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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许某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号:(2024)沪0106行初692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不履行法定职责 · 一审 · 2024-10-3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许某与上海君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该所指派童某作为许某与案外人荆某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的代理人。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许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投诉,反映童某违背其真实意愿、利用不法手段获取委托代理,私下收取差旅费用,律所包庇纵容等问题。

同月十五日,浦东新区司法局受理投诉并向律所发出《投诉调查通知书》;童某、律所先后提交情况说明与证据材料。十二月十三日,司法局作出《投诉处理答复书》,称童某已于二〇二一年六月注销律师证,已不属于该局监督管理对象。许某不服,起诉要求撤销该答复书并重新立案调查。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法院判决:撤销该《投诉处理答复书》;浦东新区司法局应在法定期限内对许某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

二、裁判要点提炼

律师在执业期间发生的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当然因其后注销执业资格而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行为被发现时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仍应依法接受处罚。

对当事人投诉的、发生在律师执业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即使投诉时该律师已注销执业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仍应依法调查处理;以「已注销执业资格、不再属于监管对象」为由不予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三、赵律师点评

律师证注销了,投诉就没人受理了吗

**这个案子的时间线,是理解全部问题的钥匙。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许某与上海君某律师事务所签了《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代理一起合同纠纷的一审。律所指派童某承办。 **二〇二一年六月**,童某注销律师证。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许某向浦东新区司法局投诉。 投诉的内容有四条:违背真实意愿;利用不法手段获取委托代理;私下收取差旅费用;律所包庇、纵容。 **九月十五日**,司法局受理,向律所发出《投诉调查通知书》。 **九月二十三日**,童某提交情况说明。 **九月二十五日**,律所提交情况说明与证据材料。 **十二月十三日**,答复出来了。 **核心就一句话:童某已于二〇二一年六月注销律师证,已经不属于浦东新区司法局监督管理对象。注意这句话的逻辑:因为我管不了他,所以我不处理你的投诉。许某不服,起诉。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判决:撤销答复书;限期重新作出处理。为什么司法局输了?因为它把「现在的身份」当成了「过去行为的挡箭牌」。投诉指向的行为,发生在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二一年之间——那时候童某是在册律师,是在代理许某的案件。行为发生时,他有律师身份;行为发生时,司法局对他有监管权。后来注销了证,注销的是「将来能不能继续执业」,不是「过去做过的事不用管了」。这个区分,是本案的第一个要点。补一个时间账:投诉处理有没有期限。有。**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要告知理由。 **本案从受理(九月十五日)到答复(十二月十三日),接近三个月。这个时长本身不违法,但要注意:**期限是约束,不是幌子。 **如果超期不答复、不延期、不告知,就构成程序违法。对投诉人来说,记住两个日子:**受理日、答复日。**中间隔了多久,一目了然。再补一句:注销律师证,不等于「这个人从此与法律无关」。他在执业期间的行为,仍受律师法约束。这也是为什么,本案的答复被撤销。**

处罚时效与执业资格,是两件事

**这一节讲清楚两个概念的区别,它们是本案的骨架。第一个概念:执业资格。** 律师证注销,意味着这个人不再以律师身份执业。**它是「身份」的终止。第二个概念:行政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为五年)。**它是「追责」的期限。两者的关系,可以用一句话说清:身份终止,不影响对身份存续期间行为的追责。打个比方:**一个人从公司离职了,他在职期间侵占公司财产,公司还能不能追?当然能。**离职不是免责。律师注销执业证,道理一样。判决的表述很准确:** 律师在执业期间发生的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当然因其后注销执业资格而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行为被发现时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仍应依法接受行政处罚。 **请注意「被发现时」这三个字。时效的起算,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到「被发现」为止。本案的投诉是二〇二三年九月,指向的行为发生在二〇二〇年至二〇二一年。**是否超过时效,需要司法局在重新处理时具体判断。 **但「是否超过时效」和「有没有监管权」,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司法局的做法,是用第二个问题(我没管辖权)回避了第一个问题(时效过没过)。这在法律上是错的。实务中这类「踢皮球式答复」很常见,通常有三种说法:** 「不属于我局职责」;「已经超过时效」;「已经处理过了」。 **这三种说法,如果成立,都要有依据、有说理;如果没有依据,就是违法。补一层:律师法给司法行政机关的三项职责。一是监督指导。**对律师、律所、律协进行监督指导。 **二是日常管理。**对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责令改正。 **三是调查与建议。**对投诉及时调查;认为应当处罚的,向上级提出处罚建议。 **三项职责里,前两项是「自己的权」,第三项是「自己的责」。本案司法局错在:把第三项理解成了「我没处罚权,所以不用调查」。调查权和建议权,本身就是职责。**

