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郭某林诉海南省海口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案
一、案情速览
第三人王某燕系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郭某林添加王某燕微信,称自己有劳动案件,需要和王某燕「出来坐坐聊聊」,王某燕未答应,此后郭某林多次约其会面协商。七月二十二日,郭某林致电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要求将法律援助律师变更为王某燕,该局经审查作出《指派通知书》和《法律援助公函》,安排王某燕办理该援助案件。
王某燕要求郭某林到律所约谈案件,郭某林未到,仍多次约其「出来坐坐」。王某燕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向司法局反映情况并表示希望拒绝提供法律援助。七月二十五日,龙华区司法局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公函》,此后另行指派律师。同年十二月十二日,海口市司法局收到省司法厅转办的郭某林投诉材料,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答复:王某燕拒绝理由合理,已中止指派,不构成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郭某林认为海口市司法局未履行行政处罚义务,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于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法律援助法规定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受援人未尽配合协助义务,法律援助人员提出终止援助申请并获批准的,该终止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受援人以终止援助行为违法为由,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一次法律援助,为什么变成一场官司
**这个案子的事实很特别,得慢慢看。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郭某林加了一位律师王某燕的微信。他说自己有劳动案件,需要「出来坐坐聊聊」。 **注意这个措辞:「出来坐坐聊聊」。** 正常的法律咨询是什么样?到律所、到法律援助中心、到调解室,看材料、问事实、谈方案。**「出来坐坐」不是法律服务的常规方式。王某燕没有答应。此后郭某林多次约她出来会面协商。七月二十二日**,郭某林打电话到龙华区司法局,要求把法律援助律师变更为王某燕。**司法局审查后同意,作出指派通知和公函。指派之后,王某燕要求郭某林到律所约谈案件。郭某林没去。他继续多次约王某燕「出来坐坐」。王某燕是年轻女性。她向司法局反映了这个情况,并表示希望拒绝提供法律援助。七月二十五日,龙华区司法局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公函》,终止王某燕对该案的法律援助。此后另行指派了其他律师。事情到这里,本来应该结束。但没有。同年十二月十二日**,海口市司法局收到省司法厅转办的郭某林投诉材料——他投诉多名法律工作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海口市司法局答复:王某燕拒绝理由合理,龙华区司法局已中止指派,王某燕的行为不构成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郭某林不服,理由是:司法局没有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一审驳回,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里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郭某林在投诉期间提出,如果王某燕愿意赔偿他五千元,他可以撤回投诉。这个细节,法院写进了判决。它不决定结论,但它说明这场纠纷的性质,已经离「法律援助」很远了。补一个背景: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不是「律师施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这三点,构成了「权利—义务」的闭环。所以本案的关键,不是「律师能不能拒绝」,而是「有没有正当理由、走没走程序」。有理由、经批准,就是合法终止;没理由、擅自不办,才是拒绝履行义务。这条界线,对双方都重要。再补一句:法律援助的「指派」,是可以申请变更的。但变更要有理由,要经机构审查。本案的郭某林,是先申请变更成功,后来又不配合——**这就把主动权弄丢了。
受援人也有义务:如实陈述、及时提供材料、配合办理
**很多人以为法律援助是「政府给我派个律师,我听安排就行」。法律上的义务比这个重。法律援助法规定: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三句话,三项义务:如实陈述、及时提供材料、协助配合。这不是客套话,它有法律后果。后果是什么?** 受援人拒不配合、坚持不合理要求、严重影响援助工作正常进行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援助。 **本案的路径就是这样:** 援助律师要求到律所约谈,受援人不去;受援人反复要求「出来坐坐」;律师向司法局反映并申请拒绝;司法局审查后作出终止决定;**然后另行指派了律师。注意最后这一步:另行指派。终止的是「这一位律师的指派」,不是「这个人的法律援助资格」。这个区分,是本案的关键之一。郭某林的权利没有受损——他仍然有法律援助律师。判决也明确写了:终止此次援助后,龙华区司法局又为其重新指派了代理人,亦未损害郭某林的合法权益。对普通读者来说,这条规则有现实意义:法律援助不是「点单服务」。**你可以申请更换律师、可以反映意见,但不能要求律师以超出职业规范的方式提供服务。 **律师的职业规范包括什么?**在执业场所接待、回避利益冲突、遵守执业纪律、保护自身安全。 **要求律师到非执业场所单独会面、反复约见,本身就不在规范之内。这一点,不分男女,但女性律师的顾虑更现实。本案的判决,实际上承认了这种顾虑的正当性。补一层:终止法律援助的法定情形。常见的有:**受援人不再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案件终止或者被撤销;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受援人要求终止;受援人拒不配合、坚持不合理要求致工作无法进行;受援人提供虚假材料等。 **注意最后两项:**它们是「受援人原因」导致的终止,本案就落在这一档。 **终止要由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是律师说停就停。本案的终止公函由龙华区司法局作出,程序上是站得住的。**
「终止援助」与「拒绝履行援助义务」是两回事
