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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赵某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案

案号:(2023)津03行终502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行政协议 · 二审 · 2023-12-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赵某系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下辖某村居民。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赵某向该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宅基地,经同意后在该村建造房屋。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赵某与新立街道办事处、案外人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泥窝股份经济合作社就上述房屋签订《村民房拆迁补偿协议书》。

协议约定:签订本协议后,赵某自行拆除房屋门窗及室内设施,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泥窝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拆除建(构)筑物设施。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新立街道办事处在赵某房屋门口张贴《腾退房屋通知书》,通知赵某七日内将房屋腾空,逾期不腾空的,街道办将依据《村民房拆迁补偿协议书》的约定自行腾空房屋。赵某于同月二十三日看到该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新立街道办事处将赵某房屋强制拆除。赵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新立街道办事处上诉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现行法律并未在行政协议领域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催告、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得径行实施强制拆除。

行政机关以行政协议约定为由自行腾空房屋、强制拆除的,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协议中关于拆除方式的约定,不能替代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

三、赵律师点评

签了协议,街道办就以为自己拿到了强拆权

这个案子的起点很平常:**二〇二〇年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二〇二三年当事人不腾房,街道办贴了张通知书,七天后把房子推了。** **街道办的逻辑是自洽的:** **协议是你自愿签的,里面写明「逾期可以自行腾空」,我这是按约定办事,属于履行协议,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 **法院一句话把这个逻辑打断了:** **「本案争议焦点为新立街道办事处是否具有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法定职权。」** **注意,法院问的不是「协议有没有约定」,而是「你有没有这个权力」。**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协议可以约定你该腾房,但协议不能约定「我可以强拆」。** **因为强制拆除权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只能由法律授予。**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这道门只有法律能开

判决援引的条文很短,但分量很重:**「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翻译成白话:** **第一句,谁能强拆,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说了算。** **第二句,如果法律没给这个权力,行政机关唯一的路径是去法院申请。** **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更不包括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当然也不包括一份拆迁补偿协议。** **实务中很多行政机关搞混的地方就在这:** **把「有管理职权」当成「有强制执行权」。** **管得着,不等于能动强制。** **征收部门管得着征收,但拆房子要么当事人自己拆,要么申请法院拆。**

第二十四条给的是一条路,不是一个权力

街道办另一个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这一条常常被误读,值得逐句抄下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整条读下来,行政机关能做的事只有三件:** **催告、作出书面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没有第四件「自己动手」。** **而且中间还卡着一个法定期间——** **相对人收到书面决定后,有复议期、有起诉期,这段时间里行政机关什么都不能做。** **本案街道办跳过全部三个步骤,只贴了一张《腾退房屋通知书》就动手了。** **所以判决最后一句写得很干脆:** **「新立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实施案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其径行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行政协议是双向的,但强制是单向的

这个案子最值得记住的,是它揭示的不对称结构。**行政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一点没错。** **但违反协议的后果,两边完全不一样:** **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你可以起诉它,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你不履行协议——它不能自己上门执行,只能去法院申请。** **一句话:救济是双向的,强制是单向的。** **这个不对称不是立法疏漏,而是故意的。** **因为行政机关手里握着公权力,一旦允许它自己执行自己签的协议,** **等于让它既当债权人、又当执行法官。** **所以法律宁可让它多跑一趟法院。** **反过来说,这条规则对老百姓是有利的:** **当行政机关说「你签了协议,我就可以按协议办」时,你可以直接反问一句:** **依据哪一部法律?** **如果答不上来,它的强制行为就缺乏职权基础。**

房子已经拆了,确认违法之后怎么办

要说清楚这个案子的实际效果,不能让人误会。**判决结果是「确认违法」,房子不会自动盖回来,这是现实。** **但确认违法是后续索赔的前提,这一步不能省。** **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以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基础。** **所以正确的顺序是:** **先拿确认违法的生效判决,再申请行政赔偿;** **对方逾期不决,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范围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损失,也包括室内物品损失。** **这里有一个举证要点:** **强拆案件中,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制作物品清单、没有公证保全的,** **室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会发生转移,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遭遇强拆时,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列清单,仍然是最重要的一步。** **本案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 **协议约定的是「赵某自行拆除门窗及室内设施,合作社统一拆除建(构)筑物」。** **即便按协议字面,动手拆的主体也应是合作社,不是街道办。** **街道办连「按约定办事」这个说法都没站住。**

协议能约定你该腾房,约定不了它可以强拆——这道门,只有法律能开。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赵某系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立街道办事处)下辖某村居民。1996年4月9日,赵某向该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宅基地,经同意在该村建造了房屋。2020年9月23日,赵某与新立街道办事处、案外人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泥窝股份经济合作社就上述房屋签订《村民房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签订本协议后,赵某自行拆除房屋门窗及室内设施,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泥窝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拆除建(构)筑物设施。2023年6月21日,新立街道办事处在赵某房屋门口处张贴了《腾退房屋通知书》,通知赵某7日之内将房屋腾空。如果不在限定期限之内腾空房屋,街道办将依据《村民房拆迁补偿协议书》的约定自行腾空房屋。赵某于2023年6月23日看到张贴的通知。2023年7月13日,新立街道办事处将赵某房屋强制拆除。赵某对拆除房屋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新立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赵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经查,新立街道办事处、赵某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泥窝股份经济合作社就涉案房屋签订《村民房拆迁补偿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对于协议效力、约定补偿项目均无异议。现新立街道办事处主张其按约定提供了安置房源,但赵某拒绝选房、拒绝腾房,新立街道办事处拆除涉案房屋属于履行协议行为;而赵某主张其在新立街道办事处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安置房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腾房,新立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违法。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津0110行初233号行政判决:确认新立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赵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宣判后,新立街道办事处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津03行终50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新立街道办事处是否具有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法定职权。

行政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对于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协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寻求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在行政协议领域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因此,当双方当事人对于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即便新立街道办事处认为赵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房义务,也只能按照法律及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新立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实施案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其径行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催告,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交付房屋等财产,行政机关径行强制拆除房屋的,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号:(2023)津03行终502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2-3-018-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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