答复书为什么被撤销:说理与职权两个错误

**法院撤销一份答复书,通常是抓住了硬伤。本案的硬伤有两处。第一处:职权判断错误。** 司法局认为自己「已经不是监管机关」。 **可律师法写得很清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注意最后一句:可以「提出处罚建议」。这意味着,即便区局没有直接的处罚权,它也有「调查+建议」的职责。「不能处罚」不等于「不用调查」。第二处:说理不足。** 答复书只给了一个理由:已注销,不属监管对象。 **它没有回答投诉人提出的四个具体问题:**有没有违背真实意愿?有没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委托?有没有私下收费?律所有没有包庇? **一个处理决定,如果对当事人的主张一条都没回应,是很难站住的。这一点,对所有面对行政机关的当事人都有用:你有权要求对方「逐条回应」。不是「已处理」三个字,而是「你反映的第一件事,查明什么、依据什么、结论什么」。如果对方不回应,这份答复本身就存在说理缺陷。也要说清楚:判决撤销答复、责令重新处理,不等于认定律师违规。重新处理可能是「查实后处罚」,也可能是「查无实据、不予处罚」,还可能是「已过时效、不再处罚」。法院管的是「程序」和「职权」,不是替司法局下结论。这一点,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分工。再说答复的「说理」要求。一份合法的答复,至少要有四段:事实**(投诉了什么、查明了什么);**依据**(适用哪条规定);**结论**(处理或者不处理);**救济**(不服怎么办)。 **本案的答复,事实和依据都薄:**只说「已注销」,没有回应四条投诉内容。 **这就是「说理不足」。说理不足的后果,不是「结论一定错」,而是「程序上有瑕疵,可能被撤销」。再补一句:答复「不说理」为什么会被撤。因为行政决定要「说明理由」。**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你要让当事人知道,为什么是这个结果。 **不说明理由,当事人无法判断对错,也无法有效救济。所以法院审查答复,先看有没有理由,再看理由成不成立。两关都过,才叫合法。**

赵律师点评:对律师服务不满意,投诉的正确路径

**先把三条路摆清楚,它们是并行的,不是替代的。第一条:向律师协会投诉。** 律协有惩戒委员会,处理会员的违规行为。**特点是行业自律、程序相对快。第二条: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区县司法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可以调查、可以责令改正、可以提出处罚建议;市级司法局有处罚权。**本案走的就是这条路。第三条:民事诉讼。** 律师服务合同纠纷、收费争议、因过错造成损失,可以起诉律所(注意:被告通常是律所,不是律师个人)。**这条路的目的是「要钱」,不是「要处罚」。三条路的区别,一句话:律协要「名声」,司法局要「处罚」,法院要「赔偿」。投诉怎么写才有效?四点。一、写清事实。**时间、地点、谁说了什么、做了什么、有没有证据。 **二、写清依据。**违反了律师法的哪一条、执业规范的哪一条。**不用背法条,但要指出「哪一类问题」。三、写清诉求。**要求调查、要求书面答复、要求依法处理。 **四、附证据。**委托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合法取得的)。 **投诉之后,注意两个时间点:受理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 **处理期限**——受理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超期不办,可以催办、可以复议、可以起诉。如果答复不满意,怎么办?先看答复有没有「说理」。**只给结论不给理由的,可以要求补正; **再看有没有「漏项」。**你反映四件事,它只答一件的,可以要求补充; **最后考虑起诉。**起诉的对象是「答复」或者「不作为」,不是「律师」。 **这一点最容易搞错:行政诉讼的被告永远是行政机关。补一份投诉材料清单,六样:委托合同**(证明关系)、**付款凭证**(证明收费)、**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通话录音**(合法取得)、**书面说明**(时间线、事实、诉求)、**身份材料**。 **六样齐了,投诉才有分量。缺哪样,就先补哪样——**别指望受理机关替你找证据。再补一句:投诉要「对事不对人」。写「他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取了某笔费用,未出具发票」,比写「他人品不好」有用。事实越具体,调查越容易。

