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取现、转账,什么时候构成洗钱罪?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算:上游必须是七类特定犯罪,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笔钱是那类犯罪的所得,并且实施了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最容易做错的事,是收了几百块「跑腿费」就用自己的卡替人过账,还觉得「我又不知道他干了什么」——异常的交易方式本身就是推定明知的依据。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叫洗钱
① 上游是哪一类
洗钱罪的上游只有七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普通诈骗(如刷单诈骗、冒充客服诈骗)不在其中,替这类钱取现,通常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
② 你是不是「知道」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可,不要求确知具体罪名。判断依据包括你接触的信息、经手财物的种类数额、转移方式、账户异常情况、职业经历、与上游人员的关系等;把某一类上游所得误认为同一范围内另一类,不影响认定。
③ 有没有「洗」的动作
提供资金账户、把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以及其他掩饰隐瞒来源性质的方法,都算。自己犯罪自己洗,也构成洗钱罪。
这三条里最容易被误解的是第①条。很多人以为「洗钱」是个泛称,凡帮人转移不明来路的钱都叫洗钱;实际上它是一个有严格上游限定的罪名。所以接到案子先问的第一句话永远是:上游定的是什么罪? 这一句决定了后面所有的辩护空间。
七类上游 vs 普通诈骗:一条最实用的分界
| 情形 | 可能罪名 | 关键点 |
|---|---|---|
| 替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所得取现转账 | 洗钱罪 | 上游属「金融诈骗犯罪」,符合七类之一 |
| 替电信网络诈骗所得取现、转移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普通诈骗不属七类上游 |
| 只出借银行卡、未参与转移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隐罪 | 看是否明知、是否参与结算 |
| 自己实施上游犯罪后自行转移赃款 | 洗钱罪(自洗钱) | 2021 年后自洗钱独立入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
这张表里第 1 行和第 2 行的差别,是普通人最容易搞混、也最值得关注的地方:同样是「帮人取现」,上游是集资诈骗的,可能构成洗钱罪(五年以下,情节严重五到十年);上游是电信网络诈骗的,通常是掩隐罪(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到七年)。
为什么「金融诈骗」算七类、电信网络诈骗不算? 因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列举的是特定几类犯罪的所得,金融诈骗犯罪是其中之一(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而电信网络诈骗属于普通诈骗罪,不在列举范围。这条区分看似技术,却常常决定一个人是三年还是五年起步。
洗钱罪两档刑期: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洗钱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并具有多次实施、拒不配合追缴致赃款无法追缴、造成损失 250 万元以上等情形的,才认定「情节严重」。
「明知」不是「确知」
这一层,杨某洗钱案的要旨讲得最透:
裁判要旨对于上游犯罪为涉黑犯罪的洗钱犯罪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方面,重点审查行为人对于上游涉黑犯罪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而对于「掩饰、隐瞒」这一主观故意,除明确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以外,可通过客观行为进行综合认定。在实践中应注意的是「明知」并非「确知」,尤其对于涉黑犯罪,行为人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对象的是通过有组织的,多人实施暴力或暴力胁迫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再结合行为人过往经历、与组织成员的关系、参与犯罪活动的程度等全案情节,做综合判断较为妥当。2. 犯罪数额方面,应以行为人掩饰、隐瞒的,能够查明的涉黑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数额为准,一方面结合已有的判决认定的事实,核对被害人有关损失情况,另一方面对于尚未裁判的,在实践中应慎重把握,对于在案证据难以查明的,依法不予认定,对于行为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扣除,确保依法公正裁判。
「明知并非确知」这六个字,是洗钱类案件辩护的第一块基石。
它的意思是:你不需要知道对方具体犯了哪个罪、判几年、涉案多少钱;只要你认识到这笔钱来自某类犯罪,就够了。反过来,它也给辩护留了口子——如果当事人连「这钱来自犯罪」都认识不到,那就不构成。
判断这种认识,靠的是客观行为:过往经历(以前有没有类似交易)、与组织成员的关系(是不是长期合作)、参与程度(只是过一手,还是参与分账)、交易方式(正常商业往来还是刻意规避)。杨某案要旨把这几项列全了,实际上给了辩护一张「逐项打」的清单。
数额怎么定:以能查明的为准
杨某案要旨第 2 点,是全篇对当事人最有价值的一段,讲的是数额认定的三条规则:
一是以能够查明的数额为准。 不是「账户流水多少就算多少」,而是「能证明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你实际掩饰隐瞒的那部分」。流水里混着正常生意的钱,应当剔除。
