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开车门撞人谁来赔,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之前是个绕人的问题:保险公司常以“开车门的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赔,各地处理不一,被撞的人往往只能先起诉乘客和司机,拿到判决后再另案去追保险公司,一案拖成两案,赢了也可能执行不到钱。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把顺序钉死了: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人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再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赔,赔偿后不足的才由乘车人、驾驶人依侵权责任承担;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顺序是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人,保险公司那句“他不是被保险人”从此不再是拒赔理由。
乘车人开车门撞人:规则与例外
- ① 定性: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不是“乘客的个人行为”。
- ② 顺序: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先赔 → 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赔 → 仍然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侵权责任承担。
- ③ 抗辩无效: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赔的,法院不予支持。
- ④ 追偿受限:交强险赔付后向乘车人追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唯一例外是损害由乘车人故意造成。
- ⑤ 被告列法:乘车人、驾驶人、交强险保险人、商业三者险保险人一并起诉,一次审理解决,不要分成两案。
- ⑥ 边界:本条解决“谁来赔”,不解决“赔多少”,也不改变事故责任比例与赔偿项目的计算。
一、条文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一款是一整句话,里面塞了三层意思:定性(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顺序(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侵权人)、抗辩排除(不属被保险人的抗辩不支持)。第二款单独管追偿。读这一条,最容易犯的错是把它当成“责任划分规则”——它划的是赔付顺序,不是过错比例。
二、走通这条路径的五个要件
| 要件 | 具体内容 | 判断标准 | 实务要点 |
|---|---|---|---|
| 行为要件 | 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 | 副驾、后排乘客均属乘车人;驾驶人自己开门不适用本条 | 乘车人身份以事故认定书、询问笔录记载为准 |
| 定性要件 | 该行为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 开门行为发生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与车辆运行有关联 | 这是保险赔付的前提,也是本条的核心 |
| 主体要件 | 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及两个保险人 | 四类主体在同一案件中出现,便于一次解决 | 漏列保险人,顺序就落不了地 |
| 保险要件 | 该车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 | 交强险为法定强制险;商业险看保单限额与条款 | 未投商业险的,第二层直接跳过 |
| 顺位要件 | 交强险限额内 → 商业三者险 → 乘车人、驾驶人 | 顺序不能颠倒,也不能跨层主张 | 起诉时按顺序写诉请,不要笼统写“连带赔偿” |
五个要件里,第二个是枢纽。定性站不住,后面全部落空;定性站住了,保险公司的合同抗辩就没有落脚点。至于驾驶人有没有违法停车、有没有提醒乘客,那是过错比例的问题,不影响顺序的成立。
三、三步顺序:先保险,后个人
第一步,交强险在限额内先赔
交强险不问被保险人有没有过错,只要是被保险机动车致人损害,就在责任限额内赔。限额按项目分设: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三项,目前执行的总限额为二十万元,其中死亡伤残十八万元、医疗费用一万八千元、财产损失二千元。
这一步的关键是“先”字。被侵权人不需要先证明乘车人有多少过错,也不需要先等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只要损失落在限额内,保险公司就得先赔。这也是交强险的制度目的——让受害人尽快拿到基础赔偿。
第二步,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赔
交强险限额不够的部分,进入商业三者险。这一层不看身份,看合同:保单的责任限额是五十万、一百万还是两百万;事故责任比例对应的免赔率是全责百分之二十、主要责任百分之十五、同等责任百分之十、次要责任百分之五;有没有投保不计免赔。
商业险的赔付金额=(总损失-交强险已赔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且在责任限额之内。这一层最容易出现争议,不是“赔不赔”,而是“按多少赔”。
第三步,不足部分由乘车人、驾驶人承担
两层保险都走完还有缺口,才轮到人。条文写的是“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是两个人,不是只有乘车人。驾驶人违法停车、停在非机动车道、未提醒乘客观察后方,都可能被认定有过错,按过错分担。
这里不适用“连带”的想当然写法。乘车人与驾驶人之间是按份还是连带,要依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判断,起诉时笼统写“连带赔偿”,可能被要求变更诉请。
一笔账看清顺序
假设总损失四十二万五千元:医疗费十二万元、伤残相关赔偿三十万元、财产损失五千元。车辆投保交强险和一百万限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认定为全责,未投保不计免赔,免赔率百分之二十。
交强险先赔:死亡伤残项下十八万元、医疗费用项下一万八千元、财产损失项下二千元,合计二十万元。
剩余二十二万五千元进入商业三者险:二十二万五千元乘以百分之八十,等于十八万元,在限额之内。
仍有四万五千元缺口,由乘车人、驾驶人按过错分担。
如果这辆车没投商业三者险,二十二万五千元全部由乘车人和驾驶人承担。同样一起事故,投保与不投保,个人要掏的钱差了十八万元——这就是顺序的实际价值。
四、保险公司的抗辩为什么被堵死
三个概念不能混
被保险人,是保单上写明的投保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这是一个合同概念,边界由保单和条款划定。
允许的驾驶人,是经车主或被保险人同意、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使用人,这是一个资格概念。
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属,看的是损害是否由被保险机动车的运行所致,这是一个责任概念,跟谁拿着钥匙、谁在驾驶座上没有必然关系。
保险公司过去把三者混为一谈:既然乘车人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允许的驾驶人,那就不在保障范围内。本条的回应很直接——交强险保障的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不是“被保险人致害”。乘车人开车门,是使用这辆车的过程中的行为,损害由这辆车造成,就落在“该机动车一方责任”里。
三种常见抗辩变体
第一种,“他不是被保险人”。 条文点名否定了这一句,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种,“他不是允许的驾驶人”。 与第一种同源,同样不予支持。
