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颜某某等五人诉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案
一、案情速览
福建省石狮市某小区坐落于石狮市灵秀镇钞坑村。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灵秀镇人民政府和石狮物业管理站发布公告,决定成立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八日,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十三名业主委员会委员,组建了某业主委员会。同年八月七日,业委会向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业主委员会备案表》等材料;九月二日,住建局作出涉案备案登记。
颜某某等五人系某小区业主,认为业委会组建程序违法,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备案登记。《业主委员会备案表》载明:某小区建筑总面积四十九万二千七百一十七点零九平方米,业主总人(户)数为两千三百八十一人。颜某某等五人主张某小区业主总人数不止两千三百八十一人,约有二千七百多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裁定:驳回颜某某等五人的起诉。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业委会选举产生涉及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五名业主诉请撤销备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不是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涉及的是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而非单个、少数业主的私人权益;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才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适用形式审查,属于行政确认;业主对备案行为享有的诉权实质为集体诉权,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单个业主或者少数业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三、赵律师点评
五名业主告一个备案,法院为什么连门都不让进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业委会成立程序有问题,五个业主不服,起诉要求撤销备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不是「程序没问题」,而是「你们五个人不够格」。**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这条规定设了两道门。** **第一道门:先由业委会告。** **业委会是业主的法定代表机关,涉及共有利益的事,原则上由它出面。** **第二道门:业委会不告,业主凑够「双过半」才轮得到。** **本案五个人,小区两千三百八十一户(或者原告主张的两千七百多户),五个人连百分之一都不到。** **两道门都进不去。** **很多人会觉得这个规则不合理:明明是违法的备案,为什么少数业主不能告?** **道理在于「共有利益」的性质。** **业委会备案影响的是全体业主的共同事务——能不能刻章、能不能代表业主签合同、小区的钱怎么花。** **这种事,不能让五个业主说了算,也不能让五个人替两千多户做决定。** **否则,任何一个持不同意见的业主都可以起诉,小区的治理会陷入无休止的诉讼。** **所以法律选择了「集体行使」的模式:要么由业委会代表,要么由过半数业主共同决定。** **这个设计的代价也很明显:** **当业委会本身有问题、或者业委会不愿意告时,业主的救济渠道极其狭窄。** **凑齐一半业主的签名,实务中几乎是不可完成的任务。** **这就是这类规定的两难。** **理解了这个两难,才能理解实务中的变通办法。**
「双过半」里的那个「过半数」,到底怎么算
这条规定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注意是「或者」,不是「且」。** **这比《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表决门槛低——那边是「双三分之二参与 + 参与人数双过半同意」。** **为什么这里用「或者」?** **因为这里解决的是「谁能代表全体业主起诉」,不是「业主大会怎么表决」。** **门槛设低一点,是为了让救济通道不至于完全堵死。** **但即便是「或者」,实务中仍然很难。** **本案的争议点之一,就是「总户数到底是多少」。** **业委会备案表写的是两千三百八十一户,原告主张有两千七百多户。** **这个数字为什么重要?** **因为它是分母。** **分母越大,过半数的门槛越高。** **原告显然是想证明「实际户数比备案的多」,但这对他们不利——分母越大,五个人离一半越远。** **法院的处理很干脆:不论按两千三百八十一算,还是按两千七百多算,五个人都不够。** **所以这个争议在本案中不影响结论。** **但它提示了一个实务问题:** **「双过半」的认定,需要客观数据支撑——不动产登记簿的户数、建筑面积,或者物业交付清册。** **起诉时如果主张自己已经达到门槛,要提交业主签名册、房产证复印件、面积统计表。** **光说「我们代表了很多业主」,法院不认。** **还有一层:** **这五个人是不是真的只有五个人?** **实务中经常出现「业主代表起诉」的情况——几十个业主授权一个人去告。** **这种「代表人诉讼」在民事诉讼里有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里没有对应制度。** **所以即使背后有一百个人,法院看到的仍然是「一个人」。** **要凑够门槛,必须是「过半数业主以自己名义共同起诉」,或者「业委会起诉」。** **这一点,很多业主维权群体都搞错了。**
备案只是形式审查,那它到底审什么
本案的裁判要点里有一段话,值得单独拎出来: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适用形式审查。从性质上分析,业主委员会备案是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具备主体资格等事实给予认可、证明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鉴于备案制度设置目的在于通过备案使业主委员会取得合法身份,而非用于限制备案事项法律效力的发生,在法律未规定需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对于业主委员会申请的备案事项,只对是否具备形式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至于选举情况等材料是否真实则由申请人负责。**这段话把备案的性质讲清楚了,但它同时给业主们提了个醒。** **备案既然是形式审查,就意味着:** **街道办、住建局不会去核实选票真假、不会去核对到会人数、不会去查有没有贿选。** **它们只看材料齐不齐、格式对不对。** **所以「备案了」不等于「选举合法」。** **反过来说,「备案被撤销」也不必然意味着「选举无效」——本案另一个案子(井研业委会案)里,法院撤销备案的理由是「得票数未过半」,那是实体违法,属于少数例外。** **这个区分对业主很重要:** **如果你觉得选举程序有问题,正确的路径不是去告备案(备案只是形式审查),而是:** **第一,向街道办、住建局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处理。** **主管部门有监督职责,可以责令整改、撤销备案。** **第二,通过业主大会罢免、改选业委会。** **依据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有权共同决定选举和更换业委会成员。** **第三,如果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可以起诉撤销该决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条是「单个业主」可以用的,没有人数门槛。** **注意它的对象是「决定」,不是「备案」。** **这个区分,是本案最实用的一条实务指引。**
业委会备案,到底有什么用
