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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刘某启等诉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案号:(2022)鲁1328行初12号蒙阴县人民法院 · 行政给付 · 一审 · 2022-06-2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刘某系驾驶员,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驾车与案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临沂某物流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该公司未给刘某缴纳工伤保险,刘某启等四名亲属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二万八千一百五十八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六十二万三千九百元,并自二〇一六年八月起每月支付三名供养亲属抚恤金各一千四百零七元九角。

仲裁裁决生效后,刘某启等人申请强制执行,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月二十八日,四人向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该中心于三十日答复不予先行支付。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答复,责令社保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先行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自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二二年一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各九万一千五百一十三元五角,并自二〇二二年二月起每月分别支付抚恤金一千四百零七元九角。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应视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的「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情形,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据此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及支付方式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需再行核定,应当依法予以先行支付;其以申请人未提供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材料为由不予支付的,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人没了,钱拿不到,社保说「不该我付」

**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是一个已经去世的司机和他的四个家人。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四点四十五分**,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另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刘某死亡。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是:临沂某物流公司。注意,公司不服这个认定,还去打了官司,一审、二审都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但有个致命的问题:公司没给刘某缴工伤保险。没缴保险,待遇谁付?法律规定很清楚:用人单位没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于是家属去仲裁。二〇一六年,平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丧葬补助金二万八千一百五十八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六十二万三千九百元; 自二〇一六年八月起,每月分别支付刘某启、吴某秀、刘某曦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千四百零七元九角,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 **裁决生效,家属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公司没钱。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六年。**从二〇一六年到二〇二二年,一分钱没拿到。 **然后家属想起一条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四人向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一月三十日,答复:不予先行支付。理由三条:第一,公司没缴保险费,待遇应由公司支付;第二,家属没提供公司「拒绝支付」的材料,而且法院的裁定是「终结本次执行」,不是「中止执行」,不符合规定;第三,待遇项目和数额没有依据,核定是社保中心的职责,家属不能直接要求支付。三条理由,听起来都有点道理。但法院全部否了。判决:撤销答复,责令三十日内先行支付。为什么?

「终结本次执行」和「中止执行」,是一回事吗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一个技术点,也是社保中心最主要的抗辩。** 先看规定怎么写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注意这四个字:「中止执行」。社保中心说:**法院给我们的是「终结本次执行」,不是「中止执行」,**字不一样,不能给。这个抗辩,看起来很「严谨」,实际上是玩文字游戏。法院怎么看?判决先解释了「终结本次执行」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终结本次执行」适用于经过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或者发现不能处置的财产的案件,所作出的一种结案方式。当申请人或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恢复执行。 **注意最后一句:「可以恢复执行」。** 这就是关键。「终结本次执行」不是「彻底结束」,是「暂时停在这里」。钱没执行到,但案子没死,将来有钱还能接着执行。这跟「中止执行」有什么区别?「中止」是程序暂时停止,等事由消失后恢复;「终本」是暂时结案,发现财产后恢复。两者的共同点:都意味着「现在拿不到钱,但将来可能拿得到」。所以法院认定:林某增经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属于「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情形。 **换句话说:**「终本」在功能上等同于「中止执行文书」。 **这个解释,是有道理的。因为立法的目的是:**当职工通过所有私法途径都拿不到钱时,**由基金兜底。如果要求必须是「中止执行」四个字,**那全国绝大多数执行不能的案件,**都拿不到先行支付。这显然违背立法本意。所以本案确立了一条规则:**「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可以作为申请先行支付的依据。 **这条规则,对全国大量「执行不能」的工伤家庭,意义重大。** 再说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基金垫了钱,单位又没钱,怎么办?本案的单位是「临沂某物流公司」,法院执行时**「无财产可供执行」。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可以向单位追偿。但如果单位已经「执行不能」,**追偿**大概率也追不到。这种情况下,**基金的损失由谁承担?答案是:由基金承担。这就是「社会保险」的本质——**风险共担。如果每个单位都能通过「不缴保险 + 无财产」来逃避责任,**那**基金就会被拖垮。所以法律还配了另一套机制:一是加收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 **二是罚款**(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三是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的限制**(比如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 **但说实话,**这些手段对「空壳公司」效果有限。所以对职工来说,**最现实的选择还是:一,尽早确认单位有没有参保;二,没参保的,**尽早走「仲裁—诉讼—执行—先行支付」这条路;三,不要等。**单位越拖,**财产转移得越干净。本案从二〇一六年事故到二〇二二年判决,**六年。六年里,家属什么都没拿到。这个时间成本,**是制度运行中最容易被忽略的部分。**

