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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江西某公司诉上高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案号:(2024)赣行再2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行政给付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4-06-1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郑某宜以其亲属郑某明的身份在江西某公司务工,直至死亡;用工期间,公司亦以郑某明的名字和身份证号为郑某宜缴纳工伤保险。二〇二一年十月五日,郑某宜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认定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郑某宜为公司员工、其死亡属工伤。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六日,公司向上高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支付工亡待遇,该局于同月十八日答复:经查询业务经办系统,郑某宜未在该县参加工伤保险,不符合偿付规定。

高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公司诉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裁定提审,同年六月十二日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责令上高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三十日内依法核定并支付郑某宜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裁判要点提炼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参保并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冒用他人身份的职工已与用人单位建立真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被冒用人身份已为该职工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对该职工依法认定工伤的,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核心,是「真实劳动关系+实际缴费+依法认定工伤」三项事实,而非参保登记所用姓名的形式一致性;仅以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与被冒用人一致而否认职工的参保事实,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赵律师点评

他用了别人的名字打工,也用了别人的名字参保

**这个案子的起点,是一个很多人都见过的现实:借名打工。** 郑某宜,用他亲属郑某明的身份,在江西某公司务工。一直干到死。用工期间,公司也是用郑某明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给郑某宜缴的工伤保险。注意这一点:钱是真缴了,缴的是「郑某明」这个名字下的工伤保险。二〇二一年十月五日,郑某宜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认定:他不承担事故责任。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上高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郑某宜是公司员工,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为工亡。注意这份认定书的关键表述:**认定的是「郑某宜」为员工,**认的是真实的人。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六日,公司向社保局申请支付工亡待遇。七月十八日,答复来了:** 经查询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郑某宜未在我县参加工伤保险,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偿付规定。 **这句话的逻辑是:**系统里没有「郑某宜」这个名字的参保记录,**所以不给付。听起来没毛病。但问题是:**系统里有「郑某明」的参保记录,**钱也一直按这个名字在缴。** 于是争议出来了:一个人用别人的名字参保,缴了钱,出了事,能不能拿待遇?一审:驳回。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然后改判。这个反转,是本批十五篇里最大的一个。

为什么一审二审都不支持

**要理解改判,得先理解前两审为什么驳回。理由其实不难猜:第一,社保是实名制。**参保登记用的是身份证号,**人卡必须对应。第二,冒名本身就是违规。**用他人身份入职、参保,**违反了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三,如果支持,会鼓励冒名。**大家都借别人的名字参保,**社保系统就乱套了。这三条理由,在实务中很有市场。很多类似案件,法院就是这么判的。甚至本案判决自己也承认:**「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参保并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注意「一般」两个字。** 有「一般」,就有「例外」。本案就是那个例外。为什么能例外?因为高院把事实拆开看了。它问的不是「名字对不对」,而是三个更实质的问题:第一,有没有真实的劳动关系?有。郑某宜确实在公司干活,**干到死。**这不是挂靠、不是虚构。 **第二,钱有没有真缴?有。**公司以郑某明的名义,**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第三,有没有依法认定工伤?有。**人社局已经认定郑某宜工亡。 **三个「有」,构成了例外的基础。判决的表述是:** 冒用他人身份的职工已与用人单位建立真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被冒用人身份已为职工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保费,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对职工依法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这句话的三个条件,是并列的,缺一不可。这也意味着:**如果劳动关系是假的(挂靠)、**如果钱没缴(或者没缴足)、**如果没有工伤认定,**结论就完全不同。还有一个风险,必须提醒:冒名参保本身可能构成骗保。《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所以本案的判决,**其实走了一条很窄的线:它支持「给付」,**因为**钱是真缴了、人真在干活、工伤真认定了;但它明确写了「一般不予支持」,**为**真正的骗保留下了口子。这条线怎么划?看「基金有没有实际损失」。本案:**公司按被冒用人身份缴了费,**基金收了钱,**现在付待遇,**收支是平衡的。骗保:**根本没缴,或者缴了很少,**却想拿全额待遇。一个是「名实不符」,**一个是「无中生有」。前者可以纠正,**后者必须处罚。所以对借名打工的人,**要清楚一件事:你能拿到待遇,**不是因为「冒名没关系」,**而是因为「钱缴了、人真在干、伤真认了」。如果这三点缺一个,**结论就可能完全相反。这也是为什么本案要打到高院:因为基层法院更倾向于「形式审查」,**而**高院看的是「实质公平」。

「一般不支持」和「例外支持」,界线在哪

**这条界线,是本案最有价值的部分。先把三种典型情形摆出来。情形一:纯粹骗保。比如:**一个人根本没在公司上班,**借用别人的身份挂靠参保,**出事后来要待遇。 **这种必须驳回。**因为没有真实劳动关系,**社保关系是虚构的。情形二:冒名入职,但钱真缴了。本案就是这种。**人真的在干活,**公司也真的按被冒用人身份缴了费。这种要支持。**因为**基金没有多支出,职工也没有白享受**——**钱是实打实缴进来的。情形三:冒名入职,但公司没缴或没缴足。这种要区分。**如果完全没缴,**那属于「未依法缴纳」,走先行支付那条路(见前两篇)。如果缴了一部分,**可能要**按实际缴费情况核定待遇。** 三种情形,界线很清楚:看「钱有没有进基金」。进了,基金就该付;没进,基金没有义务付。这个标准,比「名字对不对」实质得多。判决还有一句话,值得单独拎出来: 仅以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与被冒用人一致而否认职工的参保事实,属适用法律错误。 **这句话直接点出了一审二审的问题:**它们把「形式」当成了「实质」。 **系统里没有「郑某宜」的参保记录,**不等于**「郑某宜没有参保」。因为**参保是一个事实行为——**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形成社保关系。名字写错了,事实还在。这一点,在实务中很重要。很多行政机关习惯「以系统为准」,**系统里没有就是没有。 **但系统是工具,不是事实本身。当系统记录与客观事实冲突时,**应当**回到事实。这也是本案能改判的深层原因。**

