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王某某诉新疆某农资公司尉犁县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八年,王某某在新疆某县种了一百六十亩棉花。九月十六日、二十三日、二十六日,他用在新疆某农资公司尉犁县分公司买的乙烯利和一款叫「叶落棉白」的棉花专业催熟剂喷施,之后棉花出现叶片干枯、棉铃发黑干枯的现象。
王某某一开始找农资公司反映,没结果,就向县农业局报案。农业局委托鉴定机构就成因和减产损失作鉴定,结论是:叶片干枯、棉铃发黑系受药害所致,药害导致一百六十亩棉花减产籽棉一万零八十千克,鉴定费一万元。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农业局查明农资公司销售的「叶落棉白」为假药,且该公司未能提供这款药的来源和销售去向、无法提供营销台账,遂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三千七百三十五元、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
法院另查明,二〇一八年该县机采籽棉均价为每千克六元一角八分,王某某认可当年棉花补贴为每千克六角,两项合计每千克六元七角八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21)新2823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农资公司赔偿减产损失六万八千三百四十二元四角,并支付鉴定费一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负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法定义务,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对生产者资质进行核验。农资销售企业未提供所售农药来源及销售去向、无法提供营销台账,也未能提供合格产品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赔偿农户因此遭受的损失。
农药致农作物减产的损失,可以按鉴定确定的减产数量乘以当地同类农产品市场均价,加上依法应计入的政府补贴计算;为确定损失程度及赔偿标准支出的鉴定费,属于合理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三、赵律师点评
一百六十亩棉花,三次喷施之后
案子的事实很干脆:**九月十六日、二十三日、二十六日,三次喷施乙烯利和「叶落棉白」催熟剂,之后叶片干枯、棉铃发黑干枯。** **棉花是新疆最重要的经济作物之一,九月正是吐絮前后最关键的时候。** **这个节点出药害,等于一年白干。** **农户的维权路径走得很标准:先找卖家反映,无果,再向县农业局报案,由农业局委托鉴定。** **鉴定结论给了两件事:成因是药害,减产一万零八十千克。** **这两句话,一句解决「是不是你的药害的」,一句解决「损失多少」。** **后面所有的赔偿计算,都建立在这两句上。** **很多农户在这一步就卡住了——出了问题只知道找卖家吵,不去找主管部门。** **等吵完了、地翻了、证据没了,再想起鉴定,已经来不及。** **本案农户做对的第一件事,就是第一时间报案并申请鉴定。**
「我不知道是假药」,为什么挡不住赔偿
农资公司的抗辩是:**我没向王某某出售农药,棉花减产与我无关,我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没有纠缠在这个抗辩上,而是直接切到了法定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进货验收是一项制度,不是一句口号。** **判决把它拆成了几件具体的事:** 查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生产批准手续,还要对生产者的资质进行核验。 **对照本案:** 农资公司既拿不出「叶落棉白」的来源和销售去向,也拿不出营销台账,还拿不出这款药合格的证据。 **更要命的是,这款药的生产厂家——黑龙江某生物公司——公开声明从未生产过任何型号的棉花专用催熟剂,经营区域主要在黑龙江和吉林,在新疆从未经营销售过任何产品。** **到这里,「我不知道是假的」已经无法成立。** **法律上的逻辑是:你无法证明你尽了义务,就推定你没尽义务;你没尽义务,就要为后果负责。**
那张进货台账,到底值多少钱
本案最能给农资经营者上课的,是那三个「拿不出来」。**拿不出进货来源,拿不出销售去向,拿不出营销台账。** **营销台账不是可有可无的管理文件,它是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要求的经营记录。** **一本台账上通常要写:农药名称、登记证号、生产批号、进货数量与日期、供货单位、销售数量与日期、购买人。** **平时记这些很琐碎,出事时它就是三条命:** **第一,证明你的货从哪来——来源合法是免责的基础;** **第二,证明你的货卖给了谁——排查药害范围;** **第三,证明你卖的是哪一批——如果问题出在别的批次,台账能还你清白。** **本案农资公司三样全无,于是被推定为卖的就是假药、卖的就是给王某某的那批。** **行政处罚那边也一样:** 因为无法提供台账,农业局按假农药定性,罚了四万元。**这本台账如果做得好,行政处罚这一关可能就不会这么重。** **给所有农资经营者一句实在话:** 台账是最便宜的保险。**一个本子、一支笔,或者一个进销存小程序,一年花不了多少时间,能省掉几十万的赔偿和罚款。**
六万八千三百四十二元四角,这个数是怎么算的
判决把算式写得清清楚楚,值得记下来。**减产数量:一万零八十千克。** **单价:机采籽棉均价每千克六元一角八分,加上当年棉花补贴每千克六角,合计每千克六元七角八分。** **两者相乘:一万零八十乘以六点七八,等于六万八千三百四十二元四角。** **再加鉴定费一万元。** **这个算法有三个细节值得琢磨。** **第一,为什么要加补贴?** 因为补贴是农户实际得到的收益,属于价格的一部分,算损失时要计入。 **第二,为什么用「减产数量」而不是「绝收」?** 因为棉花没有全死,减产是实际损失,按减产算更准确。 **第三,鉴定费为什么由被告承担?** 因为这笔钱是为确定损失程度和赔偿标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性质上属于维权成本。 **这套算法可复制性很强。** 其他农作物受损的案子,基本也是这个结构:**减产数量 × 当地均价(含补贴)+ 合理费用。** **对农户的实操提示:** 报案时就要把「减产数量」作为鉴定事项一并提出,别只鉴定「是不是药害」。**本案的鉴定做了两件事——成因和减产,一步到位,省了很多周折。**
给农户和农资店的提示
