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申请撤销谢某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母亲因贩毒服刑四年,服刑期间把孩子托给民政局,出狱后却拒不领回,还写下一纸「自愿放弃抚养」的声明,外公外婆年迈、舅舅患病、社区也放弃——孩子成了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民政局申请撤销她的监护人资格,并请求指定自己为监护人,法院两项都支持了。
撤销监护不是「剥夺母爱」,它是最后一招;而且撤销之后,母亲的抚养费义务并不消失,符合条件还可以申请恢复。
二、裁判要点提炼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缺乏生活关怀、处于危困状态的,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三、赵律师点评
一纸「自愿放弃抚养」的声明
谢某2017年3月非婚生育一女李某某,孩子的父亲不详。 后来谢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2年9月刑满释放。服刑期间,她书面委托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代为监护照料李某某。民政局把孩子转托给乐山市儿童福利院代养,签了代养协议,费用由民政局承担。 2022年9月谢某出狱。民政局为了让她履行监护职责,致函她所在的绿心街道,寻找她并通知她一起去福利院把孩子领回家。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做工作,谢某和她的父母都表示无力抚养。 2023年5月,民政局再次到社区多方做工作,仍然没有结果。就在这个时候,谢某出具了一份声明:由于自身原因,不能从事长时间劳动,就业困难,无能力抚养非婚生女李某某,自愿放弃其抚养权,并声明不知道孩子的父亲是谁。同月,社区也出具声明:社区不具备监护李某某的条件,放弃监护权。 孩子的现实处境是这样的:母亲无固定住所、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和父母兄弟住在一起;外祖父80岁,外祖母71岁,年事已高,没有精力再照顾小孩——他们已经带大了谢某的大女儿和谢某兄弟的儿子;谢某的兄弟患淋巴癌,一家靠两位老人每月约三千元的养老金生活。 于是李某某成了「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谢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民政局为李某某的监护人。 谢某在庭上表示:申请人所述均为事实,对撤销监护人资格及指定民政局为监护人均无异议。 2023年6月13日,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1102民特4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谢某为李某某的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为李某某的监护人。 这家人之所以一路走到法院,其实每一步都有记录:服刑期间的书面委托、福利院的代养协议、民政局的致函、街道和社区多次上门的记录、谢某自己写的声明、社区出具的声明。这些材料串起来,就是一条完整的「已经尽力、确实接不住」的证据链。撤销监护这类案件,法院最怕的是「还有别的办法没试过」,所以把这些尝试都留痕,比反复陈述困难更有用。
撤销监护不是惩罚母亲,是给孩子找一个能负责的人
很多人第一次听到「撤销监护人资格」,会觉得这是把母亲对孩子的关系一刀切断。实际上不是。 监护在法律上是一种职责,不是一种权利。它的内容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生活、管理和教育、管理和保护财产、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这些事得有人做,做不了或者不做,孩子的日子就过不下去。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三种可以撤销的情形:一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是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案落在第二种。谢某长期不在孩子身边,出狱后有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拒绝领回,孩子长期由福利机构代养,处于「有母亲但母亲不管」的危困状态。这一条的要件是「怠于履行」加「导致危困」,两个都要有。 谁能来申请?《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列了一串: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范围很宽,这是有意的——孩子身边可能没有一个人愿意出头,但只要有一个组织发现了,就能启动程序。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兜底条款:其他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也就是说,民政部门不只是「可以申请」,在特定情况下是「应当申请」。本案就是民政部门主动启动的。 这里要说清一个观念:撤销监护资格针对的是「履职能力与履职行为」,不是对母亲人格的否定。谢某确实爱莫能助——她没有住所、没有收入、父母年迈、兄弟重病。法院也没有指责她不配做母亲,只是认定她客观上无法履行,而孩子不能一直悬着。 第三十六条的三种情形,值得逐条对照。第一种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比如殴打、虐待、性侵、长期辱骂恐吓,这类通常同时构成治安违法或者犯罪。第二种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本案落在这一种,「怠于」和「危困」两个要件都要有。第三种是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比如侵占、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让他辍学打工,阻挠就医。 程序上还有两点要知道。这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不能上诉;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也可以依职权在审理其他案件中发现后告知有关组织申请。此外,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可以支持起诉——实践中不少撤销监护的案件,是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接到线索后,支持民政部门起诉的。
为什么监护人指定给了民政局,而不是亲戚