第三种,“开车门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这一句看似讲事实,实际讲定性。只要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或者有证据证明损害由车辆使用行为造成,就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车辆是否处于行驶状态,不影响本条适用。
第四种,商业险的合同抗辩。 商业三者险是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可以援引条款中关于“使用人”“被保险人”的定义。但如果条款把乘车人排除在外,而投保时没有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这类免责条款的效力本身就可以争。这一点与交强险不同:交强险是法定,抗辩被条文直接堵死;商业险是合同,争的是条款效力。
五、追偿:原则上不追,只有故意例外
交强险赔了,不能回头找乘车人要
第二款写得很清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道理在于交强险的定位。它是法定强制保险,功能是把交通事故的赔偿风险分散到保险费里,如果赔完再向乘车人全额追回,等于风险又回到个人身上,强制保险就失去了意义。这一点与商业险的逻辑不同:商业险赔付后依合同向侵权人追偿,是合同安排,不受本条限制。
故意怎么举证
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要证明的不是“疏忽”,而是“故意”:明知车外有人、仍然推开或猛推车门,并且追求或者放任损害发生。
可用的证据包括:监控显示开门前有明显观察、瞄准、等待的动作;车内录音、同行人证言显示事先有言语表示;短时间内反复开合车门;开门的力度、角度明显异常。反过来,未看后视镜、随手推门、乘客与驾驶人说话分心,都是过失,不构成故意。
这条例外的门槛设得很高,是有意为之。开门致害绝大多数是疏忽,把它当成故意来追偿,既不符合事实,也会让受害人一方在诉讼中被反复拉扯。
六、边界:这些情形不走这条顺序
第一,驾驶人自己开门致害。 不属于“乘车人开车门”,按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仍走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的顺序,但适用的是普通规则,不是本条的定性。
第二,车辆在道路以外场所长时间停放,开门与通行完全无关的。 例如在厂区、院落内停车后开门碰倒行人,是否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本身就有争议,实务中可能按一般侵权处理。此时交强险能否适用,要看事故是否被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想当然。
第三,乘车人强行开门致同车人或者驾驶人受伤。 被侵权人不是车外第三人,不属于本条保护的方向,走的是另一套侵权规则。
第四,非机动车开车门。 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没有交强险,加装的雨棚、车筐碰人,只能按非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处理,涉及责任险的按合同另算。
第五,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 投保义务人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侵权责任处理。此时不存在“保险人先赔”这一层。
第六,损害完全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例如明知车门正在打开仍故意撞上去,行为人可以不承担责任,这一层顺序从一开始就不启动。
第七,本条只管“谁来赔”,不管“赔多少”。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怎么算,依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则;诉讼时效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七、条文关系网
| 相关规定 | 关系 | 要点 |
|---|---|---|
| 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顺序的规定 | 顺位基础 | 本条明确援引,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三层 |
| 民法典关于租赁、借用情形下使用人责任的规定 | 主体分配 | 使用人担责,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 |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 计算依据 | 决定“赔多少”,与本条的“谁来赔”分开 |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受害人故意免责的规定 | 免责事由 | 受害人故意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 | 保险基础 | 交强险的赔付前提与限额分项 |
| 本解释关于使用人与所有人责任分配的规定 | 相邻规则 | 乘车人与驾驶人之间的份额,参照该思路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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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常见误区
- 误区一:“开车门的是乘客,跟车险没关系。” 乘车人开车门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交强险要在限额内先赔。
- 误区二:“保险公司可以说他不是被保险人。” 这一抗辩已被条文明确否定,法院不予支持。
- 误区三:“先起诉乘客,拿到判决再告保险公司。” 一并起诉更省时间。分成两案,顺序被打断,还可能因商业险合同关系另行审理而多拖几个月。
- 误区四:“交强险赔完可以向乘客追回来。” 除乘车人故意造成损害外,追偿请求不予支持。
- 误区五:“乘客全赔,司机没事。” 条文写的是“乘车人、驾驶人”,驾驶人有过错的同样要按过错分担。
- 误区六:“有商业险就全由保险赔。” 商业险受责任限额、免赔率、不计免赔条款约束,超出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 误区七:“顺序定了,责任比例也定了。” 顺序解决谁先掏钱,比例解决各掏多少,两者是两件事。
给被撞的一方四条建议:一是起诉时把乘车人、驾驶人、交强险保险人、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四类主体一并列为被告,诉请按“交强险限额内、商业险按合同、不足部分由乘车人与驾驶人承担”的顺序写;二是保全好保险单信息,车牌号、保单号、承保公司三者缺一不可,立案前就可以向交警调取;三是损失清单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财产损失分项列明,方便法院逐层扣减;四是不要在起诉前接受保险公司“先签免责协议再谈赔”的方案,签了之后再主张顺序,会被拿来对抗。给保险公司一句提醒: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拒赔,在本条施行后已无胜诉空间,及时按顺序核赔,比败诉后承担诉讼费更划算。
一句话总结: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人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再由商业三者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侵权责任承担;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交强险赔付后向乘车人追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损害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顺序固定下来之后,争的不再是“赔不赔”,而是“各赔多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事故认定书、保险单与损失凭证,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