**给农户:** 第一,买农药认「三证」——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包装上查不到或者对不上的,别买。 **第二,要票据,票据上写清品名和批号。** **第三,保留包装和剩余药液,别一股脑倒掉。** **第四,出现药害立即停用、报案、申请鉴定,鉴定事项要同时包含「成因」和「减产数量」。** **第五,记录投入成本——种子、化肥、地租、人工,这些都是将来算损失的基础。** **给农资店:**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取供货方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进销台账。**这不是给监管部门看的,是给你自己留的退路。** **给监管部门的一个观察:** 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了民事案件里最有力的证据。**行政执法与民事赔偿之间的衔接,在这里体现得非常清楚——执法查得实,民事赔得快。** **最后一句:一瓶假农药,毁了农户一年的收成,也让一家农资公司赔了钱、挨了罚、丢了信誉。**
你拿不出来的那本台账,最后会变成判决书上那个你赔得出的数字。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于2018年9月从新疆某农资公司尉犁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某农资公司)处购买棉花专业催熟剂,喷洒后棉花出现叶片焦、棉桃黑的现象。王某某找新疆某农资公司反映未果,遂向某县农业局报案,并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棉花出现状况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王某某棉花出现状况的原因是受到药害造成,导致棉花减产10080千克。故请求判令:1.新疆某农资公司赔偿棉花减产损失86,608元;
2.诉讼费由新疆某农资公司负担。
被告新疆某农资公司辩称:未向王某某出售农药,王某某棉花减产与其无关,且该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请依法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王某某在某县种植棉花160亩。同年9月16日、23日、26日,使用在新疆某农资公司处购买的乙烯利及“叶落棉白”棉花专业催熟剂后棉花出现叶片干枯,棉铃发黑、干枯的现象。王某某向新疆某农资公司反映无果后,向某县农业局报案。应某县农业局要求,委托某公司对棉花出现叶片干枯、棉铃发黑、干枯的原因及因此造成籽棉减产的损失产量进行鉴定,缴纳鉴定费10,000元。鉴定意见为:棉花叶片干枯,棉铃发黑、干枯是受到药害造成;
2.药害导致2018年王某某种植的160亩棉花地减产籽棉10080千克。
2019年6月25日,某县农业局依据其现场调查、《黑龙江某生物公司维权声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证据保存清单,查明:新疆某农资公司销售的“叶落棉白”为假药;新疆某农资公司未能提供“叶落棉白”来源及销售去向,无法提供营销台账。某县农业局对新疆某农资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735元;
3.处罚款40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
经法院向相关部门调查,2018年某县机采籽棉的均价为6.18元/千克;王某某提交并认可该年度的棉花补贴款为0.6元/千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新2823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一、新疆某农资公司向王某某赔偿棉花减产损失68342.4元;二、新疆某农资公司向王某某支付鉴定费10000元;三、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新疆某农资公司对其销售的产品负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法定义务。其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和庭审中均未提供“叶落棉白”来源及销售去向,无法提供营销台账。《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合格产品是销售者的法定义务。新疆某农资公司销售所谓的“叶落棉白”,经黑龙江某生物公司声明,其公司从未生产过任何型号的棉花专用催熟剂产品,其公司经营区域主要限于黑龙江和吉林范围,在新疆范围内从未经营和销售过任何产品。
庭审中,新疆某农资公司亦未提供其销售的“叶落棉白”属于合格产品的证据。
王某某使用从新疆某农资公司处购买的“叶落棉白”喷施棉花后,出现叶片干枯、棉铃发黑、干枯现象,该现象系受药害所致,造成了棉花减产,产生损失,新疆某农资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籽棉减产10080千克,机采籽棉均价为6.18元/千克,2018年棉花补贴款为0.6元/千克,合计6.78元/千克,损失为68342.4元(10080千克×6.78元/千克)。王某某主张的10000元鉴定费是为确定损失程度及赔偿标准所支出的费用,应由新疆某农资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货验收是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的一项制度。
在执行该制度时,销售者除应当查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生产批准手续等,还应对生产者的资质等进行核验。农资销售企业未提供所售农药来源及销售去向,无法提供营销台账,也未能提供合格产品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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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新2823民初1063号 审理法院:尉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37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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