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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孙某一诉某市公安局行政登记案

案号: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行政登记 · 二审 · 2020-08-3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孙某一与李某于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登记结婚,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生育一子,姓名登记为孙某二。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孙某一与李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子孙某二由李某抚养。同年七月二十三日,某市公安局根据李某的申请,将未成年人孙某二的名字更改为孙某三。孙某三于二〇一八年八月进入某小学就读,至诉讼时就读小学二年级。

孙某一因不满姓名变更,诉至法院要求公安局将孙某三的姓名登记恢复为孙某二。经二审法院询问,孙某三明确表示不愿将姓名改回孙某二:原名因与某药品同名常被起外号,上小学至今一直叫孙某三,喜欢现在的名字。

延吉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裁定驳回孙某一的起诉;孙某一提起上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法院认为:孙某三已近九周岁,就读小学二年级,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分辨能力;儿童本人明确表示喜欢现在的名字,在处理与儿童关联程度较深的人身权利相关行政纠纷时,儿童本人的意愿和感情应当首先得到尊重;且孙某一起诉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二、裁判要点提炼

姓名包括姓和名字,「姓」为姓氏,指表明家族的字,「名」为名字,指个人特定的称谓,二者合一构成公民的姓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姓名变更登记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区分姓氏变更和名字变更的不同情况,正确适用法律。

姓名权是公民本人的人格权利。未成年人入学后,姓名对其学习、生活、校园交往的关联度和影响较高,已经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和分辨能力的,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姓名登记纠纷应当尊重其本人意愿,将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作为首要原则,不宜仅以父母意志忽视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和情感。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九岁孩子的名字,谁说了算

这个案子的情节很日常:父母离婚,孩子随母亲生活,母亲把孩子的名字改了。**父亲不服,起诉公安局,要求改回来。** **法院的处理很有意思——不是判「能不能改」,而是先问了一句:孩子自己怎么想?** **二审法院专门去问了。** **孩子说:原名跟一种药同名,同学老给他起外号;上小学到现在一直叫现在的名字;他喜欢现在的名字,不愿意改回去。** **这段话,成了本案的关键。** **法院的结论是:驳回起诉。** **理由有两条,一条是实体,一条是程序。** **实体理由是:孙某三已近九周岁,就读小学二年级,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分辨能力;其入学至今一直使用该名字,名字对其校园生活和日常生活的关联程度较深,对其影响远甚于对其父母的影响。** **程序理由是:孙某一起诉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两条理由里,实体那条更有价值。** **它确立了一个原则:姓名权是孩子自己的权利,不是父母的附属权利。** **判决书写得很清楚:姓名权是公民本人的人格权利。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姓名权由其父母代为行使。** **注意「代为行使」这四个字。** **代位行使的前提是「本人不能行使」,而不是「本人没有权利」。** **孩子小的时候,父母代为决定;孩子大一点、有认知能力了,就要听孩子的。** **这条界线,在本案里划在了「近九周岁、小学二年级」。** **不是硬性的年龄线,是「认知能力 + 关联程度」的综合判断。** **这个思路,跟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姓」和「名」,为什么要分开看

裁判要点第一句就强调:姓名包括姓和名字,「姓」为姓氏,指表明家族的字,「名」为名字,指个人特定的称谓,二者合一构成公民的姓名。对姓名变更登记的审查,应区分姓氏变更和名字变更的不同情况。**这个区分不是文字游戏,它对应着完全不同的规则。** **先说「姓」。**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所以改姓的门槛很高——原则上只能在父姓、母姓之间选,或者有法定的特殊情形。** **实务中,离婚后一方想把孩子的姓改成自己的姓(或者改成继父的姓),公安机关通常要求「父母双方同意」。** **依据是《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再说「名」。** **改名的门槛低得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改名不需要「正当理由」的严格审查,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不逃避法律责任,通常可以办理。** **本案改的是「名」,不是「姓」——孙某二改成孙某三,姓没变。** **所以本案不涉及「父母双方同意」那个规则。** **这是本案能被受理(虽然最终驳回起诉)的前提。** **如果母亲把孩子的姓从「孙」改成「李」,那父亲起诉的胜算会大得多。** **这个区分,是实务中很多人搞混的地方。** **记住一句话:改姓难,改名易;改姓要双方同意,改名看孩子意愿。**