待遇数额已经被判决确定了,还要社保再核一遍吗

**这是社保中心的第三条抗辩,也是最容易让家属卡住的一条。社保中心说:**核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我们的法定职责,你对核定的项目和数额不服才能起诉,不能直接要求我们按仲裁裁决的数额付。 **听起来像是「程序问题」。但法院看得很清楚:** 刘某启等人申请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及支付方式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羁束,无需核定。 **「羁束」这个词,是本案的第二个关键词。什么意思?仲裁裁决已经确定了:**丧葬补助金多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多少、抚恤金每月多少、付到什么时候。 **这些数字,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是家属自己算的。 **社保中心再来「核定」一遍,**等于**把已经定下来的事重新审一次。** 这既没必要,也不应该。因为核定权的前提是「没有确定数额」。一旦有了生效文书,核定权就让位给「执行」。本案的判决更进一步:不只不用核定,**连计算方式都直接写进判项。看判项第二项:** 先行支付丧葬补助金二万八千一百五十八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六十二万三千九百元、刘某启自二〇一六年八月起至二〇二二年一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九万一千五百一十三元五角、吴某秀同额、刘某曦同额。 **第三项:**自二〇二二年二月起每月分别支付一千四百零七元九角,至三人丧失抚恤金领取条件为止。 **这个判法,非常实用。** 它把「过去欠的」和「将来要付的」分开:过去六年多的,一次性补;将来的,按月付。这样家属拿到判决,直接可以申请执行,不用再走一轮核定程序。 **对老百姓来说,这就是「少跑几趟」。而这个「少跑几趟」,在实务中往往意味着几个月甚至几年。**

先行支付这条路,怎么走才走得通

**这个案子给了一条清晰的路径,值得写下来。第一步:认定工伤。这是所有后续的前提。**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什么都办不了。如果单位不配合,**家属可以**自己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期限一般是事故发生后一年内。 **第二步:向单位主张。先仲裁,再诉讼。**本案走了仲裁、诉讼,**确认了单位应付的数额。这一步不能省。**因为**先行支付的前提是「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第三步:申请强制执行。拿到生效文书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单位没钱,**法院会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这份裁定,就是申请先行支付的「钥匙」。第四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带什么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仲裁裁决书、生效判决、终本裁定、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注意:**本案社保中心曾以「未提供单位拒绝支付的材料」为由拒绝。 **法院怎么看?**判决说:刘某启等人经仲裁、诉讼、执行仍未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说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也证明该案无法继续执行。 **换句话说:**「执行不到」本身就是「拒绝支付」的证明。 **不需要单位再写一张「我不付」的纸条。第五步:如果被拒,起诉。这类案件是行政诉讼,**被告是社保经办机构,**诉讼请求是撤销答复+责令履行。本案就是这条路走通的。最后提醒三个时间点:一是工伤认定要及时。**超过一年,**可能丧失资格。二是仲裁不要拖。**拖得越久,**单位转移财产的风险越大。三是终本裁定要留好。**很多人拿到裁定就扔了,**其实它是后面所有程序的起点。** 这个案子从二〇一六年的事故,到二〇二二年的判决,走了六年。六年里,一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还要为几十万块钱奔波。判决最后让基金先行支付,算是给了这个家庭一个交代。