**这是本案的法律核心,也是郭某林败诉的直接原因。他主张的逻辑是:律师拒绝给我援助 → 属于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司法局应当处罚 → 司法局不处罚就是不履职。这条链,断在第一步。因为「终止」不等于「拒绝」。「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指的是什么?** 律师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拖延办理、擅自转委托、敷衍了事。**核心是「无正当理由」。本案有没有正当理由?有。三层理由,一层比一层硬:第一,受援人未按约定到律所约谈。**这是不配合。 **第二,受援人反复要求律师到非执业场所单独会面。**这超出职业规范。 **第三,律师是年轻女性,基于人身安全考虑提出申请,并取得了司法局同意。**这是正当理由,且经过批准。 **终止还是由司法局作出的,不是律师单方甩手。所以不构成「拒绝履行义务」,自然也谈不上行政处罚。既然不该处罚,司法局不予处罚就是依法履职。这就是判决的逻辑链。这里还要说清一个程序问题:郭某林起诉的对象,是海口市司法局的「答复」。法院审查的是:这份答复合不合法。审查的结论是:调查事实清楚、答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注意「程序合法」这一项。司法局做了什么?收到转办函、调查、作出答复、邮寄送达。四步齐全。这也提醒当事人:投诉之后,先看程序走没走完,再看结论对不对。再说「不予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法院审查三件事:**事实是否查清、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本案三项都过了:**调查了(有情况说明和证据)、适用了法律援助法(受援人义务条款)、答复并送达了。 **所以判决是「驳回诉讼请求」,不是「撤销答复」。这个区别很重要:**撤销意味着「你办错了」;驳回意味着「你办得没错」。对当事人来说,输了官司不等于对方没毛病,只等于「这个毛病不构成违法」。再补一句:法律援助的「质量」怎么评价。不是「赢没赢」,是「该做的做没做」:**会见、阅卷、调查、开庭、上诉告知。 **这些动作有记录,可以查。如果认为律师没做到,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调阅案卷、听取意见。这比投诉「他不负责」有用得多。
赵律师点评:法律援助律师不合适,怎么办才是对的
**第一,走正式渠道申请更换。这是最有效的方式。**向法律援助机构说明理由——利益冲突、专业不对口、沟通障碍、客观条件限制,都可以。**机构审查后可以更换。第二,把沟通留在「工作场景」里。** 到法律援助中心、到律所、通过机构安排的电话或视频。**这不是形式主义,是保护双方。第三,不要用「私下约见」施压。本案的教训就在这里。**反复约律师「出来坐坐」,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会被认为是「不配合」,甚至影响自己的援助资格。 **第四,如果认为律师真的违规,走投诉。** 向法律援助机构、司法局、律师协会投诉,写清事实、附证据。**投诉的对象是「行为」,不是「不给我办事」。第五,注意法律援助的「底线」:它不是无限服务。** 援助范围、援助事项、援助阶段,都有边界。**超出范围的要求,机构可以不予支持。第六,如果对终止决定不服,可以怎么办?** 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这一点要说清楚: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一般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直接起诉往往会被驳回。正确的路径是「先内部救济、再考虑诉讼」,而且要针对「不履职」而不是针对「终止」本身。最后说一句实在话。法律援助是国家出钱、律师出力,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的服务。它的质量要监督,但监督的方式是「反映问题、要求更换、依法投诉」,不是「逼律师就范」。把关系搞成对抗,最后受损的是自己。补一个正确的「换律师」姿势。书面申请,写明理由,交给法律援助机构,不是交给律师本人。理由要具体:**利益冲突、专业不对口、沟通障碍、身体原因、客观条件限制。 **「我不喜欢他」「他不够积极」这类主观评价,通常不足以支持更换。另外要注意:**更换不是无限次的。**反复要求更换、导致案件无法推进的,可能被认定为不配合。再补一句:沟通尽量留文字。微信、短信、邮件,都比口头好。万一发生争议,「谁说了什么」有据可查。**
这个案子里的两个「度」
**第一个「度」:律师的安全边界。律师是服务提供者,不是无条件的服从者。** 执业规范要求律师在执业场所接待当事人、遵守会见规则、回避不当接触。**这些规范,既是纪律,也是保护。本案的判决承认:律师基于人身安全考虑提出拒绝,理由正当。这句话的分量,在行业内有现实意义。第二个「度」:受援人的权利边界。受援人有获得援助的权利,有申请更换的权利,有投诉的权利。但没有「指定某位律师、指定某种服务方式」的权利。这两个「度」,划出的是同一个东西:法律服务的职业性。它不是「谁付钱谁说了算」,也不是「政府派的就得听我的」。它是一套专业关系:有委托、有授权、有边界、有纪律。理解了这一点,很多纠纷根本不会发生。顺带说一句:本案的援助是「劳动案件」。劳动争议的受援人,往往情绪激动、诉求迫切,这可以理解。但越是这种时候,越要按程序来——因为程序保护的,不只是对方,也是你自己。最后补一句援助律师的保护。律师在援助案件中,同样享有执业权利和人身安全保障。遇到威胁、骚扰、不当接触,可以向律所、律协、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必要时报警。本案的处理方式,其实是一个正面样本:**律师报告—机构审查—作出终止—另行指派。四步走完,既保护了律师,也保障了受援人继续获得援助。
