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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郑某丙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案号:(2024)闽01认台22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 其他 · 2024-11-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父亲是台湾地区居民,在福州留下一套房子和八个银行账户,台湾地区的法院判了五个人各继承五分之一——这份判决要在大陆落地,得先过一道「认可」程序。

最大的争点是:遗产里的房子在福州,继承纠纷是不是属于大陆法院专属管辖?如果是,台湾地区的判决就不能认可。

福州中院给出了两条判断线:继承遗产纠纷涉及不动产,不等于不动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在台湾地区,就形成了管辖连接点。

二、裁判要点提炼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继承遗产纠纷涉及位于大陆的不动产遗产的,不属于该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情形,不能据此对台湾地区法院的相关民事判决径行裁定不予认可。

继承遗产纠纷的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至少有一项在台湾地区的,可以认为台湾地区法院与案件形成了管辖连接点,不宜再以「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不予认可。

三、赵律师点评

一套福州的房子,一份台湾地区的判决

被继承人郑某甲是台湾地区居民,妻子郑某乙,两个人共育有四个子女: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庚,四人都是台湾地区居民。 郑某甲去世以后,一家人为遗产分割的事打起了官司。2024年3月27日,台湾高等法院作出2022年度家上字民事判决,判令郑某丙与郑某乙、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庚按照每人各五分之一的比例继承郑某甲的遗产。 遗产有两块。一块是不动产: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某座某单元的一套住宅。另一块是存款: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共计八个账户里的存款及孳息。 判决在2024年4月29日生效。判决书和确定证明书,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又经福建省公证协会验证。 郑某丙拿着这套材料,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可这份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中,关于将郑某甲在大陆的住宅、银行存款和孳息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判项。 被申请人郑某乙、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庚四个人共同答辩,说申请与事实相符,请求法院依申请予以认可。一家人在这件事上没有分歧,都在推着程序往前走。 2024年11月2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闽01认台22号民事裁定:认可台湾高等法院2022年度家上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中,关于将郑某甲在大陆住宅、银行存款和孳息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判项。 裁定送达后生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都没有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这个案子表面上没有对手——五个人意见一致,遗产清楚,判决已经生效。但它卡在一个很硬的问题上:房子在福州,继承纠纷又涉及不动产,那么这份台湾地区的判决,是不是碰了大陆法院的专属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遗产清单很具体:一套住宅加八个银行账户。这种具体性不是偶然,它是认可程序的要求——申请认可的判项必须指向确定的财产,否则裁定无法执行。反过来说,如果台湾地区的判决只写了「遗产由四人平均继承」,没有列明具体财产,大陆法院在认可时就会遇到困难。跨境继承的当事人,在台湾地区的诉讼中就要把大陆财产的清单写清楚。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背景:申请人是长子郑某丙,被申请人是母亲和另外三个兄弟姐妹,五个人在法庭上是一致的。这种「无争议」的跨境继承其实是最理想的形态——没有人在份额上争执,争的只是程序能不能走通。实务中更常见的是有人反对、有人不配合,那种情况下,认可程序会牵出更多证据和更长的周期。

