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行政官司能请法院一并审查"红头文件"是否合法吗?可以,但仅限部分规范性文件,且必须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该条同时明确,这类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对部分"红头文件"作附带审查,但并不对规章进行审查。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可以一并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在对行政行为起诉时请求一并审查; ② 范围有界限——可请求审查的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③ 必须"一并"提出——依附于对行政行为的起诉,不能脱离具体案件单就文件起诉; ④ 审查后果——经审查认为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法院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⑤ 不是撤销文件——法院不直接撤销或改变规范性文件,而是排除其在本案中的适用。

一、能被"一并审查"的是什么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把可一并审查的对象限定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类文件即日常所说的"红头文件",通常用于落实法律法规、细化管理事项。

要准备的材料
  • ① 可以请求审查——国务院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② 不含规章——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不在此列;
  • ③ 有审查理由——请求审查的理由是该文件被用作行政行为的依据,且当事人认为其不合法;
  • ④ 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请求审查依附于对行政行为的起诉,不能单独就文件提起。

二、"一并"两个字的含义

第五十三条的关键在"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这意味着附带审查具有依附性:当事人必须先有一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再在该诉讼中提出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请求。脱离具体案件,仅就一份规范性文件请求法院审查,不符合本条的适用条件。

真实案例

三、审查之后会有什么结果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这里有几个要点:

跟着做
1

① 个案不予适用——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能用来支撑本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

② 提出处理建议——法院向制定该文件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由制定机关按权限、程序处理;

3

③ 不影响文件存续——法院并不直接撤销或废止该文件,文件的修改、废止仍由制定机关依法进行。

四、需要留意的几个问题

注意避坑

① 不要把"一并审查"当作单独之诉——它必须依附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 ② 不要扩展到规章——第五十三条已明确,可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③ 注意主诉的成立——附带审查以主诉符合起诉条件、被受理为前提,主诉不成立时审查请求也无从谈起; ④ 结合起诉期限——主诉本身的起诉期限仍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判断,附带请求不能单独延长主诉期限。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常见问题

可以对任何"红头文件"请求一并审查吗?

不是。只有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且不含规章,同时必须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

法院能把"红头文件"直接撤销吗?

不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文件不合法的,只是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文件的撤销、修改由制定机关依法进行。

能否单独就一份规范性文件起诉?

一般不可以。附带审查依附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须在诉讼中一并提出。

对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不服,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一句话总结

打行政官司时,确实可以请法院一并审查"红头文件"是否合法,但要满足对象与程序两个条件。可请求审查的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请求必须依附于对行政行为的起诉一并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而不是直接撤销文件。把握"可以附带审查、不直接撤销"这两层含义,就能准确理解这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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