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谁来查、能查什么、临时查封怎么解除——搜这组问题的人,多是两类:被查的一方——企业、学校、供水单位接到检查通知,想知道对方能查什么、能查到什么程度;想举报的一方——发现违法情形,想知道向谁举报、有没有奖励、会不会被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 年 4 月 30 日第二次修订,共 115 条,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章「监督管理」共八条——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九条。
前面六章讲的是「应该做什么」,这一章讲的是「怎么保证做到」。八个条文可以归成四组:政府监督(92 条)、部门职责与执法权(93—95 条)、执法程序(96—97 条)、社会监督与行刑衔接(98—99 条)。
先看这几个要点
- 政府要定期报告:县级以上政府定期研究部署防控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传染病防治工作报告、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约谈是法定监督手段: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防治职责的,上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政府应当立即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纳入工作评议、考核记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 疾控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有四项:下级疾控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与饮用水供水单位及涉水产品;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与防控措施(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 执法有三项取证权:进入现场、查阅或复制资料、采集样本、制作现场笔录。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九十四条)。
- 临时控制措施有明确闭环: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及相关物品或暂停销售 → 检验或消毒 → 被污染的食品销毁、未污染或消毒后可用的及时解除(第九十五条)。
- 执法必须「两人 + 证件 + 文书」:不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执法文书,文书经核对无误后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第九十六条)。
- 举报有三项保障: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 行刑衔接是双向的:涉嫌犯罪移送公安;不需要追究刑责但应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检察、法院反向移送(第九十九条)。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研究部署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传染病防治工作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评议、考核记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不力、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进行问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四)对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及相关单位,开展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样本、制作现场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暴发、流行的,应当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处理。经检验,对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处理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封存或者暂停销售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暴发、流行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执法文书。
- 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发现涉嫌传染病防治相关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处理。
-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商请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提供检验检测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置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二、第九十二条:政府层面的三重监督
这一条两款,把「谁来监督政府」这件事写得很具体。
(一)第一款:三项动作
第一款列了三项动作:
一是定期研究部署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这是决策层面的要求——不是出事才开会,而是定期研究。
二是定期向社会发布传染病防治工作报告。这是对公众的信息义务。注意是「工作报告」,不是「疫情信息」——后者由第五十七条管,前者是对整体防治工作的年度或阶段性总结。
三是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这是权力机关监督的接口。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法定的,政府报告是义务。
「依法接受监督」是本款的落点。三项动作合起来,构成了「决策→公开→报告」的闭环。
(二)第二款:约谈与问责
第二款是本条最有分量的部分,四个层次递进:
| 层次要件 | 触发条件 | 措施 |
|---|---|---|
| 监督要件 | 常态 |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履行防治职责进行监督 |
| 约谈要件 |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 | 上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约谈 |
| 整改要件 | 被约谈 |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纳入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
| 问责要件 | 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 依法进行问责 |
三个细节值得注意:
细节一:约谈对象是「主要负责人」。 不是分管领导,不是具体经办人。这一设计把责任压到了第一责任人身上。
细节二:「纳入工作评议、考核记录」是约谈的实际分量所在。 约谈本身不是处分,但进入考核记录后,会影响评优、晋升、绩效考核。这是「软约束」变「硬约束」的机制。
细节三:问责的门槛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不是一有问题就问责,要有后果或影响。这与一般履职不到位的处理(约谈、整改)形成梯度。
三、第九十三条:监督检查的四项职责
这一条把疾控部门的监督检查范围列了四项,加上第二款共五块。
(一)四项职责的对应关系
| 检查对象要件 | 对应本法其他条文 |
|---|---|
| 下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 第九十七条的层级监督 |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 第四十五条报告义务、第六十二条处置措施、第一百零三条至第一百零五条责任 |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涉水产品 | 第三十八条许可与备案、第一百零七条罚则 |