为什么不判「恢复原名」,而是驳回起诉

这里有个技术细节值得说清楚:法院用的是「裁定驳回起诉」,不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两者的区别很大。** **驳回起诉是程序性处理——认为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比如超过起诉期限、没有原告资格)。** **驳回诉讼请求是实体性处理——认为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或者法律依据。** **本案法院给的两条理由:一是孩子意愿应当尊重,二是超过起诉期限。** **严格说,第一条是实体理由,第二条是程序理由。** **用「驳回起诉」处理,说明法院主要是按程序理由走的。** **为什么?** **因为起诉期限是起诉条件之一。**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直接起诉的期限是六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 **本案二〇一八年七月变更登记,二〇二〇年起诉,两年过去了。** **除非有扣除、延长的情形,否则超期。** **孙某一有没有主张扣除?** **判决书没写。** **但他大概会说「我一直在跟对方协商」「我不知道可以起诉」。** **这些理由,通常不构成「不属于自身的原因」。** **所以程序上过不去。** **那法院为什么还要写一大段关于孩子意愿的分析?** **因为这类案件,光讲程序不讲实体,社会效果不好。** **法院想让当事人明白:即使程序上没超期,实体上你也赢不了。** **这个处理方式,在行政诉讼里很常见——「程序性驳回 + 实体性说理」。** **对当事人的启示是:** **第一,起诉期限是硬门槛,六个月很短,发现行政行为对你不利,要尽快咨询律师、尽快起诉。** **第二,即使期限过了,也不代表「对方就是对的」;法院的说理部分,往往透露了实体上的倾向。** **第三,如果涉及孩子的姓名,先想清楚「孩子怎么想」,这比法律条文更重要。**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不是一句口号

判决书里有一段话,写得很有温度:涉及未成年人的姓名登记纠纷,一是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作为首要原则,充分考虑其家庭生活、学校生活和情感所需;二是应当注意到姓名权的人格权属性,其与未成年人本人的关联度高于其监护人,对于已经具备一定认知水平和辨别能力的少年儿童,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尊重其个人意愿,不宜仅以父母意志忽视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和情感的保护。**这段话,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到了具体判断上。** **它给了两个操作标准。** **第一个标准:关联度。** **名字跟谁的生活关联更紧密?** **孩子每天上学、被老师点名、被同学叫、写作业本、参加考试、办学生证——名字是他社会身份的载体。** **父母的名字关联,更多是情感和家族层面。** **所以法院说「对其影响远甚于对其父母的影响」。** **这个判断,把「父母的意愿」从第一位降到了第二位。** **第二个标准:认知能力。** **孩子能不能理解「改名意味着什么」?** **近九周岁、小学二年级,能清楚表达「我喜欢现在这个名字」「原名被起外号」,这说明他有认知、有偏好、能表达。** **这种情况下,硬改回去,对他的伤害是实际的——同学会问「你怎么又改名了」,外号会回来,他会觉得自己没有发言权。** **所以法院说「儿童本人的意愿和感情应当首先得到尊重」。** **「首先」两个字,分量很重。** **它意味着:在孩子的意愿和父母的意愿冲突时,孩子的意愿优先。** **这个规则,在抚养权、探望权、教育选择等案件里,也越来越常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指抚养问题)。** **八周岁,是法律给「有认知能力」划的一条参考线。** **本案孙某三近九周岁,在这条线以上。** **所以这个判决,不是法官的个人情感,是有法律依据的价值判断。**