撤销之后必须有人接上,否则孩子从一个「没人管」的状态,变成了「法律上也没人管」的状态。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注意这条的适用前提——「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什么叫「有资格」?《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排了顺序:未成年人的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按顺序担任。 本案往下捋:父亲不详,这一项空着;外祖父母80岁、71岁,明确表示无精力;姐姐本身也是未成年人(谢某的大女儿,由外祖父母带大);社区的居民委员会明确放弃。也就是说,法定顺序上的候选人全部出局,才轮到民政部门兜底。 这个顺序很重要。它不是「谁条件好谁上」,而是「先看法律排的顺序,顺序上的都不行,才由民政兜底」。法院在判决里把这个过程一步步写清楚了,正是在说明:指定民政局不是图省事,而是依法捋到底的结果。 还有一层现实考量。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工作,比较了解辖区内居民的家庭关系和财产状况,手上有福利院、未保中心、社工机构这些资源;孩子已经在它的托养之下,关系是连续的。相比之下,让一个70多岁的老人再接手一个幼儿,对老人和孩子都不公平。 判决书里那句「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不是一句套话。在这个案子里,它意味着:不选血缘上最近的,选实际能管得住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顺序,是「有资格」的判断标准,不是「谁更合适」的判断标准。顺序在前的有资格人明确拒绝、确无能力,或者有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的情形,才轮到后面的;顺序在后的不能越过前面的人直接抢。法院在判决里把父亲不详、外祖父母无力、姐姐未成年、社区放弃这一串写清楚,就是在证明:不是跳过了谁,是挨个问过了,都接不住。 还有一层容易被忽略: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和被收养、被送养是两回事。监护是临时的照料与管理,孩子的生父母关系还在,姓名的变更、户口的迁移、重大医疗决定,都要按监护人的职责办;收养则是建立新的父母子女关系,原关系消除。民政部门在监护期间,不能擅自把孩子送给别人收养;确需送养的,要依法查明生父母情况并履行程序。
撤销之后,母亲的义务还在吗
这是最多人误解的一点:监护资格被撤销,不等于抚养义务被免除。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得很明确: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也就是说,谢某不再是李某某的监护人,但她仍然是母亲,仍然要负担抚养费。实践中,这笔钱通常由担任监护人的民政部门以孩子的名义主张;如果谢某确实没有收入、没有财产,执行会很困难,但义务本身不会消失。孩子将来主张这笔费用,也不受时间限制的绝对阻断。 另一条路是恢复。《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恢复有三个条件:确有悔改表现;本人申请;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还有一个绝对的排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能恢复。本案谢某的罪是贩卖毒品,不是针对孩子的故意犯罪,所以理论上存在恢复的可能——但前提是她先把自己的生活稳定下来,有住所、有收入、能照顾孩子。 还有一件事要说清楚:孩子被民政部门监护,不等于被送养。监护和收养是两回事。监护是临时的照料和管理,孩子与生父母的法律关系还在;收养是建立新的父母子女关系,原有的关系消除。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期间,不能擅自把孩子送养;确需送养的,要依法定程序,且通常要查明生父母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的恢复监护,实务中把握得比较严。法院通常要看三件事:一是申请人现在的生活状态是否稳定,有没有固定住所和收入;二是与孩子的关系是否已经修复,孩子愿不愿意;三是撤销的原因是否已经消除。谢某的情况,即便将来申请恢复,也要先证明自己有能力抚养,而不是只有意愿。这条规定的存在,说明撤销监护不是终身的判决,它是一道可以回头、但门槛不低的门。 还有一点:撤销监护之后,孩子与母亲的法律关系并没有完全切断。她仍然是母亲,仍然享有探望的可能,仍然要负担抚养费,将来条件具备还可以申请恢复监护。撤销的是「监护资格」,不是「亲子关系」。
这类孩子是怎么被发现的
本案能够进入司法程序,靠的是一连串「有人管」:母亲服刑时书面委托了民政局;民政局把孩子转托福利院并承担费用;出狱后民政局致函街道寻找;街道和社区多次上门做工作;做不通,民政局向法院申请。 任何一个环节断掉,孩子可能就一直待在福利院里,身份不明、监护不清。 所以强制报告制度很关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强制报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医院、福利机构、村居委会,都是「密切接触」的单位。 对普通人来说,如果在小区里、村子里看到这样的情况——孩子长期没有大人照料、被锁在家里、穿着明显不合季节、经常独自在楼道里待到深夜——可以做的不是发一条朋友圈,而是打110或者联系当地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妇联。这类报告不需要你证明什么,只要有合理的怀疑就够了。 还有一个概念值得知道:「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它指的是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失踪、服刑、重病、残疾、被撤销监护资格等情形,导致孩子事实上没有人抚养。这类孩子可以纳入国家保障,领取基本生活补贴,享受医疗、教育方面的政策。本案判决里用了这个词,说明法院也把它当作一个需要制度接住的状态,而不只是一个家庭的私事。 最后提醒一句:撤销监护是最后手段,不是第一手段。绝大多数「管不好孩子」的情况,靠的是帮扶:临时救助、低保、托育、心理支持、家庭教育指导。真到了要撤销的地步,通常意味着这个家庭的支持系统已经全部失效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一个有明确政策口径的概念。通常指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或者一方重病、重残、被撤销监护资格,另一方同样情形或者查找不到,导致孩子事实上无人抚养。这类孩子可以纳入保障范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医疗、教育也有相应政策。很多人不知道这条路,以为只能靠亲戚接济——去当地民政部门问一句,往往能打开一扇门。 最后说一句给邻里的建议:发现这类情况,最容易做错的两件事,一是到处议论,二是私自把孩子接走。前者帮不上忙,后者可能构成违法。正确的做法是打110或者联系民政、妇联、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把看到的事实说清楚——什么时候看到的、孩子多大、家里有没有大人、有没有上学。这些信息会成为相关部门介入的第一手材料。 再说一句程序之外的话。这类案件里,法院能做的其实有限——它能换一个监护人,但不能替这个家庭解决贫困、疾病和照护资源的短缺。所以判决之后,民政部门通常还要接上一串工作:申请保障、联系学校、安排医疗、定期回访。撤销监护只是把孩子从「没人管」里拉出来,真正让他过得好,靠的是后面这些琐碎的事。
