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门致人损害的保险赔偿,2026 年 6 月 30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已经写得很清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赔的,法院不予支持。先给结论:开门杀能走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能以“开车门的不是司机”为由拒赔。
先说结论
① 责任归属(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② 赔偿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赔;仍然不足或者没投商业险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侵权责任编承担。
③ 保险公司的抗辩被否定: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赔的,法院不予支持。
④ 追偿受限(第二款):交强险保险人赔付后向乘车人追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⑤ 驾驶人未必免责:停车位置不当、未提醒乘客观察、违规临时停车,驾驶人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一、条文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 第二条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走通这条路径的五个要件
| 构成要件 | 具体内容 | 实务要点 |
|---|---|---|
| 行为要件 | 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 | 包括后排乘客、副驾乘客;司机自己开门致害,按一般交通事故处理 |
| 责任归属要件 | 该行为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 这是本条的关键定性,也是保险赔付的前提 |
| 主体要件 | 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人 | 一并起诉便于一次性解决,避免先后诉讼 |
| 保险要件 | 该车投保交强险;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按合同约定 | 未投商业险的,交强险赔后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
| 顺位要件 | 交强险限额内先赔 → 商业三者险按约定 → 仍不足由乘车人、驾驶人承担 | 顺序不能颠倒 |
三、赔偿顺序:三层结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确立的是三层赔偿结构,开门杀同样适用:
第一层,交强险。 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问被保险人有无过错。这一层的意义在于“先垫底”,让受害人能较快拿到基础赔偿。
第二层,商业三者险。 交强险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这一层要看保单的责任限额、免赔条款、是否附加不计免赔。
第三层,侵权人。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侵权责任编承担。注意条文写的是“乘车人、驾驶人”,不是只写乘车人——驾驶人有停靠不当、未尽提醒义务等过错的,也要按过错分担。
四、保险公司的抗辩为什么站不住
保险公司最常见的拒赔理由是: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乘车人开车门不属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因此不赔。
解释二第二条直接否定了这个抗辩: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理由在于交强险的制度目的:它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强制保险,判断标准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而不是“谁操作了车辆”。乘车人开车门是使用机动车过程中的行为,与车辆运行有内在关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畴。
五、交强险赔了之后能不能向乘车人追偿
不能,除故意。第二款写得很明确: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这一条与商业险的逻辑不同。商业三者险通常把“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外的人排除在保障范围外,保险公司赔付后可能依合同向侵权人追偿;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赔付后原则上不向乘车人追偿,避免把风险又转回个人。
“故意”的认定门槛很高:明知有人经过仍故意推开车门、以开车门方式报复他人等。一般疏忽大意、未观察后方来车,属于过失,不构成故意。
六、驾驶人要不要担责
要看他有没有过错。常见情形:
需要担责的: 在禁止停车路段临时停车;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停车位置贴近非机动车道且未留安全距离;未提醒乘客观察后方来车再开门;乘客为未成年人,驾驶人未加提醒或者制止。
通常不担责或者责任较轻的: 在合法停车位规范停车,已提醒乘客注意,乘客突然开门且驾驶人无法预见。
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释二第一条进一步细化为: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在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但赔偿总额不超过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
七、被撞一方怎么索赔
第一步,现场处置与报警。 立即报警(122),不要私下了结后离开。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后续定责、理赔的核心证据。
第二步,固定证据。 拍摄车辆位置、车门开启状态、碰撞点、地面痕迹、伤情;记录车牌、驾驶人、乘车人信息;寻找目击者并留联系方式;调取周边监控(商铺、小区、行车记录仪),注意保存期限。
第三步,就医并留票据。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误工证明、护理证明,逐项留存。伤情较重的,及时做伤残鉴定。
第四步,确定被告。 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交强险保险人、商业三者险保险人。这样一次诉讼解决全部赔偿,避免先起诉侵权人后另行起诉保险公司。
第五步,主张赔偿项目。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构成伤残的,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边界:这些情形不适用本条
第一,驾驶人自己开门致害。 不属于“乘车人开车门”,按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仍走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的顺序,但适用的不是本条的特殊规则。
第二,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交强险是强制险,未投保的,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按侵权责任处理。此时不存在“保险人赔付”这一层。
第三,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 在小区内部道路、停车场、厂区等“道路以外”地方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争议,实践中通常参照处理,但保险条款的适用要看具体约定。
第四,乘车人故意开车门撞人。 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超出民事赔偿范畴;民事上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以追偿。
第五,损害完全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本条解决的是“谁来赔”,不解决“赔多少”。 赔偿项目与金额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与本条是两套规则。
九、条文关系网
| 关联条文 | 内容要点 | 与本条的关系 |
|---|---|---|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 机动车交通事故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处理 | 上位法依据 |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 租赁、借用情形下使用人担责,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 驾驶人、车主责任的分配 |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 交强险 → 商业险 → 侵权人的赔偿顺序 | 本条明确援引的顺位规则 |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 损害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免责事由 |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 计算损失的依据 |
| 道交解释(二)第一条 | 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在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总额不超损失 | 主体间责任分配 |
| 道交解释(二)第二条 | 乘车人开车门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抗辩不支持;追偿受限 | 本条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 保险赔付的基础规范 |
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分工、赔偿项目怎么算,见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区别是什么?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十、常见误区
误区一:“开车门的是乘客,保险不赔。” 解释二第二条明确,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交强险要赔;保险公司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为由抗辩的,法院不支持。
误区二:“交强险赔了,保险公司可以找乘客要回来。” 除乘车人故意造成损害外,追偿请求不予支持。
误区三:“司机一律没责任。” 违法停车、未提醒乘客观察、乘客为未成年人未加制止,驾驶人都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误区四:“只起诉乘客就行,保险另案再说。” 一并起诉更高效。分开诉讼可能增加时间成本,也可能出现执行难。
误区五:“开门杀只能按人身损害赔偿,与交通事故无关。” 本条明确其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走交通事故的赔偿与保险路径。
误区六:“没投商业险就没法赔。” 交强险仍要在限额内赔;不足部分由乘车人、驾驶人依侵权责任承担。
误区七:“乘客赔了就完事,司机不用管。” 驾驶人有过错的,与乘车人按过错分担;受害人可以一并向双方主张。
对被撞的一方,最重要的一件事是报警并拿到事故认定书,其次是尽快固定监控——路边商铺、小区、行车记录仪的录像往往只存几天。对开车的人和坐车的人,一句提醒能省很多事:停车靠边、乘客从右侧下车、开门前先看后视镜和后方来车。真出了事,交强险先赔、商业险接着赔,但这不等于个人没有责任,违法停车、未尽提醒义务照样要担。
一句话总结: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可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及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由乘车人、驾驶人依侵权责任编承担;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赔的,法院不予支持;交强险赔付后向乘车人追偿的,除乘车人故意造成损害外,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与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