分不能撤销(只能解除)。这是这一段里不对称的地方。
六、十八项禁止:全法最长的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四百一十二个字,十八项,是全法最长的一条,也是全书唯一一条超过四百字的条文。
十八项粗分四类:
第一类,政治纪律(一至三项):散布有损宪法权威、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宪法、党的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罢工;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二类,履职纪律(四至七项、十七项):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第三类,廉政纪律(八至十二项):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第四类,生活纪律与其他(十三至十六项、十八项):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十八项里,第十三项和第十五项是 2018 年修订新增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和「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第十五项这一条,把网络行为写进了纪律。这是这部法对新时代的回应。
四百一十二字一条,占第二章全部一千一百八十四字的三成四。 一条顶五条,是这一段里分量最重的。
七、上级命令错了怎么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百二十九字,三层:
第一层,可以提意见。 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可以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
第二层,提了不听就执行。 上级不改变,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第三层,明显违法的除外。 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明显违法」是这条的分水岭。 不是「违法」,是「明显违法」。一般的违法判断错误,责任在上级;明显违法(比如命令你去销毁证据、去打人),执行了要自己担责。
这一条的实务难点在于举证:怎么证明自己提过意见?书面记录、会议纪要、邮件、微信,任何一种留痕都比口头强。
八、六种处分
十七个字,六个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这是全书最短的条文之一(第一百一十三条九个字、第十条十七字、第七十八条十七字、本条十七字)。
六种处分按轻重排:警告最轻,开除最重。
第六十一条讲处分的适用: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三层:本法的处分、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免予处分。 两条线并行,一事不再罚。
第六十三条讲程序,一百八十八字,六个要件: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分」这一句,是第六十三条的核心。 它把申辩权从「可以说话」变成了「说话不会更糟」。
九、处分期的等差数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
-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处分期: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二十四个月、撤职二十四个月。
六个月、十二个月、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公差六个月的等差。
五档处分,四个期限,因为降级和撤职共用二十四个月。
第二款: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两句话,两个范围:所有处分都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记过以上还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警告是最特殊的一档——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但可以晋升级别工资档次。这是六种处分里唯一「不完全冻结」的。
第三款: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撤职不只是撤掉职务,还要降级别。
十、解除不等于恢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
-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三层:
第一层,自动解除的条件。 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注意「自动」两个字。 不需要本人申请,不需要机关决定,期满即解除。
第二层,解除后的效果。 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层,例外。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这一句是整章最要紧的一句。
举个例子:某人原是四级调研员,受降级处分降到一级主任科员,二十四个月后解除处分。解除后,他可以正常晋升,但不会自动回到四级调研员——想回去,得重新走晋升程序。
「不视为恢复」六个字,把「解除」和「撤销」彻底分开了。 处分解除是记录上的了结,不是后果上的回溯。
十一、这一段的时间数字
| 期限 | 条文 | 事项 |
|---|---|---|
| 6 个月 | 第六十四条 | 警告处分期 |
| 12 个月 | 第六十四条 | 记过处分期 |
| 18 个月 | 第六十四条 | 记大过处分期 |
| 24 个月 | 第六十四条 | 降级、撤职处分期 |
| 1 年 | 第六十七条 | 晋升领导职务后一年内任职培训 |
| 2 年 | 第八十八条 | 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可辞退 |
| 15 天 | 第八十八条 | 旷工连续超十五天可辞退 |
| 30 天 | 第八十八条 | 一年内累计旷工超三十天可辞退 |
前四个是处分期,第五个是培训期限,后三个是辞退条件——第八十八条不在本段,但它的触发条件全部依赖本段的考核结果。
「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这个条件,把第三十八条和第八十八条接起来了。 考核四等次是入口,辞退是出口,中间隔着两年。
