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犯罪赚的黑钱,自己转几道手洗干净——别人帮你洗是洗钱罪,自己洗自己算不算数?最近问「自洗钱怎么定罪」的人不少,本文讲清规则。2024 年 8 月 20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把自洗钱明确纳入洗钱罪框架。
先看这几个要点
① 自洗钱入罪:为掩饰、隐瞒本人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洗钱罪定罪处罚。 ② 前提是有上游犯罪:本人实施了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七类上游犯罪。 ③ 洗钱行为独立评价:转账、代持、转换成虚拟币、跨境搬运等「清洗」动作单独评价。 ④ 与上游犯罪的关系:自洗钱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实务中通常与上游犯罪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⑤ 与帮他人洗钱的区别:帮他人洗按本解释第二条(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处理。 ⑥ 量刑叠加风险:上游犯罪与洗钱罪刑罚累计,总刑期显著上升。
一、条文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自洗钱的构成拆解
| 要件·构成 | 内容 | 实务把握 |
|---|---|---|
| 本人上游犯罪 | 刑法191条七类上游犯罪之一 | 贪污受贿、毒品、走私、金融诈骗等既遂且有违法所得 |
| 主观目的 | 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 | 让黑钱看起来像合法收入 |
| 洗钱行为 | 191条第一款列举的提供账户、转账、转换为现金或票据、跨境转移等 | 由本人实施或指使他人代办均可 |
| 对象 | 本人犯罪的所得及收益 | 既包括原物,也包括孳息、投资收益 |
与上游犯罪的并罚逻辑:过去「自己洗自己」被视为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刑法修正后自洗钱单独成罪,通说与实务按上游犯罪、洗钱罪数罪并罚——比如贪污罪判十年,自洗钱再判数年,合并执行明显更重。
常见「清洗」动作:转给亲属「代持」、购置不动产登记他人名下、买虚拟货币、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出境、注册空壳公司走账伪装经营收入。
三、给实务当事人的提示
上游犯罪行为人:违法所得到手后的每一次「整理」,都可能被单独评价;正确选择是配合追缴,而不是加洗一道。本解释另有认罪悔罪、配合追缴可从轻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主动退赃的实际收益远大于转移成功的侥幸。
家属:帮亲属「保管」「代持」上游犯罪所得,不是家务事——家人构成的是第二条的「他洗」,同样入刑;被要求代持时,拒绝并建议其退赃才是真正的止损。
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分:上游属于洗钱罪七类犯罪的,按洗钱罪;上游是七类之外的其他犯罪(如普通诈骗、盗窃),则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理——同一个「洗」的动作,罪名与刑期可能差出一大截,关键在上游犯罪的定性。并罚的实际影响:上游犯罪判十年、洗钱罪判三年,数罪并罚通常不是简单相加,但总刑期一定高于只定上游犯罪;对辩方而言,争「清洗动作是否独立于上游完成」往往比争「有没有洗」更有意义。
边界:这条用不上的情形
不适用本条的情形:本人未实施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非犯罪所得的正常财产处置;仅持有未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但拒不交出可能涉他罪)。
一句话总结:自己犯罪自己洗,从「事后处理」变成了独立的洗钱罪,还要与上游犯罪并罚——黑钱每多转一手,刑期就多叠一层;配合追缴才是唯一划算的出口。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上游犯罪定性、资金流向与追缴情况,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