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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罗某钟等诉龙岩市城市管理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号:(2021)闽08行终162号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不履行法定职责 · 二审 · 2021-12-2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龙岩市新罗区两栋相邻住宅楼相距八米,中间隔铁栅栏。一侧业主经全体协商一致,自筹资金在楼北侧增设电梯,取得了消防部门「基本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意见和设计院的日照分析报告。另一侧业主认为影响通风采光,向城管局举报要求强制拆除。

城管局调查后,依据规划部门复函,陆续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文书,但业主未自行拆除。相邻楼业主起诉,要求城管局履行强制拆除职责,一审、二审均驳回。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相邻楼业主的通风、采光、居住安全受影响,且曾举报,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但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明确,既有住宅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不作为考察相邻住宅日照标准是否降低的情形。故有诉权,但要求强拆的请求不能成立。

二、裁判要点提炼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改善民生的举措,应予支持鼓励。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规定,在原涉及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但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加装电梯不作为考察是否导致相邻住宅日照标准降低的情形。

相邻楼业主认为加装电梯影响其通风、采光、居住安全,并向行政机关举报要求履行强制拆除职责的,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但据此要求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实体请求,因不符合国家标准关于加装电梯的除外规定,不能成立。

三、赵律师点评

八米之隔,一部电梯,两栋楼的对抗

**这个案子发生在福建龙岩,争的是一部电梯。** **先把两栋楼的位置说清楚。** **一侧,是罗某钟等人住的房子**——新罗区南城后门前黉门路某号,某银行宿舍 B 幢西梯。他们是这套房子的**合法产权人**。 **另一侧,是林某山等人住的房子**——南城黉门前南建新村,某区审计局宿舍 C 幢西梯。 **这两栋楼相距八米,中间隔着一道铁栅栏。** **八米,是这整件事的起点。** **审计局宿舍这边要装电梯。** **林某山等人共同向某区审计局提交了一份《申请报告》,内容写得挺完整:** **经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同意,在房屋北边煤炭间门口增设电梯一部;** **所需资金全部由住房人员出资。** **注意「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同意」这句话——这是加装电梯的第一道门槛。** **某区审计局是这块地的使用权人,它出具了意见:情况属实。** **电梯开工了。** **另一侧不干了。** **罗某钟等人向龙岩市城市管理局投诉,要求对南建新村违规建设的电梯依法拆除。** **城管局的动作,其实很规范:** **接到举报,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勘验;** **告知建设方应提交建设电梯的相关材料。** **建设方交了,交了三样:** **第一样,该梯全体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报告;** **第二样,消防部门的认定意见**——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关于南建新村 C 栋西梯加装电梯的消防意见》,认为经现场勘查并核对设计图纸,**基本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样,日照分析报告**——福建省龙岩市第二建筑设计院出具,认定**加建电梯间未对中行宿舍产生影响,仍能满足日照要求**。 **注意第三样,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本案的争点。** **城管局没有就此打住,它又向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发函了解情况。** **规划局的复函,讲了三层:** **第一层,**加装电梯**须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影响相关权益人利益或征得相关权益人同意**; **第二层,**所谓「相关权益人」,范围是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以及**相邻南北、东西部分**; **第三层,也是最有分量的一层:**「其中南建小区已增设的电梯**不符合**岩城规〔2013〕435 号文件中关于**免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情形」。 **这三层里,第三层等于给了一个否定结论:这部电梯,不能免办规划审批。** **城管局据此开始走强拆程序:**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 **《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四份文书,一份比一份重。** **但林某山等人没有主动拆。** **于是罗某钟等人起诉,理由是:城管局拒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建电梯属违法建筑,严重影响他们的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妨碍生活。** **这个案子的结果可能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一审驳回,二审维持。** **而且二审明确说了一句:罗某钟等人「具有诉权」。** **有诉权,却赢不了。** **这个组合,是本案最值得琢磨的地方。**