台湾地区的判决,为什么不自动生效

很多人以为,判决就是判决,拿到哪里都算数。跨境、跨海峡的司法文书不是这样运作的。 一个地区的法院作出的判决,效力原则上只在该地区范围内。要让它在大陆产生效力——能拿去办房产过户、能拿去银行解付存款、能拿去对抗第三人——必须先经过一道程序:由当事人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 这道程序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文号法释〔2015〕13号,本案适用的就是这一部。 为什么要有这道程序?因为判决的效力涉及财产、身份、交易安全。如果任何一个地区的判决都能自动在大陆生效,那么当事人可能通过挑选法院、制造管辖,拿到一份对自己有利但不符合大陆法律基本原则的判决。认可程序就是一道筛子。 这道筛子筛什么?筛三样东西。一是判决是不是真的:文书要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还要经大陆的公证员协会验证,本案就是经福建省公证协会验证的。二是判决是不是已经生效:要有确定证明书,本案的生效日是2024年4月29日。三是判决有没有踩到不予认可的法定情形:这是最实质的一关,本案的争点就在这里。 程序上还有几个特点要知道。这类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福州中院受理,因为房子和账户都在福州。申请认可的期限是两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双方都没有申请。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申请认可的是「判项」,不是整份判决。郑某丙请求认可的,是判决中关于大陆住宅、银行存款和孳息分割的那一部分。判项以外的理由部分、涉及台湾地区财产的处分部分,不需要也不可能拿到大陆来执行。 这一点很实用:跨境继承的判决往往涉及多地财产,当事人只需要把与大陆财产有关的那几项判项拿出来申请认可,不必整份搬过来。 材料的准备,是这类案件最耗时间的部分。通常需要: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台胞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的副本;判决确定证明书;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大陆公证员协会或者省级公证协会验证的证明文件;财产存在的证明,比如不动产权证、银行账户信息。任何一项缺失,法院都可能要求补正,时间就拖下去了。 还有一个时间成本要算进去。公证、验证、补正材料、等待裁定,整个流程走完,通常几个月;如果对方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时间更长。遗产在这段时间里可能被占用、被出租、被主张权利。所以跨境继承的当事人,最好在台湾地区的判决一生效就开始准备材料,不要等到要办过户了才动手。

第一道坎:房子在福州,算不算专属管辖

这是本案的核心。 法释〔2015〕13号第十五条列了一张清单,规定哪些情形下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其中一项是: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的意思,是这类案件只能由大陆法院审理,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选择别的法院,别的地区的法院判了也不算。 那么,继承纠纷涉及大陆的不动产,属不属于专属管辖?这个问题有两层,很多人只看到第一层。 第一层,《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一条专属管辖的规定。看到「不动产」三个字,很容易直接得出「继承房子就是不动产纠纷,所以专属管辖」的结论。 第二层,什么叫「不动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把话说清楚了: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关键词是「物权纠纷」。 继承遗产纠纷的性质是什么?它的争点是「谁有资格继承、各分多少」,解决的是继承权,不是物权本身。房子只是遗产的一种形态。如果遗产里没有房子,只有存款和股票,纠纷还是同一个继承纠纷。所以继承遗产纠纷涉及不动产,不等于不动产纠纷。 福州中院正是沿着这条线走的:案涉纠纷是继承遗产纠纷,而不是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因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不应以此为由不予认可。 这一步想通了,后面就顺了。但判决没有停在这里,它又补了第二条线,把标准划得更细。 还有一个概念要分清:不动产纠纷与继承纠纷的区分,不是文字游戏。不动产纠纷解决的是「这套房子归谁、边界在哪、能不能排除妨害」,它直接指向物权;继承纠纷解决的是「谁有资格分、各分多少」,它指向的是继承权。前者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后者按被继承人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把两者混为一谈,就会得出「凡涉房产皆专属」的错误结论。 从实务效果看,这个案子给出的判断顺序是:先定性,再定点。定性是问「这是什么纠纷」——继承纠纷还是物权纠纷;定点是问「连接点在哪」——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两步走完,才知道该在哪一边起诉、判了之后能不能在另一边落地。跳过定性直接看财产位置,是最常见的误判来源。