供养亲属抚恤金:谁能领、领多久

**这个案子的判项里,有一项容易被忽略,但很实在:供养亲属抚恤金。判决写的是:**自二〇二二年二月起每月分别支付给刘某启、吴某秀、刘某曦一千四百零七元九角,**至三人丧失抚恤金领取条件为止。注意两个问题:谁能领?领多久?先说「谁能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总和不高于职工生前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但有个前提条件:**这些人**必须「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符合特定情形**—— **比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未满十八周岁;**或者**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或者**在校学生等。 **本案三个申请人:**刘某启、吴某秀、刘某曦。 **从判决看,**三人**都符合条件**(否则不会判付)。 **其中刘某曦可能是未成年子女,**刘某启、吴某秀可能是父母。 **再说「领多久」。判决的表述是「至三人丧失抚恤金领取条件为止」。什么叫「丧失条件」?未成年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或者**年满十六周岁且已就业; **配偶再婚;被他人或组织收养;死亡;年满十八周岁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也未在校就读。这些情形出现,**抚恤金**停发。注意本案还有一个特殊处理:**判决把**过去六年多的抚恤金一次性算清**——每人九万一千五百一十三元五角。 **为什么?**因为**单位一直没付,基金先行支付时要「补齐」。这个算法,对家属很重要。很多人只知道「每月有抚恤金」,**不知道**「过去欠的可以一次性补」。最后提醒:一是抚恤金要及时申请。**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的时效限制,**但**拖得越久,材料越难凑。二是每年要做「资格认证」。**很多地方要求**定期证明「仍在世、仍符合条件」。三是家里情况变了要报告。**子女就业、配偶再婚,**不报告可能被追回。**

职工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视为「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近亲属可申请基金先行支付。待遇数额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社保经办机构无需重新核定,应直接支付;以未提供单位拒绝支付材料为由拒付的,不予支持。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刘某启等四人亲属刘某生前系驾驶员。2016年7月29日16时45分许,刘某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案外人门某某驾驶的晋××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死亡。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刘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临沂某物流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临沂某物流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诉讼,经法院一审、二审,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因临沂某物流公司未给刘某缴纳工伤保险,刘某启等人为要求临沂某物流公司落实其亲属刘某工亡待遇,对临沂某物流公司提起仲裁。山东省平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临沂某物流公司支付刘某启等人丧葬补助金2815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并自2016年8月起每月分别支付给刘某启、吴某秀、刘某曦供养亲属抚恤金1407.9元,至丧失抚恤金领取条件为止。仲裁裁决生效后,刘某启等人向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临沂某物流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月28日,刘某启等人向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申请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刘某启等人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该中心于2022年1月30日作出关于对刘某启等四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的答复,对刘某启等四人的申请不予先行支付。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作出的答复,由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支付刘某启等四人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被告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辩称:1.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原告亲属刘某所在用人单位“临沂某物流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由“临沂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用人单位“临沂某物流有限公司”拒绝支付的有关材料,且平邑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6执XXX号执行裁定书只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因而不符合先行支付的条件。

3.原告诉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数额没有依据,因为核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被告的法定职责,只有原告对被告核定的项目和数额不服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原告的诉求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裁定驳回对被告的起诉。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鲁1328行初12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于2022年1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刘某启等四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的答复;二、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刘某启、吴某秀、张某、刘某曦先行支付工亡职工刘某的丧葬补助金2815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刘某启自2016年8月起至2022年1月供养亲属抚恤金91513.5元、吴某秀自2016年8月起至2022年1月供养亲属抚恤金91513.5元、刘某曦自2016年8月起至2022年1月供养亲属抚恤金91513.5元;三、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自2022年2月起每月分别支付给刘某启、吴某秀、刘某曦供养亲属抚恤金1407.9元,至三人丧失抚恤金领取条件为止。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作为某县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具有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及支付的法定职责。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等可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临沂某物流公司未依法为刘某缴工伤保险费,刘某发生工伤事故,临沂某物流公司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刘某启等四人经仲裁、诉讼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作出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情况下刘某启等人向某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提出先行支付申请符合规定。

刘某启等人经仲裁、诉讼、执行仍未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说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也证明该案无法继续执行,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作出的答复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精神相违背,应予撤销。刘某启等人申请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及支付方式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羁束,无需核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文书的,应视为“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先行支付。

案号:(2022)鲁1328行初12号 审理法院: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2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2-3-008-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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