有诉权,为什么赢不了

**先把「诉权」和「胜诉」分开说,这是两个不同的东西。** **诉权问的是:你有没有资格进这个门?** **胜诉问的是:进来之后,你的请求站不站得住?** **本案法院的回答是:门可以进,请求不成立。** **先说为什么能进门。** **法院查了三个事实:** **第一,**罗某钟等人的房屋与林某山等人的房屋**系相邻楼关系,两栋楼之间距离八米**; **第二,**被诉的行政行为**已涉及罗某钟等人的通风、采光和居住安全等相邻权**; **第三,**在加装电梯期间,罗某钟等人**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由向市城管局举报并要求履行强制拆除职责**。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以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这三条讲的是「利害关系」。** **什么叫利害关系?** **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可能对你的权利义务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者不利影响。** **八米之外的电梯,影响通风采光——这是相邻权,是法律明明白白保护的权利。** **所以法院认定:符合原告主体资格,具有诉权。** **再说为什么请求不成立。** **这里出现的,是一份国家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八年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属于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其中第 4.0.9 条,是强制性条文,规定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的日照标准。** **这一条里有半句话,成了本案的转折:** **「对在原涉及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请注意最后两个字:「除外」。** **什么意思?** **原则是:你在楼外加任何东西,都不能让邻居家的日照变差。** **但有一个例外:**既有住宅做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不适用这个原则**。 **法院的解释是:** **「从该国标规定来看,住宅建筑外加装电梯的行为,不作为考察是否会导致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的情形,这也是解决目前无电梯的旧区住宅改造急需加装电梯的新趋势。」** **注意「新趋势」三个字。** **这不是法院在造法,这是立法者在标准里就写下的政策取向。** **而本案的事实,正好落在这个例外里:** **「案涉的建筑外增加的设施属于旧区住宅改造加装的电梯。」** **所以结论是:** **「罗某钟等人虽具有诉权,但其以林某山等人违法增设的电梯影响其住宅通风、采光为事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市城管局对案涉违法建设电梯建筑物履行强制拆除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这句话把逻辑链说全了:** **你有诉权(因为相邻权受影响);** **但你的理由(影响日照)在国标里被排除了;** **理由不成立,请求就落空。** **那规划局说的「不符合免办规划审批情形」怎么办?** **这是个好问题,也是这个案子让人觉得别扭的地方。** **规划局说这部电梯不能免办审批,意味着它可能真的是「违法建筑」。** **城管局也发了四份文书,等于认定了违法。** **那为什么法院还是不支持强拆?** **因为法院审的不是「这电梯违不违法」,而是「城管局该不该拆」。** **这两个问题不一样。** **拆不拆,要考虑:比例原则、对相邻权影响的实际程度、加装电梯的政策取向、以及有没有其他补救方式。** **法院给出的实质理由是:日照影响被国标排除了。** **言下之意是:你主张的那个损害,法律上不认为构成需要拆除的损害。**

为什么国标要给加装电梯开这个口子

**这个案子如果不讲清政策背景,读者会觉得法院偏袒。** **所以要把这层道理讲透。** **先说现实:中国有一大批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甚至更早的住宅,没有电梯。** **这些楼里住着谁?** **大量是老年人。** **一栋六层老楼,住五楼六楼的老人,腿脚不好,上下一次楼要歇三回。** **有的老人一年下不了几次楼。** **这不是小事,这是「能不能出门」的问题。** **加装电梯,就是解决这个问题。** **但加装电梯有一个天然的物理难题:** **电梯井要占地方。** **老楼前后空间本来就窄,电梯井一加,离邻居的窗户就近了。** **近了会发生什么?** **遮挡阳光;** **影响通风;** **噪音;** **还有心理上的压迫感。** **所以这类纠纷几乎是必然的:** **要装的人,是为了能下楼;** **反对的人,是为了家里还有太阳。** **两个诉求都真实,都值得保护。** **立法者怎么选?** **国标的选择是:在这个特定事项上,给加装电梯一个「日照豁免」。** **注意「特定」两个字——这个豁免是很窄的:** **只针对「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 **只针对「日照标准是否降低」这一项考察;** **不是全面豁免,不是说什么都不用管了。** **消防还要符合规范——本案消防支队出了意见,基本符合。** **红线还要在范围内——规划局复函专门提了这一条。** **业主还要同意——本案是「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同意」。** **所以这个豁免,是「在其他条件都满足的前提下,日照这一项放宽」。** **法院在判决里也表达了态度:**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符合当前城市改造、利于改善民生的举措,应最大限度地给予支持和鼓励。」** **但紧接着一句,也很实在:** **「但老旧小区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复杂,需要考虑的因素多,可能产生的矛盾杂,加装一部电梯往往能引发一系列的纠纷。」** **这两句话放在一起看,才是完整的司法态度:** **支持,但不盲目;** **鼓励,但知道难。**