这个案子里没有坏人。母亲确实无力抚养,外祖父母确实年迈,社区确实没有条件,民政局一直在做事。可就是在这样一群人中间,一个孩子成了「事实上无人抚养」。 这说明一件事:孩子的照料不能只靠亲情,也不能只靠善意,得靠制度上有一个人负最终责任。撤销监护资格、指定民政部门,就是把这份最终责任落到一个具体的主体上。 对遇到类似情况的家庭,说两句实在话。第一,如果确实养不了,尽早找民政、找社区、找妇联,走正规的委托监护或者送养程序,不要把孩子往老人怀里一放就消失——那既害了孩子,也害了老人。第二,监护资格被撤销不等于从此一刀两断,把生活稳定下来、把该付的抚养费付上,将来还有申请恢复的空间。 孩子记不住法律术语,只记得有没有人给他做饭、接他放学、在他生病的时候守在床边。制度能做的,是确保这些事总有人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申请人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称,监护人谢某于2017年3月非婚生育一女李某某(父亲不详)。谢某因涉嫌贩毒,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22年9月刑满释放。谢某在服刑期间,书面委托区民政局代为监护照料李某某。乐山市市中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转托乐山市儿童福利院代养,并签订代养协议,相关费用由区民政局承担。谢某刑满释放后,区民政局为督促谢某履行监护照料李某某职责,于2022年9月致函乐山市市中区绿心街道(以下简称绿心街道),寻找谢某并通知谢某与区民政局一起去乐山市儿童福利院,将李某某领回家监护养育。绿心街道及社区工作人员通知谢某及其父母后,多次做谢某及其父母的思想工作要求将李某某领回家监护养育,谢某及其父母均表示无力抚养。2023年5月,区民政局再次到所在社区多方做谢某的工作,均未果。
谢某于当日向区民政局出具了声明:由于我自身原因,不能从事长时间劳动,就业困难,无能力抚养非婚生女李某某,自愿放弃其抚养权,并声明不知道李某某的父亲是谁。2023年5月,绿心街道社区也出具声明:声明社区不具备监护李某某的条件,故放弃李某某的监护权。现李某某已成为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谢某刑满释放后,无固定住所,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和父母兄弟住在一起。谢某父亲现年80岁,母亲71岁,年龄已大,无精力再照顾小孩,谢某的大女儿和其兄弟的儿子都是由谢某父母带大。谢某兄弟患淋巴癌,均靠谢某父母每月约3000元的养老金生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由于家庭环境和年龄原因,谢某及其父母均表示无能力抚养,拒绝领回。为有利于李某某的健康成长,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申请撤销谢某为其非婚生女李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申请指定区民政局为李某某的监护人。
被诉监护人谢某称,申请人所述均为事实,对撤销谢某为李某某监护人资格及指定民政局为李某某的监护人均无异议。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2023)川1102民特4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谢某为李某某的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为李某某的监护人。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等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李某某的父亲不详,被诉监护人谢某作为未成年人李某某的母亲,依法负有监护职责,但其却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李某某缺乏生活关怀,处于危困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谢某对李某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已构成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加之谢某亦自愿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故对申请人区民政局要求撤销谢某对李某某的监护人资格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指定监护的问题,指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本案中,谢某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李某某父亲不明,李某某的外祖父母、姐姐及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均表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放弃对李某某的监护权。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的规定,李某某现实际由区民政局进行托养,为保护李某某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法院指定区民政局为李某某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长期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未成年人缺乏生活关怀、处于危困状态的,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民政部门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民政部门同时申请指定其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应当依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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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川1102民特44号 审理法院: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1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02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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