二是尚未裁判的上游,要慎重。 上游案子还没判,就急着把数额往大了算,实务中是要被纠正的;在案证据难以查明的,依法不予认定。
三是合法财产应当扣除。 这一条最关键——不能因为账户被冻结,就把里面所有钱都当作赃款。
落到操作层面,家属能做的是把三类凭证找齐:账户的正常业务往来记录、与上游人员的其他经济往来凭证、本人及家庭的合法收入证明。这三样齐了,数额核减才有基础;只喊「那些钱不全是赃款」,没有说服力。
两个案例的看点
裁判要旨1. 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2. 认定洗钱罪应当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即便行为人因逃匿未到案的,亦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这个案子补上了两件事。
第一,虚拟货币交易是「其他方法」。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是兜底条款,陈某枝案明确把「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转移、转换犯罪所得」装进了这个兜底。这对当下的实务影响很大——用 U 过账、买卖虚拟货币洗白资金的操作,不再是「法律没说清」的地带。
第二,上游不到案不影响定罪。 这一条直接回应了家属最常见的疑问:「抓我的人说上游那个人跑了,凭什么定我的罪?」要旨的回答是:只要上游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即便上游行为人逃匿未到案,也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这意味着辩护的重心不能放在「上游没抓到」上,而要放在「上游事实成不成立」「我知不知道」「数额对不对」这三处。
被找上门,照这个顺序做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为什么排在这里 |
|---|---|---|---|
| 1 | 先判断上游性质 | 问清对方因什么事被查:是诈骗、赌博,还是集资、走私、贩毒 | 上游不同,罪名可能完全不同 |
| 2 | 如实说明知情程度 | 讲清怎么认识对方、为什么帮忙、收了多少好处、有没有问过钱的来路 | 编「完全不知情」反而更被动 |
| 3 | 保留全部聊天与流水 | 微信记录、转账备注、通话记录不要删 | 这些是判断「明知」的核心证据 |
| 4 | 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 把跑腿费、好处费全额退缴,配合追缴赃款 | 法定从宽情节,越早越有效 |
| 5 | 区分此罪与彼罪 | 上游是普通诈骗的,争取按掩隐罪;仅提供卡未参与转移的,可能涉帮信罪 | 定性之争就是刑期之争 |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把剩余资金转走或藏起来,这一步会被单独评价;② 不要联系同案人「对口径」,串供比原罪更麻烦;③ 不要以为「退钱就没事」,退缴是从宽,不是免罪。
常见疑问
问:我只是帮忙取了几次现金,收了两千块跑腿费,算洗钱吗? 答:不一定。要看上游是不是七类犯罪、你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没有掩饰隐瞒的动作。收报酬、分批取现、用他人卡过账,都是推定明知的重要因素,风险很高。
问:不知道对方钱是犯罪所得,也会被判吗? 答:「不知道」要有客观依据支撑。频繁深夜转账、刻意拆分金额、使用他人账户、收取明显异常的手续费,都会被推定为「应当知道」。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问:洗钱和帮信罪怎么区分? 答:帮信罪针对的是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不要求上游是七类犯罪;洗钱罪要求上游属七类,且行为指向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同一笔流水可能同时被评价,最终按处罚较重的规定或竞合规则处理。
问:自己犯罪自己转钱,以前不算洗钱,现在算吗? 答:算。2021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后,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并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问:家属能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律师会见,核实上游罪名、资金流水、获利金额三个关键点;按办案机关要求退缴违法所得;不要联系同案人「对口径」,也不要把剩余资金转走。
问:账户里的钱都被冻结了,合法的那部分能要回来吗? 答:能主张,但要举证。杨某案要旨明确「对于行为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扣除」,所以关键是证明哪些钱属于合法收入——合同、发票、纳税记录、工资流水,这些材料越早整理越好。
条文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条 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四条 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二)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三)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条 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上游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一句话收住
先问钱从哪来:七类上游 + 明知 + 掩饰隐瞒,三个都占才是洗钱;上游是普通诈骗的,多半是掩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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