既然只是形式审查,那备案还有什么意义?**意义很大。** **第一,它是业委会取得「合法身份」的凭证。** **刻章要它、开银行账户要它、签物业合同要它、起诉应诉要它。** **没有备案,业委会在很多场合「不被承认」。** **第二,它是对外的公示。** **第三人跟业委会打交道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核实其身份和任期。** **第三,它是行政监管的抓手。** **备案信息进入监管系统,主管部门才能掌握小区的治理状况。** **所以备案不是「可有可无的一道手续」,它是业委会从「一群人」变成「一个组织」的那一步。**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本案的原告那么在意——他们要撤的不是一张纸,是这个组织的合法性基础。** **但正因为如此,撤销备案的后果也非常严重:** **业委会失去身份,公章失效,正在履行的合同可能中断,小区陷入无人管理的状态。** **所以行政机关在撤销备案时,要格外慎重——本批井研业委会案就是因为程序不到位、超越职权而被认定部分违法。** **两边都要慎重:** **业主不能因为「程序有点小问题」就要求撤销备案;** **行政机关也不能因为「有人投诉」就轻易撤销。** **这里有一个平衡点:能补正的就补正,能整改的就整改,只有在选举结果本身违法(比如得票不过半)的情况下,才动用撤销。** **这个思路,和本案裁判要点里「备案目的在于使业委会取得合法身份,而非限制法律效力的发生」这句话是呼应的。** **备案是为了「让你能办事」,不是为了「管住你」。** **记住这个定位,很多争议就不会走到极端。**
小区治理的三条现实建议
第一条,想做业主维权,先搞清楚「你代表谁」。**如果你只代表自己,那就找「只影响你自己」的事由——比如你家的物业费、你家的车位、你家的违建认定,这些可以单独起诉。** **如果你想挑战小区的公共事务,那就必须走集体路线:要么推动业委会起诉,要么凑够双过半的业主。** **没有第三条路。** **本案五名业主的失败,不是因为他们没道理,是因为他们代表的「量」不够。** **第二条,保留证据的意识要贯穿全过程。** **本案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表》是关键证据——上面写着建筑面积和户数。** **业主如果质疑,就要拿出反证:不动产登记信息、物业交付清册、水电开户记录。** **这些数据平时不起眼,打起官司就是决定性的。** **所以建议每个小区的业委会,把筹备、选举、公示的全部材料建档保存,至少保存到本届任期结束。** **第三条,遇到问题先找主管部门,别一上来就诉讼。** **街道办、住建局对业委会的成立和运作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份书面投诉、一次现场核查,往往比一场官司更快解决问题。** **本案原告从二〇一九年九月备案,到二〇二〇年十月起诉,中间一年多没有走投诉渠道——如果他们先向住建局反映选举程序问题,可能得到的是「责令整改」而不是「驳回起诉」。** **最后说一句更大的话:** **业主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治理的一个缩影。** **它既是自治组织,又要接受行政指导;既代表全体业主,又可能被少数人把持。** **法律在「自治」和「监管」之间反复权衡,才有了备案制度、才有了双过半的诉权门槛。** **这些规则不完美,但它们是目前能找到的最不坏的方案。** **对业主来说,与其抱怨门槛高,不如把功夫花在「选举那一天」——选票真实、程序规范、记录完整,后面的争议就少了一大半。**
五个人的声音再大,也代表不了两千户——共有利益,要用共有的人数去主张。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福建省石狮市某小区坐落于石狮市灵秀镇钞坑村。2018年12月7日,石狮市灵秀镇人民政府和石狮物业管理站发布公告,决定成立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2019年7月22日至28日,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13名业主委员会委员,组建了某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业委会)。2019年8月7日,某业委会向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石狮市住建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业主委员会备案表》等相关材料。2019年9月2日,石狮市住建局向某业委会作出涉案备案登记。颜某某等五人系某小区业主,认为某业委会组建程序违法,于2020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备案登记。
另查明:《业主委员会备案表》载明的某小区参加业主大会应到票数情况如下:建筑总面积为492717.09平方米,业主总人(户)数为2381人。颜某某等五人主张某小区业主总人数不止2381人,约有2700多户。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闽0504行初144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颜某某等五人的起诉。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是涉及全体业主权益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某小区在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时,不论按某业委会提供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表》载明的实际业主2381位计算,还是按颜某某等五人主张的2700多位计算,颜某某等五人诉请撤销某业委会的备案,不符合上述规定,故颜某某等五人不是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
1.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涉及的是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而非单个、少数业主的私人权益。从功能设置上看,法律设立业主委员会的初衷,就是让业主的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保障。
2.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适用形式审查。从性质上分析,业主委员会备案是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具备主体资格等事实给予认可、证明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鉴于备案制度设置目的在于通过备案使业主委员会取得合法身份,而非用于限制备案事项法律效力的发生,在法律未规定需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对于业主委员会申请的备案事项,只对是否具备形式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至于选举情况等材料是否真实则由申请人负责。
3.业主对于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享有的诉权实质为集体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对业主的诉权有数量上的限制,原因在于:一是业主享有的诉权,应该滞后于业主委员会的诉权;二是业主的诉权是集体诉权,即不是每个业主都享有,而是达到一定比例的业主方可提起诉讼。依此,就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而言,在业主委员会不起诉情况下,必须超过特定比例的业主们才具有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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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闽0504行初144号 审理法院: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1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2-3-00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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