如果你家楼要装电梯,或者隔壁要装

**分两个立场说。** **先说想装的那一方。** **第一,业主同意是硬门槛,绕不过去。** **本案是「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同意」。** **实务中未必要全体一致(各地规定不同,多数地方是「双三分之二」或「双四分之三」),** **但无论如何,程序要留痕:征求意见表、签字、会议记录、公示照片。** **没有这些,后面任何一步都站不住。** **第二,三份材料提前备好:** **消防意见;** **日照分析报告;** **规划方面的意见(或在红线内的证明)。** **本案能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三样都齐。** **尤其是日照分析报告——它是设计院出的专业结论,直接对冲了「影响采光」的主张。** **第三,位置尽量选在红线内、离邻居窗户远的一侧。** **本案规划局复函专门提「须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这是硬要求。** **再说反对的那一方。** **第一,你有诉权,别以为告不了。** **本案明确:相邻楼业主因通风、采光、居住安全受影响,且曾举报的,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八米、十米的距离,通常足以构成利害关系。** **第二,但光说「影响采光」不够了。** **国标已经把这一项排除在考察范围外。** **要赢,得攻别的点:** **电梯是不是在红线外?** **消防是不是真的符合规范(消防意见有没有瑕疵)?** **业主同意程序有没有问题(签字是不是代签、有没有胁迫)?** **有没有实质性妨碍通行、通风(不是日照,是通风和通行)?** **有没有造成房屋结构安全隐患?** **这些点,法律没有豁免。** **第三,还有一个更现实的路:谈补偿。** **低楼层住户因为加装电梯受到的影响是真实的。** **不少地方的做法是:由受益业主对低层住户给予适当补偿。** **这条路不走诉讼,但往往更能解决问题。**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的分寸。** **它没有说「加装电梯一律合法」,也没有说「邻居一律不能反对」。** **它说的是:** **你有资格告;** **但你主张的那个损害(日照),国标认为在这个场景下不算损害;** **所以你不能靠这一条,要求把人家已经装好的电梯拆掉。** **这个结论,对双方都是一个提醒:** **装的人,把程序做足;** **反对的人,找对理由。**

加装电梯,从头到尾要过几道关

**这个案子只讲了「邻居能不能要求强拆」。** **但对真正想装电梯的人来说,更关心的是「怎么装才不出事」。** **按流程走一遍。** **第一道关:业主表决。** **这是最难的一关。**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注意两个「四分之三」:面积四分之三、人数四分之三,都要满足。** **而且前提是「参与表决」——** **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要占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要占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才有效。** **这一套规则,比很多人以为的「过半数」严格得多。** **本案是「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同意」——比法定标准还高。** **第二道关:规划。** **加装电梯属于「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原则上要办规划审批。** **但很多地方出台了「免于办理规划审批」的简化政策,前提是:** **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不影响相关权益人利益,或已征得相关权益人同意;** **符合当地的加装电梯技术导则。** **本案的麻烦就在这儿:规划局复函说,涉案电梯不符合当地免办规划审批的情形。** **这就是「程序瑕疵」的来源。** **第三道关:消防。** **电梯井一加,可能影响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自然排烟。** **所以要取得消防部门的意见。** **本案消防支队出了意见:基本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这份意见,是关键证据之一。** **第四道关:日照与通风。** **本案有一份设计院出的日照分析报告,结论是「未对相邻宿舍产生影响,仍能满足日照要求」。** **这份报告的价值在于:它是专业机构出的,比邻居的「我觉得挡光了」有说服力。** **第五道关:施工与验收。** **加装电梯涉及基础、钢结构、幕墙、电气,要办施工许可(部分地区豁免)、要办特种设备安装告知、要验收。** **验收合格才能用。** **第六道关:后续管理。** **电梯装好了,谁维保?电费谁出?坏了谁修?** **这些要在加装之前就写进协议。** **很多小区装完就吵,吵的就是这个。** **再说两个实务上很容易踩的坑。** **坑一:只找本单元业主签字,忘了「相关权益人」。** **「相关权益人」不只是本梯业主,还包括相邻南北、东西部分的业主——** **本案规划局复函专门解释了这个范围。** **漏了他们,后面容易被投诉、被起诉。** **坑二:先施工,后补手续。** **这是最常见的。** **很多小区「先装起来再说」,结果被举报,陷入「拆还是不拆」的僵局。** **本案就是这种局面。** **虽然最后法院没判拆,但那是靠「日照豁免」这条规则撑住的,** **换一个案子、换一个理由(比如消防不合格),结论可能完全相反。** **一句话总结:** **加装电梯是好事,但好事要按规矩办。** **规矩走全了,邻居反对也拆不掉;** **规矩没走全,邻居一告就麻烦。**