第二道坎:被继承人住在哪里,决定了谁有资格判

第二条线是关于继承纠纷专属管辖的特别规则。 继承纠纷本身也有专属管辖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条规则的意思是:继承案件只能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两个连接点,只要有一个在大陆,大陆法院就有专属管辖权。 于是判断就变成一个具体的问题:郑某甲死亡时的住所在哪里,主要遗产在哪里。 答案是:郑某甲是台湾地区居民,死亡时住所在台湾地区;遗产包括台湾地区的财产和大陆的房产、存款。也就是说,两个连接点里,至少有一个(住所地)在台湾地区。 福州中院的表述是:继承遗产纠纷的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至少有一项在台湾地区的,可以认为台湾地区法院与继承遗产纠纷案件之间形成了管辖连接点,台湾地区法院对其作出民事判决的,不宜再以「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不予认可。 反过来说,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都在大陆,那么大陆法院对这类继承纠纷享有专属管辖权,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就可以「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不予认可。 这两条线合起来,构成一个可以反复使用的判断框架:先看纠纷性质——是物权纠纷还是继承纠纷;再看连接点——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在哪里。性质不是物权纠纷,且至少一个连接点在台湾地区,就不构成专属管辖的障碍。 这个框架对当事人有直接的操作意义。打算在台湾地区起诉、再拿到大陆申请认可的,先自查两件事: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在哪里,主要遗产在哪里。如果两个都在大陆,那么这条路走不通,应当直接在大陆起诉。 第十五条列的不予认可情形不止专属管辖一项,常见的还有:判决是在被告未经合法传唤、没有获得充分陈述机会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的;判决的内容违反大陆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已经在两岸之一起诉并且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这些情形里,「程序公正」和「公共秩序」是最常被援引的两条。 申请人身安全以外的另一种风险,是「平行诉讼」。如果同一笔遗产,一方在台湾地区起诉、另一方在大陆起诉,两地都在审,就可能出现两份内容冲突的判决。这时候认可程序会变得复杂——大陆法院要判断哪一份先生效、哪一份更符合程序公正。避免的办法很简单:一家人先商量好在哪里打,别两边同时开战。 还有一点值得说明:台湾地区的判决用的是「家上字」,属于家事事件的二审案号;大陆这边用的是「认台」字号,专门标识认可台湾地区判决的案件类型。两套案号体系不同,但指向的是同一件事——一份家事判决,要在另一法域产生效力。看案号就能大致判断这是哪一类程序,这是法律文书的一个实用细节。

认可之后:房子怎么过户,存款怎么取

拿到认可裁定,不等于房子自动到了名下。它只是让台湾地区的判决在大陆有了执行力,接下来的每一步还要按大陆的程序走。 第一步是生效。认可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没有人申请,或者复议被驳回,裁定就生效了。本案双方都没有申请复议,裁定已生效。 第二步是去办手续。房产过户,要拿着认可裁定书、身份证明、原房产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实践中登记机构对这类文书的熟悉程度不一,最好提前去窗口问清需要哪些材料,必要时请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银行存款的提取也类似。银行面对境外判决和认可裁定,通常会要求提供裁定书原件、生效证明、继承人身份材料;如果账户金额较大或者继承人较多,还可能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本案的判决已经明确了各人五分之一的份额,理论上可以直接按份额办理,但银行内部流程往往仍要求公证或者法院的协助执行文书。 第三步是注意份额与共有。五个人各五分之一,房子就成了五个人按份共有。共有人可以协商由一人取得房屋、给其他人折价补偿,也可以共同出售后分钱;协商不成的,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分割共有物。这一点在判决里没有写,但它是继承完成之后的必然问题。 还有一个时间上的提醒:申请认可的期限是两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这个期限是固定的,过了就不能再申请。跨境继承的案子,家属常常先忙着办丧事、处理台湾地区那边的财产,等想起大陆这套房子,期限可能已经过去了。 最后说一句程序上的常识:这类案件不审实体。法院不会重新判断「谁该继承多少」,只审查判决的真实性、生效状态和有没有不予认可的情形。所以如果对分割比例本身不服,应当在台湾地区的程序里解决,而不是跑到大陆的认可程序里再争一次。 认可与执行,是两道程序,不是一道。认可解决「这份判决在大陆算不算数」,执行解决「算数之后怎么把它变成钱」。多数情况下,认可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可以持裁定申请强制执行;如果遗产在他人手上、对方不配合,执行程序就派上用场。本案五个人意见一致,走的是协商办理的路子,没有进入执行,但这不代表认可裁定没有执行力。 还要提醒一句:认可裁定只对判项有效,不及于判决的理由部分。如果判决书里对某处房产的权属作了认定,但判项里没有处理,这个认定在大陆不产生约束力。所以跨境继承的诉讼请求要写得具体,能把财产落到每一项,否则认过来了也没法执行。