这个案子给律师行业提了个醒

**从行业角度看,本案有三层提醒。第一层:注销不是「清零」。** 有的律师在执业期间留下问题,注销证照、转行、退休,以为事情就过去了。**本案说明:执业期间的行为,仍在追责范围内。第二层:律所的责任跑不掉。** 投诉里有一条是「律所包庇、纵容」。**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负有管理责任,收费、委托、卷宗、利益冲突,都有管理义务。第三层:程序留痕很重要。** 本案里,司法局做得比较规范的部分是:受理、发调查通知、收情况说明与证据、作出书面答复。**这些程序动作,让它在诉讼中至少能说明「我做了这些」。它输在实体判断,不在程序。反过来说,如果连这些程序都没有,输得更难看。对当事人来说,这也提示一件事:看行政机关有没有办事,先看程序有没有走:受理了吗?调查了吗?答复了吗?送达了吗?四件事都有,再看结论对不对。四件事缺一件,程序上就有问题。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的标的很小:一起合同纠纷的一审代理,一笔差旅费。可它触及的是「投诉有没有用」这个基本信任问题。如果一句「他注销了」就能把投诉挡回去,那律师执业监管就出现了缺口。判决把这个缺口补上了。最后说清两条线可以并行。行业惩戒**(律协)与**行政处罚**(司法局)是两条线,**民事赔偿**(法院)是第三条线。 **三条线互不影响:**律协处分了,司法局仍可处罚;处罚了,民事赔偿仍可主张。 **当事人常犯的错是「等一条线走完再走另一条」,结果时效过了。正确做法:能并行的先并行,尤其是民事诉讼的时效,别等。**

律师在执业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因其后注销执业资格而免予行政处罚;未过处罚时效的,司法行政机关仍应调查处理,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以「已注销、不属监管对象」为由不作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撤销该答复并判令限期重新处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0年10月25日,许某与上海君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上海君某律师事务所指派童某作为许某与案外人荆某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的代理人。

2023年9月4日,许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投诉,反映童某作为律师违背许某真实意愿,利用不法手段获取许某委托代理,私下收取差旅费用,上海君某律师事务所包庇、纵容童某的违法乱纪行为等。同月15日,浦东新区司法局受理许某投诉后向上海君某律师事务所发出《投诉调查通知书》;同月23日,童某向浦东新区司法局作出涉投诉事项情况说明;同月25日,上海君某律师事务所向浦东新区司法局提交情况说明与有关证据材料。12月13日,浦东新区司法局向许某作出(2023)沪浦司律投字第1**号《投诉处理答复书》:童某已经于2021年6月注销律师证,已经不属于浦东新区司法局监督管理对象。许某不服,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浦东新区司法局履行法定职责,撤销(2023)沪浦司律投字第1**号《投诉处理答复书》并重新立案调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2024)沪0106行初692号行政判决:一、撤销浦东新区司法局作出的(2023)沪浦司律投字第1**号《投诉处理答复书》;二、浦东新区司法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许某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律师执业资格已注销的,是否影响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期间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2026年修订的律师法第六条沿用了该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2026年修订的律师法第五十六条沿用了该规定)据此,司法行政部门负有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职责。律师在执业期间发生的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当然因其后注销执业资格而免予行政处罚,相关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时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仍应依法接受行政处罚。

故对于当事人投诉的、发生在律师执业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即使投诉时相关律师已经注销执业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仍应依法调查处理;司法行政机关以被投诉者已经注销执业资格、不再属于监管对象为由不予调查处理,当事人起诉要求司法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本案中,浦东新区司法局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和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其对于许某投诉的童某执业期间的相关事项,不能以受理投诉时童某已注销律师证、已不属于监督管理对象为由不作处理。故人民法院根据许某的诉请,依法撤销案涉《投诉处理答复书》并判令浦东新区司法局重新作出处理。律师在执业期间发生的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当然因其后注销执业资格而免予行政处罚,相关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时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仍应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投诉的发生在律师执业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即使投诉时相关律师已经注销执业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仍应依法调查处理;司法行政机关以被投诉者已经注销执业资格、不再属于监管对象为由不予调查处理,当事人起诉要求司法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案号:(2024)沪0106行初69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2-3-021-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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