| 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 第四十条重点场所责任、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罚则 |
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第四项只列了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三类,不是第四十条那十二类重点场所的全部。
第四十条的清单是:学校、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体育场馆、监管场所、车站、港口、机场。
而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只写了「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这是立法上的分工:养老机构、监管场所、车站港口机场等,分别由民政、司法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监管(对应第五十六条的跨部门通报机制)。
判断某个场所由谁检查,不能只看第四十条的义务清单,还要看第九十三条的职责分配。
(二)第二款:菌毒种与样本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这一段与第三十五条(菌毒种分类管理、六个环节)完全对应,六个环节逐一列出。监督检查的对象是这六个环节的合规性。
注意主体是「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等」字留了口子,实际执法中可能涉及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涉及动物病原微生物时)。
四、第九十四条:执法能做什么
「有权进入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及相关单位,开展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样本、制作现场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四项权力+一项义务:
权力一:进入现场。 两个范围: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相关单位」。后一个表述宽于前者——即使没有疫情,相关单位也可被检查。
权力二:查阅或者复制资料。 注意是「查阅或者复制」,两者都是权力内容。要求提供原件、复制件,都在范围内。
权力三:采集样本。 采样是技术性权力,涉及检验检测。
权力四:制作现场笔录。 笔录是证据形式,也是后续处罚的基础。
相对人义务: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一个必须说清的问题: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本法没有设专门的罚则。
翻遍第九章,找不到「拒绝监督检查」的处罚条款。这不等于可以拒绝:
一是第九十四条本身规定了「不得拒绝、阻挠」,是法定义务; 二是拒绝阻挠可能导致其他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暴力阻碍执行职务的,可能触及刑法; 三是拒绝配合本身会成为后续认定违法事实的不利因素(比如无法提供资料,可能被推定为不符合要求)。
五、第九十五条:临时控制措施的完整闭环
这一条是第七章里最有「牙齿」的一条,也是被检查单位最关心的。
(一)触发条件与措施
三个条件:发现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播、暴发、流行;由县级以上地方疾控部门采取。
注意两处「可能」:不要求已经确认污染,也不要求已经发生传播。这是预防性措施的典型特征。
三项措施:
- 封闭公共饮用水源;
- 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 暂停销售(针对流通环节)。
三项可以单用,也可以并用。
(二)措施的闭环
| 环节要件 | 动作 | 结果 |
|---|---|---|
| 控制要件 | 封闭、封存或暂停销售 | 防止扩散 |
| 检验处置要件 | 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处理 | 查明是否污染 |
| 分流要件(污染) | 被污染的食品销毁 | 不得流入市场 |
| 分流要件(未污染) | 未污染的食品、消毒后可用的物品及时解除控制 | 恢复流通 |
「及时解除」四个字是关键。临时控制措施是临时的,不是永久的。检验结果表明未污染,或者消毒后可以使用,就应当解除——拖着不解除,本身就是不当履职。
这一点在实践中确实出现过争议:封存容易,解封难。条文用「应当及时解除」,把解封写成了义务。
(三)第二款:市场监管部门的措施
「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封存或者暂停销售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暴发、流行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措施。」
两个要点:
一是前提是「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市场监管部门的措施依附于政府的措施,不是独立启动。
二是措施范围是封存或者暂停销售,与疾控部门的措施有重叠但不完全相同(疾控部门还可封闭公共饮用水源)。
两个部门可以并行采取措施,实务中要注意避免重复封存、重复处置造成的困扰。
六、第九十六条:执法程序的三项硬要求
这一条只有两款,但是判断执法是否合法的核心条款。
(一)三项要求
要求一:不少于两人。 一人执法,程序上就有瑕疵。
要求二:出示执法证件。 不是出示工作证、单位介绍信,是执法证件。
要求三: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采样记录等,都要填。
(二)文书签名与拒签处理
第二款:「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两层:
一是签名是必经环节。当事人核对后签名,确认内容无误。
二是拒签不影响文书效力,但要求注明情况。这是一个重要的程序设计——当事人不配合,不影响执法,但必须留下记录,防止事后争议。
(三)这三项要求的实务价值
对被检查方而言,这三项是判断执法合法性的第一道检验:
- 只来了一个人?程序有瑕疵。
- 没出示执法证件?程序有瑕疵。
- 没制作笔录、没让签名?程序有瑕疵。
程序瑕疵的后果,可能是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这一点在行政诉讼中经常成为关键争点。相关分析见 行政机关执法时不出示证件、不制作笔录,程序合法吗? 与 只有一个执法人员来罚款,处罚有效吗?。
对执法方而言,这三项是自我保护:程序合规,处罚才站得住。
还有一个相关问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怎么办?可以申请回避,规则见 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跟我有利害关系,我可以要求他回避吗?。
七、第九十七条:内部监督与层级纠错
第一款: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这一款针对的是「执法者由谁监督」的问题。内部监督的内容包括:有没有超越职权、有没有遵守程序、有没有滥用裁量。
第二款是层级纠错:上级发现下级「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
两个触发情形:不及时处理(拖);不履行职责(不做)。
两种处理方式:责令纠正(让下级自己改);直接予以处理(上级自己上手)。
「直接予以处理」这一项很有分量——它意味着上级可以越过下级直接执法。这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纠错机制,与第九十二条对政府的监督形成两个层级。
八、第九十八条:举报制度的三项保障
这一条是普通人最用得上的。
(一)第一款: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自觉接受」是个柔性的表述,但第二款给了它实质内容。
(二)第二款:举报权、处理义务、奖励、保密
一款四层:
第一层,举报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
三个受理主体: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以及「有关机关」(比如市场监管、公安)。