受援人负有如实际述、及时提供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义务;未尽配合义务,法律援助人员申请终止并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的,该终止合法,不构成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受援人以终止违法为由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法律援助人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终止后另行指派的,其获得援助的权利并未受损。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第三人王某燕系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22年7月6日,原告郭某林与王某燕添加微信聊天,郭某林在聊天中告知王某燕其个人有劳动案件,需要和王某燕出来“坐坐聊聊”,王某燕未答应,后郭某林又多次叫王某燕出来会面协商。2022年7月22日上午,郭某林打电话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要求变更其法律援助律师为王某燕,故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经审查作出《指派通知书》和《法律援助公函》,安排王某燕受理郭某林的法律援助案件。其间,王某燕要求郭某林到律师事务所约谈所代理案件事宜,但是郭某林未到律师事务所约谈,而是多次约王某燕律师“出来坐坐”。王某燕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向司法局反映了该情况并表示希望拒绝提供法律援助。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经审查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公函》,决定终止王某燕对郭某林的法律援助。之后,该局指定了其他法律援助律师为郭某林提供法律援助。
2022年12月12日,海口市司法局收到海南省司法厅《信访办件转办函》,转办郭某林对多名法律工作者投诉举报的信访举报材料。2023年1月12日,海口市司法局经调查后作出《关于郭某林投诉王某燕有关事项处理答复书》,认为王某燕律师拒绝办理郭某林法律援助案件理由合理,且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已经中止王某燕律师对郭某林的法律援助指派,王某燕律师的行为不构成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于当日向郭某林邮寄送达《关于郭某林投诉王某燕有关事项处理答复书》。郭某林对该处理答复书不服,认为海口市司法局未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提起本案诉讼。此外,郭某林向海口市司法局投诉期间提出,若王某燕愿意赔偿其人民币5000元,其可撤回投诉。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4日作出(2023)琼0107行初91号行政判决:驳回郭某林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郭某林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2023)琼01行终355号行政判决:驳回郭某林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海南省海口市司法局作出的《关于郭某林投诉王某燕有关事项处理答复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即受援助人有诚信诉讼和配合协助的义务。本案中,郭某林要求援助律师王某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王某燕要求郭某林到律师事务所商讨案情,但是郭某林要求王某燕到其他地方见面。王某燕系年轻女性,基于个人安全因素考虑且在取得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的同意下,由龙华区司法局作出中止原审第三人对郭某林的法律援助指派,王某燕并不存在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的行为,不构成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因王某燕不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擅自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海口市市司法局对王海燕作出不予处理决定并向郭燕林答复,调查事实清楚,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海口市司法局 2023 年 1 月 12 日作出《关于郭某林投诉王某燕有关事项处理答复书》,已就郭某林投诉内容作出处理结果,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终止此次援助后,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又为其重新指派了代理人,亦未损害郭某林的合法权益。
综上,海口市司法局对王某燕作出不予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法律援助人有诚信诉讼和配合协助的义务。如果受援助人未尽到配合、协助义务,法律援助人员向行政机关提出终止援助申请被批准的,该终止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受援助人以该终止行为违法,要求行政主管机关对援助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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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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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琼01行终355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1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2-3-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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