相邻楼业主因加装电梯影响通风、采光、居住安全,且曾向行政机关举报的,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可以起诉。但国家标准明确,既有住宅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不作为考察相邻住宅日照标准是否降低的情形;仅以影响采光为由要求强制拆除的,请求不能成立。要推翻一部电梯,得从红线、消防、业主同意程序、通风通行、结构安全这些没有被豁免的地方入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罗某钟等系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后门前黉门路**号(某行宿舍)B幢西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案件第三人林某山等人系龙岩市新罗区南城黉门前南建新村(某区审计局宿舍)C幢西梯房屋的业主。第三人新罗区审计局系龙岩市新罗区南城黉门前南建新村(某区审计局宿舍)的土地使用权人。某行宿舍与某区审计局宿舍两栋楼之间相距8米,中间隔着铁栅栏。林某山等人共同向某区审计局提交《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为:经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同意在房屋北边煤炭间门口增设电梯一部,所需资金全部由住房人员出资,恳请该局同意。某区审计局认定:情况属实。

电梯建设过程中,罗某钟等人向龙岩市城市管理局投诉,要求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对南建新村违规建设电梯依法拆除。龙岩市城市管理局接到举报后,派工作人员到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告知建设方应提交建设电梯的相关材料。林某山等人向龙岩市城市管理局递交增设电梯的备案资料,包含:该梯全体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报告、消防部门认定意见(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关于南建新村C栋西梯加装电梯的消防意见》,认为经支队人员现场勘查及核对设计图纸,基本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日照分析报告(福建省龙岩市第二建筑设计院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认定:电梯建设后,加建电梯间未对中行宿舍产生影响,仍能满足日照要求)。林某山等据此主张涉案电梯符合龙岩市相关规定。随后,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向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发函了解情况,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回复:“……2、关于第二点:距增设电梯地址多远范围内可以认定为请示文件中的‘相关权益人’问题。

加装电梯须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影响相关权益人利益或征得相关权益人同意,所谓‘相关权益人’范围为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以及相邻南北、东西部分。

3、……其中南建小区已增设的电梯不符合岩城规〔2013〕435号文件中关于免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情形”。收到复函后,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向林某山等人陆续发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催告拆除加建电梯的材料,但林某山等人未主动拆除加建电梯。罗某钟等人以龙岩市城市管理局拒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建电梯属违法建筑,严重影响罗某钟等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妨碍罗某钟等人的生活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闽0802行初60号行政判决,驳回罗某钟等的诉讼请求。罗某钟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8行终16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罗某钟等人所住的房屋某行宿舍与林某山等人所住的房屋区审计局宿舍系相邻楼关系,两栋楼之间距离8米,为此,被诉的行政行为已涉及罗某钟等人的通风、采光和居住安全等相邻权,且林某山等人在对住宅增设电梯期间,罗某钟等人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由向市城管局举报并要求市城管局履行强制拆除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罗某钟等人符合原告主体资格,具有诉权。

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第142号发布的编号为GB50180-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国家标准),4.0.9条(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的日照标准中,对几种特定情况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对在原涉及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从该国标规定来看,住宅建筑外加装电梯的行为,不作为考察是否会导致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的情形,这也是解决目前无电梯的旧区住宅改造急需加装电梯的新趋势。本案林某山等人虽然在原涉及建筑外增加设施,该行为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但案涉的建筑外增加的设施属于旧区住宅改造加装的电梯,为此,罗某钟等人虽具有诉权,但其以林某山等人违法增设的电梯影响其住宅通风、采光为事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市城管局对案涉违法建设电梯建筑物履行强制拆除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符合当前城市改造、利于改善民生的举措,应最大限度地给予支持和鼓励。但老旧小区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复杂,需要考虑的因素多,可能产生的矛盾杂,加装一部电梯往往能引发一系列的纠纷。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国家标准)规定,住宅建筑外加装电梯的行为,不宜作为考察是否会导致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的情形。

案号:(2021)闽08行终162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6-3-021-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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