第二层,处理义务。 「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注意是「应当」,不是「可以」。接到就得查。不查、拖着不办,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可依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追究(未及时调查、处理对下级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
第三层,奖励。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两个条件:查证属实;按规定(标准依相关规定,不在这部法里)。
第四层,保密。 「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层是举报制度能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没有保密,就没有人敢举报。保密义务是「应当」,违反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乃至纪律责任。
(三)举报没人管怎么办
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不是「有没有举报权」,而是「举报了没人理」。
三条路径:
一是向上级机关举报。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可以责令纠正或者直接处理。
二是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进而提起履责之诉。前提是已经提出过申请、机关未在合理期限内处理。资格与期限是这类诉讼的两道门,详见 履责之诉怎么打?投诉举报没人管时,资格与期限是两道门 与 举报违法行为没人管,能起诉吗?。
三是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路径见 行政复议全流程:不服罚款、处罚怎么申冤。
餐饮、食品经营环节的卫生问题举报,另有 12315 与 12345 的渠道,具体流程见 举报网红餐厅卫生问题:12315、12345 和执法流程怎么走。
九、第九十九条:行刑衔接的双向通道
这一条三款,解决「行政」与「刑事」之间怎么交接。
(一)第一款:正向移送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发现涉嫌传染病防治相关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处理。」
两个「及时」:行政部门及时移送;公安及时审查处理。移送不是「交出去就完了」,公安有审查处理的义务。
涉及的主要罪名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等,可查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与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词条。
(二)第二款:反向移送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这一款是「不刑则行」——刑事上不追究,但行政责任不能漏。反向移送的主体是公安、检察、法院三家。
两种情形: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构成犯罪但免罚)。
(三)第三款:协助义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商请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提供检验检测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置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三类协助:检验检测结论(技术数据);认定意见(专业判断);无害化处置(实物处理)。
这一款解决了刑事办案中的专业障碍——公安、检察院、法院不具备病原微生物检测能力,需要专业部门支持。对应地,专业部门有协助义务。
十、八条对应的责任落点
| 情形要件 | 后果 | 条文依据 |
|---|---|---|
|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 | 上级政府可约谈主要负责人;纳入工作评议、考核记录;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问责 |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对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 未及时调查、处理对下级部门不履行防治职责的举报 | 同上 | 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疫情通报和保障职责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
| 被检查单位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 本法未设专门罚则;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成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不利因素 | 第九十四条 |
| 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未出示执法证件、未制作文书 | 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 第九十六条 |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章主要约束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处罚条款很少。 拒绝检查、拒不配合的后果,多数不在本法,而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一般法里。查责任时要跳出本法看。
十一、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监督检查权不等于行政处罚权。 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给的是「查」的权力,「罚」的权力在第八章。查完要罚,还要走行政处罚的程序(立案、调查、告知、决定、送达)。
第二,第九十三条第四项的范围窄于第四十条。 只列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三类,养老机构、监管场所、车站港口机场等由其他部门按职责监管。判断谁有权检查,看第九十三条,不是看第四十条。
第三,临时控制措施是「临时」的。 第九十五条要求「及时解除」。检验结果表明未污染或者消毒后可使用,就应当解除,长期封存不解除属于不当履职。
第四,一人执法不必然无效,但程序有瑕疵。 第九十六条要求「不少于两人」。违反这一要求的后果,要结合行政处罚法关于程序违法的规定判断,不是一律无效。
第五,举报奖励的标准不在这部法里。 本法只说「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依相关规定。
第六,保密义务的范围是「举报人信息」。 包括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举报内容中可能暴露身份的部分。
第七,行刑衔接不等于「移送即了事」。 移送后公安要及时审查处理;不追究刑责的还可能要反向移送。双向都有「及时」的要求。
第八,本文不涉及法律责任的具体罚则。 第八章(第一百条至第一百一十二条)与第九章附则是最后一篇的范围。
第九,时间效力。 本法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的监督检查与执法行为按当时有效的规定评价;旧版条文可在 传染病防治法(2013 年修正) 查阅。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 年 4 月 30 日第二次修订,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为准。监督检查的具体程序、执法文书格式依行政处罚法与国务院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规定;举报奖励标准依相关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程序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定。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