借名打工的人,该怎么保护自己

**这个案子有一个现实背景:借名打工很常见。为什么借名?超龄。**过了退休年龄,**一些单位不愿意用本人身份参保。身份被占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别的单位挂着社保。 **求职受限。**有案底、有年龄限制、有健康要求。 **图省事。**中介说「用这个人的名字,好办手续」。 **四种原因,指向同一个结果:人在干活,名字是别人的。这种状态,风险极大。风险一:工伤认定难。本案能认定,是因为**人社局认了「郑某宜是公司员工」这个事实。但很多案件里,**单位否认、**证据不足,**工伤认定就卡住了。 **风险二:待遇支付难。本案打到高院才解决,**花了近三年。 **普通人未必有这个精力和能力。风险三:可能被认定骗保。如果被认定是「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待遇」,**不只是不给付,**还可能被追回、罚款,甚至构成犯罪。那怎么办?三条建议:第一,尽量不用别人的身份。**哪怕单位说「这样方便」,**也要坚持用本人身份。第二,如果已经用了,保留证据。** 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同事证言、工牌、**这些能证明「我才是干活的人」。本案郑某宜能赢,很大程度上靠的是「真实劳动关系」这个事实清楚。第三,出事第一时间主张。要求单位配合工伤认定;**单位不配合的,**自己一年内申请。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的意义。它没有鼓励冒名,**它说的是: **当一个人真的在干活、真的缴了费、真的被认定工伤,不能因为「名字写错了」就让他一无所有。这个尺度,是法律的温度。

借名参保的案子,谁有权告

**这个案子有个程序问题,值得单独说:谁当原告。本案的原告是「江西某公司」,**不是死者家属。 **为什么?因为**申请待遇的是公司,**社保中心拒绝的也是公司,**所以**起诉的是公司。这一点,很多人会搞错。一般来说,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人有两类:一类是职工或者近亲属。**他们**直接向社保机构申请**,**被拒后自己起诉。另一类是用人单位。**单位**垫付了待遇之后,向基金申请偿付**,**被拒后单位起诉。本案属于第二类。为什么是单位申请?因为**员工死亡后,**家属直接找单位要钱**,**单位先垫付或者承诺支付**,**然后向基金申请。这个流程,**在实务中很常见。 **但本案有点特殊:公司申请的是「核定并支付郑某宜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是「偿付我已经垫付的钱」。也就是说,**公司**还没付,就先要求基金付。这可以吗?可以。**因为**待遇的支付主体本来就是基金**(在已参保的情况下),**单位只是代为申请。法院支持了,**说明**这个理解是对的。那家属能不能自己告?能。**如果单位不申请、**或者申请被拒后不起诉**,**家属可以自己向社保机构申请,被拒后自己起诉。本案家属没出面,**可能是因为**公司愿意配合。这一点,其实对公司也有好处:如果基金付了,**公司**就不用自己掏六十八万**(本案虽然没写金额,**但工亡待遇通常在这个量级**)。 **所以这类案件,**单位和职工的利益是一致的——**都是「让基金付」。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本案能一路打到高院:不是家属在打,是公司在打。公司有律师、有精力、有动力。这是一个很现实的观察:同样是「冒名参保能不能给付」,**如果只有家属一个人打,**可能在一审就输了。所以对普通人来说,**遇到这类问题,**尽量争取单位的配合**;**单位不配合的,**可以**向劳动监察、社保稽核投诉,**给单位施加压力。最后提醒:行政诉讼的被告,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是人社局。人社局管「认定工伤」,**经办机构管「支付待遇」。两个环节、两个主体,**告错了会被驳回。

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参保并申请待遇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被冒用人身份已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保部门已对该职工认定工伤的,应予支持。判断核心是真实劳动关系、实际缴费和依法认定工伤三项事实,而非登记姓名的形式一致性。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郑某宜以其亲属郑某明的身份在江西某公司务工,直至郑某宜死亡。用工期间,江西某公司亦以郑某明的名字和身份证号为郑某宜缴纳工伤保险。2021年10月5日,郑某宜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2021年12月16日,江西省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作出上社伤认字(2021)699号工伤认定书,认定郑某宜为江西某公司的员工,其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经交警认定其不承担事故责任,故郑某宜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亡。2022年7月16日,江西某公司向上高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支付郑某宜工伤死亡保险待遇。2022年7月18日,上高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回复:“经查询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郑某宜(362228****1835)未在我县参加工伤保险,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偿付规定。

” 江西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赣0983行初124号行政判决,驳回江西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江西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2023)赣09行终3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江西某公司申请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2023)赣行申837号行政裁定,决定提审本案,并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2024)赣行再2号行政判决:一、撤销高安市人民法院(2022)赣0983行初124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9行终33号行政判决;三、责令上高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依法核定并支付郑某宜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高县社保中心是否应支付冒用他人身份入职的郑某宜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参保并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冒用他人身份的职工已与用人单位建立真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被冒用人身份已为职工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保费,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对职工依法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职工郑某宜系冒用郑某明的身份信息入职江西某公司,但郑某宜已经与江西某公司建立了真实劳动关系,江西某公司以被冒用人郑某明身份已为职工郑某宜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保费。并且,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已对职工郑某宜依法认定工伤,江西某公司据此向上高县社保中心申请核定并支付郑某宜的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江西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参保并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冒用他人身份的职工已与用人单位建立真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被冒用人身份已为职工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该职工依法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24)赣行再2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2-3-008-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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