十二、和事业单位处分对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把处分也分六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四项对六项。 事业单位的四项里,「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是一项,公务员法里「降级」和「撤职」是两项。
处分期也不同:事业单位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二十四个月、开除无期限;公务员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或撤职二十四个月。
差别在「记大过」这一档——公务员法有,事业单位规定没有。
十三、兼职:批准加不得取酬
三十四个字,两个条件:经有关机关批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因工作需要」是前提,「经批准」是程序,「不得取酬」是结果。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注意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的禁止: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一项与第四十四条不是一回事:第四十四条管的是机关外兼职,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管的是企业兼职。 前者经批准可以,后者原则上禁止。
两个概念容易混:兼职是有职务,取酬是拿钱。 条文把两者分开写——批准了可以兼职,但兼职不能拿钱。
十四、能上能下:降一个层次
第五十条两句话: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二款给了具体尺度: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降低一个层次」是法定的量。 不是降半级,也不是一降到底,是一个层次。
对照纪律处分里的降级:降级是处分,影响级别和工资档次;第五十条的降职是职务调整,不是处分。两者都会让职级往下走,但性质完全不同——一个是惩戒,一个是岗位调整。
这一点在实务中最容易被混:被降职的人常以为自己受了处分。处分有处分期,降职没有;处分期满自动解除,降职要重新晋升才能回去。
十五、奖励给出去还能收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
-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
-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四种撤销情形: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奖励不是一次性的。 授予之后发现问题的,可以撤销。
四种情形分两类:前两种是取得奖励的过程有问题,后两种是取得之后出了问题。前者追溯的是资格,后者追溯的是声誉。
对照第五十二条十项奖励条件:那是「应当给予奖励」的清单,第五十六条是「应当撤销奖励」的清单。一进一出,两套清单对称。
撤销之后已发的奖金要不要退?条文没有写。这是这一条留下的空白,实务中按主管部门规定处理。
十六、六种监督手段,处分排最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
- 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 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 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六种手段,由轻到重排。 处分排在最后,是最后手段,不是第一手段。
六种里只有处分有法定程序和救济通道。 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本法没有规定程序,也没有规定可以申诉——第九十五条八项可申诉事项里,只对得上第一项「处分」。
第三款: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移送」不是「处理」——机关只负责送,处理权在监察机关。 这与第六十一条的表述一致: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一个行为只罚一次,这是「一事不再罚」在人事领域的投影。
十七、四种任免制与任期制
三句话,三种制度。
第一句: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第二句: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职级没有选任制——职级不是选出来的。
第三句: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选任制对应选举,委任制对应任命,聘任制对应合同。 三种产生方式,三种退出方式:选任制任期届满不再连任即终止(第四十一条);委任制按规定程序免职;聘任制按合同解除。
任期制的意义在这里:选任制的职务有任期,任期届满就要重新走选举程序。 委任制没有任期,只有任职和免职。
这些差别在实务中会直接落到「什么时候离任」这个问题上。选任制的离任时点由选举结果决定,委任制的离任时点由任免文件决定。
十八、两条公示,一道试用期
第四十八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两处公示,一处试用期。
晋升领导职务:任职前公示加任职试用期。晋升职级:公示,没有试用期。
这是两条通道的实质差别。 领导职务要试,职级不用试——领导职务对应的是岗位责任,试得住试不住要看实际履职;职级对应的是资历和能力,考核加公示已经够用。
第四十九条定了四个要素: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任职资历、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前三项看人,第四项看群众意见。 「参考」二字说明民主推荐不具决定作用——它是参考,不是票决。
对照第四十五条: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逐级」是原则,「破格」「越级」是例外,而且要有「规定」作依据。
接着看
母篇算的是全书账:一百一十三条、九千六百八十四字、「必须」零次。这一段是全书的奖惩枢纽:处分二十六次、奖励十八次、考核二十二次全在这里。
- 第一至三十四条那一段,二千五百二十个字,七项条件、八项义务、八项权利;
- 第六十六至九十四条那一段,二千六百二十三个字,回避、工资、辞职辞退、退休;
- 第九十五至一百一十三条那一段,一千九百三十一个字,被处分了怎么申诉。
如果只记一件事:处分期满自动解除,但降级撤职解除后不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这一句在第六十五条,是整章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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