这个案子只有一份裁定、五页不到的篇幅,却把跨境继承里最硬的一道门槛讲透了:房子在大陆,不等于大陆法院独揽;关键要看纠纷的性质,和被继承人最后住在哪里。 对普通家庭来说,跨境、跨海峡的继承,最怕的不是分不均,而是「判了却用不上」。台湾地区的判决拿了,大陆的房子过不了户;大陆的判决拿了,台湾地区的存款取不出来。所以第一步不是打官司,而是先弄清楚:财产在哪里,人最后住在哪里,哪一边的法院判了之后能在这边落地。 还有一句实在话:这类事情最耗不起的是时间。认可申请有两年期限,房产过户要一道道跑,银行要一份份材料。家里老人还在的时候,把财产清单列清楚、把遗嘱立明白,比事后跨海奔波要省力得多。 法律程序像一座桥,两岸各有一段。桥能不能走通,取决于你有没有在正确的那一端上桥,以及有没有在桥还在的时候走过去。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被继承人郑某甲与妻子郑某乙共育有四子女: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庚(均系台湾地区居民)。郑某丙申请称:就郑某甲过世后的遗产分割问题,台湾高等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2年度家上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判令郑某丙与郑某乙、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庚按照每人各1/5比例继承郑某甲的遗产。郑某甲的遗产中有一套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座X单元的住宅,另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共计8个账户中的存款及孳息。相关判决书及其确定证明书已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福建省公证协会验证。特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中关于将郑某甲在大陆住宅、银行存款和孳息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判项。

被申请人郑某乙、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庚共同答辩称:郑某丙所提申请与事实相符,请求人民法院依其申请对台湾高等法院2022年度家上字第XXX号民事判决有关判项予以认可。

福州中院经审查查明:台湾高等法院2022年度家上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已于2024年4月29日生效,其中所涉郑某甲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座X单元的住宅,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共计8个账户的存款和孳息均实际存在,且该民事判决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以下简称《涉台认可和执行规定》)第十五条(本案适用的是2015年司法解释,与2024年修正后的相关条文不冲突)所列应裁定不予认可的情形,可以依法予以认可。

福州中院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2024)闽01认台22号民事裁定,认可台湾高等法院2022年度家上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中关于将郑某甲在大陆住宅、银行存款和孳息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判项。裁定送达后已生效,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争议焦点为,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继承遗产纠纷民事判决涉及的不动产遗产位于大陆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以“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不予认可。

《涉台认可和执行规定》第十五条将“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作为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一种情形。关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民事案件范围,一般认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继承遗产纠纷案件,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法人设立、解散、清算、决议效力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案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等三类合同纠纷案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规定的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案件、海域污染损害纠纷案件、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等。其中,对于不动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二十八条明确,系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因此,继承遗产纠纷涉及不动产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

对于继承遗产纠纷,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大陆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台湾地区法院对其作出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认可;而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至少有一项在台湾地区的,则可以认为台湾地区法院与继承遗产纠纷案件之间形成了管辖连接点,台湾地区法院对其作出民事判决的,不宜再以“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不予认可。

本案中,当事人申请认可的台湾高等法院关于继承遗产纠纷的民事判决,其判项虽然涉及位于大陆的不动产,但是:

其一,涉及该不动产的纠纷是继承遗产纠纷,而非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本案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不应以此为由对该判决不予认可。

其二,继承遗产纠纷的被继承人郑某甲为台湾地区居民,其死亡时住所地在台湾地区,应当认为台湾地区法院与案件形成了管辖连接点,故不宜再以“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对案涉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不予认可。

综上,福州中院未以“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径行裁定不予认可。该院经进一步审查认为,案涉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不具有《涉台认可和执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认可的其他情形,遂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该判决的有关判项予以认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关于继承遗产纠纷的民事判决,涉及位于大陆的不动产遗产的,审查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继承遗产纠纷涉及不动产的,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不能以此为由对台湾地区法院相关民事判决径行裁定不予认可。

第二,继承遗产纠纷的被继承人,其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大陆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台湾地区法院对其作出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认可;而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至少有一项在台湾地区的,则可以认为台湾地区法院与继承遗产纠纷案件之间形成了管辖连接点,台湾地区法院对其作出民事判决的,不宜再以“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不予认可。

案号:(2024)闽01认台22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0-2-498-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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