离婚后给孩子改名,怎么做才不出事

这是本案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给几条具体建议。** **第一条,改姓必须双方同意。** **不管抚养权归谁,改姓都要征得另一方同意,否则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已经改了的,另一方要求恢复,公安应当恢复。** **这一点没有商量余地。** **第二条,改名相对自由,但也要考虑对方的感受和孩子的利益。** **法律上,直接抚养方可以单独申请改名;但实务中,如果另一方强烈反对并起诉,法院会综合判断——本案就是一个例子,虽然父亲输了,但打了一年多的官司。** **第三条,孩子八周岁以上,一定要问孩子的意见。** **不是走形式,是真的问。** **因为一旦进入诉讼,法院会去问;孩子说的和父母说的不一致,法院信孩子。** **第四条,改名的时机要挑。** **学龄前改,影响最小;小学中途改,会有适应问题;升学节点改(比如小学入学、初中入学),相对自然。** **本案是二〇一八年七月改的,八月入学,这个时机其实选得不错——孩子以新名字开始小学生活,没有「改名前」的记忆负担。** **第五条,改完之后,要同步更新所有关联信息。** **学籍、医保、社保、护照、户口本曾用名栏。** **特别提醒:户口本上的「曾用名」栏会保留原名,这是有意的设计——它保证了身份的可追溯性,也避免有人通过改名逃避债务、规避执行。** **最后说一句给父母的话。** **孩子的名字,是父母给的第一个礼物。** **离婚之后,这个礼物变成了争夺的战场——一方想抹掉另一方的痕迹,一方想守住最后的存在感。** **但孩子不是战场。** **他有自己的感受、自己的同学、自己的生活。** **本案的判决,其实是在提醒双方:你们争的那个名字,是他在用的名字。** **问问他。** **这比任何法律条文都管用。**

名字是父母起的,日子是孩子在过——他九岁了,法院会先问他的意思。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孙某一与李某于2009年8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9月22日生育一子,姓名登记为孙某二。2018年6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2401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孙某一与李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子孙某二由李某抚养。2018年7月23日,某市公安局根据李某的申请,将未成年人孙某二的名字更改为孙某三。孙某三于2018年8月进入某小学就读,至诉讼时就读小学二年级。孙某一因不满孙某二姓名登记变更为孙某三,诉至法院,要求某市公安局将孙某三的姓名登记恢复为孙某二。经二审法院询问,孙某三明确表示不愿将姓名改回孙某二,原名因与某药品同名常被起外号,上小学至今一直叫孙某三,喜欢现在的名字。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吉2401行初16号行政裁定:驳回孙某一的起诉。孙某一提起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吉24行终10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姓名包括姓和名字,其中“姓”为姓氏,指表明家族的字;“名”为名字,指个人特定的称谓,二者合一构成公民的姓名。姓名权是公民本人的人格权利。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姓名权由其父母代为行使。至本案诉讼时,孙某三已近9周岁,就读小学二年级,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分辨能力。孙某三入学至今一直使用该名字,名字对其校园生活和日常生活的关联程度较深,对孙某三的影响远甚于对其父母的影响。孙某一在处理本案纠纷时,仅从自身意志考虑,未考虑子女本人的意愿以及孙某三自入学起一直使用该名字的客观情况。

监护权的行使,重点在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不应把重点放在对子女姓名的争议上,否则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学校教育及社会交往。儿童本人明确表示喜欢现在的名字,自进入小学就读至今,老师、同学均叫其“孙某三”,不愿更改回去。在处理与儿童关联程度较深的人身权利相关行政纠纷时,儿童本人的意愿和感情应当首先得到尊重。此类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是首要考虑的因素。且孙某一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1.姓名包括姓和名字,其中“姓”为姓氏,指表明家族的字“名”为名字,指个人特定的称谓,二者合一,构成公民的姓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姓名变更登记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区分姓氏变更和名字变更的不同情况,正确适用法律。

2.姓名权是公民本人的人格权利。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姓名权由其父母代为行使。未成年人入学后,姓名对其学习、生活、校园交往的关联度和影响较高,少年儿童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分辨能力,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涉及未成年人的姓名登记纠纷,一是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作为首要原则,充分考虑其家庭生活、学校生活和情感所需;二是应当注意到姓名权的人格权属性,其与未成年人本人的关联度高于其监护人,对于已经具备一定认知水平和辨别能力的少年儿童,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尊重其个人意愿,不宜仅以父母意志忽视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和情感的保护。

案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2-3-006-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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